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九六五年十二月的,保险交了二十五年,按二零一五年的新政策还需交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我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出生,那我二零一五年我虚岁是多少_百度知道
我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出生,那我二零一五年我虚岁是多少
2015年12月之前,你是28周岁,29虚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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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按虚岁算法,婴儿刚出生就为一岁,以后每年春节增长一岁。那么在二零一五年春节的时候(就是不久的二月啦~)你应该为30岁哦~PS:我也是十二月出生的人哦~先祝你生日快乐的说。。。望采纳
十二月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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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九一年开始交社保,二零一五年下岗,请问还须交多少年社保,可不可以不交,己经超过十五年了_百度知道
九一年开始交社保,二零一五年下岗,请问还须交多少年社保,可不可以不交,己经超过十五年了
就你而言可以不缴费了,法定退休年龄后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就可以了。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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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交够15年就可以不用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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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建hxe董事及O事及二零一五年第一次Rr股|大ǜ_(01202)_公告正文
建hxe董事及O事及二零一五年第一次Rr股|大ǜ
公告日期: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 下 如 对 本 通 函 任 何 内 容 或 应 采 取 的 行 动 有 任 何 疑 问,应 谘 询 阁 下 的 独 立 股
票 经 纪 或 其 他 注 册 证 券 商、银 行 经 理、律 师、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阁 下 如 已 售 出 或 转 让 名 下 之 成 都 普 天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部 股 份,应 立 即 将
本 通 函 及 随 附 之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及 回 条 送 交 买 主 或 承 让 人,或 送 交 经 手 买 卖 或
转 让 之 银 行、股 票 经 纪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转 交 买 主 或 承 让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通 函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通 函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仅 供 识 别
本 公 司 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四) 上 午 十 时 正 於 中 国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西 区 新 航 路 18号 本 公 司 的 会 议 厅 召 开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载 於 本 通 函 第 19页 至 第 21页。
随 附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使 用 的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该 表 格 亦 已 刊 登於 联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hkexnews.hk)及 本 公 司 网 站 ( .cn)。无 论 阁 下 是 否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务 请 (i)按 照 随 附 之 回 条 上 印 列 之 指 示 填 妥 回 条,并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五) 或 之 前 交 回 及 (ii)按 照 随 附 之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代理人委任表格,并於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 视
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 阁
下 仍 可 亲 自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 於 会 上 投 票。
建 议 选 举 董 事 及 监 事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 事 会 函 件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重 选 及u或 委 任 董 事 及 监 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选 举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选 举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推 荐 建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 录 一 ―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 录 二 ―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於 本 通 函 内,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以 下 词 汇 具 有 下 列 涵 义:
「 公 司 章 程」 指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 经 不 时 修 订、 改 动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补 充)
「 董 事 会」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 普 天 股 份」 指 中 国 普 天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为 普 天 集
团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东
「 本 公 司」 指 成 都 普 天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间 在 中 国 注
册 成 立 的 中 外 合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在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公 司 法」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订,并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并 不 时 作 修 改、补 充 或 修 订
「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指 本 公 司 将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四) 上 午 十 时 正 在 中 国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西
区 新 航 路 18号 本 公 司 的 会 议 厅 举 行 的 临 时 股
「 香 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确 定 本 通 函 所 载 若 干 资 料 之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 上 市 规 则」 指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经 不 时 修 改、补 充 或
「 普 天 集 团」 指 中 国 普 天 信 息 产 业 集 团 公 司 ( 前 称「 中 国 邮 电
工 业 总 公 司」)
「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经 不 时
修 改、补 充 或 修 订
「 股 东」 指 本 公 司 内 资 股 及 H股 的 登 记 持 有 人
「 联 交 所」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监 事」 指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 监 事 会」 指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函 件
执 行 董 事: 注 册 办 事 处:
张 晓 成 先 生 ( 董 事 长) 中 国
王 米 成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丛 惠 生 先 生 高 新 西 区
陈 若 潍 先 生 新 航 路 18号
杜 新 华 先 生 邮 编:611731
樊 旭 先 生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香 港 湾 仔
蔡 思 聪 先 生 皇 后 大 道 东 28号
李 元 鹏 先 生 金 钟 汇 中 心 18楼
肖 孝 州 先 生
敬 启 者:
建 议 选 举 董 事 及 监 事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阁 下 提 供 将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四) 上 午 十 时
正 举 行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提 呈 关 於 (i)选 举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ii)
选 举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及 (iii)厘 定 董 事 及 监 事 薪 酬 及 订 立 董 事 及 监 事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合 约 事 宜,使 阁 下 可 就 是 否 投 票 赞 成 或 反 对 将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提 呈 之 该 等 决 议 案 作 出 知 情 决 定。
* 仅 供 识 别
董 事 会 函 件
重 选 及u或 委 任 董 事 及 监 事
根 据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章 程,本 公 司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监 事 各 人 之 任 期 由 获 委 任 开
始,至 同 届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期 满 为 止。本 公 司 采 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 即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二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日) 为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及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之 开 始 日 期,任 期 为 三 年。故 此,所 有 现 任 董 事 及 监 事 须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告 退 并 重 选。
选 举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现 任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由 9名 董 事 组 成,包 括 6名 执 行 董 事 ( 即 张 晓 成 先 生 ( 董 事
长)、王米成先生 ( 副董事长)、丛惠生先生、陈若潍先生、杜新华先生及樊旭先生)
及 3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即 蔡 思 聪 先 生、李 元 鹏 先 生 及 肖 孝 州 先 生)。
根据公司章程第88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之 建 议 候 选 人 均 由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普 天 股 份 及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提 名。现 任 董 事 已 获 提 名 接 受 重 选 为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之 董 事 候 选 人 为
张 晓 成 先 生、王 米 成 先 生、樊 旭 先 生、蔡 思 聪 先 生 及 肖 孝 州 先 生。王 锋 先 生、韩
蜀 先 生 及 许 立 英 女 士 则 为 新 提 名 候 选 人,以 接 受 选 举 为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蔡 思 聪 先 生 出 任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9年,对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深 入 了 解。蔡 先 生 已
经 确 认 其 符 合 上 市 规 则 第 3.13条 的 独 立 性 指 引。董 事 会 认 为 蔡 思 聪 先 生 的 长 期
服务不会影响其作出独立的判断,并确信蔡思聪先生能继续向本公司提供独立、
客 观 及 有 建 设 性 的 意 见。董 事 会 相 信 蔡 思 聪 先 生 参 选 连 任 董 事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现 任 董 事 丛 惠 生 先 生、陈 若 潍 先 生、杜 新 华 先 生 及 李 元 鹏 先 生 将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日 退 任,且 不 寻 求 重 选 连 任。丛 惠 生 先 生、陈 若 潍 先 生、杜 新
华 先 生 及 李 元 鹏 先 生 已 分 别 确 认 彼 等 与 董 事 会 并 无 意 见 分 歧,亦 无 任 何 有 关 彼
等 退 任 的 事 项 需 提 请 股 东 留 意。
董 事 会 函 件
继 李 元 鹏 先 生 退 任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後,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及 审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之 数 目 将 跌 至 低 於 上 市 规 则 第 3.10(1)及 3.21条 规 定 之 最 低 数 目,本 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人数占董事会的比例亦将低於上市规则第3.10A条之规定,
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所需组成人数亦将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25
条 及附 录十四之守 则 条文 A.5.1条 之 规定。董 事 会将 会 遵 照上 市 规则 第 3.11、3.23
及3.27条,尽快物色适合人选,以填补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成 员、审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及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空 缺。
董 事 的 任 期 由 彼 等 获 委 任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三 年,故 此,待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批 准 委 任 董 事 事 宜 後,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的 任 期 将 由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日 起 计 三 年。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本 公 司 将 提 呈 个 别 决 议 案 以 选 举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并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酬 金 及 订 立 各 董 事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合
约 事 宜。
建 议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选 举 的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履 历 载 於 本
通 函 附 录 一。
选 举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现 任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由 3名 监 事 组 成,包 括 2名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 即 郑 志 利 先 生
及 熊 挺 先 生)及 1名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 即 戴 晓 怡 女 士)。
根 据 公 司 章 程,监 事 任 期 三 年,可 以 连 选 连 任。此 外,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第 106
条,监 事 会 成 员 由 2名 股 东 代 表 和 1名 本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组 成。股 东 代 表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和 罢 免,职 工 代 表 由 本 公 司 职 工 民 主 选 举 和 罢 免。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普 天 股 份 已 提 名 现 任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郑 志 利 先 生 和 熊 挺 先 生
为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之 监 事 候 选 人。另 一 名 监 事 戴 晓 怡 女 士 已 由 本 公 司 职 工 以 民 主
方式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选举产生,并已接受选举为第八届监事会成员。
董 事 会 函 件
监 事 的 任 期 由 彼 等 获 委 任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三 年,故 此,待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上批准委任监事事宜後,监事的任期将由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日起计三年。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本 公 司 将 提 呈 个 别 决 议 案 以 选 举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并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酬 金 及 订 立 各 监 事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合 约 事 宜。
建 议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选 举 的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候 选 人 及
由 职 工 以 民 主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的 监 事 履 历 载 於 本 通 函 附 录 二。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本 公 司 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四) 上 午 十 时 正 在 中 国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西 区 新 航 路 18号 本 公 司 的 会 议 厅 举 行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大 会 通
告 载 於 本 通 函 第 19页 至 第 21页。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将 向 股 东 提 呈 普 通 决
议 案,以 审 议 及 批 准 委 任 或 重 选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及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监 事,并 授
权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厘 定 本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成 员 之 薪 酬 及 分 别 订 立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合 约 事 宜。
随 附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使 用 的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该 表 格 亦 已 刊 登 於 联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hkexnews.hk)及 本 公 司 网 站 ( .cn)。无 论 阁 下 是 否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务 请 (i)按 照 随 附 之 回 条 上 印 列 之 指 示 填 妥 回 条,并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五) 或 之 前 交 回 及 (ii)按 照 随 附 之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上 印 列 之 指 示 填 妥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并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 视 情 况 而 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二 十 四 小 时 前 交 回。填 妥 及 交 回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後, 阁 下 仍 可 亲 身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 於 会 上 投 票。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39(4)条,除 主 席 以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做 出 决 定,容 许 纯 粹
有 关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决 议 案 以 举 手 方 式 表 决 外,股 东 於 股 东 大 会 所 作 的 任 何
表 决 均 须 以 投 票 方 式 进 行。在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後,本 公 司 将 按 上 市 规 则 第
13.39(5)条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宣 布 投 票 结 果。
董 事 会 函 件
於 投 票 表 决 时,每 名 亲 身 或 委 派 代 理 人 出 席 大 会 之 股 东 或 ( 如 为 公 司) 则 由
其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可 就 股 东 名 册 内 以 其 名 义 登 记 之 每 股 股 份 投 一 票。有 权 投 多 於
一 票 之 股 东 毋 须 使 用 其 所 有 投 票 权 或 以 相 同 方 式 使 用 其 所 有 投 票 权。
推 荐 建 议
董 事 会 认 为 将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提 呈 有 关 选 举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及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之 决 议 案,均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东 的 整 体 最 佳 利 益,故 建 议 全 体
股 东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投 票 赞 成 通 过 该 等 决 议 案。
列 位 股 东 台 照
承 董 事 会 命
成 都 普 天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附 录 一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将 接 受 重 选 或 委 任 之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载 列 如 下:
张 晓 成 先 生,58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执 行 董 事。张 先 生 拥 有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亦 为 一 名 高 级 经 济 师,现 任 普 天 股 份 副 总 裁、董 事 会 秘 书 及 本 公 司 党 委
书 记、第 七 届 董 事 会 执 行 董 事 和 董 事 长,并 兼 任 侯 马 普 天 通 信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普 天 高 新 科 技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杭 州 鸿 雁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普
天 新 能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等 职 务。张 先 生 曾 先 後 担 任 大 连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经 济
研 究 所 工 业 经 济 研 究 室 主 任,普 天 集 团 办 公 室 秘 书、总 经 理 秘 书、办 公 室 副 主
任、研 发 中 心 主 任、企 业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及 资 本 运 营 部 总 经 理,邮 电 部 西 安 微 波
设 备 厂 厂 长 助 理 及 副 厂 长,东 方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上 海 普 天 邮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本 公 司 第 二 届、第 五 届 及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及 第 三 届、第 四 届 监
事 会 主 席。张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加 入 本 公 司,彼 於 企 业 投 资 与 运 作 管 理 方
面 积 近 三 十 年 丰 富 经 验。
如 获 重 选 连 任,张 先 生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张 先 生 作 为 下 一 届 执 行 董 事 人 选 将 不 收 取 任 何 董 事 袍 金,而 是
由 普 天 股 份 依 据 彼 担 任 的 具 体 行 政 职 务,经 普 天 股 份 考 虑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内 部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考 评 後 厘 定 张 先 生 之 薪 酬。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张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张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张 先 生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张 先 生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张 先 生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附 录 一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王 米 成 先 生,49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执 行 董 事。王 先 生 拥 有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及 杭 州 大 学 文 学 学 士 学 位,现 任 杭 州 鸿 雁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副 董 事 长、总 经 理、党 委 书 记,本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执 行 董 事、副 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并 兼 任 普 天 智 能 照 明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法 人 代 表) 等 职 务。
自 一 九 八 八 年 八 月 起,王 先 生 曾 先 後 担 任 杭 州 鸿 雁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秘 书、
市 场 部 副 经 理、公 关 部 副 经 理、办 公 室 主 任 兼 市 场 部 经 理、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公 关 部 经 理、副 总 经 理 兼 塑 胶 事 业 部 经 理、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兼 塑 胶 事 业
部 经 理 等 职 务。王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加 入 本 公 司,彼 於 企 业 管 理 等 方 面 积
逾 二 十 年 丰 富 经 验。
如 获 重 选 连 任,王 先 生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王 先 生 作 为 下 一 届 执 行 董 事 人 选 将 不 收 取 任 何 董 事 袍 金,而 是
由 本 公 司 依 据 彼 担 任 的 具 体 行 政 职 务,经 考 虑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本 公 司 其 内 部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考 评 後 厘 定 王 先 生 之 薪 酬。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王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王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 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王 先 生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王 先 生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王 先 生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附 录 一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王 锋 先 生,54 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执 行 董 事。王 先 生 拥 有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之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和 澳 门 科 技 大 学 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王 先 生 现 任 普 天 股 份 企 业
发 展 部 总 经 理,并 兼 任 东 方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公
司 代 码:600776) 董 事、巨 龙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及 景 德 镇 普 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等 职 务。王 先 生 曾 先 後 担 任 贵 阳 普 天 通 信 机 械 厂 助 理 工 程 师、工
程师、技术科副科长、技术经营部主任、副总工程师、副厂长、厂长、党委书记,
贵 阳 普 天 万 向 物 流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党 委 书 记,普 天 集 团 改 制 办 公 室
常 务 副 主 任、改 制 办 公 室 主 任、企 业 发 展 本 部 总 经 理,普 天 首 信 通 信 设 备 厂 ( 集
团) 常 务 副 厂 长,党 委 副 书 记、纪 委 书 记,大 恒 新 纪 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普 天 物 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普 天 股 份 行 业 电 子 事 业
本 部 副 总 经 理,贵 阳 普 天 物 流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和 副 董 事 长 等 职 务。王 先
生 於 工 商 管 理 方 面 具 有 逾 二 十 年 丰 富 经 验。
如 获 委 任,王 先 生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王 先 生 作 为 下 一 届 执 行 董 事 人 选 将 不 收 取 任 何 董 事 袍 金,而 是 由 普
天 股 份 依 据 彼 担 任 的 具 体 行 政 职 务,经 普 天 股 份 考 虑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内 部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考 评 後 厘 定 王 先 生 之 薪 酬。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王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王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 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王 先 生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王 先 生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王 先 生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附 录 一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韩 蜀 先 生,52 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执 行 董 事。韩 先 生 拥 有 南 京 邮 电 学 院 之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和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之 工 学 硕 士 学 位。韩 先 生 现 任 普 天 股 份 事 业 一 部
总 经 理 并 兼 任 南 京 普 天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B股 上 市 公 司,代 号:
甯通信B)董事等职务。韩先生曾先後担任邮电部西安微波设备厂二车间技术员,
西 安 邮 电 通 信 设 备 厂 整 机 分 厂 工 程 师、总 工 办 副 主 任,西 安 普 天 通 信 设 备 厂 副
厂 长、厂 长、党 委 书 记,普 天 股 份 通 信 事 业 本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营 销 一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韩 先 生 於 通 信 资 讯 技 术 方 面 积 逾 二 十 年 丰 富 经 验。
如 获 委 任,韩 先 生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韩 先 生 作 为 下 一 届 执 行 董 事 人 选 将 不 收 取 任 何 董 事 袍 金,而 是 由 普
天 股 份 依 据 彼 担 任 的 具 体 行 政 职 务,经 普 天 股 份 考 虑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内 部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考 评 後 厘 定 韩 先 生 之 薪 酬。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韩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韩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 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韩 先 生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韩 先 生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韩 先 生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附 录 一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许 立 英 女 士,45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执 行 董 事。许 女 士 拥 有 杭 州 商 学 院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和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许 女 士 现 任 普 天 股 份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许 女 士 曾 先 後 担 任 杭 州 碱 泵 厂 财 务 部 成 本 会 计、总 账 会 计、财 务 科 副
科 长,东 方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费 用 会 计、总 账 会 计、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内 部 审 计 部 审 计 高 级 专 员、审 计 经 理、审 计 部 总 经 理 兼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华
胜 天 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经 理、会 计 部 经 理,坤 和 房 地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及 普 天 东 方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许 女 士 於 财 务 管 理、内 控 管 理 方 面 拥 有 丰 富 经 验。
如 获 委 任,许 女 士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许 女 士 作 为 下 一 届 执 行 董 事 人 选 将 不 收 取 任 何 董 事 袍 金,而 是 由 普
天 股 份 依 据 彼 担 任 的 具 体 行 政 职 务,经 普 天 股 份 考 虑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内 部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考 评 後 厘 定 许 女 士 之 薪 酬。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许 女 士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许 女 士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许 女 士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许 女 士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许 女 士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附 录 一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樊 旭 先 生,40 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执 行 董 事。樊 先 生 拥 有 清 华 大 学 工 学 双
学 士、法 学 学 士 学 位 及 工 学 硕 士 学 位。樊 先 生 现 任 本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执 行 董
事、副 总 经 理,普 天 法 尔 胜 光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樊 先 生 曾 先 後 担 任 普 天 集 团
企 业 改 制 办 公 室 产 业 协 调 专 员,普 天 股 份 资 本 运 营 部 投 资 管 理 主 管、企 业 发 展
部 高 级 投 资 管 理 主 管、投 融 资 发 展 部 股 权 投 融 资 经 理 等 职 务。樊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加 入 本 公 司,彼 在 投 资 和 融 资 管 理 方 面 拥 有 丰 富 经 验。
如 获 重 选 连 任,樊 先 生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樊 先 生 作 为 下 一 届 执 行 董 事 人 选 将 不 收 取 任 何 董 事 袍 金,而 是
由 本 公 司 依 据 彼 担 任 的 具 体 行 政 职 务,经 考 虑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本 公 司 其 内 部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考 评 後 厘 定 樊 先 生 之 薪 酬。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樊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樊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樊 先 生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樊 先 生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樊 先 生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附 录 一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蔡 思 聪 先 生,56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蔡 先 生 拥 有 威 尔 斯
大 学 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蒙 纳 士 大 学 之 商 业 法 律 硕 士 学 位。蔡 先 生 现 任 本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中 润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副 主 席。蔡 先 生
为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招 金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01818)、耀 莱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00970)、东 方
财 证 券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08001) 及 绿
叶 制 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02186) 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蔡 先 生 曾 担 任 涌 金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及 总 经 理,华 富 嘉 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及 营 业 董 事,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经 纪 业 务 部 销 售 董 事 等 职 务。蔡 先 生 亦 为 香 港 证 券 商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之 主 席、香 港 董 事 学 会 资 深 会 员、香 港 调 解 联 盟 证 券 小 组 主 任、香 港 注
册 财 务 策 划 师 协 会 委 员 会 委 员、英 国 财 务 会 计 师 公 会 资 深 会 员、法 则 合 规 师 协
会 之 资 深 会 员、汕 头 市 政 协 委 员、汕 头 市 海 外 联 谊 会 名 誉 会 长、 汕 头 市 海 外 交
流 会 名 誉 会 长、海 外 潮 人 企 业 家 协 会 常 务 会 董、陈 葆 心 学 校 荣 誉 校 长 及 九 龙 西
区 扶 轮 社 理 事。彼 为 本 公 司 第 五 届 及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蔡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加 入 本 公 司。蔡 先 生 於 证 券 业 及 商 业 管 理 方 面 拥 有 丰 富
如 获 重 选 连 任,蔡 先 生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蔡 先 生 在 其 服 务 合 约 项 下 提 供 服 务 的 报 酬 为 每 年 人 民 币 50,000
元 ( 税 前)。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蔡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蔡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 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蔡 先 生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蔡 先 生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蔡 先 生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附 录 一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肖 孝 州 先 生,61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肖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零
年 二 月 毕 业 於 西 南 交 通 大 学,获 工 学 士 学 位。肖 先 生 现 任 本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肖 先 生 曾 先 後 担 任 柳 州 机 车 车 辆 厂 生 产 科 副 科 长、科 长、扩
建 指 挥 部 生 产 准 备 科 科 长、客 车 生 产 处 处 长、副 总 工 程 师 兼 生 产 处 处 长、副 厂
长,中 国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工 业 总 公 司 经 营 销 售 部 高 级 工 程 师,中 国 南 车 集 团 公 司
市 场 部 部 长 兼 市 场 经 营 销 售 处 处 长、货 车 事 业 部 总 经 理、副 总 经 济 师 兼 新 力 搏
交 通 装 备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中 国 南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 兼 南 车 投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兼 南 车 投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书 记、总 裁 助 理 等 职 务。肖
先 生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加 入 本 公 司,彼 於 企 业 管 理、生 产 管 理、市 场 管 理 等 方
面 具 有 逾 四 十 年 经 验。
如 获 重 选 连 任,肖 先 生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肖 先 生 在 其 服 务 合 约 项 下 提 供 服 务 的 报 酬 为 每 年 人 民 币 50,000
元 ( 税 前)。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肖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肖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肖 先 生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肖 先 生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肖 先 生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附 录 二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将 接 受 重 选 之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候 选 人 及 由 职 工 以 民 主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之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履 历 详 情 载 列 如 下: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候 选 人
郑 志 利 先 生,55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监 事。郑 先 生 毕 业 於 中 央 党 校,拥 有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专 业。现 任 普 天 集 团 党 组 成 员、纪 检 组 组 长、总 法 律 顾 问,本 公
司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主 席,兼 任 普 天 东 方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郑 先 生 亦 兼
任 普 天 新 能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郑 先 生 曾 先 後 担 任 国 防 科 工 委 第 21试 验 基 地
警 卫 团 战 士、班 长,国 防 科 工 委 政 治 部 警 卫 干 事、秘 书,国 防 科 工 委 政 治 部 办
公 室 秘 书、正 团 职 干 事,国 家 经 贸 委 纪 检 组 监 察 局 办 公 室 正 处 级 监 察 员、副 主
任,国 务 院 国 资 委 纪 委 监 察 局 办 公 室 副 主 任、副 局 级 纪 律 检 查 员。郑 先 生 曾 兼
任 天 津 中 天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普 天 集 团 工 会 主 席,普 天 股 份 监 事、监 事 会
主 席 等 职 务。郑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加 入 本 公 司,彼 於 监 察 法 务 方 面 拥 有
丰 富 经 验。
如 获 重 选 连 任,郑 先 生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郑 先 生 作 为 下 一 届 监 事 人 选 将 不 收 取 任 何 监 事 袍 金,而 是 由 普
天 股 份 依 据 彼 担 任 的 具 体 行 政 职 务,经 普 天 股 份 考 虑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内 部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考 评 後 厘 定 郑 先 生 之 薪 酬。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郑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郑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附 录 二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郑 先 生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郑 先 生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郑 先 生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熊 挺 先 生,52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监 事。熊 先 生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现 任 本
公 司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监 事、党 委 副 书 记、纪 委 书 记 及 工 会 主 席。熊 先 生 曾 任 邮 电
部 成 都 电 缆 厂 团 委 书 记、分 厂 厂 长 及 办 公 室 主 任、本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供 应 公
司 经 理 及 第 五 届 和 第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熊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二 年 加 入 本 公 司,并 在
企 业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有 逾 十 年 丰 富 经 验。
如 获 重 选 连 任,熊 先 生 将 会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熊 先 生 在 任 期 内,将 不 在 本 公 司 领 取 固 定 工 资 作 为 监 事 报 酬。
但 由 於 熊 先 生 同 时 担 任 本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职 务,彼 所 获 得 的 报 酬 将 按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本 公 司 采 取 薪 酬 与 公 司 业 绩 及 其 工 作 表 现 挂 h 的 政 策,由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对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考 评 後 厘 定。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熊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熊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熊 先 生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熊 先 生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熊 先 生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由 职 工 以 民 主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之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戴 晓 怡 女 士,41岁,获 提 名 为 第 八 届 监 事。戴 女 士 毕 业 於 重 庆 邮 电 学 院,拥
有 电 信 系 光 纤 通 信 专 业 及 大 专 学 历,为 一 名 工 程 师,现 任 本 公 司 党 群 工 作 部 主
任、工 会 副 主 席。戴 女 士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九 月 加 入 本 公 司,曾 任 检 测 部 技 术 员、
附 录 二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候 选 人 履 历 详 情
助 工 及 工 程 师,党 群 工 作 部 副 主 任 及 第 六 届 和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监 事。戴 女 士 是 由
本 公 司 员 工 以 民 主 方 式 选 举 为 本 公 司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戴 女 士 已 由 本 公 司 职 工 以 民 主 方 式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选 举 产 生 并
将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为 期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约。根 据 服 务
合 约 条 款,戴 女 士 在 任 期 内,将 不 在 本 公 司 领 取 固 定 工 资 作 为 监 事 报 酬。但 由
於 戴 女 士 同 时 担 任 本 公 司 党 群 工 作 部 主 任 职 务,彼 所 获 得 的 报 酬 将 按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本 公 司 采 取 薪 酬 与 公 司 业 绩 及 其 工 作 表 现 挂 h 的 政 策,由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本 公 司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考 评 後 厘 定。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戴 女 士 於 过 往 三 年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团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亦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此 外,戴 女 士 与 本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亦 概 无 任 何 关 系,亦 无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 关 股 份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或
被 视 为 拥 有 任 何 权 益 ( 定 义 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戴 女 士 已 确 认 并 无 其 他 与 戴 女 士 有 关 之 事 宜 需 要 股 东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戴 女 士 的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兹 通 告 成 都 普 天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将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四) 上 午 十 时 正,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 中 国」)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西 区 新
航 路 18号 本 公 司 的 会 议 厅 举 行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藉 以 考 虑 及 批 准 以 下 决 议 案:
普 通 决 议 案
1. 审 议 及 批 准 下 列 候 选 人 为 本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之 董 事,任 期 由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日 期 起 计,为 期 三 年:
(a) 重 选 张 晓 成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b) 重 选 王 米 成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c) 委 任 王 锋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d) 委 任 韩 蜀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e) 委 任 许 立 英 女 士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f) 重 选 樊 旭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g) 重 选 蔡 思 聪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及
(h) 重 选 肖 孝 州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仅 供 识 别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2. 审 议 及 批 准 下 列 候 选 人 为 本 公 司 第 八 届 监 事 会 之 监 事,任 期 由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日 期 起 计,为 期 三 年:
(a) 重 选 郑 志 利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监 事;及
(b) 重 选 熊 挺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监 事。
3. 授 权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厘 定 本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成 员 之 薪 酬 及 订
立 各 董 事 及 监 事 相 关 服 务 合 约 事 宜。
承 董 事 会 命
成 都 普 天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成 都,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截 至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张晓成先生 ( 董事长)、王米成先生 ( 副董事长)、丛惠生先生、
陈 若 潍 先 生、杜 新 华 先 生 及 樊 旭 先 生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蔡 思 聪 先 生、李 元 鹏 先 生 及 肖 孝 州 先 生
1.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二)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四)止 ( 包 括 首 尾 两 天),
本 公 司 将 暂 停 办 理 股 东 登 记 手 续,在 该 期 间 将 暂 停 办 理 任 何 股 份 转 让 登 记 手 续。为 符 合 资
格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所 有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有 关 股 票 须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 递 交 本 公 司 H股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香 港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楼 室 ( 就 H股 持 有 人 而 言)或 本
公 司 之 注 册 办 事 处 中 国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西 区 新 航 路 18号 ( 邮 编:611731) ( 就 内 资 股 股 东 而
2.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四) 已 登 记 在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上 的 本 公 司 股 东,均 可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於 该 会 议 ( 或 其 任 何 续 会)上 投 票。
3. 每 一 位 有 权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有 表 决 权 的 本 公 司 股 东 有 权 委 任 一 位 或 多 位 股 东
代 理 人 出 席,并 在 投 票 表 决 时 代 其 投 票,受 委 任 的 代 理 人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倘 本 公 司 股
东 委 任 超 过 一 位 股 东 代 理 人 出 席 大 会 时,须 对 每 一 位 代 理 人 分 别 进 行 书 面 委 任,而 每 一 位
股 东 代 理 人 仅 能 根 据 其 所 取 得 的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上 注 明 之 授 权 股 份 数 目 行 使 表 决 权,股 东
代 理 人 行 使 表 决 权 限 於 投 票 表 决。欲 委 任 一 名 或 以 上 代 理 人 的 股 东 应 先 阅 读 随 附 的 通 函。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4. 如 委 派 代 理 人 代 表 股 东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该 受 委 代 理 人 须 出 示 其 身 份 证 及 注 明 签
发 日 期 的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已 正 式 签 署 的 授 权 文 据。如 法 人 股 东 的 法 人 代 表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该 法 人 代 表 必 须 出 示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及 证 明 其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的
有 效 文 件。如 法 人 股 东 委 派 公 司 代 表 以 外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该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出 示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加 盖 公 司 股 东 的 正 式 印 章 或 其 他 由 其 法 人 代 表
正 式 签 署 的 授 权 文 据。
5. 如 果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由 委 托 人 授 权 他 人 签 署,则 授 权 签 署 的 委 托 书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的 副
本 应 当 经 由 公 证 律 师 证 明。就 H股 持 有 人 而 言,该 等 授 权 签 署 的 委 托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的
副 本 及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必 须 於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举 行 或 指 定 投 票 表 决 时 间 前 24小 时 送
达 本 公 司 H股 过 户 登 记 处,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M楼 香 港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就 内 资 股 持 有 人 而 言,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须 送 达 本 公 司 之 注 册 办 事 处,地 址 为 中
国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西 区 新 航 路 18号 ( 邮 编:611731),方 为 有 效。
6. 本 公 司 股 东 欲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可 透 过 亲 身、邮 递、电 报 或 传 真 等 方 法 於 二 零
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 星期五)或之前把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条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
回 条 之 填 报 及 交 回,并 不 影 响 股 东 出 席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权 力。
7.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预 期 为 半 天,出 席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及 代 理 人 须 自 行 安 排 往 返 及 住 宿 费,
有 关 费 用 由 彼 等 自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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