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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执收单位,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映。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收缴非税收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务部门代征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执收单位代收的非财政性资金不纳入本办定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范围。  第四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征收,必须符合、、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收缴分离管理方式。国库集中收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缴管理活动。收缴分离是指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入收缴方式。  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直接缴款是指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上缴财政的收缴方式;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后,再将应缴款项按收入项目汇总上缴财政的收缴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实行就地缴库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本办定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范围。  第七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级管理。沈阳市财政局是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执收单位负责按规定的收缴方式和程序,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执收单位是指行使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直接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九条 缴款人要按国家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款义务。缴款人是指依照、行政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收缴账户体系
  第十条 财政部门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主,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为辅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取消执收单位开设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财政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建立后,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反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收支情况,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反映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收支情况,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认定的代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划解和退付情况,按资金性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核算。  账户名称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财政汇缴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账户,只用于反映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不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账户名称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五条 当日营业终了,代理银行审核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与缴款信息相匹配后,将资金通过银行汇划系统自动上划财政专户,原则上当日余额为零;由于异地缴款等原因使资金与缴款信息不相匹配,导致财政汇缴专户发生余额而产生的利息属于非税收入,由代理银行按期结息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在同一代理银行范围内设立。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按主管部门、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日报表(简称日报表,格式见附件1)。日报表于次日报送(节假日顺延)。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信息一致。
第三章 收缴系统部署模式
  第十八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统一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是指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并用于支撑全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部署实行全市大集中模式,区、县(市)、开发区级要和市本级使用同一个非税收入项目库,将本地区执收单位等信息与项目库关联。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单独设立项目库。
第四章 收缴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实行直接缴款的,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2),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前三联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或财政专户。缴款后,由缴款人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为缴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直接缴款的,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缴款人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执收单位可于次日将款项一并缴入财政汇缴专户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超过500元,而执收单位当日缴存财政汇缴专户或财政专户确有困难的,代理银行应主动上门收款。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该收缴方式中,执收单位不需向缴款人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必须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保管、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业务前,从沈阳市财政局服务器下载、更新数据,并核对票据核销信息;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必须在缴款前,立即将开票信息上传沈阳市财政局服务器。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业务前,从沈阳市财政局服务器下载、更新数据,按照沈阳市财政局规定的电子数据格式,将上个工作日财政专户的收缴信息传送至沈阳市财政局服务器;并在每个工作日内,从沈阳市财政局服务器实时下载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票信息,以此为依据审核办理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缴款时须注明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及时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代理银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已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科目定期划解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分成的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划解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办法上解或结算。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其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执收单位。
第五章 收入退付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必须在及规章制度规定的退付范围内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三十一条 退付非税收入,由缴款人提出申请,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财政专户办理,不得通过财政汇缴专户办理。  第三十二条 退付非税收入,一般通过转账方式办理,不退付现金;确需退付现金的,财政部门以转账方式退付到执收单位的基本户,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退付现金,财政部门不直接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第六章 收缴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等。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缴款人或执收单位向财政缴款时必须使用的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是缴款的凭证,也是给缴款人的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十五条 《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适用于执收单位需现场执收零星、分散的非税收入项目。《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是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第二联: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三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执收单位使用《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收款后,必须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财政缴款。  第三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检查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主管部门以及执收单位应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五)管理、监督和检查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配合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管理、监督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汇划清算业务;  (四)对非税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科目进行会计账务核算。  第四十条 各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定及与沈阳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有关银行账户开设、资金缴拨、汇划清算等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报送反馈收缴信息;  (三)按照沈阳市财政局要求,开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端信息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领购、发放、核销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执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  (二)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三)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二)隐瞒、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应上缴的非税收入;  (三)擅自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其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执收单位;  (四)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五)不执行规定的缴款方式和程序;  (六)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  (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号)等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及其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附件:沈阳市_______银行代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日报表(略)
附件:沈阳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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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14:45:05&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浏览:
  第二十二条 涉及省与州(市)、县(市、区)政府间的非税收入分享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相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分享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推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受委托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企业,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预算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采取网络、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七条 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由主管部门或者执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遵守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违反规定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按照职责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权限或者程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所收款项等行为,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的;
  (四)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现金的;
  (五)未按规定分享非税收入的;
  (六)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非税收入资金的;
  (七)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八)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世界网-安全员之家)
  第三十八条 缴款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可以按日加收欠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占用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五年内不得再代理。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延解、占压非税收入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处延解、占压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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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是省本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主要是研究制定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审核和组织执行非税收入预算,督促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负责非税收入项目库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负责非税收入账户设置的管理;负责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及相应支出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等。依法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执罚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是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执收及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向社会公告依法执收的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程序等;全面、准确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非税收入款项,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建立健全规范执收行为的规章、制度;按规定核算、分析、呈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等。  省本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是收缴资金划转的代办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资金的划转工作。各代理银行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收缴资金划转业务。  三、收缴管理  (一)深入推进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完善收缴机制,规范收缴方式。对已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财政部有明确规定,且纳入收缴信息系统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的方式收缴;对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  (二)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执收单位要认真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不得擅自设定或改变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坐支。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缓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依法可以直接收缴的非税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省财政。  (三)加强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管理,严格审查执收单位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严格监管账户资金。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汇缴专用账户管理规定开设、使用账户,实行每周五清零制度。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私开、滥开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四)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严格实行以票管收、以票控收。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等工作。  (五)加强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优化收缴流程,强化监缴手段,堵塞收缴漏洞,提高管理效率。积极探索和推进POS机、网上银行等新型缴款方式。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报表体系、收缴信息反馈和分析预测机制,将执收单位的各种收缴信息统一纳入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  (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和执法单位各类罚没物品及扣押款、保证金的规范管理,严格履行移交、保管、拍卖程序,确保资产处置收入和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七)对执收单位在收缴过程中发生的错收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和依据,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严禁执收单位随意退付非税收入。  四、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部门要科学核定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按照核定的定额标准,将征收成本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二)纳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中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在安排使用和支出审批权限上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7号)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稽查制度,加强监督各执收单位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二)各执收单位要自觉接受省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三)采取信息化手段对非税收入的收缴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收缴等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执收单位和执收、执法人员在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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