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取缔办法查处取缔办法主要内容有哪几方面

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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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而不能简单的一概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联系单位:山东省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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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平顶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构建和谐发展、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和“谁先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新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重点:(一)重点区域: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学校周边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城乡接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商城、商厦、超市、量贩,商品聚集地,农村乡镇的生产、加工、商贸场所及违章建筑和出租房屋。(二)重点行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三)重点行为: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应当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5.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二)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爆破等特种行业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三)消防部门  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他涉及卫生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六)环保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项目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七)文化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八)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末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九)广电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广播电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一)煤炭工业部门  负责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非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小煤矿及经销煤炭机构;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二)公用事业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公用事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城市公交、客运、燃气、供水、污水处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三)建设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材料、建筑装饰和装修、防腐、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四)质监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强制认证性产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纤维制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五)安监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农药、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经营、仓储,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酒类经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十七)交通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道路、水路客(货)运车辆(船只)营运、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八)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九)烟草专卖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十)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和捕捞、水域滩涂养殖、水产种苗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十一)畜牧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兽医、兽药、兽医医疗器械、种畜禽及畜产品、饲料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十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行为。(二十三)民政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民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二十四)旅游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导游服务、旅行社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二十五)盐务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二十六)教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办学的违法经营行为。(二十七)其他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都有查处权的,由先立案的部门查处;对查处权限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查处。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登记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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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为无照经营提供供电服务的,工商部门是否可以责令供电部门停止为无照经营供电?如果供电部门接到工商部门的责令停止供电通知后继续供电的,工商部门是否可以对供电部门进行处罚?
09-10-24 &匿名提问 发布
各工商分局(所)、直属局: 根据滁州市局下发的《个私企业监督管理业务目标考评细则》要求,为加强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我市经济的科学、持续、健康发展,市局决定于近期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为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预期成效,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企监科。组长:殷顺虎 副组长:李军、陈纬东、祝学彬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各分局(所)长。下设办公室,设在企监科,叶永富任办公室主任。二、专项治理时间:此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从3月20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分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三、方法步骤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3月20日至4月2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随着个私经济的迅猛发展,无照经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涉及的量多面广,无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淡薄,“钉子户”较多,因此,搞好调查摸底尤为重要。调查摸底工作要实行定片、定人、定岗、定职责,谁分管谁负责,确保不留死角。各分管人员要深入到责任区,挨门逐户的走访无照经营者(特别是家庭作坊),了解掌握他们的经营状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同时,下发催办通知书,限期补办营业执照。各分局(所)要安排受理登记注册人员值班,对前来补照的随时提供优质服务,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第二阶段,查处取缔阶段。4月20日至11月15日为查处取缔阶段。各分局、(所)要加大执法力度,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五种类型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经营者,逾期未来补办营业执照的,要依法按程序立案查处,并按照《办法》规定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种类严肃处罚。要加大对“钉子户”的打击力度,特别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户坚决取缔,以点带面,取得实效,对于典型案件必要时给予以曝光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具体要求1、各分局(所)要立即召开会议,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计划安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组织学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深刻领会条文内涵,提高执法质量。2、专项行动期间,各分局(所)要利用一切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和个私协组织的作用,以及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经营者持照、守法经营意识。结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认真宣传无照经营所产生的危害,特别是把宣传的重点放在重点行业和城乡结合地带。同时积极宣传办照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让办证人少走冤枉路,提高办事效率,要坚决兑现限时办照承诺,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做到逐户宣传到位,调查摸底到位,补办执照服务到位。3、要突出重点,加大对涉及食品、农资、黑网吧、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等行业的无照经营查处,要将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与清理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的非法用工清理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无照必果、查必有果。各分局(所)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书的形式通知,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无照经营的,却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是对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而向其出租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4、坚持宽严相济,堵疏结合。无照经营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取缔,但在具体执法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堵疏结合。对下岗失业无照经营者,要坚持以教育和疏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符合经营条件的指导帮助其办理营业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要疏导其改行或另谋择业。对屡教不改的或从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业和商品的无照经营者,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将经过清理整治过的无照经营场所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巡查范围,在阶段性集中整治后,对已整治的无照经营户开展“回头查”。5、争取政府对查处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各分局(所)应认真分析辖区无照经营现状,产生原因,特点以及在查处工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和难点向政府汇报,引起政府的重视,求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以保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取得成效。6、进一步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标本兼治。无照经营的整治取缔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涉及到卫生、文化、公安、建设、质检、环保、交通、新闻出版、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许可部门的职能,要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协作关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并建立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式长效监管机制,使无照经营取缔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7、转变监管方式,加大查处治理无照经营力度。各分局(所)在行动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监管方式改革经验,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强巡查手段,建立以“12315”为中心,社区、居委、村委参与的联动举报网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村委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熟悉当地、了解当地具体情况的特点,对当地出现的无照经营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8、加大执法力度,敢于碰硬。查处取缔阶段要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该立案的必须立案。对那些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户,要坚持予以取缔。对于拒不办理证照,又不服存监管,甚至抗拒行政执法的“钉子户”,要按程序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加大执法力度,要敢于动真碰硬,决不姑息迁就,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专项行动中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同时要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要规范执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形象。10、专项行动结束后,市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各分局(所)分别于日前和11月20日前将上下半年无照经营专项治理情况总结(总结要有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出动车辆台次、查处无照经营户数、立案数、罚没款数额、查封扣押财产折合数等情况)上报市局企监科,同时将每季度无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处户数、罚没款和补发证照数等情况)以书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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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010年司法考试光盘,司法考试资料,司法考试复习资料,2011年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三人行司法考试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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