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一次特殊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退休错过了15年还能退休吗

1年一次特殊有毒有害工种退休错过了2015年还能退休吗己45周岁了。_百度知道
1年一次特殊有毒有害工种退休错过了2015年还能退休吗己45周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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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只要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超过批退时间以后仍可以按特殊工种条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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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1 劳动人事部日颁布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对提前退休工种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法理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以上所说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级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2 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 (&2&)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3&)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6&)&2&寸照片一张。 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3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4 新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里面提到了特殊工种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5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 (其他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实行每两月集中审批一次,即:逢双月审批(各县、市、区逢双月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并从审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6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折算连续工龄、换算缴费年限的规定: (一)1995年底前,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3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1个半月的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6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3个月的缴费年限。 (二)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三)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的缴费年限。 7 根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
私营企业特殊工种的工人能提前退休吗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井下工作七年,未满九年,如何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签订为七年,井下工作七年,后来煤矿转制为私有,职工们全部被辞退,这种情况男55周岁能办理特殊工作退休吗?如何办理?&&&&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连续十年,工资单也有连续十年的营养费,到提前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由于单位填写工种错误,一直从事电焊工,写成钳工,导致现在无法办理提前退休,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确实是从事的电焊工的话,一、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劳动局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二、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公司要求其赔偿你因单位填写工种错误给你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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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一次特殊有毒有害工种退休错过了15年还能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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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符合条件,在2015年也可以办理,从批准的时间开始发放退休金
我2o14年没退了己经45周岁了2o15年还能退吗挺烦心的单位今年要改制不知道会是什么样?
改制和你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无关,只要你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就可以办理退休。特殊工种只要男到55以上,女到45周岁以上,哪年退休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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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今年一月按特殊岗位提前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请问一次性补贴有多少?如何领取。
今年十月就要退休了,我是上海人,属于特殊工种,听说退休时候可以领取一次性补贴,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吗,有的话补贴金额是多少呢?工厂叉车工由于经常在速冻仓库里工作,导致一进仓库风湿特别严重,工厂每天补贴五元,除了风湿特别严重导致瘫痪有保险外,其它导致的每天吃药都没有任何补贴,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补贴问题。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15年退休时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近一时期,乌鲁木齐市几家企业一些曾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且已于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上访,要求享受特殊工种补贴政策。为便于各部门和单位了解国家及自治区这方面的有关政策,我们就为什么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工种补贴,而1993年1月以后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享受了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编写了《关于特殊工种补贴问题的政策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向有关职工和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关于特殊工种补贴问题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
1992年底以前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是按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和《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发[1986]61号)计发养老金的(其中,61号文件企业是参照执行的)。104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其退休待遇为: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本人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发给。"61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时,在疆工作满10年以上,实际工龄满15-30年的,可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长短,在10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0-25%的退休补助。"目前,我区国有企业1992年底以前的退休人员,已按上述规定足额领取了养老金,不存在再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
再者,国有企业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凡连续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养老金计发比例都已达到了100%。符合61号文件关于"按本暂行规定发给的退休费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的政策规定,也不能再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二、为 什么日以后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可以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1993年以后,国家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新政发[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养老金实行了与过去完全不同的新的计发办法平稳过渡,107号文件规定,1993年1月至1997年底期间退体质人员,其养老金按新办法的计算低于老办法的,可按老办法计发;高于老办法的,可按新办法计发。其中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特殊工种补贴。其主要理由:一是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普遍低于老办法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发放标准更低(平均只有80%左右);其二,1993年1月以后的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1号文件规定的"按月加发10-25%的退休补助费"的政策;其三,国家从1993年起全面放开了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分配由企业根据经营效益情况自主决定。据1997年对部分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岗位工资并未兑现,有的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工资还较之以前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职工在艰苦危险岗位安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1993年以后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加发了少量的特殊工种补贴。这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三、不同时期的政策不能相互攀比。
政策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养老金计发标准等也一样,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政府制定每一项政策,都要先做大量的论证工作。尤其是工资和养老金待遇方面的政策,必须要从计发标准、范围、时限上严格进行界定。因此,我们既不能拿过去政策套现在的情况,也不能用现行的政策去追溯过去的事情。当然现行的一些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也需要做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107号文件从日起执行五年多了。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于统一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革、技术进步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不断变化,目前107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办法也需要进行完善,有的内容也需要重新修订。对于107号文件执行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但不同时期的政策不能相互攀比,在这一点是肯定的。我们相信,广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定会识大体、顾大局,理智地对待这些问题,认真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行事。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我不知道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给予定期补助。 &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 1.父、夫年满60周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婚育证明格式。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相比看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其实职工养老保险价格表。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 [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4号)和《关于按新政发[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5号)的规定,现就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发放办法(一)加发退休补助费的人员范围日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当时未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含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属这次复核调整加发退休补助费范围,即统一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日以后退休,已按新政发[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按照[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二)退休补助费的加发标准退休当时凡在新疆工作满10年以上(下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可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下同)25%的退休补助费(下同);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可加发2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可加发1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加发10%。退休当时计发比例已达到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的不再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加发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三)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办理程序对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花名册》(附表一)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或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发放册和新政办[1992]90号文件增资审批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四)加发退休补助费的执行时间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从日起执行。二、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办法(一)特殊工种范围名称的认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以原国家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委文件批准的本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为准。特殊工种年限以曾经所在工作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时间为准,依据本人档案或劳动合同确定,本人档案涂改的不予确认;本人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可由企业提供本人当时的工资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出勤表等原始资料,结合档案记载予以确认。(二)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在此次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范围。(三)对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作业,于日――日办理退休手续,且现已按新政发[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仍按[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四)日后,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按新政发[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按照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井下、高温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对在日后退休的,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不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五)对符合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登记表》附表二)、《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花名册》 (附表三)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六)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于日前批准退休的,从1998年1月补起;日后批准退休的,从退休的次月起补发。三、执行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工作,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政策性较强,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为稳妥做好这项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进行审查的办法,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报送。要先解决档案记载准确的,后解决档案记载不清的。各参保企业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逐人核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标准情况,逐年核实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填表造册后,应先向企业退休人员公示,经公示无误,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核。企业要将审核结果再次向退休人员公示。企业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公示结果证明,无异议后,加盖企业(一级法人企业)行政公章和纪检、工会及企业退管组织印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执行。 各参保企业要向广大退休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杜绝在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过程中随意篡改工种、增加特殊工种年限等现象。对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参保单位应抽调专门人员,把工作做细做实,把这一有利于广大退休人员的好事办好。
发布人:毕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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