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强险和三者险出事后大修厂修车价格比保险公司核保理赔价格高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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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保险理赔的陷阱!如何尽早拿到理赔金?
保险理赔为什么那样难?如何尽早拿到理赔金
  让我们毫不避讳地、客观地看待所谓&理赔难&现状,说到底,就是消费者感觉保险理赔过程太麻烦。笔者认为如果有了良好的沟通,这一传闻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编者注:保险消费者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法定受益人等等,下面统一称为消费者)
  在消费者买保险时推销员说得千好万好,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想要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更多时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除了要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诸多细节条款外,还需要很多的手续和证明材料、单据等,弄得不好就会因为材料缺这少那的而影响理赔。所以,很多消费者认为这里面&水很深&。
  笔者认为造成目前的尴尬状况,原因有三:
  首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也就是说某个个别的消费者是否出险以及何时出险,都是不可预料的。对于这种很少遇到的理赔状况,普通客户不会、也不可能、更没必要了解太多的技术细节。
  其次,在早期不完善的保险市场上,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理赔服务上的不足甚至是官司纠纷。而之前的不良影响被遗留到了现在,这正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典型。
  第三,的确是有极少数的一部分客户对于保险理赔存在着一定的误区,甚至会有过高的期望,当实际的理赔情况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时,就会出现不满情绪,继而发布偏激的说法。
  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大家都知道,保险可分为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和自由买卖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中又包括人寿保险和广义的财产保险(如汽车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等)只要是有投入的保险就存在着理赔的问题,目前状况下,消费者对国家强制实行的保险理赔没有太多的疑问(在实际的商业保险理赔中,会存在着保险公司要求先行进行社会保险理赔的细节,比如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所以,我们后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商业保险上的理赔。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各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的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不仅对通知事项予以登记,而且初步审查保险单证,确认无误且有效后进行立案。
  对于保险事故的查勘,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详情,既可以派本公司的理赔人员,也可以聘请外面的勘察评估机构专家,甚至委托异地的相关单位进行查勘。
  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赔,理赔人员会审查其提供的索赔单证和资料,对不完整、不充分或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单证和资料,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公司经过对事实的调查与核实,依据保险合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承担责任的范围。对于符合的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数额。
  我们看看某人寿保险的理赔流程操作。
  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的理赔申请时,首先就要确认其身份是否见自己的客户,包括投保人、被保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随后要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同时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提醒保户提交相关的材料(如医疗费用证明,治疗方案材料,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证明,死亡证明和年龄证明等)保险公司立案,让调查员进行审核。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问的事故,会派专人进行调查。
  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计算出赔付金额。如有疑问仍可派人调查。作出核赔结论。最后保险公司通知保户领取赔款,并且结案归档。
  我们再看看某财产险公司针对车险的理赔操作流程,主要分为10个步骤:
  ●&案件受理:接报案专员提供24小时服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根据所处位置交相应调度查勘员。
  ●&查勘员现场查勘,并指导被保险人做好报警或事故处理。
  ●&定损员评估损失,定损环节是整个理赔环节中的咽喉环节。
  ●&立案及未决档案管理。
  ●&资料接收:指导保户填写一些相关的理赔资料,协助保户处理案件包括去交警部门调解。
  ●&理算员按条款计算理赔金额并制作理赔计算书。
  ●&核赔员复核核赔核批。(钱经)
&买保险不理赔就亏了?如何走出理赔误区的泥沼
  说到保险,就不得不提到&理赔&,因为多数老百姓的想法就是&买了保险,就必须要理赔&,否则等于买了个无用的商品,这种想法虽然比较片面,但也却集中反映了普通老百姓作为消费者在目前对于&保险&的认识,而正是这种认识也导致了理赔争议纠纷不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错觉在社会中蔓延,继而使得保险公司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分一降再降。
  对于&理赔难&从客观上讲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而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投保时又未完全讲清楚;从主观上讲,则是很多消费者并没有足够知识认真通读和读懂保险合同条款。如,人身保险合同都有具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即保险保障的范围到底是什么,以及&责任免除&即什么情况下不能得到理赔,而恰恰是这部分内容常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争议最大的内容。如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只涵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费用赔偿,如肢体、器官等各部位的损伤,而因疾病就医的费用则无法赔付。广电日生的保险专家称,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楚,这样才能避免索赔时的诸多纠纷,并表示许多消费者在人身保险索赔时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就会降低理赔&难度&,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并不是一件难事。
  及时报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都会有约定,当发生事故后,消费者应当在此后的规定时间内通过各类形式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如,不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对于电话、网络、书面等报案形式均予以认可,而且在报案的同时若有索赔的疑问,专业的客户服务人员会迅速作出反馈和解答,以使后期的正式索赔及理赔审核能更顺利快捷地处理。这个规定时间一般是10天内。另外,如果未及时通知,届时消费者将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选择认可或指定的医院就诊。消费者因身体疾患到医院接受治疗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保险公司对于就诊医院是否有约定呢?答案是肯定的。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医疗类保险合同中都约定被保险人应到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方能获得理赔。如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一方面,在此类医院接受治疗能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使消费者在接受身体疾患治疗减轻病痛时也能在心灵上有所慰藉,另一方面在医疗支出上也有比较好的规范管理,避免不必要损失。所以建议消费者选择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如果不清楚医院的等级,也可向欲就诊医院咨询了解。否则单单因为医院等级不符合约定而无法得到赔偿则是很不划算的。
  保存好索赔所需材料。在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中,均约定了索赔时应提供的材料。保障险种不同,需提供的资料也不尽相同,但大致思路是相同的,即要能有效证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如死亡索赔一般要求提供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医疗类索赔一般要求提供理赔申请书、门诊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清单、受益人身份证明、保险合同。上述资料都应在索赔时提供完整齐全,只有这样,保险公司理赔审核时就能更迅速地支付理赔金。
  注意索赔时限。人身保险中寿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而意外险和健康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消费者须牢记该时限,以使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以上的理赔注意事项,如果能了解并在实际索赔中掌握,那么消费者对于保险&理赔难&的错觉也会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之优质、快捷、周全的良好口碑,保险公司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分将会随之逐步提高。(第一财经日报)投保容易索赔难&保险理赔&六不赔&
  有人说:&投保容易索赔难。&但也有人在发生事故后说:&真好,多亏我当时买了那份保险。&产生如此截然不同看法,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有些人顺利得到了赔付的保险金,享受到了保险带来的好处,但有些人却没能顺利拿到赔偿金,因此对保险公司多少有些怨言。
  获得有效赔偿的几个要素
  参加保险的人都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重要的是,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时间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交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比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5万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3.5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1.5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不如实告知真相,不赔!
  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于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
  [案例回放1]
  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做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报道,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也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回放2]
  廖某于1999年5月投保太平洋&长健医疗A&20份,其中,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600元。今年7月,他向太平洋寿险桂林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某医院&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诊断证明,证明材料上显示廖某仅住院1天,病史为1周。该分公司理赔人员在多所医院仔细调查后,终于查出被保险人早在1997年7月已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肾中度萎缩&。至此,该分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给付款为由,拒赔10万元的保险金额。
  [记者点评]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无论是天皇巨星级的梅艳芳,还是普通人廖某,都要遵守这一规则。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香港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地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他人代签名,不赔!
  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也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案例回放]
  2000年10月,郑先生为远在国外工作的妻子马女士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因此,签保单之前,郑先生告诉代理人蒋某:&&我的妻子不在国内,无法在保单上签名。&蒋某说:&&没关系的,你帮她签字就可以了。&这样,郑先生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他的妻子签了名。
  2001年,郑先生的妻子马女士不幸病逝。伤痛之余,郑先生想到曾为妻子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却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郑先生代为签字的,而马女士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做出拒赔决定,这令郑先生万分震惊。事后,保险公司对误导客户的代理人蒋某做了严肃处分,但郑先生受到的经济损失却已无法弥补。
  [记者点评]
  郑先生是遗憾的,因为受到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而蒙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但法律又是无情的。他的遭遇再次提醒人们:&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亲自签名。保险合同一旦签付即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要请人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赔!
  由于没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最后遭拒的情况也比较多见。
  [案例回放]
  今年8月13日晚,山东的81名游客,在北京王府井附近一家叫香味香的餐厅吃饭后,陆续出现发烧、腹泻等症状。14日中午,已有21人被送到和平里医院治疗。后被认定是食物中毒。游客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行社转而试图向保险公司求偿,但遭拒绝。
  太平保险公司称,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就是意外险,即旅客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翻车事故等。&食物中毒&不在旅行社投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游客可与旅行社协商或打官司解决。
  [记者点评]
  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并不是&包险&,并不是&百险皆保&。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不能惧怕&霸王条款&之时,同样不能无理取闹。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是事前了解清楚自己(家人)所买的保险,可以承担哪些保险事故的责任。
  属免责条款的,不赔!
  与&不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情况类似的是,虽然有些保险事故看似属于保险责任,但却偏偏列在&除外责任&条款中,那么很可惜,保户也同样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案例回放]
  刘先生开着一辆北京吉普,快到家门口时撞倒了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钱。妻子住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就两个字:&不赔!
  [记者点评]
  由于第三者责任险种&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在免责条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倒属于&撞了也白撞&。不仅在车险中,寿险、家庭财产险及以其他责任保险中都有&免责条款&。不同险种在此条表述中会有一定差别,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注意是否有相应情况,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观察期内生病,不赔!
  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邬女士在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
  [记者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遵照合同精神,邬女士只能&哑巴吃黄连&,苦水往自己肚里咽。虽然邬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病情,但因为还没有过观察期,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生效,她的赔偿金也就没了希望。
  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赔!
  目前,企图以&杀妻&、&自杀&、&杀儿&等方式获得高额保险金的案例常见于报端,不少人为了获得保险金,不惜以牺牲自己或家人的生命来做赌注。殊不知,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在法律上更是获得不了任何支持,豪赌一把的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保险金拿不到,还要接受法律的严厉惩罚。
  [案例回放]
  日晚9时24分,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执行6136次航班的麦道A82型客机从北京飞往大连时,在大连机场东侧约20公里海面失事,机上112人遇难。同年12月7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调查组对&5&7&空难调查结论:&调查认定本次空难系张丕林纵火造成。据当时媒体报道,张丕林登机前购买了7份保险,如果按照正常赔偿张的家属可获得约140万元保险赔偿金。但日前法院驳回了张母金桂贞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7份保险中的部分)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诉求。这也意味着,张母从其他几家保险公司获赔也已几乎不可能。
  [记者点评]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未遂的,将丧失受益权。&张丕林作为投保人,故意造成了自己(被保险人)的死亡,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总而言之,对于保险理赔,保户要有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不要认为保险公司拒赔就是对保户利益的损害,或者是对保户的欺骗,重要的是自己签合同前要看清条款,发生事故后也要认清状况。当然,对于某些问题,双方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如果在理赔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来解决。(中国证券报)
投保越多赔得越多?
  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为了提高保障额度,我先后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费用保险,总保额高达数万元。前阵子我因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为1万余元,我以为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但是事实上两家公司合起来我总共获得1万余元的赔付。我投了两份保单,却得不到双重保障,岂不是很冤?
  读者张女士张女士的经历并非个案,经常有读者致电表示自己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同类的产品,但却无法获得双倍的理赔。为何有些保险产品可以在不同公司间&重复&申请理赔金,有些保险却只能在各家投保公司间&分摊&赔偿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费用型险种重复投保不划算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为费用型的险种,另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费用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别的保险公司、或是社保、或是单位报销,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事实上,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对于医疗费用型保险,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而津贴型医疗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需提供发票。无论你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赔付。比如你买的是100元/天的住院补贴附加保险,那么住院期间就是每天拿100元的补贴;如果在三家保险公司都买了100元/天的住院补贴保险,那么你住院后就一共可以得到300元/天的津贴。不论你治病花多少钱,也不管你已经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中报销了多少费用,只要发生手术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
  因此,保险专家建议,在进行医疗保险投保时,如果投保者想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两份或多份保,就必须弄明白,这些保险是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还是津贴型险种,如果是费用型医疗保险则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就可以了,假如是津贴型医疗保险投保多份也就无妨了。
  重疾险理赔不封顶除了津贴型保险可以在多家公司买多份外,重大疾病险理赔金额也是不封顶的。由于人的生命、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简单地用金钱衡量,只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论被保险人损失金额的多少。
  现在市场上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有提前给付或确诊初患保险合同列明的重疾险种即进行给付等几种情况。因而给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险适用上述人身险的给付原则,即使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也不按比例分摊。譬如,被保险人在两家寿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保额均为10万元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出险,最多可以领取两家保险公司共计20万元的给付金,而不需要医疗费用收据作凭证。这里也就不涉及到重复投保、额外获利的问题。
  各类寿险、年金保险、意外险等,也同样是考虑到人的生命无价,这些险种消费者都可以在多家公司投保,保险额度的限制主要是由各家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财务状况、已投保金额等自行加以限制。而在后期的理赔过程中,则没有互相限制的说法。
  财产险避免重复投保与人身险不同,由于财产险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价值来进行赔偿,所以重复投保并不明智。以车险为例,比如周女士为自己的爱车分别选择了A、B两家公司的车损险,两份保单的保额分别为10万元。在保险事故后,如果损失约为2万元,如果周女士选择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并不能分别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2万元的保险赔偿,而是由两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周女士1万元。但如果周女士在A公司获得2万元的赔偿,则B公司不再对周女士进行赔偿。
  除了车险之外,家财险也是如此。&保得越多,赔得越多&并不适合保障型保险,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保障,希望在保险中获利这种心态要不得。(上海金融报)
保险拒赔的九大类情况
  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两年内自杀等。
  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弄虚作假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拒赔。
  超过了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中国证券报)
车险不是都理赔&四种不理赔事故
  1、由于持续高温,夏天是自燃、爆胎最容易发生的季节。如果没有另外投保自燃损失险,车辆一些部位发生自燃很难得到理赔。另外,保险公司车损险的条款明确表示,车轮单独损坏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这意味着对于爆胎引起的轮胎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2、在不确定积水深度时,车主尽量不要驱车涉水,因为对于机动车辆在水中启动而导致的发动机损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3、夏季汽车遭到暴晒和雨淋的机会比较多,如果车辆原来有的划痕没有修复,划痕部位很容易出现锈蚀或底漆剥落的情况,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种原因导致的车表损失被认为是自然损坏,所以车身有划痕的,车主应尽早去修复。
  4、夏日里一些细小的习惯也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失。比如爱抽烟的男士,有时会把打火机随手放在风挡玻璃前的小台子上,在夏天高温照射下,打火机很容易爆炸。另外,在车内放置高压杀蚊药、摩丝等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中国汽车金融网)
车主频频&踩地雷&&揭开保险理赔的陷阱
  『案例』
  2007年11月的某日,朱某驾蒙Axxxxx号重卡沿G310线行至山西运城段时,因超车操作不当,与李某所驾驶的晋Mxxxxx号宝马轿车发生轻微碰擦,造成该车左后侧受损。经交警现场认定事故责任方之后,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宝马车进行查勘定损,确定的维修项目是后保险杠、后翼子板和补漆,定损金额为8500元。
  当车送到宝马车4S店进行维修时发现,除了保险公司确定的维修项目外,还有宝马车的两个后刹车油管因碰撞出现异常需要更换,所需费用23500元,与保险公司定损的8500元相差甚远,为此李某向朱某索要32000元的维修费,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导致交通事故无法处理完结,李某遂将朱某及朱某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因对受损车辆没有进行仔细查勘,致使维修项目定损不全,产生了修理项目和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不一致的结果,这便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业内人士解密』
  ■&陷阱一:维修项目避重就轻
  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站进行查勘定损时,如果车主对自己的车受损程度观察不仔细,保险公司定损员很有可能会少报一些维修项目,拉低赔偿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宝马轿车的两个后刹车油管出现异常,就没有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上,因而产生了保险公司以修理项目、维修费用不一致而拒绝赔偿的麻烦。所以,车主在保险公司定损之前,要仔细检查一下车的受损部位,以免被保险公司故意忽略。
  ■&陷阱二:热心承诺骗取签字
  车辆出险后,如果保户对定损金额很不满意,通常定损员会给保户承诺:如果你觉得定损金额不足以修好车,那修理店是可以给你拆检的,到时候维修费修到多少就赔多少。心软的保户很有可能禁不住就在定损单上签上大名了。很常见的情况是,在保险公司推荐的汽修店里,修理工和保险公司的人都是有关系的。车子在该维修店里拆开,保户想反悔已经晚了,修理工会告诉你拆检后车没多大毛病,本来要换的配件,为了省钱很有可能就修修了事。面对这种情况,车主要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并且强烈要求到本品牌的4S店去维修。
  ■&陷阱三:汽配城买配件4S店修
  即使定损点为4S店,保户也不能掉以轻心。如果定损4S店主修的不是出险车辆的品牌,当然也不会备有这辆出险车辆的零配件。很常见的情况是,去采购一些非原厂生产的便宜配件给保户的车辆装上。所以,消费者应该尽量在本品牌的4S店里购买保险,出险后就在该4S店维修,这样至少可以保障配件为正厂件。
  ■&陷阱四:维修店给保户&赔偿金&
  保险公司为了让车主到他们推荐的维修店去维修,另一个杀手锏就是给&回扣&。所谓的&回扣&是,如果出险车辆正常的定损金额应该为10000元,为了省钱,保险公司会推荐保户到指定的维修店去维修,使用价格便宜的零配件,因此定损金额可以降到5000元。为了让保户心甘情愿到推荐的维修店修车,保险公司和维修点双方会商量给保户2000元的赔偿金作为诱饵。收了2000元的&损失费&,以后爱车因维修质量的隐患再出现问题,保户也只能忍气吞声了。保险公司省了几千元,同时也不会有责任的隐患,何乐而不为。
  『专业人士支招』
  每个人在投保前,都无法预知未来的风险。买保险之前,车主要学会将风险最大化转移出去,即用最少的成本转嫁最大的风险。这就要求车主学会搭配商业险。
  准备买保险时要货比三家。虽然现在绝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方面都比较抠门,但也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树立好的口碑,定损相对合理一些。
  遭遇理赔纠纷时勇于维权。与保险公司打官司,首先要证明修理费用是出险事故造成的,所以4S店的维修单、发票一定要保存好。
  面对各类名目繁多、价格不一的险种,消费者到底怎样才能买到放心的&全保&呢?专业人士指出,虽然保险公司会针对具体情况,提供险种投保的建议,但最终决定权仍在消费者手上。
  因此,购买前弄清各类保险条款及适用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即使同一险种同一保额,也会有几种不同的方案。比方说,第三者责任险有&50万不分人身或财产&,还有&50万分20万人身和30万财产&这两种方案。消费者事先必须弄清楚,做好投保前的详细咨询。
  最值得提醒的是,不同保险公司每次赔偿,实行的绝对免赔率也不同,如果你不打算购买&不计免赔险&,建议要酌情考虑。此外,不同保险公司的起伏标准也不一样,有些公司可能不赔付小额赔偿。车主在投完保单后,应对保单及保险条款认认真真读一遍。其中重点阅读部分是&责任免除&部分,因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都是从这里挑出来的。
  买家永远没有卖家精,上述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设置的几大险招,让不熟悉其中内幕的消费者很容易踩上地雷。所以,消费者要避免损失,必须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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