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险和单位参保享受的待遇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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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职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由社保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且缴费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3)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4)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直至其死亡。(5)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央的统一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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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贯彻执行《江西省人社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稿件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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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于日下发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安县人社局于日下文贯彻执行该通知。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的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1、向原工作单位(现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提出的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本人身份证、户口籍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一式三份。
三、缴费年限
(一)、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确定缴费基数
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375.20元/月核定;2013年的缴费基数按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600元/月核定。(吉安县人社局 邹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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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答 [ 信息发布:118ss |&时间:
浏览:4065次 ] 1、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享受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条件,工龄(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条件,以及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二是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标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离退休条件,而区别不同的保障水平;三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筹措、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后,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3、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一次性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发放。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主要的、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以盈利为目的,是企业经营行为,经济效益优先。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对象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政府强制性的特点,而商业养老保险受参保者经济状况与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随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变动调整,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与被保险者缴费额有关,不考虑其他因素。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4、职工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目前个人按8%,用人单位按20%的费率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代扣,随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5、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样缴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办参保缴费手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年缴费比例为19%,2010年缴费比例为20%。
6、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7、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8、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答: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出具住院病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若男年龄不满50岁,女年龄不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为: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9、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养老保险?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一次性补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本人自愿,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国家对退休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11、企业破产、解散、兼并后,被一次性安置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目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一些企业破产、解散或被兼并,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被其他单位招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目前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单位招用,个人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计计算。
12、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答: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只有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高低也与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少有关。职工缴费年限长,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则退休时待遇就高,反之则低。如果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就会影响职工退休时的待遇,甚至一些职工因缴费年限不够,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3、企业若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14、什么是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的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规定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我省统一规定,从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5、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职工因上学、失业、患病等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16、参保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化,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省、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须转移日至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本息及日后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17、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意外死亡,个人账户怎样继承?
答: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继承额为:
(1)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利息;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死亡,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继承;
(3)退休人员死亡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缴费及利息。
18、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9、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越高吗?
答:对。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养老金中的基础部分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能够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考虑了退休人员平均寿命的实际情况。这样,参保时间长、缴费工资高的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多。
20、退休后养老金还会涨吗?
答: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着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我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经过多次调整,目前月人均养老金已达到了1154元。
21、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女职工须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按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以办理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22、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待遇?
答: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一次性补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本人自愿,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规定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3、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1)新人: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中人: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月标准递减13元。
(3)老人:日以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为使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以2005年我市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发;2007的退休的,按40%核发;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发。从日起,新老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执行。
24、我省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有何规定?
答: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25、公私合营前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工龄如何计算?
答:陕劳社发[号文件规定,职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经历了该企业的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其在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公私合营、国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一同计算为连续工龄。认定职工在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的连续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对于档案记载不全的,须提供其在该企业私营、公私合营、国营时期连续工作的相关原始资料。
26、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答:陕劳社函[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1998年《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前,应按照陕政发[号文件规定参保。日前招用的,从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以后招用的,从招用之日起参保并缴费。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条例》颁发前,应按照《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作的规定〉的办法》(199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条例》颁发后,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49号)规定,对参保范围做了明确:符合条件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含使用期不满一年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7、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保有何规定?
答:根据陕劳社发[2008]47号规定,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保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日;日后成立的社会组织,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足额补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28、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怎样办理?
答: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日;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足额补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29、企业漏保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怎样办理?
答:漏保人员是指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且与企业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在编正式职工。(正式职工是指具有国家正式招工手续和政策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固定工、合同工)。
已参保企业漏保人员补费,按照陕劳社发[号、陕社保函[2005]71号文件和陕劳社发[号文件办理。漏保人员的补费必须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办理,并要经过市级经办机构的审查,坚决禁止以个人身份补费。职工补费时应以本人当期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按当期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费(含利息),补费与该企业当期缴费时间同步。
未参保企业固定职工补费,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办理:即未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若本人要求将在原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应以当期上年所在市(地)社会平均工资(或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从1993年1月(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最早不超过1986年10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当期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费(含利息)。
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参保的企业职工,目前原企业存在且已参保的,原则上应通过原企业办理参保补费手续;原企业破产、解散、终止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原企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按当期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之和补费(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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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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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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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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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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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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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百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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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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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北京电视台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全省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吉政发[1999]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内部控制、稽核监督管理等10个方面主要内容。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局”)要按业务规程和省里统一确定的机构,科学地设置管理环节,配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监督有力、运行有序。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环节。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办理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合并或分立等,应到当地社保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参保,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
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个体工商户帮工还需提供劳动部门鉴证的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参保,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街道(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
二、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居住地街道(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
三、跨统筹范围转移和统筹范围内异地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向转入地社保局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及转入地社保局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表3)和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内转移表》(表4)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表》(表5);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和参保人员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无误后,按照统一编码要求,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留存相应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核发《参保手册》或参保凭证,并可通过征缴环节办理相关缴费业务。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八条& 参保单位有以下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6),并根据需变更事项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6)无误后,留存相应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由变更登记环节在计算机应用系统中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或其它情形依法终止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的;
成建制转出;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原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7),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的有关文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原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7)无误后,留存相应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通知稽核、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对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等分别进行相关处理,同时报送其它险种部门,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
第十四条& 依据稽核、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和其他险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吊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过征缴环节、个人账户环节封存其参保账户信息。
第四节& 年& 检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环节每年第一季度对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检,由参保单位填报《()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8),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人员名单和工资名册;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 )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8)无误后,留存相应资料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度年检等情况;
二、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初审结果通知稽核、征缴、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对年检合格的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社会保险登记证每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三章& 征缴管理
征缴管理包括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欠费征缴等环节。
第一节& 缴费人员增加核定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解除劳动关系或服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参保单位和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身份证件 ;
二、职工档案(含劳动合同、派遣证等用工手续),当职工本人连续工龄不明确时,需提供工龄认定证明;
三、因参军原因中断的需提供转业、退伍军人证明;因服刑原因中断的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
四、新调入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局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表3)和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内转移表》(表4)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表》(表5);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10);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无误后,留存相应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确定并记录缴费人员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基础信息,可通过征缴、个人账户环节建立、补建或续记、追记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对已参保单位中,中断缴费多年的续保人员和漏保人员,数据库中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需补建个人账户,还应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表11)。经审核后,计算补缴养老保险费金额,由基金管理部门对补缴金额进行实收处理后,个人账户环节建立其个人实缴记录信息。
第二节& 缴费人员减少核定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缴费人员或个人发生调出(含转入非参保单位)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一次性结算等原因终止缴费;因解除劳动关系、除名、辞职、参军、服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缴费核定环节应及时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参保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调出”:身份证件、调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表3)等;
二、“退休”:身份证件、离退休(职)人员审批表等;
三、“死亡”: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四、“出国定居”:出国(境)定居证明等;
五、“农民工回原籍自愿一次性结算”:自愿一次性结算申请书等;
六、“解除劳动关系”、“除名”、“辞职”:身份证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七、“参军”: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书)等;
八、“服刑人员”:提供司法机关相关资料等;。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无误后,通知稽核审计、账户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行相关处理。缴费人员减少(除死亡),须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承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予以补齐)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中(终)止手续。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仍然缴纳养老保险费,经确认应退回多缴金额时,应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养老保险费退款审批表》(表12),由征缴部门为其办理退款手续,并通过个人账户环节调整其个人账户情况,按报批程序审批后,送基金管理部门为其支付退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 依据审计、个人账户、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反馈的信息,记录缴费中断或终止的类型、日期、原因等,同时向中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10)。
第三节& 缴费基数核定
第二十四条& 核定参保单位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要求参保单位填报《(& )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表13)、《(& )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表14),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
二、《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
三、与工资有关的基金、会计账,工资发放明细表,会计决算表等;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 )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表13)、 《(& )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表14)进行审核,并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或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打印《(& )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表15),由参保单位和缴费基数申报环节审核确定。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暂按上年缴费基数缴费,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出台后,予以核定。
对于未申报的缴费单位,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依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征缴环节按照规定结算。
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基数时,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季、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有补缴或预缴的,应确定补缴或预缴的时间,征缴环节为其打印《(& )年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表16),由本人签字留存,并由征缴环节打印《个人参保缴费单据》(表17)发给参保个人进行缴费。
第二十六条& 核定缴费单位月缴费基数时,依据参保单位上月申报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
征缴环节依据缴费核定结果,打印《(& )年(& )月单位缴费通知单》(表18)返还给参保单位。
第四节& 当期征缴
第二十七条& 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缴费手续,按征缴环节打印的《单位参保缴费单据》(表19)上的数额缴费。收款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账收款:收到缴费单位的支票、汇票、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的收款,由基金管理环节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同时填制银行进账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二、现金收款: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现金后,由基金管理环节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填制现金缴款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三、缴费卡收款:社保局与缴费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并办理缴费卡,同时登记持卡人名称、身份证号、缴费卡号等信息,委托银行办理收款。
如在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缴费的,其所缴金额计入待转基金,待公布后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补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征缴环节每月依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信息,形成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明细,并将有关信息传送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和稽核环节。
第五节& 欠费征缴
第二十九条& 征缴环节每月依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20),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本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条& 对历年累计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依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定期调整欠缴数据信息,计算欠费单位应缴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并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21),及时通知参保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提请稽核环节,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欠费单位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欠费单位缴费能力,将评估结果传递给征缴环节。
第三十二条& 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社保局依据评估情况,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的,与预收购方签订补缴协议。
四、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破产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第三十三条& 对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局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20);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委托的经办机构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在《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下达十五日内拒不执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征缴环节依据基金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按政策规定核销处理的信息,实收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记录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参保单位携带《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21)办理补缴。签订补缴协议的欠费单位应依据补缴协议进行补缴,征缴环节通知基金环节办理收款手续。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包括建账与记账(包括做实和非做实部分)、转入、转出、封存和恢复、计息、对账、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等环节。
第一节 建账与记账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依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等信息,记录缴费人员增加信息,建立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依据基金管理环节确认的到账信息,记载个人账户当期实际记账额;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基金管理环节确认的到账信息,实收后建立个人账户。
第三十八条& 账户管理环节记账后,分配做实和非做实部分。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依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账户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节& 转& 入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转入的,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应提供转入地社保局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表3)及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内转移表》(表4)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相关信息及个人账户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参保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
账户管理环节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复核后,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续建个人账户。
一、对统筹范围内转入的,转移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不转资金。其账户中做实部分的转入和转出每年底报省局个人账户资金运营部,由省局做相应账务处理。
二、对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转移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环节及时将转入基金到账情况传递给账户管理环节。
三、对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及军队转业干部转入参保单位的,原单位应及时通过当地社保局将个人一次性补贴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节& 转& 出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转出的,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应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表3);参保单位还需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经审核无误的,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内转移表》(表4)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表》(表5)。
一、统筹范围内转出的,封存其个人账户,其账户中做实部分在每年底进行统计分类汇总后报省局,由省局做相应账务处理。
二、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黑龙江、辽宁省除外),账户管理环节将2004、2005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由8%调整为11%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表》(表5)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送基金管理环节,封存其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三、从参保单位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二款。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继续计息。
第四节& 封存和恢复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一次性支付结算等终止缴费的,依据缴费环节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确认个人账户记录,封存个人账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表》(表22),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后,由基金环节,依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表》(表22)为其结算。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被判刑、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因中断缴费的,依据缴费环节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确认个人账户记录,封存个人账户及相关信息。封存后的个人账户继续计息。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依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确认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恢复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节& 计息
第四十四条& 依据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实际记账额和缴费月数,对其账户非做实部分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对账户中做实部分,按照综合运营收益率计息。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四十五条& 对未公布记账利率和综合收益率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按上年已公布的记账利率和综合运营收益率计算个人账户记账额和利息,对已结算和转出的个人账户不再计息。
第六节& 对& 账
第四十六条& 每年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23)或通过其它查询方式提供账户信息。
第四十七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个人参保情况有异议的,填写《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4),由相关环节复核确认后,予以更改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五章&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包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待遇的审核、待遇调整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第四十八条& 新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包括:
一、符合领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二、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三、成建制转入的离退休(职)人员;
四、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前退休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对距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人员,系统将自动做出提示,由征缴环节打印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示单》(表25)或通过其他方式提示参保人员。
第五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待遇审核环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退休人员审批表》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审批表》;
二、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个人档案;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复印件存入个人档案);
四、符合因病、非因工退休条件的,还需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病、伤残等级鉴定证明》;
五、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社保机构开具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信息;
六、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职)休材料。
七、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性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法院裁定书。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核、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二、依据档案材料认定是否已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三、申报人申报的特殊工种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复核是否与个人档案记录一致。
四、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复核其是否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
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纺织压锭、关闭矿山、政策性破产等)可提前退休的,复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
六、对其他地区转入或成建制转移等原因转入的离退休(职)人员,则还应审核其原参保所在地行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退休审批表、社保机构待遇审核表等相关材料。
七、待遇审核需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待遇审核环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1995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经审核、复核后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数额。打印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养老金核定金额校对表》(表26),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在《退休人员审批表》中填写基本养老金核定金额,并以各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后。
第五十三条& 参保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至待遇支付环节进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经待遇审核环节审批同意后,转至待遇支付环节进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节& 待遇调整审核
第五十四条& 国家和省规定对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养老金进行统一调整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拟订出具体调整计划。对每个符合调整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养老金进行统一核定。
第五十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对待遇调整有异议的,提出复核要求,需调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节& 其他待遇审核
第五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的,按国家和省规定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核定的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救济金)及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参保单位(社区)或死亡遗属办理申请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救济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殡验证》(国家、省规定的不需火化人员可不出具《殡验证》);
二、遗属户口簿或身份证件和与死者关系证明;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审核通过后,核定支付条件和标准,打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清算表》(表27),由经办人确认无误后,留存相应资料原件或复印件,转至待遇支付环节。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有异议的,提出重核申请,并填写《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4),经相关环节复核确认后,为其变更待遇,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社区)或个人。
第六章& 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包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支付、其他待遇支付和停发、续发等环节。
第一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支付
第五十九条& 依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相关信息,由经办人员为新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办理银行存折,使用缴费卡缴费人员也可用此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十条& 每月依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核定环节传来的新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相关信息,生成发放信息。
第六十一条 &每月定期将养老金发放信息传送至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代发机构,将《()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汇总表》(表28)送基金管理环节。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环节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基本养老金发放账户。
第六十三条& 社会化发放代发机构依据社保局提供的发放信息,在资金到账2日内划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储蓄存折(卡)。待遇支付环节定期接收代发机构发放的反馈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第二节& 其他待遇支付
第六十四条& 待遇支付环节将其他待遇支付信息,送基金管理环节。基金管理环节以待遇支付环节的支付信息为发放凭证,向申请人发放其他待遇。
第六十五条& 对确认已死亡、成建制转出等情形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待遇停发处理。对未按规定进行生存认证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服刑人员系统内进行待遇暂停支付处理;对未进行领取待遇资格验证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待社会化管理环节提供领取待遇资格验证证明后补发、续发养老保险待遇;对因服刑停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待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或其他证明后续发养老保险待遇,对有特殊原因的给予补发。
第七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包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档案管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相关管理服务。
第一节& 档案管理和社会化发放
第六十六条& 社会化管理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和企业或个人填报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表29),为其建立档案卡、信息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管理服务爱心卡和社会化管理数据信息。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档案纳入档案管理环节。
第六十七条& 依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支付信息,委托基本养老金代发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和相关待遇。对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领取凭证丢失、发放信息更改、待遇差错等相关问题,协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填写《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4),经复核后,重新核发和对有差错的进行更正。
第六十八条& 社会化管理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社区管理机构、参保单位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出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时间、方式。
一、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指纹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指纹比对;
二、对无法提供有效指纹的,由社区管理机构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三、对省内异地居住人员由当地社保局负责协查,逐步实现与社区联网,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对省外居住人员,需提供驻省外开具的协查证明、境外中国使领馆、办事处等机构证明。
第二节& 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服务
第六十九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环节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并指导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十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一、负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见面登记,采集家庭状况等信息,为建立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提出基础资料;
二、负责建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数据信息或基本信息卡;
三、负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待遇领取资格审验和流动状况管理工作,并为其办理增加手续。
四、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五、帮助死亡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救济金)和遗属津贴;
六、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
七、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供相关生活服务,建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八、组织开展文化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九、积极探索老年服务事业。
第八章& 基金管理与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与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基金收入、基金支出、核算、预算、决算等环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核算办法和记账方法,《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已有明确规定,本规程不再重述。
第一节& 基金收入
第七十一条& 征缴收入应以收入户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征缴环节每天传来的按单位经济类型分项汇总的《(& )年(& )月单位缴费通知单》(表18) 作为原始凭证。
& 第七十二条& 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基金管理环节依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回单,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第七十三条& 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时,基金管理环节均依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第七十四条& 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存款”时,基金管理环节以银行回单和账户管理环节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表》(表5)作为原始凭证,并将到账信息送账户管理环节,同时登记“异转收入备查簿”。
第七十五条& 上级社保局下拨或下级社保局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的流程如下:
上解:从下级财政专户划入下级支出户,从下级支出户划入上级收入户,再从上级收入户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下拨:从上级财政专户划入上级支出户,从上级支出户划入下级收入户,再从下级收入户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上级下拨调剂金直接由上级社保局支出户划入下级社保局收入户。基金部门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第七十六条& 收到滞纳金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后,基金管理环节依据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第二节& 基金支出
第七十七条& 依据待遇支付环节每月传来的按单位经济类型分类汇总的《(& )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汇总表》(表28)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有关信息,作为支付依据。
第七十八条& 基金管理环节按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汇总表》(表28)的内容,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书,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转社保局“支出户”。基金管理环节将支付款项从“支出户存款”开户银行划转到社保局委托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开户银行,并依据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并将拨付信息反馈业务经办环节。
第七十九条&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时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及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环节依据账户管理环节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表》(表22)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清算表》(表27),通过“支出户”以银行或单位发放方式支付。依据领取人签字的领取单或银行回单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表》(表22)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清算表》(表27)作为原始凭证并将拨付信息反馈业务经办环节。
第八十条& 跨统筹范围基金转出,基金管理环节依据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表3) 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的相关信息,通过“支出户”办理汇款手续,依据银行回单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表3) 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的相关手续,作为原始凭证并将拨付信息反馈业务经办环节。
& 第八十一条& 上级社保局下拨或下级社保局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程:
& 上解:从本级财政专户划入本级支出户,从本级支出户划入上级收入户,再从上级收入户划入上级财政专户;
下拨:从本级财政专户划入本级支出户,从本级支出户划入下级收入户,再从下级收入户划入下级财政专户;
基金管理环节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第八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基金管理环节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
第三节& 核& 算
第八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基金软件和业务软件未实现对接的,基金管理环节每日依据上述各项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手工直接输入,经会计软件审核后,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对实现基金软件和业务软件对接的,基金管理环节每日依据征缴环节、待遇支付环节、账户管理环节输入的有关信息,经基金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由软件自动生成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基金支出、转移支出的记账凭证,其它收支业务仍需手工输入,生成记账凭证。
第八十四条& 依据记账凭证,由会计软件直接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各种明细分类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账的设置:二级科目按单位性质设置,三级科目按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设置,四级科目单位缴纳按当期和补缴设置,个人缴纳按统筹划入和个人缴费设置,五级科目个人缴纳中的统筹划入和个人缴费部分都按当期和补缴设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明细账的设置:二级科目按单位性质设置,三级科目按统筹支付和个人账户支付设置,四级科目按规定统筹项目设置,五级科目按当期和补发设置。
第八十五条& 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八十六条& 月终收到银行和财政专户对账单后,与银行日记账和财政专户存款明细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要核对相符。
第八十七条& 依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 算
第八十八条& 各级社保局每年10月份依据1-9月份实际征缴情况,测算10-12月份完成情况,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分析和预测。依据征缴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年度计划、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全面考虑下年度增减变化因素,编制预算草案。按预算科目要求,填制预算报表,编写预算说明。同时依据下级社保局预算,编制下年度调剂金收支计划。
第八十九条& 预算批准后,将预算批复传给征缴环节、待遇支付环节。并依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需要调整时,按规定执行。
第五节& 决& 算
第九十条& 各级社保局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对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基金业务要与业务部门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逐级上报汇总本级决算和下级决算。
第九十一条& 依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
第九十二条& 社保局须逐级上报汇总本级决算和下级决算。
第九十三条& 年度基金基金报告,省局在规定期限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章& 统计信息管理
统计信息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对由业务系统数据自动生成的统计台账(计算机统计模块要求的统计台账)各项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编制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和运行情况预测。从统计信息方面,要将业务发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业务部门。
第一节& 统计台账的审核、确认
第九十四条& 由业务系统数据自动生成统计台账以后,要将统计台账的各项数据按参保人员类型不同,将数据分为与上年同期、上期以及业务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和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业务部门,调整后,确认统计台账,报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节& 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
第九十五条& 依据确认后的统计台账各项数据,编制统计报表,并对统计报表各项数据与相关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无误后,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局长签字,上报统计报表和向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节& 统计分析
第九十六条& 对上报后的统计报表各项统计数据进行不同时期的比较和量化分析,通过比较和分析,阐述当前工作业务运行发展情况,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十七条& 统计分析报告形成以后,要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统计业务分析会,通报和反馈当前业务工作运行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共同讨论、研究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节& 统计预测
第九十八条& 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发展情况,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相关因素的影响,对未来业务工作的发展情况进行预测,供相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在工作决策中进行参考。
第十章&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环节之间的控制和部门之间的控制。
第一节& 环节控制
第九十九条& 参保登记由登记环节经办人将申报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草表)基础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2)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提交登记环节复核人,经复核无误后,签字存档。
第一百条& 变更登记由登记环节经办人将申报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6)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交登记环节复核人,经复核无误后存档。
第一百零一条& 注销登记由登记环节经办人将申报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7)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交登记环节复核人,经复核无误后,报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一百零二条& 年检由征缴环节提供参加年检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至年检环节,年检经办人审核《()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8),对年检合格的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
第一百零三条&& 缴费人员增加(减少)核定时由经办人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及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后,办理养老保险增加或减少业务,并签字转至复核人进行复核无误后存档。
第一百零四条&& 缴费基数核定由经办人对申报单位(人)填报的《(& )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表13)、《(& )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表14)、《( )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表15)及相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缴费基数,并经复核人进行复核后,报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同时将核定的缴费基数通知稽核审计环节。
第一百零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出时,由经办人根据转入地社会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表3)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和基金转移手续,经复核人对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开户行账号及转移人员的缴费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将资料复印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表3)留存并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 缴费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等原因终止缴费的,经审核确认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表》(表22),由经办人计算个人账户中应返还部分金额,复核人进行复核,经审计部门审核后转基金环节,并将资料复印件留存。
第一百零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由经办人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资格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打印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养老金核定金额校对表》(表26)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经复核人对退休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及缴费工资指数等进行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将相关资料留存。
第一百零八条&& 其他待遇审核由经办人对基本养老金领取者发生死亡时其遗属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进行审核,计算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救济金)金额,并打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清算表》(表27)报复核人,复核人对死亡人员的姓名、死亡时间及遗属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进行复核无误后,经审计部门审核后,通知基金环节支付丧葬补助金。
第一百零九条& 待遇支付环节经办人及时提供《()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汇总表》(表28)后,由待遇支付环节复核人进行复核无误的,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报基金环节发放,并通过基金环节反馈的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并将每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计发明细留存、备份。
第二节& 部门控制
第一百一十条& 业务部门在办理养老保险管理统筹范围外转出、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死亡人员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发放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等业务时,将相关业务表格传至审计部门,经审计部门复核后,财务部门做为原始凭证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本人基础信息或缴费信息记录有异议的,经业务部门审核确需修改的,填写《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4),复核人复核后,由计算机部门授权业务部门进行修改,并在系统中留痕备案。同时,计算机部门将定期更新前台业务部门人员进入业务系统的名称及密码,对业务系统记载的数据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以防参保单位及人员数据丢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本着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原则,对业务部门经办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上报局领导并通知业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 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外部稽核和内部监督等环节。
第一节& 外部稽核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部稽核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对参保单位数据库中随机抽样稽核法;对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征缴收入行业性质等指标的异常情况稽核法;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异常点稽核法;依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进行专项稽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部稽核的内容包括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稽核;参保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稽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状况稽核;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外部稽核的程序:
一、建立稽核对象信息,分析稽核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缴费情况,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30),
二、依据稽核记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底稿》(表31), 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账簿、报表。对实地稽核过程中提取的证据,要求被稽核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
三、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底稿》(表31)和取得的证据等资料,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32)、《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表33),并下达稽核单位。
(一)对查出有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少缴漏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二)对查出有隐瞒不报、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将稽核结果通知被查对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冒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稽核环节向参保单位或个人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32)、《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33),并送交征缴环节。并依据征缴环节执行情况反馈信息建立稽核台账,登录稽核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信息。
五、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33)处理意见,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20)或退回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知。对拒不执行的,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授权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 稽核管理环节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选择内审对象,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内审包括以下项目:验证缴费核定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验证个人账户记录的真实性;验证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验证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准确性;验证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供养亲属待遇计发的准确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是否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审核的其他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面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原始资料,依据记录和取得的证据等资料,提出社会保险内部稽核整改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送有关环节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稽核管理环节及时接收有关环节整改情况反馈信息,对各种证据、底稿等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并按稽核项目专卷建档,统一保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程规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表格需有填报人、经办人、审核人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负责人均需签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级社保局、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办理完毕、作为历史依据保存以备查证的各种参保记录、统计数据等材料。要按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文档应做好备份工作。整理、分类方法:
一、遵循文件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整理。
二、由业务部门按照管理行政区域—险种—年度—参保对象的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即: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首先按照参保对象所在的行政区域分开;同一行政区域内分开险种;同一险种内分开年度;同一年度内按照参保对象组成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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