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查询有限公司骗人国家抓不抓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家骗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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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日,投保人为其妻子李新愿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通许营销部入了“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和“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两种保险,基本保额分别是19万元,保费每年共计6080元,入保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了当年的保费。当时保险公司承诺,如被保险人身故,将得到19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且每年还可以得到红利分红。& & & & 日,投保人妻子李新愿不幸因病死亡,投保人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随后投保人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当时也派人对李新愿死亡的情况作了调查。然而事情发生已近5个月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不予给付。更可恨的是,太平人寿为了逃避理赔,竟向开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假案,说投保人保险诈骗,而公安机关竟为此积极的审查了2个多月。这样,投保人就搞不懂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金未赔付,投保人何来的保险诈骗?究竟经侦支队是否得了太平人寿的好处就不得而知了。投保人在饱受失亲之痛的同时,对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产生了困惑:人民警察究竟是在保护谁?怎么会去竭力保护太平人寿这样的的一家骗子公司?& & & & 据我所知,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开郑重承诺,把“客户利益最大化”作为处理重大医疗保险理赔的首要原则,现在该赔的不赔,到底实现谁的利益最大化?是公司?还是客户?“用心经营,诚信服务”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为拉客户、收保费是用心经营了,但客户出险后要求理赔时却推拖了,诚信何在?& & & & 广大网友评一评:这样一个拉客户收保费时当孙子,出险理赔时当大爷的保险公司,谁还能投?谁还敢投?
RE: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家骗子公司
Re: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家骗子公司
RE: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家骗子公司
太平人寿应该对此案件进行调查,给投保人一个交代,挽回公司形象。保险公司就是保障人的生命,不赔付要给投保人一个交待,不赔付的理由。如果一直拖下去对客户和公司都受到影响。建议太平人寿当作一项事情去做,给客户一个答复!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确实是一家骗子公司
& & 我于日,在江苏盐城阜宁县城西邮政储蓄所购买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三万元。日到期我就去邮政银行和阜宁分公司办理手续,可我到24日才将款打到我的账户.并且我只拿了五年期的利息和本金(保单号为:)。请问:
& & 1、4月13日到4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何没有?
& & 2、只支付了五年期的银行利息,当时说有分红,分红的款项哪里去了?
盐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一家骗子公司
引用:原帖由 琪22 于
15:54 发表
& & 我于日,在江苏盐城阜宁县城西邮政储蓄所购买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三万元。日到期我就去邮政银行和阜宁分公司办理手续,可我到24日才将款打到我的账户.并且我只拿了五年期的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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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黑了 就一骗子_百度知道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黑了 就一骗子
那你不是赚了一大笔保险费啊,一帮骗子,是份入保的到5月18我妈妈肚子通的难受到医院检查发现是胆总管结石,没想到5月份就大病一场、左肝外叶切除术,到60岁不能拿到一大笔钱,还叫我们最好不要求赔付,现在赔付了。共计医药费用是3万多元,不能赔付,我妈妈说考虑一下,后到到房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要求赔付。 那可是我父母的血汗钱、左肝外叶结石和胆囊发炎、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取石术,最后我妈妈在日办理入保手续! 当时买这个保险的时候,他们总是找一大堆理由推脱,还是我一个亲戚推荐的说这个保险怎么怎么的好,投了的保险就这样,强烈建议大家不要去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到现在身上插的管子都没有拔掉,他们像搞传销的一样,后住院做手术,他们说这个不算大病是小病,和搞传销没有什么区别。再次强烈建议大家不把自己血汗钱就这样给了这个没良心房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是不是等我妈妈病的不行了 那才算大病啊 那要有人没有活到60岁就死了,手术一共做了四个分别是,一天打几个电话说要我妈妈入保,要他们赔付、和T管引流术,不知道他妈的保险公司说的是什么话妈妈投保的是36种大疾病保险
在我妈妈刚刚住院的时候
我就怕他们不赔付 我当时就打一个电话冒充是一个想投保险的人、和T管引流术能不能报销,说了
胆总管切开取石术、胆囊切除术,那个姓魏的经理说可以报,还叫我可以马上去保险公司办理入保手续,不知道魏经理是个大忽悠还是保险公司门槛太低连这样的垃圾都可以请来做经理、左肝外叶切除术
提问者采纳
非常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根据合同条款约定,你可以看一下保险合同里面的36种大病是什么情况才能赔付的。但是如果你妈妈当初在投保的时候有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 一般重大疾病保险的话,如果是这样的话。但是我觉得你所说的那个支公司人说现在最好不要理赔,这样才能保证60岁可以拿到一大笔钱,而是像你详细解释! 从你说的可以看出你妈妈应该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只要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就应该理赔,确实都不包括这样的情况(因为这不属于重大疾病承保范围,不管以后拿的保险金是多是少,我想你应该不会那么生气的,按照合同办事肯定没有错,这个我觉得说这个话的人是不专业的。我想如果当时公司人员不这么说,对吧您好,那么你妈妈这次住院确实不能理赔,那么你妈妈这次住院是可以报销的(按比例报销);反之就无法理赔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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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妈妈的问题有没有在36种重大疾病里面!,在合同里面都有,如果医生说有,重大疾病是有范围的,那就再找保险公司!。如果没有,不是谁说了算,那就算了,符合就理赔,不符合就不理赔,是合同说了算别想太多,拿着你的保单去让医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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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2条回答
看看你的情况是不是保险责任的那三十六种大病,而不是保险公司,那就是业务员忽悠你。如果是三十六种大病的一种不赔,你可以到保监会投诉或许起诉它,如果不是
我也买了太平的,这种重大疾病条款上应该还有90天观察期,就是买保险后90天内如果出现保险责任还可以不赔的,你妈妈2月份买,5月份就出事,你再看看有没过这个期。还有就看后面重大疾病有没有你妈妈这种,如果没有,那还真的赔不了。现在保险行业有问题,主要还是跟营销员的素质有很大关系,不过我们买的时候看清楚条款,10天内退是全额退的。至于你说的补充问题,那个业务员确实有问题,那有出事故之后买保险还能报的,那保险公司不是都得破产,肯定是买保险后出事才能赔的。
这个好像不属于重疾理赔范围,买保险要以条款为准,看清楚再买,我近期也准备买太平的保险,觉得还不错,关键条款要看清楚
朋友您好,很抱歉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您的心情我们很理解,但是我想说一句中国太平不是一家搞传销的公司,也不是一家骗人的公司。请问你是否有认真的看清楚您的合同保单?35种重大疾病也在合同里写的清清楚楚,如果没有的话就不包括。不知道你买了是康颐金生还是什么产品。是没错得病了都是很难受的,不管大病还是小病,但是您也要理性的,不要动不动就说我们是骗人的对吗?我想您的母亲也不愿你这样,不知道您母亲当时买了意外险了没有。如果有的话医疗费是可以报销的。
太平人寿大病保险赔付的是35种而不是36种,其他的是生命关爱。你妈妈的疾病属于住院医疗范畴的,那如果你没有买住院医疗,就不会得到理赔,很多人在投保了保险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就会忘记自己买的什么保险,但是在记忆当中只记得是购买了保险,保险一定是买什么赔什么,当初的保障不全那理赔的也就不全,只要符合理赔的范畴一定是会理赔的。
首先祝福楼主的母亲早日康复。其次是保险的赔付问题。这个在合同上是写明的,你可以拿着合同多方了解一下最后。这个保险你母亲还记得当时推销员怎么说的吗?如果是骗了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过这种方法也是两伤,只是一个手段,可以用这个和具体人员去交涉
朋友,你妈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胆总管结石是结石已进入胆总管,或在胆总管内形成后已发生嵌顿和阻塞。你可以参考一下合同书太平的35种重大疾病没有包含这一种。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三是不易治愈 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性的。你妈如果买了疾病住院医疗,可以按比例报销医药费住院费。
你好,朋友,冷静!气大伤身!我想不是是保险公司在骗你,有可能是你的保险代理人没有说清楚保险条款或者是你的母亲没有理解保险条款。不过没关心,你现在仔细查看一下保险合同看看你母亲的疾病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是的话保险公司是一定要赔的。记着,下次再买保险一定要搭配附加住院医疗或住院补贴或意外住院医疗啊!祝你母亲早日康复!
你好,我理解你为何这么生气,但前提要弄明白你妈妈当初投的36种大疾病保险里边有没有你妈妈现时出现的病症,如果没有那肯定不能理赔的,如果当初有附加投保住院医疗和手术医疗的话就有得报销,但一切都以保险合同里边的注明的条款为大前提。最后祝你妈妈早日得到康复!
您好,母亲生病心情不好可以理解。不过不同的险种只针对不同的范围,重疾险只是合同里规定的疾病,范围以外的是不理赔的。不是一份保险是万能的,理赔所有疾病。况且大病医疗保险都是有观察期的,建议你好好看看保单保障责任那一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您好,母亲生病心情不好可以理解。不过不同的险种只针对不同的范围,重疾险只是合同里规定的疾病,范围以外的是不理赔的。不是一份保险是万能的,理赔所有疾病。如您购买的是住院医疗险是可以理赔的。就像我们买冰箱不能用它洗衣服一样,功能不同。
如果你去做保险就等于是去做传销。
一看就知道你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貌似36种重大疾病不包括这些
你的遭遇真的很同情,但是你妈妈这些情况真不属于36种大病范畴,你当初应该入保后即使看保险责任里面36种大病涵盖那些方面,有10天的犹豫期可以全额退保~不知道你当初大病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了没有?
现在的保险很少骗人的,你买保险的时候没了解清楚,大病和小病不是一回事,还有住院医疗,各管各的,你做的保障不全面,再说大病是有观察期的,保险是个好东西,你的代理人太不专业了
嗯,理解你的心情况。保险条款业务员可能没和你们说清楚。在合同里面应该也会有列举大病的病种的,我们可以先翻出来看看,如果确实不在所列范围内,那确实是没法赔付的。
看看保单上的保险责任,大病里是否包括胆总管结石、左肝外叶结石和胆囊发炎,如果没有再看看附加里有没有住院费用,有的话也是可以报的
你好 不要生气 ,看看保险责任就知道了,看看是否在大病范围吗? 如果不是大病,附加住院医疗 也是可以报销的。祝您妈妈早日康复
可能没给你附加住院费用,如果不属于大病的话,那住院费用应该会赔的,仔细看看你的保险条款
朋友,息怒。投保是要看清条款的,如果这次手术的确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那也没有办法的。
他讲的没错,你只要附加了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就可以报销,但是有比例的。
了解之后,再找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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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您可以用智能手机扫描左侧的二维码,直接打开本网页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骗人的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骗人的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骗人的公司
实在是看不下去了,所以写了这篇文章。
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再被《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了,不要再把钱交给这样的黑心公司了。
我出生在一个小县城里——富平县。家境不怎么好。我母亲于05年2月28日为我父亲投保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长健医疗(A)70岁》及《长泰安康(B)》两项保险。每年交保金1054元,当年我父亲49岁,到现在为止给他们公司也贡献了五六千块了。
当时业务员说服我母亲为我父亲投保时说的是天花乱坠,说身故有四五万元赔款,意外身故有七万的赔款,重大疾病又有多少…… 我那单纯的母亲就被她这样给忽悠了,保险单拿到手的时候才发现身故只有2000元,原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眼里,一条人命就只值2000元,就算是按投保金额那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太能瞎掰了吧!早就听说做保险的都是人才,这人才也太过了吧?2000都能说成四五万,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是一万,我妈妈人老实,就被太平洋保险公司这样骗了,只是想着给我父亲买个意外,买个平安,给家人也买个保障,可是几年的投资换来的是什么?
本来就不平等的保险条约遇到投保人重病及伤残时就原形毕露。
日,我父亲被诊断的脑梗死,就是我们俗称的脑中风。那天医院下发了《病情危重通知书》,治疗一段时间后医生已经确定治不好了,让带回家(准备办后事),天见尤怜,父亲竟奇迹般的活了下来,只是脑梗死的症状仍在,现在2009年9月,父亲的右手和右腿还是不能自由活动,生活无法自理,右手一点都不会动,右腿就跟一根木头一样,左腿拖着右腿勉强能走,一步能走五厘米……
就这样一个到了晚年得了脑中风,导致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把病情证明开了一堆拿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保金,就这样还不符合他们公司的条款约定。
保险条款:十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五) 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导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我父亲完全满足他们所定的条条框框
就这样还不给予赔偿,去太平洋保险公司去提办理的时候,还遇到一个投保人,一个手都没了,还不给赔,说是什么尺寸不够
这样的伤残还不够条件?那我想问,当初投保人投保的时候是想着残成怎么样才给赔偿?是不是一定要植物人,或是整天只能躺在床上,什么都不能做的人才给赔?这样的保险每年用那么多钱有用吗?这样的钱不都等于是打水漂了吗?
准备投保的朋友们,或许我的语言组织能力及表达能力不够强,但是活生生的例子就摆在我眼前,相对的保险,相对的病症,相对的伤残,但是却得不到相对的赔偿,这样的保险入了有什么用?这样的不平等条约这样黑心的保险公司,我诚心的劝大家,当保险员对我们说的天花乱坠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到底这份保险该不该入,该不该每年送那么多辛苦钱给那毫无一用的保险公司。
我今年23岁了,也没有投一份保险,这样的保险公司让人怎么相信?
大家要投保记得一定不要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确实实的一家骗子公司!!!!
愤怒!!!!
这件事不会就这么算了``虽然我们家上当了,被骗了,但是一定会追究到底```律师也说过,可以去打官司,而且会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们这样对投保人不负责的公司,相信大家总有看清你们的真面目的时候
希望看到这篇贴子的朋友,帮忙转一下,让更多的朋友知道这个黑心公司,让更多朋友不再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当,谢谢了。
如果打官司,法院会站在你们这边的,这点可以放心,保险法有规定
其实也不是保险公司骗人,是那个业务员的问题,他没跟你说明白就只会说怎么好。也有一定原因是你和家人都不了解保险。
其实有的保险是理财的,也是不错的,我只能说那个保险不适合你。
希望不要因为这件事对保险太过抵触,我觉得现在保险都比以前人性化了,有很多的理财保险都有豁免功能(入重疾豁免续交保费,意外或全残豁免续交保费)和双倍赔付。
其他回答 (19)
是你们没明白吗?使他们故意不说明白吧
非常理解你的遭遇、你的心情。
建议你通过法院起诉,解决问题。应该没什么悬念的!
祝你一切顺利!
这种业务员太没素质! 我们上的就去平安!那好!要不你就拿你的保险合同去告他们去!
这个业务员太没素质了,
平安还好,还有客户回反,
法院肯定站你们这边的
是啊,保险不骗人,保险产品能在市场上销售是必须通过保监会批准的。真正骗人的是卖保险的人,如果卖保险的人太素质,就会忽悠你。但是所以保险公司都有一个电话回访的 你要问清楚了。。回访人是不会骗你的。
你好!保险没有骗不骗人之说,本身问题是业务员,保险骗人之说也是从这些业务员身上来的,他们本身公司的管理也有问题!
很同情你的遭遇
但是还是要强调一点
保险是不骗人的 骗你的可能是那家保险公司的业余员
另外打官司估计也赢不了
因为保险是有合同的
合同一看 一目了然
再次同情你的遭遇
我是别的保险公司寿险理赔,兄弟我给你支几个招,第一,去保监会投诉,业务员展业不规范导致诱导客户。第二,重新选择鉴定医院。第三,法律途径。只要你有时间去耗,保险公司最后肯定服输。呵呵
做为原太保从业人员我遗憾,你的心情我也完全能够体会,其实说保险公司“骗人”,但真正“骗”的从来都是业务员,有的业务员自身就不够专业甚至连条款都看不明白就去销售保险这样的业务员我想不单单只以太平洋有,这样的案例提醒所有保险公司都能重视自已的选“才”了。
保险是合同的一种,受着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制约,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是人,也许是业务员夸大甚至欺瞒了什么,但这不是保险的错。
另外,保险存在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数数少说也有个20多年了,这么多年来,受业务员误导而使客户损失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了,为什么买了保险以后不仔细看看保险合同到底是什么样的呢?保险是有犹豫期的,可以不受损失的无条件的退保的。这点都不知道吗?责任业务员要负,你个人不需要负责吗?告保险公司你是告不赢了,要告你就告那个没有职业操守的业务员,还要你有证据证明他如何如何欺骗了,法律是讲证据的。
日新的保险法的实施 大大提就了人民的利益
很同情您的遭遇,其实哪家公司都有骗子(不规范操作的业务员),那些自我标榜的公司甚至更多,这是保险行业的悲哀!
您的事情,我不建议用法律途径解决,不仅很麻烦,而且真正胜诉的希望也不是很大。
其实除了法律途径,还有好多方式方法更直接更经济有效。
这份单子追究的重点不要放在业务员上,因为你没有证据,即使有证据你又能怎么样?
也不是理赔人员的问题。
主要的问题在于保险责任不合理。
方法一定有的。
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
不会只有两千元,长泰B一份就有保额10000元,更何况还有长健A,你这么气愤,是因为你父亲的状况没有达到保单规定的理赔要求。打官司也不会有结果的。再说,保险买了4年多了,为什么不仔细看一下条款具体内容啊,条款就保险责任说得很清楚啊,像你这种情况,应该在发病后180天后到当地医院做个鉴定,只要鉴定符合保险条款规定,还怕得不到赔偿啊
把我写的看清了再回复``
你写的情况我看得很清楚了,你也可以让律师仔细的帮你看一下合同,就很明白了,不要一味指责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是按合同办事,公事公办。说业务员素质低有可能,太平洋是家大公司,要真是真像你说的那么黑,国家早让它关门了。
我很同情你,但是我本人也买了太保的这款长健A。我22岁保到44岁,每年交230元(20年)保10万的重大疾病。虽然保费到后面平安无事是不返的,但我认为不错了,像我这样每个月才1仟元左右的工薪人员。对于业务员的描述可能是当他时设计的不止是1054元的保费。这可能有出入。我觉得你时此要作的是多从人情的角度与保险公司交涉。你有打官司的钱不如花在你父亲的恢复上。
长健B我也买了,一年交347元(20交)保2万的保额到终身。重大疾病是1万。我都是22岁时买的,你可以作保费参考。
总体认为太保的产品还是很不错的。我当时也对比了好几家保险公司才作的决定。这两年我还加保了几款。当然还有人寿的。
这个只能说明是个别业务员的素质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业务员为了异己私利而不顾职业道德,这让我们感到很痛心,所以什么都不要只听别人说的,要自己去真正的了解,保险对于我们来说的确能够给我们带来很好的保障及收入,而且保险也分很多类型,你需要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评定什么样的保险才是最适合你的!对于你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建议你到司法部门将你的情况说明后获得一个专业的指导,希望你能通过这件事吃一堑长一智!
这位先生您好!我是太保的业务员,看了你的情况如果是真实的,那只能说明是业务员的问题了,如果保险公司是骗人的,保险也是有法律的,骗人的东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答案:肯定不会的。举个例子,如果你在医院看病遇到一个昏医,您是不是也要阻止别人去医院看病呢?我建议你在认真的核对一下您家所购买险种的保险责任,你要是不了解,可以请内行人员看下,实在不行,你就到当地的保监会,如果确实如您所说,那您就可以去通过法律途径去告保险公司。
这是一杠子打翻一船人,不负责任的业务员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说得更广些,任何一个行业都有不负责任的不守职业操守的人存在,而并非仅太平洋人寿一家.仅保险业这一行,所以这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而非一家仅有特质.所以请先把这事搞清楚.
2,不管买什么产品,只要是有订合同的,就要先把合同看清楚.不要说自己不专业所以没看合同,也不要说因为对方是你熟识的人所以很信任他,,这些都只是借口与推托.相信你在买房子时会去看合约上的明细,相信你在跟你的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你会去看你的福利待遇是如何制订,是否合同.同样,买保险时,为什么不了解得更深入一些?每家保险公司有24小时的服务热线随时欢迎有疑问的人对他们提出异议,同样,签收到保单的10天之内如想反悔,保险公司也只是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全额返还.但是你们打过电话咨询过了吗?
3,每一份保险都有它的责任范围,范围内的给予保障,范围外的只能说抱歉.
长泰B是终身的身故保障,它的特点是缴费低,可以迎合工薪阶层的人为家人而尽一点责任.它算是奉献型的保险,是用自己的生命做代价的爱.所以它不是健康险,只是人性化的在死亡为前提的基础上,做了重大疾病的提前给付功能.看清楚了,是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不是重大疾病“赔付”.这是有区别的,所有保险公司对'“提前给付”的概念标准都是一致的。就是被保险人身患合同列明的重疾之一且存活期在半年以内的,保险可以可以人性化的将身故金的一半(最多不超过10万元)先申请出来应急,剩下的等被保险人死亡以后再给付。所以它是死亡险,不是健康险。这点请明白。
另外一个产品:长健医疗(至70岁),它是属于重疾保险,它的责任也很简单:在合同生效或者复效超过观察期以后如果被保险得了保险公司规定的重疾之一,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来赔付,(你说只有2000,估计你只买了两份)如果你父亲得的是合同列明的重疾,那可以按照2000的5倍,也就是得到1万元的赔偿。但如果是因为合同规定外的疾病而死亡或者意外身故,总之,就是死掉了,只能得到基本的保险金,就是你自己说的2000元。这是针对重疾的定期消费险,它的特点是便宜,保障高。只是你的父亲买的时候就已经是49岁的大龄人群的相对的缴费会比较高。
这两种产品我自己都有购买,如果说公司在骗人,难道我自己还要骗我自己吗?我至于跟我的钱过不去吗?我在阐述这些时,不是想跟你争辩什么,而是从很公立的角度在分析你的问题。
上面已经说过了,树大有枯枝,任何一个行业都有那么一些人为了私利而放弃了行业道德,你要追究的并非是保险公司而是那些背德的人。保险公司的赔与不赔都是遵循保险条款里的规定而进行的。没道理天上的卫星上亿元的都赔了而不去理会你那几万元的保障。是吧?
问:长泰B你老爸买了几份?
您好,我是中国人寿的一名保险营销员,我非常同情您的遭遇,其实保险公司是不会骗人的,欺骗您的只是那名让您母亲买保险的营销员罢了,他没有遵守做为一名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您放心,现在新的&保险法&出来了,它更加注重了投保人的利益.总则第十六条规定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你好,所有办保险的客户必须要了解公司,清楚你自己处于的年龄,性别,收入,了解明白再办保险,因为人寿保险的所有产品都是以人的年龄,性别,和经济收入来合理适度投保的,重大疾病是健康险,养老和意外是人身险,有哪些需求就办哪些,签订很容易,必须看清条款不合法别投,要会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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