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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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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阿仁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生文,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松多乡尕什江矿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仁华,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因与原审被告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尕什江公司)采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东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天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生文,尕什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仁华、陈卫东到庭参加诉讼。天域公司、尕什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阿仁增、赵晓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签订了《矿区采矿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域公司全面承包互助尕什江矿区采矿作业,开采矿石的品位不小于3.5%,矿体厚度在0.25米以上,以每品位10元计算采矿费,以每百吨合格矿石另补加采掘时出现的矿体尖灭再现隔层穿透掘进施工费吨矿25元,期限为2007年3月至12月30日,承包方使采矿质量严重贫化达不到合同指标,发包方有权停止采矿或终止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此后,将原合同中的以矿石品位为结算依据变更为以平洞掘进工程量和以矿石品位分别计价作为结算依据,即,平洞100米以内的价格1000元/米,100米—200米的价格1200元/米,200米—400米的价格1280元/米;在平洞掘进过程中遇到矿带,根据矿脉厚度及矿石品位计价,矿石品位在6%以上的统一按130元/吨。2007年7月以来,双方合作中产生矛盾,经多次协商,同意解除《矿区采矿施工合同》,于日达成了《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对双方已做的工程量进行了现场核实,并经双方签字予以确认。日,又对结算协议补充为,一、1号、5号坑道按实际工程量换算为2×2.2米的标准巷道按掘进计算,单价为1600元/米;二、6号坑道平台按实际工程量换算为2×2.2米的标准巷道按掘进计算,单价1000元/米;三、巷道的清理费为450元/米。后因双方没有最终结算,天域公司诉至法院。
对五号坑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该院认为,在日《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对于5号洞记录有需王瑞落实的字样,但天域公司没有提供王瑞落实的证据,且尕什江公司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该矿开采历史长,开采规模小,开采单位多,对此天域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庭审中,尕什江公司又承认天域公司在此坑井内干了平直段长4.2米、宽6.3米、高6米的掘进斜巷和不规则形状段斜长7米、坡度25度的工程,价款为元,应予认定。
对天域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该院认为,从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现场核实记录和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计算,整个工程的施工费、材料费、补充费为元,已支付工程款元(其中预付款元、购买炸药的费用65543.96元、机械台班费2187.60元、材料款72160.50元、设备租赁费49145.00元),尚欠元。天域公司的部分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天域公司提出的利息诉求,因双方对工程款未进行最终结算,且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对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天域公司提出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及其他诉求,因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遂判决:1、尕什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域公司施工作业费、材料费、补偿费元。2、驳回天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30元,天域公司负担39884.51元,尕什江公司负担7345.49元。
宣判后,天域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域公司上诉称,双方解除矿区采矿施工合同后,针对结算又签订了《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协议对合同解除时天域公司已完成的采矿作业,不再按原合同约定的所开采矿石的数量及品位计算,而改为全部按工作量进行计算,现已采出的矿石不论数量和吨位均归尕什江公司所有和处置,并共同派人按实际计算工程量,同时对结算的方法、计价标准等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此后,尕什江公司再次致函天域公司,对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作了进一步补充说明。日,双方对天域公司实际完成的采矿作业量进行了核实,对核实的结果由双方参加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时对天域公司在施工场地的设备、材料等物资进行盘点后移交给尕什江公司。根据上述协议、说明以及双方协商、核实后签字确认的作业量及移交的材料清单等计算,尕什江公司应支付天域公司采矿施工作业费、材料费、补偿款等共计5891345元,扣除尕什江公司已向天域公司支付的费用元,尕什江公司还应向天域公司支付采矿施工作业费等共计4668015元。请求:1、判令尕什江公司向天域公司支付采矿施工作业费等计4668015元;2、判令尕什江公司承担日至日期间的利息元、迟延付款违约金元及日以后的利息及迟延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
尕什江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日,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签订了《矿区采矿施工合同》,约定,天域公司全面承包互助尕什江矿区采矿作业,并负责开矿过程中所有的安全责任。例: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开矿队伍的组织与管理、劳动报酬的兑现、对人身事故、工伤医疗事故的处理等;采矿费用包干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采矿石的品位不小于3.5%,矿体厚度在0.25米以上,以每品位10元计算采矿费,以每百吨合格矿石另补加采掘时出现的矿体尖灭再现隔层穿透掘进施工费吨矿25元;期限为2007年3月至12月30日,承包采矿任务不小于30000吨,金属总含量不小于2000吨;承包方使采矿质量严重贫化达不到合同指标,发包方有权停止采矿或终止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天域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入矿区进行开采施工。此后,将原合同中的以矿石品位为结算依据变更为以平洞掘进工程量和以矿石品位分别计价作为结算依据,即,平洞100米以内的价格1000元/米,100米—200米的价格1200元/米,200米—400米的价格1280元/米;在平洞掘进过程中遇到矿带,根据矿脉厚度及矿石品位计价,矿石品位在6%以上的统一按130元/吨。2007年7月后,双方产生矛盾,继而解除了《矿区采矿施工合同》。
日,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达成《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约定,1、尕什江矿区1号、5号坑道采矿工作,按实际掘进尺计算,按合同规定计价进尺上浮60%(即1600元/米)结算,现已采出的矿石不论品位及数量均归尕什江公司所有和处置;2、7号、8号坑道的拓宽工作,按实际进尺计算,按合同规定计价进尺的三分之二(即666元/米)结算;3、7号、8号坑道采出的矿石按补充合同的品位以“吨/价”结算;4、天域公司等待进入矿区的时间及进入矿区工作的临时用工按45元人/日结算;5、尕什江公司同意购买的施工机具、车辆、耗材(不含五线成本)等物品按发票实际金额结算;6、天域公司在探采矿工作中,所使用的雷管、炸药等相关费用计入天域公司成本,按实际使用量计价扣除结算;7、上述各项工作量由双方共同派人实际计量;9、在双方互惠互让解决好结算工作的前提下,尕什江公司同意给天域公司2006年度—2007年以来协助尕什江公司创建矿山的补偿款100000元等。
日,尕什江公司向天域公司出具一份《函》,对《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补充说明:1、1号、5号坑按实际工程量换算为2×2.2米的标准巷道按掘进计算,单价为1600元/米;2、6号坑道口平台按实际工程量换算为2×2.2米的标准巷道按掘进计算,单价1000元/米;3、所有巷道的清理费为450元/米。
日,在天域公司、尕什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阿仁增、李永福及二公司人员的参加下,对天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清理旧坑道、拓宽坑道及新坑道掘进等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九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次日,双方又出具一份《五号坑》(长46.5米,宽18.33米,自东面0—30米处坑深13米,30米—46.5处坑深7米)。
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在核算中,对下列事实无异议:1、尕什江公司向天域公司支付工程款:元;2、尕什江公司给天域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材料及生活用品费共计:元;3、天域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炸药、雷管等费用:65543.90元;4、天域公司在施工中购买的材料费用计:72160.50元; 5、机械台班费:12187.6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争,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判定:
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解除合同后,就工程量如何结算双方订立了《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和尕什江公司出具的一份《函》,原则性的确定了工程结算的数据等。同时派员对天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程量进行了登记,出具了九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双方协商拟以此记录表作为双方事后总决算的依据,但在实际决算中,由于双方对记录表中部分表述理解歧义,发生纠纷。在诉讼中,双方对部分工程量及其它事项表示认可,对以下事实产生争议。&&
1、涉及1号坑争议的事实
(1)关于“东穿南1掘进34.2米,回采32米,宽为4米,高3.5米(折算为2×2.2)”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只认定了回采32米的工程量,未认定掘进的34.2米的工程量。尕什江公司认为,该坑道实际是掘进34.2米,回采32米,一进一出的坑道宽度为4米,高3.5米,原审法院按32米的长度认定总量符合实际,如果再将掘进的34.2米计算进去,属于重复计算。本院认为,尕什江公司提出的观点符合客观实际,因天域公司在1号坑东穿南掘进了34.2米后,又回采32米,是在同一个坑道里一进一出,在总测量时,该坑道总的宽度为4米,高度为3.5米,包括掘进和回采。天域公司将“掘进34.2米,回采32米”分成二段,而不去看坑道的宽度和高度与事实不符,故不予认可。
(2)关于“西沿主巷,先采矿再拉穿采矿部位L=8M、W=5M、H=6M,需落实”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该部分一审未计算不合情理,虽表明“需落实”字样,但确实施工了。尕什江公司认为,在测量登记时,虽对该部分有所表述,但天域公司并没有实际开采掘进,且在第一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已将西沿主巷掘进86米以1600元的价格计算进去,如再计算属重复计算。本院认为,该部分在记录表述中确实有“需落实”的字样,庭审中,天域公司无法向法庭提交该部分实际施工的证据和事后落实的情况,且在《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对西沿主巷掘进的事实已实际核算。因此,尕什江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
(3)关于“1号坑清理从洞口到天窗口40米,西沿清理28米,处理沙石面18米,东沿清理51米。清理费用450元/米”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此节表述清晰,应按实际清理数额和标准予以给付。尕什江公司认为,天域公司刚进场时,暂无设备配合,在场工人进行清理洞口、坑道杂物等,尕什江公司按每人每天45元的标准向工人发放工资,以支付工资来完成清理杂物工作,如果再计算清理费,属于重复计算。本院认为,该部分明确表述为清理洞口,同时记载了清理费用的标准,因此,尕什江公司应按清理工作量和标准向天域公司给付价款,即:137米×450元/米=61650元,天域公司诉称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按人工工资计算此节不当,应予纠正。在核算中,工资与清理费之间只能取一,本院现认定了清理费用,因此,一审核算的人工工资应予以核减。
2、涉及2、3号洞争议的事实
关于“2号洞清理89米(冰层和水、淤泥)”、“3号洞清理, A洞33米,B洞67米”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此节表述清晰,应按实际清理数额和标准予以给付。尕什江公司认为,其按每人每天45元的标准向天域公司员工发放工资,以支付工资来完成清理杂物工作,故不再计算。本院认为,应依双方约定按清理费用结算,即:189米×450元/米=85050元。在实际核算中核减一审确认的人工工资。
3、涉及5号坑争议的事实
关于“5号洞:王瑞清楚,其他人不清楚,需王瑞落实;5号洞内全部是水无法进入”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5号洞因大量积水,日现场核实时未实际测量。次日,双方又去测量,测量数据为“长46.5米,宽18.33米,自东面0—30米处坑深13米,30米—46.5处坑深7米”。按双方约定,实际工程量换算为2×2.2米的标准巷道按掘进计算,单价为1600元/米,尕什江公司应给付天域公司工程款为3369376元。尕什江公司认为,在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记载为“王瑞清楚,其他人不清楚,需王瑞落实,5号洞内全部是水,无法进入”,因此,5号坑的具体情况只有王瑞清楚,而王瑞向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已证实5号坑系多年的老坑,天域公司只回采了一部分。而李福泉的证词则证明日测量时,5号坑仍是大水坑,无法具体测量,当时只是对5号坑的外形尺寸进行了测量,并非对工程量的测量,且证明5号坑经多次开挖,是早已存在的旧坑。同时提供了互助县五十选矿厂张忠诚的证明,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七队所作的青海省互助县萨日浪一尕什江铅锌矿区《资源/储量核算报告》等证据。事后,尕什江公司将5号坑的积水抽干,按天域公司实际采掘的工程量核算价为元。本院认为,从日出具的《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双方均认可5号坑需经王瑞落实才有效。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王瑞的证词等。二审期间,尕什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王瑞关于5号坑的情况说明,证明5号坑系多年形成的长20多米,坡度20多度的老矿口,残余矿体在坑下西侧自然塌方后,由天域公司向西回采了一部分,由于破碎岩石停止作业。从王瑞的证词及原审法院调查互助五十选矿厂的张忠诚、当时负责测量和核实工程量的洪雷的调查笔录、松多村村委会的证词及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七队所作的青海省互助县萨日浪一尕什江铅锌矿区《资源/储量核算报告》、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5号坑确系一多年开采的老矿坑,并非天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开采形成的。另从王瑞的证词中又能证实天域公司确实在5号坑中开采施工过,但只是回采了一部分,而非天域公司提供的日测量的工程量,原审法院认定当日测量的数据系对5号坑外围的测量是符合本案实际的,应予支持。至于天域公司在5号坑实际开采、施工了多少工程量,其无法向法庭提供其开采的相关证据,也无法提供合同履行期间其向尕什江公司交付矿石的证据。因此,本院只能以尕什江公司认可的工程量予以认定。
4、涉及6号坑争议的事实
关于“6号坑口外两侧和边坡用炮炸处理石沙长6米、宽10米、高2米”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炮炸处理石沙属于掘进,应按掘进费用1000元/米计算,不应按清理费计算。尕什江公司认为,炮炸处理石沙就是清理炮炸形成的石沙,不属于掘进的范围,应按清理费计算。本院认为,从该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显示,6号坑段核实记录共三部分,而且记载的很明确,第一、三部分就是处理或清理部分,而第二部分特意注明“掘进”。因此,天域公司提出该部分按掘进标准计算工程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5、涉及7、8号坑争议的事实
关于7号坑 “前期清理64米,清理完毕后扩洞”;8号坑“前期清理69米,清理完毕后扩洞”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7、8号洞前期已清理64米、69米,应按清理费结算。尕什江公司认为,在7、8号洞扩洞64米、69米中已按主巷扩洞666元/米计算,如再加上清理费用450元/米,该费用就为1116元/米,比掘进1000元/米的价格还高,因此,只能按主巷扩洞666元/米计算。本院认为,从上述字面表述,天域公司在7、8号洞中前期施工清理了64米、69米,理应按清理费用计算工作量,但在双方签订的《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中又约定,7号、8号坑道的拓宽工作,按实际进尺计算,按666元/米结算,原审法院以666元/米计算此节并无不当。且在庭审中,天域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其清理完毕后又扩洞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6、涉及补充说明中争议的事实
关于“窝工统计:3月8日至4月22日共计44天,每天发生人次45人,每人次误工费45元、住宿伙食补贴45元,共计误工费补偿:44天×45人×(误工费45元+伙食费45元)=178200元”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上述误工费系双方协商约定的,尕什江公司应按约定给付。尕什江公司认为,当时协商或者给付清理费,或者给付误工费每人45元/天,尕什江公司表示如不计算清理费用,可以按误工费的标准给付天域公司期间的损失,即:44天×45人×45元/天=89100元。本院认为,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协商解除《矿区采矿施工合同》后,又于日达成了《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协议中关于“天域公司等待进入矿区的时间及进入矿区工作的临时用工按45元人/日结算”的约定,明确表明是对临时用工的工资重新进行了约定,即尕什江公司在事后的结算中要向天域公司员工支付工资等。此后,双方在实际核算时,以日至4月22日期间,以45人核定了人员工资和误工费,该约定和计算的数额双方签字认可,本院应予支持。尕什江公司应向天域公司支付窝工费178200元。
7、涉及补偿费100000元的争议事实
天域公司认为,双方在订立《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中明确约定尕什江公司向天域公司给付创建矿山的补偿费100000元,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尕什江公司认为,《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虽约定给付补偿费的条款,但前提条件是“双方互惠互让解决好结算工作的前提下”给付,而本案最终以诉讼的形式解决此事,故不予给付。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中约定的100000元是尕什江公司同意向天域公司给付2006年—2007年以来天域公司协助创建矿山的补偿费,属于特殊费用的约定,尕什江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补偿费的义务,天域公司的此节诉求成立。
8、关于机械设备租赁费的争议事实
尕什江公司向法院主张天域公司应承担租赁其机械设备费用53120元。对此,天域公司认为,关于机械设备租赁的费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结算原则协议中均未约定和涉及,且合同未全面履行,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天域公司提出的诉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9、关于在其他费用中扣减人工工资的问题
尕什江公司提供天域公司在施工中产生的医药费、补偿费等其他费用计元,天域公司认可。本院认为,上述款项中含因清理而支付的人员工资,依据前述,本院现已认定了所有的清理费用,原审法院认定以人工工资核算清理的费用89100元应核减。因此,其它费用中应认定52762.50元。
综上,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对双方签订的《矿区采矿施工合同》及提前解除该合同的行为均无异议。但双方在合同结算中出现争议。从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现场核实记录和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计算,天域公司实际施工及垫付的费用为1558500元、材料费为元、补充费为52762.50元、窝工费178200元、补偿费100000元,合计:元。尕什江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及垫付的其他费用共计:元(其中预付款元、购买炸药的费用65543.96元、机械台班费2187.60元、材料款72160.50元),尚欠元。尕什江公司应向天域公司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天域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天域公司提出的利息元、迟延付款违约金元的上诉请求,因双方对工程款未进行最终结算,且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至于其提出的日以后的利息和迟延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货款基准率150%计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中即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作业费、材料费、补偿费元;维持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中,即由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作业费、材料费、补偿费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30元,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域公司负担30000元,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723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索晓春
&&&&&&&&&&&&&&&&&&&&&&&&&&&&&&&&&&&&&&&&&&&&&&&&&&&& 审&&判&&员 吴&&蓓
&&&&&&&&&&&&&&&&&&&&&&&&&&&&&&&&&&&&&&&&&&&&&&&&&&&& 代理审判员 陈&&萍
&&&&&&&&&&&&&&&&&&&&&&&&&&&&&&&&&&&&&&&&&&&&&&&&&&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 书&&记&&员 黎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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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楚林 发表于 &20: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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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张家界市恒亮矿业有限公司仗势欺人   乱开乱采补偿不到位&& 何时还我责任田?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龙潭河镇岩坪村三组村民管楚林、男、小学文化、汉族,特向上级及媒体投诉恒亮公司仗势欺人乱开乱采补偿不到位何时还我责任田,事实如下:  一、我管楚林、彭清林等四人,均系慈利县龙潭河镇岩坪村三组世居村民,均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96年10月核发土地承包经营证,证号为:合同号290306,验证号:),张家界市恒亮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亮公司)为了在我三组开采方解石(白岩石)达到与我三组签协议的目的,采取拉拢村委的手法,先是每年给村委交五千元的保护费,村支书颜国智见钱眼开,欺上瞒下擅自劈开我们持有土地承包证的管楚林等四户农户,秘密与恒亮公司替我们四户农户以三组的名誉签了一份(采矿补偿协议书),实际占用我们四户农户承包田3.3亩,每亩仅补青苗费一万元,另有每吨2.60元的白岩石补偿款,合计三万多元应补给我们管楚林、彭清桂等持证的四农户。村书记为了笼络人心,不顾事实将我们四农户每吨2.60元的白岩石补偿款三万多元补给了其他一十五户农户,我们四农户不服,理由是:如果村委另外给我们调了责任田可以均分,而事实是村委没有给我们四农户另外调田,那这三万多元的补偿款理应分给我们持证的四农户,村委颜国智支书被恒亮公司收买,得了五千元的保护费,有法不依有理不讲,违背事实违背良心,将我们视如生命的责任田补偿款,补给了不相关的十五户农户,实属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二、被恒亮公司强占的3.3亩责任田,已被下挖三十米左右,补偿款不到位,我们四户坚决要求收回3.3亩责任田,口号是:田在人在田不在人不在,誓与责任田共存亡!!!  三、慈利县公安干警谢荣贵,身为国家公务员原公安局副局长擅自参股,官商勾结,为了给恒亮公司助阵于2012年的4月中旬,调动公安干警,抽调6个派出所,动用警车八台,将管楚林、管小丽、周根英三人拘留,杀鸡用牛刀,如果没参股会动用这么大的警力吗?这就是官商勾结玩权弄法的恶果。(谢荣贵的儿子谢浩贪赃五万被刑拘,全凭谢荣贵原公安局副局长的权威摆平,现仍在慈利柳林派出所当民警)这叫犯罪的不抓,没犯罪的乱抓,这就是执法不公的铁证!  四、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严惩官、商,请求媒体曝光还我公道还我责任田  投诉人管楚林 身份证号:063214  手& 机 号:&&&&&&&&&&&   日&&&&&&&&&
cili7101:回19楼
&回楼上19楼,不知道你是何许人也,但是你提到原三峡燃气公司的事,你可能是道听途说,也可能是你信口雌黄,三峡燃气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不归纪检监察管,应该属检察院反贪局管,市县纪委领导就是有心保护,也保不了。我觉得你应该多学一点法律常识,以免以后人家会笑你无知。
宇州:监察王某被报社报过光
纪委监察张某.王某有名有姓咋就不承认?记者朱某还到县纪委采访过而且见了报.
cili7101:什么事都要讲依据
支持20楼的网友,严重鄙视19楼的如均,以后说话不要信口雌黄,一定要负责任。
舅鑫:回22楼
据了解,三峡燃气公司股东扯皮时,管道安装迟迟推行不动,作为慈利县人民政府一项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进度受到上级问责,县监察局曾被上级责成介入对该项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主要就是督办这项工作,要求管理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督促公司加快进度,而不是参与具体事物。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该公司当时内部争斗严重,而且个别股东有违法行为,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股东中车青、周宇这些社会人员都不归纪委监察局管,不存在保谁的事情。县监察局张副局长等人的正常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怎么就在你口里变成了另外一种说法呢?说报上么么报道我怎么没看见啊?
湘军任:真人真事.实话实说
20楼如果不相信的话.你把上面说的话给慈利监察局张付局长重复遍就行了.
小崔他哥实话实说:实话实说
恒亮公司如此猖狂的确与有关领导的保护有很大的关&联,动不动就用社会上的人恐吓,威胁,要么就动用派出所这是事实。金坪乡长湾矿山和龙潭河镇水平矿山,这两件事情难道还不够说明事实吗。每年给各个单位的领导送红包,红包收了不办点事情也对不起每年的无个红包啊,众所周知,恒亮公司也是慈利县偷税大户啊,高达几百万这样的事情都能摆平,搞你一个老百姓呵呵张飞吃豆芽。。。。。。当然企业要发展,要生存,但老百姓更要生活啊,这样的事情见多不怪,这也是一个社会现象。
名金:宁可相信猪爬树也不相信恒亮公司回复
&&&宁可相信猪爬树也不相信恒亮公司回复 &&&宁可相信党中央也不相信龙漳河镇政府 &党中央胛裨: 吴名金.男67岁.慈利龙潭河镇文高村黑神庐庙组全家分3户.12人.持证责任山林30多亩被张家界恒亮公司强占10多年分文未补.1无协议.2无合同.[我每年油茶收入万元.10多年损失10万元]02年我双目失眠.双手全无的残废长子张国华守护持证的责任山林.阻止恒亮公司在我责任山林开矿被该公司请黑社会3人绑架至慈利.石门.桃源三县交界处.采取踢.卡脖子.封口.活埋等措施将残废儿子张国华置于死地.被当地群众发现相救才捡回一条命! &&同年冬月慈利公安又将双目失眠.双手全无A残废儿张国华抓去关押1个月!将廖采吾抓去判1年徒刑!刘红判缓刑1年!抓农妇5人晚上放回!2012.4月公安陈付局长带队出动8个派出所.干警100人又到镇政府抓走讲公话的管小丽.周根英.在家抓走管楚林都是先抓.回来后才补证.各拘留5天!主要是该公司给村每年交5000元保护费.镇政府和公安每年V12万保护费.原镇长周吉初投喑股.现退休是明股.在该公司呼风唤雨害百姓. &&为什么恒亮公司占30多个百姓责任田地.山林不补偿无理变有理?该公司为何能如此呼风唤雨?公安为何如此连续乱用公权践踏国法人权无人管?为什么市.县.镇政府纵容该公司?因原市委刘书记.县朱用文县长.谢永贵原公安付局长.该公司刘都是桃源县老乡.所以1人升官.鸡犬升天.这就是我们众多百姓到省.市.县.镇告状不受理原因! &&现刘书记调外省.朱县长调武陵源区.谢付局长退休.该公司刘偷税980万.欠贷款8000万雄风下跌!所以我们上网托记者重向党中央投诉! &&如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政策.囗号]变.请问政湖南4级政府.国法何在?人权在那?不作为.乱作为何时休?农民合法利益何时有保障?红旗到底能打多久?67岁老农吴名金.管楚林.管小丽.颜泽兰.刘建国.管如均.吴爱华.周根英等30余人联名投诉。 && &&
曹仁:复读生
&&&恒量&&太欺负人啦
管抹:中央群众路线何时进山区?
&中央的群众路线何时才能进山区???湖南经视台钟山记者.主持人:&&&&&我是慈利县龙潭河镇文高村吴明金.张国华父子.我们父子的有证山林被恒亮公司非法侵占.请在百度红网输入:龙潭河张国华或龙潭河管楚林.有我们9户34人10余篇联名投诉.图.视频..恒亮矿业黑公司仗镇政府和公安侵占我父有证山林60亩分文不补偿.侵占我10亩有证山林只补2000元.侵占管楚林.颜泽兰.周根英3.3亩未补偿.而该公司刘祥偷税980万被本公司会计举报后仅关1天被明.暗股贪官保出.慈利公安不抓绑匪朱某.不抓偷税大户刘祥.专抓有田土证.林权证的吴明金.张国华.管小丽.颜泽兰.管楚林.以上农民持证管理自己的责任山林田土违了那条国法?反过来是公安违宪.违法.违.违事实和良心.请钟山名嘴帮老弱病残依法.依事实说事讲法为谢!&&&&&&&&&&&&&&&&&&&&&&&&&吴明金.张国华.管楚林等9户34人&&&&&&&&&&&&&&&&&&&&&&&&&&&&&&&
丽声:慈利龙潭河.文高村.铁树潭村.岩坪村9y34人请钟山说事
中央的群众路线何时才能进山区???湖南经视台钟山记者.主持人:&&&&&我是慈利县龙潭河镇文高村吴明金.张国华父子.我们父子的有证山林被恒亮公司非法侵占.请在百度红网输入:龙潭河张国华或龙潭河管楚林.有我们9户34人10余篇联名投诉.图.视频.日本鬼子仗自卫队侵占我钓鱼岛.恒亮矿业黑公司仗镇政府和公安侵占我父有证山林60亩分文不补偿.侵占我10亩有证山林只补2000元.侵占管楚林.颜泽兰.周根英3.3亩未补偿.而该公司刘祥偷税980万被本公司会计举报后仅关1天被明.暗股贪官保出.慈利公安不抓绑匪朱某.不抓偷税大户刘祥.专抓有田土证.林权证的吴明金.张国华.管小丽.颜泽兰.管楚林.以上农民持证管理自己的责任山林田土违了那条国法?反过来是公安违宪.违法.违.违事实和良心.请钟山名嘴帮老弱病残依法.依事实说事讲法为谢!&&&&&&&&&&&&&&&&&&&&&&&&&吴明金.张国华.管楚林等9户34人&&&&&&&&&&&&&&&&&&&&&&&&&&&&&&&
凤翠:为什么政府公务员有法不依?弄虚作假.执法犯法?
公务员法是这么规定的.慈利县的政府.公安为什么公开违犯/?湖南省人大徐守盛主任:&&&&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笑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A.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3.违反职业道.社会公德.慈利公安把双手双眼全无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残废人张国年无故扣上扰乱社会秩序而刑拘一个月.监视居住一年.残废人张国华持林权证坐在自己的责任山上连生活都不能自理.你叫他怎么破坏社会秩序?这难道不是慈利公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收了保护费故意办金钱祟.关糸案.人情案.而谢永贵原慈利公安付局长儿子谢浩贪脏款6万.以刑拘被谢付局长利用职权保出继续在本地柳林铺当派出所警察.宪法笫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什么原谢副公安局长儿子贪脏6万以刑拘也不判刑还继续当警察?为什么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残废人张国华持林权坐在自己的责任山上.10亩有证山林被恒亮公司侵占了.不服.坐在自己的责任上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带队刑拘残废人张国华的公安就是谢付局长和夏所长.请求省人大徐守盛主任质问慈利公安局长.此案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公平公平?违宪.违法.违背事实.违反道德和良心了.应不应该暴光?应不应该平反昭雪赔款?张国华当着记者诉说:我是个双手双眼全无.连生活都不能自理的特殊残废人.我不可能.也不能扰乱社会秩序.相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是慈利县公安局谢永贵原付局长和龙潭河派出所夏所长一行.他们收了该公司12万保护费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害残废人.刑拘张国华的目的就是保护该黑公司乱开乱破坏环境.破坏社会法制.残废人张国华坚信自己持林权证坐在自己的责任山中.有管理权.]有扰乱社会秩序.坚决要求记者暴光.坚决要求公安为残废人张国华平反昭雪赔款.
林声: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现实相反.只许公务员违法不许百姓说诒
致慈利县长.市长.省长.政府总理.全国人大一封公开信四级领导.国法律多如牛毛.宪法是大法.我们湘.慈利县龙潭河文高村70岁吴明金和双手双目全无的张国华父子..岩平村70余岁管如均.和管楚林父子等9户34人受到市恒亮矿业公司正副董事长刘祥.周吉初的欺O.侵占有证农田.山林.并行凶伤人.勾结镇政府.公安纵容该公司授意员工朱某绑架守法无错双手双目全无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残废人张国华至桃源县活埋被当地群众获救.龙潭河中心医院符医生诊断:1多处.皮肤擦伤.2.多处软组织挫伤.3.右眼眶.渥齑焐.不服.后持林权证坐在自己的责任上.被县公安扣上扰乱社会秩序日以慈公刑字(号刑拘1个月.(10221).4号释放证明书又于日公安以.(2003)慈解监字03号解监视居住决定书.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慈利公安乱作为.乱扣罪名.违背了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安不抓绑匪朱新明却故意抓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残废人张国华冤关1个月不赔偿.违犯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违犯了宪法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恒亮公司于日镇政府谭颖崴组织100多公安.8台警车.不出示拘留证.传唤证将管小丽.管楚林.周根英3人抓走60公里外的观音桥派出所才被补3份拘留证各拘5天.日上午刘祥又带20多个员工将71岁老母颜凤翠打伤住花7000元未赔.公共频道来访时.刘祥承认赔钱.勿尤媒.但至今未赔.铁的事实证明山区的老人.残废人要求依宪法比登天还难.诉求:1.要求县公安局为冤关1个月的双手双目全无的特殊残废人张国华平反昭雪并赔款2万元.2.要求刘祥停止侵占.占.乱开乱破坏环境.退耕还林并赔款100万元.3.强烈要求刘祥向被打伤的老人颜凤翠赔住院费8000元.误工.陪护费3000元.追究政府官员和公安渎职.乱作为.不作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并问责追责.&&&&&&&&&&&&&&&吴明金.张国华.管如均.颜凤翠.管小丽.管楚林等34人联名至信回复 上一页&1...&-1-1-1-1-1-1-1...&-1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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