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实际进度月报表出口分国别分商品月报表数字按什么填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00年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和月报表登记、填报与结转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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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00年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和月报表登记、填报与结转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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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切实做好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的基础工作,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监测粮油贷款管理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在总结一年来工作经验基础上,总行对现行的《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以下简称《台账》)、《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及《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附表》(以下简称《月报附表》)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从2000年开始实行。为确保《台账》、《月报表》及《月报附表》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登记、填报和结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细致地做好《台账》的登记和结转工作  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台账》,是正确反映和填报《月报表》及《月报附表》的前提,也是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各级行要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总行制定的《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要求和说明》(见“附件1”),正确理解和把握登记《台账》的规定和要领,按照要求做好2000年台账登记和年初新、老《台账》的衔接与结转工作。对《台账五》、《台账六》、《台账七》和《台账八》中有关结转的项目与会计科目有对应关系的,其结转数额必须与有关的会计账核算反映的内容相一致。对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即“库贷挂钩”贷款)额小于贷款企业的库存值(含视同库存值)、粮食财务挂账及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和粮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贷款之和的,在年初《台账》结转时要进行必要地调整。调整确认的顺序是:首先确认企业的“老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和经审计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及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即《台账六》中第4、5、7、10、11项目反映的相关内容)。其次确认企业库存粮食的直接库存值。对个别粮食购销企业在确认“新老财务挂账及审计认定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之后,粮食的直接库存值大于贷款的,应采取保留全部粮油库存数量、保留与贷款额相等的直接库存值的办法进行调整,但要掌握企业库存粮食的实际购进成本,不能因此给粮食顺价销售带来负面影响。再次确认视同库存值中的“货币资金”、“必要费用”和“结算资金”数额(即《台账八》中第14、15、16、17、18、20项目反映的内容)。最后确认“粮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贷款”数额(即《台账七》反映的内容)。  联库信贷员在2000年台账结转和登记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切忌弄虚作假。对粮食购销企业存在审计认定之外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和必要费用、结算资金等视同库存值的,一律不准设“非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库存粮食”并放在台账、月报表之外,搞变相“以贷收息”。对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对主管行领导、信贷部门负责人和联库信贷员要严肃处理。  二、认真组织填报《月报表》、《月报附表》及结转表  《月报表》和《月报附表》是农发行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状况的总体反映,也是检查考核基层行收购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行行长要切实加强对报表工作的领导,防止报表上报过程中的“失真”现象,把报表质量纳入对信贷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之中。对擅自调整、修改报表,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行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行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的填报要求和说明》(见“附件2”)的规定,认真做好《月报表》和《月报附表》的填报及结转工作。《月报表》、《月报附表》的上报方式和上报时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省级分行在每月11日前上报总行(遇节假日不顺延)。各分行要在日前,完成《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结转表》(见“附件3”)和《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附表结转表》(见“附件4”)的结转工作,在日、28日向总行报送。《月报表》和《月报附表》的报表关系由总行信息电脑部统一建立,请各分行于日后在internet&&web服务器上收取。  三、加快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电脑软件的推广与普及工作  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网络的建立和运行,使《台账》和《月报表》及《月报附表》的登记、填报与管理工作,逐步迈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电子化管理的轨道。实践证明,实行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与报表的电脑网络化管理,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信贷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行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适时向各分行推荐优秀的《台账》和《月报表》软件。各级行领导要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总行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电脑软件的推广与普及工作。已实行《台账》和《月报表》电脑软件的分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进行对电脑软件的修改,以确保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的需要。  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要求和说明  根据粮油收购、储存和销售环节监管的需要,总行相应地制定了8个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基本台账,即《粮油收购台账》(简称《台账一》)、《粮油调入(含进口)台账》(简称《台账二》)、《粮油销售(含出口)台账》(简称《台账三》)、《收贷收息台账》(简称《台账四》)、《粮油库存台账》(简称《台账五》)、《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台账》(简称《台账六》)、《粮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台账》(简称《台账七》)和《粮油贷款及视同库存台账》(简称《台账八》)。上述台账是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填报《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最基本和最必要的数据来源,是检查报表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基本依据。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上述基本台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但必须满足基本台账的内容要求。  一、《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登记的基本要求  (一)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由基层行信贷员按粮食购销企业设置并按有关规则进行登记。对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设置所有8个台账;对不具备法人资格,实行报账制的粮食购销企业,须设置《台账一》、《台账二》、《台账三》和《台账五》等4个台账。信贷员要随时掌握企业粮油物资和资金的运行情况,严格按照各个台账登记的要求,认真、及时地进行登记。  (二)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主要登记与粮油贷款变化有直接关系的粮油收购、调入(含进口)、销售(含出口)等的数量、收购值、调入值、销售收入及财务挂账、库存值、视同库存值等的变化情况,上述指标与企业有关会计账表不一致的,要按实际发生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同时做好分析记录。但有些指标,如结余货币资金、企业账面亏损额等必须与企业相应账表真实反映的数据一致。信贷人员必须逐月将台账数据与企业的有关账表进行核对,以保证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台账的建立与完善是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要严格对台账内容准确性的审核,把台账登记与管理工作纳入对信贷员的责任目标考核之中。  二、《粮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说明  (一)《粮油收购台账》(《台账一》)。  《台账一》(样式见:附表1)是反映收购环节发放贷款(包括发放的收购贷款、中央储备贷款和地方储备贷款,用于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下同)数额,粮油购销企业各品种粮油收购数量、收购值、收购资金结余等动态情况的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新收购粮油价值(含合理收购费用)加结余货币资金与收购环节新发放贷款是否一致。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逐笔序时登记业务发生时间。每旬分粮食、油脂分别小计,月末合计。  (2)摘要:简要登记发生业务内容,如发放或收回粮油收购贷款、中央储备贷款、地方储备贷款等内容。  (3)发放贷款数额:按实际发放的贷款额度(含收购必要费用)登记。从农民手中直接收储中央、地方储备粮油而发放的中央、地方粮油储备贷款,也列入此项中。  (4)收购数量:登记信贷员通过核实企业收购码单确定的实际收购粮油数量。未使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油收购数量不记入本台账。  (5)收购值:收购值等于“收购价款”加“收购费用”。收购价款根据核实的码单的收购结算价款登记;收购费用指收购时使用收购贷款用于企业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收购费用原则上按原粮每斤0.025元的标准随收购进度据实发放,最高不超过每斤0.03元。  (6)收购品种:按发放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油品种分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款分别登记。“杂粮”栏登记除小麦、稻谷和玉米以外的粮食品种(包括大豆和小杂粮等,《台账二》、《台账三》和《台账五》内容相同。对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开始退出“保护价”收购的东北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等仍在“小麦”和“稻谷”栏中登记反映)。“油脂”主要指菜油、葵花油、花生油等(油料要相应折成油脂登记)。  (7)结余货币资金:登记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的增减发生额和用于收购的库存现金增减发生额(增加时用“+”号登记,减少时用“-”号登记),月末结出余额。当期收购结束后,如仍有结余货币资金的,应及时收回相应的贷款,分别用“-”号等额登记第2栏和第17栏,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3、4、7、8、9、10栏和第16、17栏。在粮食购销企业没有挪用收购贷款的情况下,本期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收购值的差额应等于本期结余货币资金与上期结余货币资金的差额。  (8)挤占挪用贷款:登记企业在收购环节新发生的挤占挪用贷款额。同时登记《台账七》第2栏和第12栏。并调整登记《台账八》,即用“-”号登记第3~10栏有关栏次,用“+”号登记第11栏。  2.设置和登记要求。  在农发行开户的粮食购销企业,都必须设置《台账一》,根据贷款发放情况及粮食收购进度,按登记内容进行逐笔序时登记。实行“统贷统还”贷款方式的县(市)粮油购销公司,其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必须设置《台账一》,按要求逐笔序时登记。对县(市)粮油购销公司设置的《台账一》,可根据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的明细台账定期汇总登记,并以此填制《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  3.登记依据。  登记《台账一》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和企业的粮油收购凭证(即码单)及有关账簿等。  4.年初结转。  年初“上期结转”栏次只结转第17~19栏节余的货币资金。  (二)《粮油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  《台账二》(样式见:附表2)是反映调入环节贷款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新调入粮油价值与调入环节新发放的贷款(含合理调销费用)是否一致。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逐笔序时登记业务发生的时间。每旬分粮食、油脂小计,月末合计。  (2)摘要:简要登记业务发生的内容,如发放或收回调销贷款、中央储备贷款和地方储备贷款等内容。  (3)发放贷款数额:按发放给企业用于调入粮油的贷款额度登记,其中包括调入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而发放的中央和地方粮油储备贷款。  (4)调入数量:按贷款形成的企业调入的粮油数量登记。未使用农发行贷款调入的粮油数量不计入。  (5)调入商品值:调入商品值等于调入价款加合理费用。调入价款按销售方开出的销售发票价款登记;合理费用按粮油调入时所必需支付的包装物、车板前费用和运费开支等进行登记。  (6)调入品种:按调入环节发放贷款调入的粮油品种的“数量”和“价款”分别登记。分品种调入数量和调入价款的合计分别等于第3栏“调入数量”和第5栏“调入价款”数。  (7)结算资金占用:按调入环节企业使用农发行贷款在调入粮油时属正常结算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和在途商品的价款数额登记(增加时用“+”号登记,减少时用“-”号登记)。超过正常结算期的转入《台账七》“第12栏”。在结算货款没有超过正常结算期和没有被企业挤占挪用情况下,调入环节发放的贷款数额应等于“调入商品值”和“结算资金占用”之和。当期调入活动结束后,有多余结算资金占用的,应及时收回贷款,分别等额用“-”号登记第2栏和第17栏,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5、6、18、19、20、21栏。  (8)挤占挪用贷款:登记企业在调入环节新发生的挤占挪用贷款额。同时登记《台账七》第2栏和第12栏。并调整登记《台账八》,即用“-”号登记第3~10栏有关栏次,用“+”号登记第11栏。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在农发行开户的粮食购销企业,都必须设置《台账二》,根据贷款发放情况及粮食调入进度,按登记内容进行逐笔序时登记。实行“统贷统还”贷款方式的县(市)粮油购销公司,其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必须设置《台账二》,按要求逐笔序时登记。对县(市)粮油购销公司设置的《台账二》,可根据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的明细台账定期汇总登记,并以此填制《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  3.登记依据。  《台账二》登记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粮油出(入)库报告单》、粮油调入(进口)有关凭证(如发票)和有关账簿等。  4.年初结转。  年初“上期结转”栏只结转第17栏“结算资金占用”的余额数。  (三)《粮油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  《台账三》(样式见:附表3)是反映销售环节由农发行贷款(含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下同)形成的粮油销售(调出)、结算和应收回贷款等情况的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企业粮油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顺价销售、应收回贷款和粮油销售后是否能够相应地收回占用的贷款等情况。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逐笔序时登记企业发生销售粮油业务的时间。每旬按粮食、油脂分别小计,月末为合计。  (2)摘要:按粮油销售、调出、出口及其性质(中央储备、地方储备、商品库存)简要登记。对陈化粮的销售,还必须注明陈化粮。  (3)销售数量:按企业实际销售的粮油数量(不包括企业粮油内部移库,下同)进行登记。其中第3栏“顺价销售”数量按销售价达到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原粮购进价(或库存粮油定购价与保护价加权平均价)加当期合理费用(包括利息)及最低利润的标准销售的粮油数量来确定登记;第4栏“退耕及以粮代赈”数量按落实国务院国发〔1999〕20号文件规定,用以解决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及“以粮代赈”扶贫等地区人口口粮的销售数量。  (4)应收回贷款:在能分清该笔销售(调出)粮油在购进(调入)时的价款和收购(合理)费用的,第6栏“购进价款”和第7栏“合理费用”按该笔粮油实际占用贷款数额登记。如难以确定购进(调入)时的价款和合理费用的,第6栏“购进价款”按总行有关规定计算登记;第7栏“合理费用”按原粮收购(或调入)时实际发放收购(调销)费用确定登记,也可按视同库存值中合理费用总额占粮油商品库存数量的比例分摊。  (5)第8栏“专项补贴应收贷款”:登记中央储备、地方储备粮油的轮库、移库、调销、出口或经批准处理其陈化粮时,发生的因降价销售形成的价差且有专项补贴来源所占用的贷款额,以及登记军粮销售和商品库存粮经政府批准出口或削价销售给予的价差补贴,同时登记《台账八》“视同库存值”的第18或20栏;第9栏“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登记经批准处理企业商品库存中的陈化粮时,形成的价差损失(包括风险基金补贴部分和没有补贴的部分)所占用的贷款数额,并同额登记《台账七》第9栏,结记第11栏。同时调整登记《台账八》,即用“-”号登记第3~6栏有关栏次,用“+”号登记第11栏;第10栏“退耕及以粮代赈占用贷款”登记第4栏粮食销售数量实际占用的贷款数额,同时登记《台账八》“视同库存值”的第18或20栏。  (6)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按企业实际销售粮油价款登记。当企业收到预收货款,粮油未出库时,暂不做销售收入,待实现销售后,做销售收入。顺价销售按总行关于顺价销售作价原则及有关规定销售的粮油价款登记。  (7)销售品种:按企业实际销售粮油的品种分别登记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各品种销售“数量”合计要与第2栏“销售数量合计”相等,各品种“销售收入”合计要与第11栏“销售收入合计”相等。  (8)结算方式:按企业销售粮油的不同结算方式逐笔登记。一般情况下,“结算方式”各栏合计数应与第11栏“销售收入合计”或“销售品种”栏中“销售收入”各栏的合计数相等。在非“现款”结算方式下,要同时登记《台账八》的“视同库存值”栏的“结算资金”第18栏或第20栏,货款回笼后冲减上述相应的栏目。  (9)财务挂账:登记企业在销售环节发生的降价亏本等占用的贷款额(不包括本台账第8、10栏发生的价差损失占用贷款)。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的第3~10栏的相关栏,用“+”号登记第11栏和《台账七》第2栏和第9栏。  (10)应收专项利息。登记“专项补贴应收贷款”中军粮销售和经政府批准出口或削价销售商品库存粮实际占用贷款、“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中企业经批准处理商品库存陈化粮实际占用贷款和“退耕及以粮代赈占用贷款”中按总行收贷收息规定应分摊未收回的贷款利息。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在农发行开户的粮食购销企业,都必须设置《台账三》,根据粮油调销情况等进行逐笔序时登记。实行“统贷统还”贷款方式的县(市)粮油购销公司,其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必须设置《台账三》,按要求逐笔序时登记。对县(市)粮油购销公司设置的《台账三》,可根据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的明细台账定期汇总登记。  3.登记依据。  《台账三》登记的主要依据是《粮油出(入)库报告单》和企业粮油销售有关单证(如发票)等。  4.年初结转。  年初时只结转第8、9、10栏上年末未收回的余额数。第8、9、10栏结转时,应与《台账四》的第15、16、17栏轧差后结转。  (四)《收贷收息台账》(《台账四》)。  《台账四》(样式见:附表4)是反映粮油购销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和回笼销售货款归行及归行货款去向、收贷收息情况和专项补贴及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收回及其他来源收贷情况的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粮油企业销售货款回笼、回笼销售货款归行、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收息等情况,并依据有关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按粮油企业回笼销售货款的实际发生时间和专项补贴、陈化粮价差补贴占用贷款实际到账和实际收回的时间逐笔序时登记,每旬小计、月末合计。  (2)摘要:登记回笼销售货款及归行、收贷收息、专项补贴收回、陈化粮价差补贴收回等简要内容。  (3)应从销货款中收回当期利息:指粮油购销企业各项贷款扣除有财政补贴利息的贷款后,剩余部分的当期应付利息的总额。  (4)回笼销售货款:按粮油购销企业实际回笼销售货款的数额登记(包括本月回笼的前期销售货款和本月销售并回笼的货款)。  (5)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按粮油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对应的销售数量在收购(调入、进口)时占用收购资金贷款(含收购及调入合理费用)数额登记。一般情况下,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与销售收入中应收贷款是对应关系,按《台账三》中“销售收入中应收回贷款额”确定,当本笔调销回笼货款中应收回贷款本金数额难以确定时,按总行收贷收息有关规定计算登记。  (6)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当期利息:指该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利息或按该笔销售量应分摊的当期利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①本笔销售量应分摊的当期利息=本笔实际销售量÷预计本月销售量×应从销货款中收回当期利息②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利息=本笔回笼销售货款÷预计本月回笼销售货款×应从销货款中收回当期利息(7)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按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存入基本存款账户的数额登记。  (8)归行销货款去向:  ①收回收购资金贷款:按从归行的回笼销售货款中实际收回的与“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对应的收购资金贷款数额登记,“收回收购资金贷款”的最高数额只能等于本台账第4栏“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的数额。从归行的回笼销售货款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收回贷款不记入本栏。  ②分割当期利息:按从本期归行的销售货款中实际分割的与“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当期利息”对应的利息数额登记。“分割当期利息”的最高数额只能等于本台账第5栏“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当期利息”的数额。  ③分割欠息:按从本期归行的销售货款中实际分割欠息的数额登记。  ④收回其他贷款:按从本期归行的销售货款中收回收购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数额登记。“收回财务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指收回《台账六》所列的1991年度前财务挂账、新增财务挂账和审计认定的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同时登记《台账六》。“收回挤占挪用贷款”指收回上述以外的粮食购销企业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同时登记《台账七》。“收回建仓及费用贷款”指收回不纳入库贷挂钩范围的建仓贷款和费用贷款。  ⑤企业财务资金:按从本期归行的销售货款总额减去上述收贷、分割利息(包括分割欠息)、收回其他贷款后的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用于企业合理费用开支的部分登记。其他资金来源用于企业财务资金的不登记此栏。  本台账第7、8、9、10、14栏“归行销货款去向”数字之和必须与第6栏“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数字相等。  (9)专项补贴应收贷款实际收回:登记政府有关部门拨补用于弥补国家专储粮、地储粮的轮库、移库、调销、出口和处理陈化粮时,因降价形成的价差损失占用贷款的实际收回数;以及军粮销售和商品库存粮经政府批准削价销售给予的差价补贴款的实际收回贷款数额(此栏与《台账三》的第8栏相对应)。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3~10栏的有关栏次和第18栏或第20栏。  (10)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实际收回:登记经批准处理商品库存中陈化粮时因降价形成的价差损失占用贷款的实际收回数额(此栏与《台账三》的第9栏相对应)。同时,登记《台账七》第10栏,同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11)退耕及以粮代赈实际收回贷款:登记为落实国务院国发〔1999〕20号文件规定,用以解决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及“以粮代赈”扶贫等地区人口口粮的销售数量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实际收回数额(此栏与《台账三》的第10栏相对应)。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3~10栏的有关栏次和第18栏或第20栏。  (12)其他来源收回贷款:按从企业销售货款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收回的贷款登记。“收回财务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指收回《台账六》所列的1991年度前财务挂账、新增财务挂账和审计认定的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收回挤占挪用贷款”指收回《台账七》所列的粮食购销企业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收回建仓及费用贷款”指收回的不纳入库贷挂钩范围的建仓贷款和费用贷款。“收回正常贷款”指从其他来源中收回正常的(有库存的)收购、调销或储备贷款。同时登记《台账六》2、3、6、8、9栏的相关栏,《台账七》第3、5、6、10、13栏的相关栏,用“-”号登记《台账八》第2~11栏的相关栏。  (13)挤占挪用贷款:登记收贷环节发生的贷款流失等造成的挤占挪用贷款数额。按第4栏“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减去第7栏“收回收购资金贷款”的差额登记。同时登记《台账七》第2栏和第12栏。并调整登记《台账八》,即用“-”号登记第3~10栏有关栏次,用“+”号登记第11栏。  (14)实际收回专项利息。登记“专项补贴应收贷款”中军粮销售和经政府批准出口或削价销售商品库存粮实际占用贷款、“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中企业经批准处理商品库存陈化粮实际占用贷款和“退耕及以粮代赈占用贷款”中按总行收贷收息规定应分摊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实际收回数额(此栏与《台账三》的第27栏相对应)。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台账四》按开立基本账户的粮食购销企业设置,根据企业回笼销售货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和专项补贴、陈化粮价差补贴实际到位和实际收回的情况等逐笔序时登记。要及时与《台账三》、“一基三专”账户和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有关销售收入、销售货款回笼等有关数据核对。  3.登记依据。  《台账四》登记的主要依据是《台账一》、《台账二》、《台账三》、《资金到账分割通知单》和企业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有关账簿。  4.年初结转。  《台账四》年初时不进行结转,各栏次内容为0.(五)《粮油库存台账》(《台账五》)。  《台账五》(样式见:附表5)是反映粮油收购、调销及储备贷款形成的粮油库存值及企业粮油库存数量增减变化情况的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企业粮油库存及陈化粮增减变动情况。  1.登记方法。  (1)期初库存:库存数量登记扣除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规定开展的粮油代购、代销、代储存和对农民“两代一储”等业务形成的粮油库存外的全部库存粮油。库存金额登记收购资金贷款形成的库存值(即与贷款挂钩的粮油直接库存值)。分别按上期末商品库存(包括正常周转库存、超储库存和其他库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的数量和金额,并分粮食品种和油脂进行登记(下同)。  (2)本期累计增加库存:按本期累计增加的商品库存、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和金额,分粮食品种和油脂进行登记。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贷款中的合理费用贷款是否计入中央储备粮油和地方储备粮油直接库存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期累计增加库存量=本期收购数量(《台账一》第3栏“收购数量”)+本期调入数量(《台账二》第3栏“调入(进口)数量)+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形成的粮油数量(扣除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规定开展的粮油代购、代销、代储存和对农民”两代一储“等业务形成的粮油,下同)。  本期累计增加库存值(金额)=本期收购价款(《台账一》第5栏“收购价款”)+本期调入商品价款(《台账二》第5栏“调入(进口)价款”)  (3)本期累计减少库存:按本期累计减少的商品库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的数量和金额,分粮食品种和油脂进行登记。  本期累计减少库存量=本期销售粮油数量(《台账三》第2栏“销售数量合计”,其中包括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形成的粮油销售数量)  本期累计减少库存值=本期销售应收回贷款额中购进价占用的部分(《台账三》第5栏“购进价”)  (4)期末库存:按商品库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本期末库存的数量和金额,分粮食品种和油脂进行登记。  期末库存=期初库存+本期累计增加库存-本期累计减少库存(5)处理陈化粮、本期累计认定陈化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库存中实际发生和处理陈化粮情况进行登记。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在农发行开户的粮食购销企业,都必须设置《台账五》,原则上根据粮食(按原粮分品种登记)和油脂实际库存每旬登记一次。实行“统贷统还”贷款方式的县(市)粮油购销公司,其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必须设置《台账五》。对县(市)粮油购销公司设置的《台账五》,可根据各分公司(子公司)或粮库(粮管所)等的明细台账定期汇总登记。  3.登记依据。  《台账五》依据《台账一》、《台账二》、《台账三》和开户企业有关库存明细账及陈化粮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填列。对粮油库存中的陈化粮认定和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年初结转。  年初“期初库存”结转上年末“期末库存”的全部栏次内容。  (六)《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台账》(《台账六》)。  《台账六》(样式见:附表6)是反映开户粮油购销企业消化处理经审计认定的日前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情况的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用来反映、监测和考核粮油购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消化处理经审计认定的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等情况。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逐笔登记企业发生消化处理挂账实际收回贷款的时间。每旬进行小计,月末合计。  (2)摘要:登记消化处理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资金来源等简要内容。  (3)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登记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包括政策性财务挂账,企业自补挂账和其他挂账)和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消化数额及余额,本栏数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将消化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①消化数额:登记消化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资金的数额。按实际收回数额逐笔登记。消化数额应与会计相应科目一致。  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登记每笔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消化资金中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资金的数额。  ②期末余额:登记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期末余额应与会计相应科目一致。  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登记1991粮食年度财务挂账中政策性财务挂账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4)新增财务挂账:指经清查落实了消化责任,并经中央财政核复后确定的由中央财政消化本息、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地方政府消化本金的新增财务挂账(不包括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占用的贷款)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中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京、津、沪、粤四省市口径与其他省、市、区的口径相同。登记日~日新增财务挂账的消化数额及余额。本栏数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应与会计账相应科目一致。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①消化数额:登记用于消化日~日新增财务挂账资金的数额。按实际收回数额逐笔登记。  ②期末余额:登记日~日的新增财务挂账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5)审计认定的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审计认定的日前由企业自行消化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包括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不包括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的消化数额及余额。应与会计账相应科目一致。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①消化数额:登记用于消化审计认定的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资金的数额。按实际收回数额逐笔登记。  其中附营业务占用:登记每笔消化资金中用于消化日前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数额。  ②期末余额:登记审计认定的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至本期末尚未消化的余额。  其中附营业务占用:登记日前附营业务占用贷款至本期尚未消化的数额。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台账六》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粮油购销企业设置,管户信贷员要据实逐笔序时登记。  3.登记依据。  《台账六》依据财政部及省政府认定的1991粮食年度前老挂账、审计部门认定的新增财务挂账数额、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依据经审计认定并落实分解到企业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以及结转到相应贷款科目的余额结转。按实际到账资金登记消化数。  4.年初结转。  《台账六》年初“上期结转”栏结转第4、5、7、10、11栏的上年末余额数。  (七)《粮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台账》(《台账七》)。  《台账七》(样式见:附表7)是反映开户粮油购销企业发生和收回挤占挪用收购贷款情况的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和考核粮油购销企业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按本期发生收回额或增加额的时间逐笔登记。每10天小计,月末合计。  (2)摘要:登记收回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新发生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原因等简要内容。  (3)审计认定外的日前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审计认定以外的日前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和期末余额。同时,将消化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其中附营业务占用:登记审计认定以外的日不合理占用贷款中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及本期末的余额。  (4)日后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日后财务挂账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变化情况。  ①财务挂账:登记企业在日以后由于亏损或财产损失挤占农发行贷款形成的财务挂账及处理商品粮中陈化粮发生价差时占用贷款形成的财务挂账。登记新发生财务挂账时用“+”号登记,消化时用“-”号登记。同时,相应登记《台账八》有关栏次。  发生额:登记日以后财务挂账的发生额。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3~10相关栏次,同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收回额:登记日以后财务挂账的收回额。同时,同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2、11栏。  期末余额:登记日以后财务挂账本期末的余额。  数据来源于《台账三》第9栏和第26栏。  ②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登记除财务挂账外的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的发生额、收回额及本期末的余额。  发生额:登记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的发生额。同时,用“-”号登记《台账八》第3~10相关栏次,同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11栏。  收回额:登记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的收回额。同时,同额用“-”号登记《台账八》第2、11栏。  期末余额:登记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本期末的余额。  数据来源于《台账一》第20栏、《台账二》第18栏、《台账四》第22栏。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台账七》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粮油购销企业设置,管户信贷员要据实逐笔序时登记。  3.登记依据。  《台账七》登记依据是审计部门对日前粮食购销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认定时确定的数额以外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部分,及开户农发行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应收账款、现金库存、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银行存款等明细账核查确定的数额。  4.年初结转。  《台账七》年初“上期结转”栏结转第4、7、8、11、14栏上年末余额数。  (八)《粮油贷款及视同库存台账》(《台账八》)  《台账八》(样式见:附表8)是反映农发行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发放、收回情况和粮油在购销调存过程中必要资金占用(即视同库存值)形态的台账。主要用于反映、监测农发行贷款及视同库存值的结构和增减变化等情况。  1.登记方法  (1)年、月、日:根据项目内容实际发生的时间逐笔序时登记,每旬进行小计、月末合计,按粮食、油脂分别登记。  (2)摘要:按贷款发放(用“+”号登记,下同)或收回(用“-”号登记,下同)和视同库存值增加(用“+”号登记,下同)或减少(用“-”号登记,下同)的简要内容进行逐笔序时登记。  (3)贷款额:根据贷款发放或收回数额及贷款性质按收购贷款、调销贷款、中央储备贷款、地方储备贷款和不合理占用贷款进行逐笔序时登记。发放给粮食购销企业的简易建仓贷款和费用贷款不纳入库贷挂钩范围,故不包括在“贷款额”中。其中:  ①收购贷款。登记在收购环节发放的收购贷款,要与《台账一》第2栏中反映的发放收购贷款的数据一致;对销售环节收回的收购贷款,要与《台账四》第7栏反映的收回收购贷款数据一致;对其他来源收回的收购贷款,要与《台账五》中反映的其他来源收回合理的收购贷款减少的直接库存值和本台账中反映的其他来源收回合理的收购贷款减少的视同库存值的合计数相一致。  ②调销贷款。登记在调入(含进口)环节发放的调销贷款,要与《台账二》第2栏反映的发放调销贷款的数据一致;对销售环节收回的调销贷款,要与《台账四》第7栏反映的收回调销贷款数据相一致;对其他来源收回的调销贷款,要与《台账五》中反映的其他来源收回合理的调销贷款减少的直接库存值和本台账中反映的其他来源收回合理的调销贷款减少的视同库存值的合计数相一致。  ③中央储备贷款。登记在收购或调销环节发放的中央储备贷款,要与《台账一》第2栏中反映的发放中央储备贷款和《台账二》第2栏反映的发放中央储备贷款的合计数一致;对销售(包括移库)环节收回的中央储备贷款,要与《台账四》第7栏反映的收回中央储备贷款数据一致;对其他来源收回的中央储备贷款,要与《台账五》中反映的其他来源收回合理的中央储备贷款减少的直接库存值和本台账中反映的其他来源收回合理的中央储备贷款减少的视同库存值合计数相一致。  ④地方储备贷款。登记在收购或调销环节发放的地方储备贷款,要与《台账一》第2栏中反映的发放地方储备贷款和《台账二》第2栏反映的发放地方储备贷款的合计数一致;对销售(包括移库)环节收回的地方储备贷款,要与《台账四》第7栏反映的收回地方储备贷款数据一致;对其他来源收回的地方储备贷款,要与《台账五》中反映的其他来源收回合理的地方储备贷款减少的直接库存值和本台账中反映的其他来源收回合理的地方储备贷款减少的视同库存值合计数相一致。  ⑤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发生或减少财务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其中:日前的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占用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要与《台账六》第2、3、6、8、9栏和《台账七》第2、3栏反映的数据相一致。其中:本月新发生的财务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按有关规定在月末统一进行贷款科目调整。  (4)视同库存值。根据贷款发放或收回引起的视同库存值增加或减少的数额进行逐笔序时登记。其中:  ①必要费用。发生增加额时,要与《台账一》第6栏和《台账二》第6栏登记的数据一致;发生减少额时,要与《台账四》第7、15、16、17栏中登记分摊的必要费用数据一致。如在其他来源收回贷款中收回的,要与本台账第2~10栏登记反映的视同库存值减少的数据一致。  ②货币资金。根据《台账一》第17栏反映的数据进行逐笔序时登记。  ③结算资金。根据《台账二》第17栏、《台账三》第5栏减第8、9、10栏后与《台账四》第7栏的差额(即销售未回笼货款中占用的贷款数)和《台账三》第8、10栏与《台账四》第15、17栏的差额的合计数进行登记。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只登记企业在粮油销售环节收到的承兑或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数额中属于应收贷款部分。销售粮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台账三》第24栏用“+”号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时,根据《台账四》第7栏用“-”号登记。  (5)上期结转。按期初贷款余额和视同库存值实际占用的贷款数进行结转登记。  2.设置与登记要求。  《台账八》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粮油购销企业设置,信贷员要据实逐笔序时登记。  3.登记依据。  《台账八》的登记依据是农发行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分户账、粮油企业应收账款、现金库存、银行存款等明细账中经核查确定的数额。  4.年初结转。  《台账八》年初按上年末贷款余额和视同库存值实际占用的贷款数进行结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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