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养老金计算器2014如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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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死亡后包括退还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有什么政策?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死亡后包括退还养老、丧葬费、抚恤金有什么政策?
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同时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2000元。如存在供养人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甘劳发[号
23. 职工在离退休、退职前或在离退休、退职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
甘肃省陇南市
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可以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同时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2000元。如存在供养人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甘劳发[号
23. 职工在离退休、退职前或在离退休、退职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
第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供养直系亲属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此标准不再另增加地区类差比例。
二、凡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渠道发放。
四、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起执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号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得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000元
一次性抚恤金:2000元
资金来源按渠道列支。
以上调整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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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容” 缴费基数下降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容”,年满16周岁至法定年龄内皆可参保,缴费基数下降天府早报()记者 李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大派 “福利”——扩大覆盖范围!天府早报()记者昨日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1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改变农村户籍人员(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惯例”,只要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打个比方说,哪怕你是居家就业抑或全职太太,都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变化一 覆盖范围扩大居家就业可参保职工养老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省人社厅及省财政厅已联合下发《通知》,而此次我省养老保险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说,覆盖范围扩大,一是让人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通过制度覆盖来增强参保者公平性。根据我省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明年起,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读打破“一个制度两个险种”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说,目前养老保险参保是“一个制度两个险种”,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者之间“福利差距较大”,同时城乡居民也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次下发《通知》后,打破了农村户籍人员(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惯例”,实现了制度公平,更加便民、利民。如何缴纳单位及职工逐年共同缴纳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变化二 缴费基数下浮下限下降,减负不“断保”此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变化还体现在缴费基数的调整,接下来将对缴费基数下浮,减轻单位以及个人负担,不“断保”。解读降低中小微企业缴费压力从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有较大幅度下降,目前的下限是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这次下浮缴费基数后,中小微企业的缴费压力会进一步降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避免断保。如何转移参保转移要一次性补清那么,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要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该如何转移?该负责人说,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转移衔接要按最低标准一次性补清之前的年限缴费。变化三 丧葬补助金具体死亡支付待遇“具体”了值得关注的还有,《通知》对死亡支付待遇有了具体操作办法。在这之前,在职死亡人员都能领取丧葬补助金,而无单位的个体人员因无支付渠道,可以说什么都没有。自2011年后,死亡支付一直没有标准,这次我省出台的是自己的办法,“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表示。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如何支付按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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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办理的通知
来源: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作者:admin&& 人气:10196&&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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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办理的通知
  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参保单位为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付和领取死亡遗属待遇的,请携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户口销户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填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表一)、《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表二)。
  缴费不足十年的还需填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单》(表三),在同级人社部门审批档案。
  因工死亡的在职职工只填《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表二),请在备注栏写明因工死亡,养老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日前死亡的在职人员,办理时请填写《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表二)。
  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死亡当月不缴费。(例如:2014年1月死亡的在职人员,2014年1月不缴费,抚恤金发放基数以死亡前最后一次缴费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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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保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社保局
北京市人社局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网关于在职职工死亡社保抚恤金和安葬费的问题 中国?宜昌 政风行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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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状态:已解决
标题:关于在职职工死亡社保抚恤金和安葬费的问题
提交时间: 19:48:21
问题一:宜都市参加职工社保的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因病死亡,除了退还社保已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外,按《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号)是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请问现在贵市具体的处理方案是怎样的?
您好,非常感谢您能查阅我的问题。
问题二:遗属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死亡职工必须为火化吗,那条规定有说明?宜都市火葬区和非火葬区具体划分区域是哪些?
问题三: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具体条件有哪些?
提问者:cenxiao7&&
宜都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你来信咨询,对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鄂人社发[2013]46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平工资×10÷180×缴费月数。
2、我市火化区与土葬区的划分请向民政部门咨询。
3、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鄂人社发[2012]53号《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及日省人社厅《关于传达厅专题会议相关精神的通知》:职工于日后死亡的,不再办理遗属认定手续。
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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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养老金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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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旦酣测叫爻既诧习超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凭死亡证明;医保卡;身份证;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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