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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股指期货配资店面加盟/俱乐部加盟,资金批发之交割日
发布时间: 14:52:48
发布者:福州博航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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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方便我们的客服与您联系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12〕95号 第一食品网 没有国界的贸易平台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5号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保监会日&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以对冲风险为目的,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第四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第五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第六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内部审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部门意见。第七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本条所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第八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第九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明确设定股指期货风险敞口、风险对冲比例、风险对冲有效性、保证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指标。第十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并利用相关指标,持续评估对冲有效性。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符合衍生品办法规定外,信息系统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和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和估值需求;(二)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三)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其专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包括风险控制人员。受托的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要求。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交易结算机构确定股指期货业务交易、保证金管理结算、风险控制及数据传输等事项,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机构与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股指期货业务的资金划拨、清算、估值等事项,并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与期货交易结算机构、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多方合作协议。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二)通讯条件和交易设施高效安全,符合期货交易要求,信息服务全面;(三)公司或股东具有较强的金融市场研究及服务能力;(四)具有完整的风险管理架构,最近两年未发生风险事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五)书面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质询检查,并向中国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六)其他规定条件。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文件:(一)衍生品办法规定的材料,其中专业人员证明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二)与期货交易结算、资产托管等机构签署的协议文件;(三)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月度报告中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业务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利益输送等活动。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 &&编辑:淑芳&分享到: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94号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保监会日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
新华社华盛顿10月22日报道:(记者蒋旭峰阳建樊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多次调降今明两年全球经济预期增速的背景下,多位美国知名专家表示,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在全球经济复苏中起到了重要拉动作用,让美国等国通过贸易等途径获益匪浅,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意义不容忽视。“火车头”作用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资深研究员罗迪认为,即便是在全球经济遭遇60年来最严重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经济依旧保持高速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复苏的“火车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2012年度中国“第四条款磋商”报告中,该组织执行董事们对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经济强劲增长对世界需求的重要拉动作用表示赞赏。基金组织指出
10月23日,中国玉米网最新从山东烟台市场获悉,当地粮点出售新玉米价格为2180元/吨,水分15%左右净粮,折算成标准品玉米价格为2200元/吨,该价格近期维持稳定。当地粮源除走本地粮库外,主要发往周边用粮企业。山东地区新玉米增量上市,基层贸易商陆续展开购销,多以随收随走为主,市场供应压力渐显,玉米价格承压趋弱。(中国玉米网原创)
“活了大半辈子,我做梦也想不到会住上这么宽敞、这么气派的楼房,出门就有广场、超市、卫生服务中心,咱农民也过上城里人的生活啦!”每天,老邓都会带着孙子在小区里的花园广场玩耍,爷孙俩不时发出欢快的笑声。老邓和他们村的村民正亲身经历、见证、参与、享受着这个城市的又一次“美丽蜕变”城中村改造。以前在青山湖区,城中村一般公共基础设施都比较薄弱,居住环境“脏、乱、差”,与当地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美好愿望不相适应。如今,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出了当地农民的幸福生活。走进位于青山湖区塘山镇的塘山村,一个整洁、清静的现代化小区映入记者的眼帘,绿意葱葱、环境宜人。仅从这个小区来看,无法想象这里曾是一个低矮平房夹杂
广西新闻网景德镇10月22日报道:(特派记者孙璐)2012景德镇瓷博会经贸洽谈会在景德镇陶瓷博览会期间举行,来自国内外380多名客商共同出席。据悉,本次经贸洽谈会签约项目55个,招商引资金额超90亿元。本次经贸洽谈会共有55个项目落户景德镇,投资总额超90亿元人民币。其中:内资项目46个,合同引资83.1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4个,合同引资额8900万美元;签约贸易合同4个,其中:外贸总额3270万美元,内贸总额6020万人民币。这些签约的项目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景德镇市产业聚集,对进一步优化调整该市产业结构、壮大支柱产业、促进开放型经济深入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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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发布
  晚报讯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交易的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
  《规定》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规定》还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另外,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明确设定股指期货风险敞口、风险对冲比例、风险对冲有效性、保证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指标。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_ 股票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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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二)建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四)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五)其他规定要求。  第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除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外,还应当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选择的交易结算等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制度应当涵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与结算等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流程清晰,环节紧密衔接。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环节双人复核。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架构,能够覆盖衍生品交易前、中、后台,并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业务处理设备、交易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并通过可靠性测试。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当配置系统,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衍生品数量,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衍生品规模,逐步实现担保品动态调整;  (二)财务系统应当配备相应的衍生品估值与清算模块,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及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规定。保险机构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财务核算的,应当确认托管银行的信息系统合规可靠。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业务指引。该指引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作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运用衍生品种类;  (二)使用衍生品的限制;  (三)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的风险,应当逐项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备拟买入资产的书面文件。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实时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量化的风险指标,采用适当的计量模型与测评分析技术,及时评估衍生品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保险机构应将风险限额分解为不同层级,由风险管理部门控制执行。对违反风险限额等交易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确有风险对冲需求并需要灵活处理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密切关注外部市场变化,审慎评估价格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衍生品交易方案,防范市场风险。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  保险机构应当综合内外部信用评级情况,为交易对手设定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评估避险有效性。评估工作应当独立于决策和交易部门。评估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审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建立问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季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衍生品交易活动合规情况;  (二)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专业人员资质情况;  (四)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确保交易记录的及时、真实、准确与完整。记录内容包括衍生品交易决策流程、执行情况及风险事项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报送董事会批准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风险知晓函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委托人应当报送董事会决议、风险知晓函、相关委托协议及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资料,受托人应当报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受托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还应当报送书面承诺函,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质询和检查,并如实提供衍生品交易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修改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制度;  (二)不再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系统和设备要求;  (三)不再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人员配备要求;  (四)提前终止委托或到期后不再继续委托开展衍生品交易。  保险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上述第(一)项情况下,应当报告制度修改情况;在上述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况下,应当暂停其衍生品交易,在明确期限内了结衍生品业务头寸,直至能够满足有关规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后,才可恢复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月的风险对冲情况;  (二)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  (三)每个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年度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交易总体风险、对冲有效性及合规情况等;  (四)及时报告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所指的各项报告应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衍生品交易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机构予以更换。  涉嫌犯罪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定,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按照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业务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受托管理的非保险资金,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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