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问你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税要交多少?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在1990年内,凡已享受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三年照顾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照顾尚未到三年的,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一年。矛、‘J于门甲创、‘‘奋/,.,,/ 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最近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通知中做出以下规定: 鉴于饲料添加剂原...&
(本文共1页)
权威出处:
“即使是一株小草,也拥有自己足下的土地”,当伟大诗人泰戈尔写下这美仑美奂诗句的时候,他不可能知道,在20世纪末,在中国的一块革命老区,他的诗句成了一组平凡却亮丽、普通却坚韧的对生命的确切写照!他们就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山西省武乡县国家税务局蟠龙所的全体税干,一个平均年龄只有33岁,年轻而又充满蓬勃活力的群体。尽管这个小群体只有6名税干,党员就占了一半,另一半全是团员,正是这支精干高效的税干队伍,在这块热土上留下了可歌可叹的坚实足迹。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着泪水,因为我对这块土地爱得深沉是的,对于蟠龙所的全体税干来说,对于新任所长李树明来说,也许从来没有读过艾青这句诗,但他们一定懂得这里面所要表达的情感,因为这就是他们内心深处的声音。他们深深地知道,他们不仅仅是税干,更是这块土地的儿子;他们不仅仅要抓收入为国聚财,更要伸出温暖的手为民分忧。尽管他们重任在肩,担负着蟠龙镇、韩北乡、石门乡、东沟乡三乡一镇78个行政村96户工商企业的税收...&
(本文共4页)
权威出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召开机关老干部座谈会──李力军局长通报上半年工作并提出下半年工作意见8月16日上午,李力军局长亲自主持召开省国家税务局机关老干部座谈会。李局长首先对分流在国家局的老干部表示欢迎,并对他们对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李局长在通报工作的说,上半年我省税务工作在各级领导关心,支持下,在全体同志的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一抓税制改革,目前新税制运行正...&
(本文共1页)
权威出处:
(Z/C一142一。o) 国家税务局最近对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论其发行股票的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均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本文共1页)
权威出处:
(根据录音整理)一九九。年一月九日I司志们: 今天深圳市税务系统召开一九八九年度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我很高兴有机会参加你们的大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国家税务局向大会表示热烈的祝胡!向取得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参加今天大会的全体同志,并且通过大家向全市1400名税务干部表示亲切的慰问! 深圳市的税收工作做得是好的。这一点深圳市委、市政府给予肯定的评价,国家税务局对深圳市的税收工作也是满意的。特区建设以来的这几年,深圳市的税收工作无论是在税制建设、组织收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等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设特区的一个地区。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深圳市的经济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深圳由宝安县的一个不大的县城,建设成为一个相当现代化的城市.成为我们祖国南方的一个窗订,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的兴趣和反响。这是深圳市的全体同志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努力的结果。就税收而言,由建...&
(本文共3页)
权威出处: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 (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 ,银行储蓄通知)的通知》的通 、“转发上海市税务局等6部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全国总 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 于展全国税法宣传教育...&
(本文共1页)
权威出处:
扩展阅读:
CNKI手机学问
有学问,才够权威!
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京)字008号
京ICP证040431号
服务咨询:400-810--9993
订购咨询:400-819-9993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请问开一间饲料添加剂厂需要什么设备??投资成本需要是多少??流动资金需要多少?? 恳请大家帮忙回答_百度知道
请问开一间饲料添加剂厂需要什么设备??投资成本需要是多少??流动资金需要多少?? 恳请大家帮忙回答
主要生产猪、鱼、三鸟类的饲料添加剂
提问者采纳
我们投资接近200万,少了是办不了手续的
请问你们是什么品牌的添加剂???
其他类似问题
饲料添加剂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查看: 2500|回复: 3
请问行家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属于免税产品吗?
免费网课冲刺班,P1 P2冲刺0元尽享!
1月注册考试可享7折优惠!
AIA国际会计师提供猎头服务
全面的系统的 帮你财会知识上一个台阶
国家会计学院强大的师资整容
87%高通过率!
请问行家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属于免税产品吗?
请教免税的具体概念是什么?增值税,所得税全免吗?
请教税务专家了
从增值税方面说,它们都不是免税产品,一个13%,一个17%
如果从所得税方面说,那要看是什么纳税人,并且从事什么行业,有什么行业税收优惠才能判断
国家有个专文,按年给予增值税的免税。
饲料看情况免税
有些饲料可以免税,添加剂不可以免税,我去税务局时,科长跟我说的
站长推荐 /2
这里有500+多门财会课备选,每个月都有新课增加,这里可以任性在一年内选自己所需的课程,选满60课时即可。平均一周学习1.2课,积累一年就是满满的收获了。
2015年,视野推出特训营项目,邀请行业知名专家作为导师,在60天内特训某个特定岗位所需的能力框架。第一期-(新任)财务经理特训营开始报名,空谷、赵团结、yangjc三位来自外企、民企的各有所长的专家作为特训营导师全程指导与分享,更有专区课程设置,限额50人报名中。收获的不仅仅是学识,还有一段难忘的学习经历。
Powered by您的位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日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 为了加强对饲料、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审定与进口管理
&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 国家对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审定或者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登记的,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但是,不得重复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三十一条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第三十四条
&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华尔街见闻)
· (化工网)
· (中国化工网)
· (中国农业新闻网)
· (中国环境报)
&&&&本网所载政策法规仅供参考,请以国家公布的正式文件(文本)为准。
总部电话:8 ; 江苏办:025-;客服电话:1; 展会合作:9
版权声 明&201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肉牛饲料添加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