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银监会39号文规定借贷挂钩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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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万象VIP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流程管理银监会严防贷款挪用
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流程管理银监会严防贷款挪用
来源:你我贷
本报记者韩瑞芸北京报道7月27日,银监会公开发布《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其中,此前公开征求过意见的《暂行办法》地位相对特殊,既是银监会2009年的第2号令,也为《指引》的立法依据之一。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随着今年银行信贷投放,特别是固定资产贷款投放猛增,很多金融机构暴露出“重业务发展、轻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而外界对于贷款资金被挪用,甚至流向非实体经济的可能性也有颇多质疑。而《暂行办法》明确了贷款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同时重点规范了合同签订的多项内容,并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将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其中,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相当于“实贷实付”的方式,可以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严防信贷挪用保证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止挪用,这是《暂行办法》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对此,《暂行办法》在贷款合同、银行内部岗位设立以及支付方式等一整套流程上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地,在贷款合同方面,文件要求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在银行内部问责制方面,文件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用途。而在支付方式上,《暂行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有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暂行办法》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并收到22家机构和11位个人的意见反馈。意见多集中认为,征求意见稿中,防止贷款挪用的相关规定容易被变相突破,比如上述500万元的金额限制,有可能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来突破。于是,银监会在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增加了第29条,规定当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暂行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贷款支付管理规定,由于其“不发放、不计息”的原则,事实上还能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与此同时,对于项目启动资金问题,《暂行办法》并未有附加规定,但明确要求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定。不过,《暂行办法》所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有可能会增加金融机构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贷款质量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得到提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暂行办法》发布后将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项目融资采取银团方式《暂行办法》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而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在《暂行办法》所辖的上述四大类“固定资产投资”中,银监会又单列出“期限长、金额大、参与者众多、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单独规范,并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指引》明确强调银团贷款原则。“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指引》也首次对项目融资进行了明确定义。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信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按照国际惯例,《指引》将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也参照执行。由于项目融资期限较长,《指引》要求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指引》同时强调贷款抵质押以缓释贷款风险。《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nbsp&nbsp&nbsp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nbsp&nbsp&nbsp&nbsp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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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为贷款人撑腰银行要公布发贷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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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银行房贷“反价”纠纷争议最大的“空白合同”,中国银监会昨日终于给出了权威解释。
  昨日,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于房贷“空白合同”要求银行,只要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这个解释也表明,只要是合规的“空白合同”,银行要按此前约定的优惠给予房贷者放款。
  3月8日,广东银监局召开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房贷纠纷专题会议,并出台了力促房贷纠纷问题圆满解决的八条指导意见,其中包括“"不得价高者得"和"官方网站按签约时间顺序向社会公众公布首套房贷款发放的时间表"”。
  银监会为贷款人撑腰
  昨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网站上发布《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为近期银行房贷“反价”纠纷予以回应,并对“空白合同”等单方面签订的法律文件的房贷予以解决建议。
  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此外,银监会还指出中介机构在房贷业务办理上的违规行为,“委托中介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或代收贷款合同是严重违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银行要公布发贷时间表
  广东银监局昨日亦向银行发布了房贷纠纷的解决建议,敦促银行解决房贷纠纷问题。广东银监局还强调,各银行要灵活调度资金,按照审批时间顺序,优先满足首套住房贷款需求。同时广东银监局还要求银行在官方网站按签约时间顺序向社会公众公布首套房贷款发放的时间表。
  据监管人士透露,在此次接访遭受“反价”购房者的投诉中,发现个别银行按价格高低顺序而非审批时间顺序发放贷款。针对于此,银监局要求各银行需区分首套房贷与二套及以上房贷,统筹安排信贷规模,不得以“价高者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广东将开展房贷专项检查
  除了明确房贷纠纷解决规范以外,广东银监局也对外公布房贷纠纷的处理进展,并将对辖内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情况专项检查。
  截至3月9日,银监局已按照《信访条例》和《中国银监会信访工作规定》要求,将所有房贷客户投
  诉材料转送相关银行,并责成银行限期妥善处理。
  银监局要求各银行要立即组织开展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全面自查,严禁捆绑销售、乱收费和虚假承诺等违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目收取不正当费用。
  而监管部门将根据下一阶段银行客户集中来访情况,以及各银行具体处置情况,适时开展对辖内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广东银监局强调,对于银行自查中未发现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何谓“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为银行房贷业务的潜规则,银行为了节省时间,在为借款人办理借款合同签约手续时,往往会先叫借款人和担保人在一些需要用到的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再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的一批空白合同统一提交到分行层面进行信息补充。待放款后,再将贷款人签字盖章的完整借款合同交给客户一份。而不少去年约定和办理房贷的客户在银行客户经理口头承诺和签署了空白合同之后却被告知原利率优惠将被取消,房贷利率需不同程度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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