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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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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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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委托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委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进采购代理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级采购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含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对依法在福建省内注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信息库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对省级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主选择、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专业优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依照下列方式确定本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或范围:&&
  (一)直接确定方式&
  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次数在3次(含)以下、且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品目类别和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化、择优原则,直接从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中确定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 &(二)比选入围方式&
  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次数在3次以上、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年度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入围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可根据年度采购任务,确定5-10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入围代理机构。&
  第六条&采购单位根据本单位、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比选入围”方式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比选入围”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范比选内容。采购单位要按照合法、合规、专业化的原则,规定比选代理机构的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资格合法性、代理能力、专业水平、业务质量、内控制度、诚信信誉、收费合理性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但不得以任何歧视性条款排斥乙级代理机构。&
  (二)&规范比选程序。主要包括:&
  1.组建比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由单位财务、审计、监察、总务、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成。&
  2.制定比选工作方案及文件。比选工作方案应对比选工作开展的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
  3.发布比选信息公告。比选信息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比选项目基本信息和比选文件。&
  4.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份之二。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选应于评审当日从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代表应由采购单位推荐参评人数三倍以上候选人并于评审当日随机抽取。&
  5.确定比选入围代理机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对参与比选代理机构提交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顺序推荐入围代理机构。&
  6.公告比选结果。比选结果信息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八条&采购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比选入围”的,应当在每个季度终了前十五天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比选计划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省政府采购中心按季度定期集中组织年度采购代理机构的比选入围工作。&
  第九条&采购单位可与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原则,从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中确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机构。&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委托通知后依法与采购单位商定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单位&“比选入围”方式的,应在确定具体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后,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采购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作为附件一同报送省采购办。&&
  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确定程序完成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归入项目档案,按档案管理办法由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保存。&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依托本单位信息化平台对比选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信息库,建立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和退出机制。省采购办为各采购单位建立信息库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在安排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同时安排代理服务费预算,采购单位应从安排的预算或节约的采购资金中支付代理服务费。&
  采购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下浮代理服务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只能在规定的浮动标准内下浮代理服务费。&
  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不得以超出浮动标准的代理服务费作为招标条款或投标承诺。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含质疑、投诉项目)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支付标准及付款期限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中列明。代理服务费应由国库直接支付(或单位授权支付)。支付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应当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发票和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接收单。&
  第十五条&经比选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年度采购代理委托协议有效期内,资质到期未获得延续批准或因违规行为取消资质的,年度采购代理委托协议终止。&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暂停政府采购计划的受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
  (二)无合法理由拒付或逾期未付代理服务费。&
  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
  采购单位:&&&&&&&&&&&&&&&&&&&&&&&&&&&&&&&&时间:&&&&&年&&&月&&&日&
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类型&
□国内招标&&□国际招标&
采购品目类型&
□货物&&□服务&&□工程&
入围代理机构名单&
(按公开比选确定代理机构结果顺序填列)&
&&&&&&&&&&&&&&&&&&&&&&&&&&&&&&&&&&&&&&&&&&&&&&(盖章)&
&&&&&&&&&&&&&&&&&&&&&&&&&&&&&&&&&&&&&&&&&&年&&&&&月&&&&&日&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入围情况登记表&
  采购单位(公章):&&&&&&&&&&&&&&&&&&&&&&&&&&&&&&&&时间:&&&&&年&&&月&&&日&
采购单位预算层级&
□一级预算单位&
□二级预算单位&
□三级预算单位&
比选结果是否适用本单位下属机构&
□是(请附下属机构名单)&
比选组织单位:&
□单位自行组织比选&□委托采购中心组织比选&
比选公告时间(起止时间)&
入围有效时限&
(起止时间)&
比选公告媒体&
参与比选代理机构数量(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
政府采购工程类&
国际招标类&
评审专家组成&
职务(职称)&
比选入围代理机构范围&
(按公开比选确定代理机构结果顺序填列,入围机构数量以单位具体比选方案为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
政府采购工程类&
国际招标类&
监察部门意见&
&&&&&&&&&&&&&&&&&&&&&&&&&&&&&&&&&&&&&&&年&&&&&月&&&&&日&
本表随附材料:&
1、&比选公告及结果公告(网页打印件)&
2、&比选方案&
3、&比选评审结果报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鄞州区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字号:[
鄞政办发〔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鄞州区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法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进行建设工程(含交通、水利、农林等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活动的指导协调与综合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等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对所在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含交通、水利、农林等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归口管理部门为区住建局;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归口管理部门为区财政局。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代理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建立代理机构候选名单库。逐步试行项目业主通过抽签在名单库中选择代理机构。候选名单库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一至两年进行更新。
  第六条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代理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入围时有承诺价的实行承诺价,但最低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指导价下限。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必须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在交易报名窗口受理报名时,应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有关制度规定;
  (六)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招标文件编制等实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需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理具体业务由项目组负责实施。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一)项目负责人为本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组组员应是该代理机构在册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对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开标、评标活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和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条&&有关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代理机构信用体系。通过备案审查、现场监管、标后评估及代理情况反馈等有效途径加强对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其结果与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评估相挂钩。
  第十一条 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采用量化扣分办法,一个入围时间段为一个扣分时间段。一个扣分时间段内所扣分数,在下一个扣分时间段开始时,自动清零。
  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条款等行为的,由业主或归口管理部门告知区交管办或由区交管办直接对其记分。累计扣分达到20分,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交管办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代理业务。如暂停时间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不足,则继续延伸至下一个扣分时间段。
  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条款等行为的,按本办法规定扣除相应分值。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累计扣分达到20分,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交管办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开展新的代理业务。如暂停时间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不足,则继续延伸至下一个扣分时间段。
  第十二条&&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资料,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条件的项目;
  (六)人为设计方案逃避监管造成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
  (七)隐瞒事实,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为投标(申请)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八)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代理机构执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及政府采购活动中,可在入围名单库中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并加强代理服务费的支出管理,确保费用支付合法合理。
  第十四条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代理机构的选择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每个代理项目完成后,认真填写《代理机构情况反馈表》。每季度上报区交管办,区交管办将作为对代理机构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选择候选名单库以外代理服务机构的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不予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负责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鄞州区中介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动态管理分值表
  2.中介机构代理情况反馈表
  3.鄞州区中介代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鄞州区中介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动态管理分值表
扣分对象及扣分值
其他工作人员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或借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提供虚假的招标资料,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或招标方案不合理,造成项目发生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现象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隐瞒事实,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为投标(申请)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中介机构执业。
由于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严重影响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造成流标流拍的,或造成评标结果错误或引起纠纷。
对各类质疑、投诉处理不当或不配合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或在保证金未到账情况下接受投标文件的。
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交易信息漏发和重大差错,需要重新发布的。
编制的招标文件严重失实或与招标范围明显不符,或招标公告及文件存在明显排斥或限制其他投标(申请)人竞争的不合理条款。
未及时转发各管理部门文件通知并贯彻落实的;或对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
草拟的合同条款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招标代理文件未按规定备案;或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或招标代理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前后矛盾造成投标人理解混乱,引发争议的。
各上网环节的提交备案的纸质文件与上网发布时不一致的。
对投标申请人资格核对不仔细,或未及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影响后续工作的。
由于代理工作准备不充分(如组织开评标活动的项目组人员不足、未为评委准备好必要的评标资料、项目组人员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等)或由于代理工作差错而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未维护好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或反映。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工作时未挂证,或在受理报名时不遵守窗口有关规定的,或在评标现场使用倾向性、引导性语言干扰评委评标的。
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单位内审制度,技术负责人对形成的招标代理文件没有审核签字,造成备案资料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项目负责人未组织实施招标代理项目开评标活动的。
未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代理文件和其他资料;或在招标各个环节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备案资料或发放相关资料。
中介机构代理情况反馈表
招标代理单位:
代理项目名称:
公正性、公平性、客观性
执业技术水平
收费的合理性
建设单位综合意见(盖章):
  年月日
所在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意见(盖章):
年月日     
注: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每季度上报区交管办。
鄞州区中介代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驻甬负责人
单位名称:         
(盖章) 
文件原文:
咨询电话:225196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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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政策&&用户名:&&密码:&&
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独立起草《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实施
发布日期:&&&&浏览数:&&字号:〖
  继去年常州产权交易所独立起草的江苏省服务业地方标准《产权交易服务规范》正式实施后,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3年第10号(总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批准常州产权交易所下属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独立起草的江苏省服务业地方标准DB32/T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于日正式实施。
  在此次公告中,《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是常州地区唯一一个获批的省内服务业地方标准。该标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要求进行了明确,实施后将对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及服务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标准的起草单位,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是专业从事政府采购和社会委托招标采购的公共服务平台。2009年,中心被财政部授予政府采购代理最高资质--甲级资质,成为常州地区唯一一家拥有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近年来,为了提升企业的“软实力”和内部管理水平,中心相继开展了宣传动员、教育培训、体系设计、文件编写、体系运行、内部审核等一系列标准化工作,建成了国内一流、全省领先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效规范了自身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了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实现了招标、评标、投标全程标准化、透明化。另外,在开启标准化体系建设道路的同时,中心还积极参与行业、地方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除了此次起草《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省标外,今年,中心还承担了“政府采购代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建设任务,从而填补了国内在该领域标准化研究的空白,为整个行业探索服务标准化起到了“先行先试”的带头作用。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政府网络资源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www.
E-mail:czwg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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