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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农业银行产品说明会产说会策划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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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热线:
济南泰康人寿分公司
网站客服热线:
(周一至周五 08:30-17:30)
重疾病险指南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
身故残疾,双重保障
保险期限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照所列比列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页为张辉个人网站(网页),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张辉对本网站(网页)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负全责。相关内容如有异议,最终请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泰康人寿保险贵阳分公司第一营业部陈兴芬的个人保险理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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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贵阳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网站客服热线:
(周一至周五 08:30-17:30)
重疾病险指南
泰康乐鸿两全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保险公司约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交费期结束且保单生效满 3
年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年满 100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特别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特别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附表中身故时的保单年度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倍数,并扣除已经给付的特别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页为陈兴芬个人网站(网页),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陈兴芬对本网站(网页)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负全责。相关内容如有异议,最终请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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