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公司出现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处理办法

投资担保公司破产后或者它的债务问题有谁来解决_百度知道
投资担保公司破产后或者它的债务问题有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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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担保风险基金,那么其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担保公司破产,并且其经营范围有严格限定。
2、一般来说,但如果担保公司违法经营的情况例外、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因此,由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其风险防范较为完善1。由于担保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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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3]74号 各:   为了适应保险资金持续快速增长,资金运用规模日益扩大的实际情况,保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适当放宽保险公司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自主选择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同时提高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企业债券。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
保险公司依本办法买卖企业债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企业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企业债券。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实行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按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
保险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债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80%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撤消、变更应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买卖企业债券的,中国保监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亦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保监发[20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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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一月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模拟试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2008年一月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模拟试题,)七、案例分析题2000年,赵某投资100万元,钱某投资50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担任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为了强化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赵某钱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年后,公司生意兴隆,B公司希望与A公司合并。赵某欣然同意,但钱某表示反对。赵某称:“我是咱们公司的法人,当然由我说了算。”3个月后,合并程序完成,新公司仍称为A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盲目合并,A公司业务大幅度亏损,半年后被迫自行解散。几位股东将A公司资产分配完毕后,A公司停业。
(1)A公司的设立采取何种原则
(2)赵某、钱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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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模拟试题最新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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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全国8000多家城投公司的命运,正在被两个官方文件改变。这两个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43号文” ),以及针对43号文出台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的处置办法》。
  全国8000多家城投公司的命运,正在被两个官方文件改变。这两个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43号文& ),以及针对43号文出台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的处置办法》。
  国务院&43号文&指出,&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财政部的《处置办法》更是&雪上加霜&,给城投公司划定三条出路:&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抓紧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
  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融资平台的城投公司,无疑正面临命运转变的尖峰时刻。
  事实上,从今年年初开始,安徽、江苏等地的一些城投公司就已经尝试向&市场化&方向转型,试图厘清与政府的关系,多做一些能够获得盈利的项目,实现自我造血。
  城投盛宴已近尾声
  10月2日国务院下发的43号文,明确了政府不得再通过企业发债,政府债将由政府申请,通过省在国务院申请额度,在获得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后,然后由省级政府代发。
  而在过去,我国一直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在发展过程中又亟须筹集资金。为了规避预算法的规定,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地方政府逐渐按照公司法形式上的要求,以财政投资或划拨资产(包括土地注资)等方式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且满足地方政府投资融资的平台。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内第一家城投公司在上海成立,紧随其后的是重庆、广东等省市城投公司的成立。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为刺激经济增长,提出了&四万亿&的刺激政策,各商业银行纷纷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城投公司就成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平台,开始大规模膨胀和大规模发债。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都通过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或贷款,其结果是催生了巨额的政府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刘俏说,&43号文表明,决策者开始以市场为基础解决地方债问题,它是中央沿市场化方式搭建中国地方政府金融的第一步。&
  &但单单一个43号文或无法催生基于市场的地方债定价体制,因为由省财政代发地方债,使得发行主体的省财政和实际使用方的县市财政并非同一主体,无法解决县市财政的软预算约束问题,无法形成与县市财政风险水平真正匹配的资金价格。&刘俏称,43号文效果如何,还需看后面的实施细则。
  10月20日,财政部下发《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的处置办法》(下称《处置办法》 ),宣告了各类政府融资平台的使命的结束。
  《处置办法》规定: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资,推进项目建设;日之后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这就意味着地方城投公司需抓紧2015年这最后一年的融资窗口期发行城投债券,这亦是持续了将近四年的城投盛宴的尾声。
  城投公司目前承担的融资业务将逐步被剥离。《处置办法》规定,除符合条件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
  &中山城投&样本
  广东社科院教授赵细康和华南师范大学教授彭碧玉、周传丽等人,曾接受广东省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城投集团& )的委托,为其编制发展战略。他们对作为地方融资平台的城投公司有着直观的认识。
  2005年2月,中山市政府将中山长乐水厂、中山市新港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进行组合,成立了中山城投,注册资本1亿元。而到2008年,随着中山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市港航企业集团等更多子公司的注入,中山城投的体量进一步加大。
  彭璧玉说:&注册资本并不代表它真有那么多的资产,市政府向其注入一些公司资产,是为了增长其体量,更好地达到融资的目的。&
  据赵细康介绍,2006年,中山城投注册资本为3亿,负债约为15亿,但2008年后两年之内,负债一下飙升至70多亿,远远超出了资产的总和,其原因在于大部分的负债都由政府信用担保。
  这是怎么做到的呢?中山城投一方面以其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当时的中山市政府想出了一个称为&确权&的方式,将中山市兴建的轻轨站周边的滩涂的未来开发价值,计划兴建的一个城市广场周边商贸物业的收益,甚至公园未来几十年的门票收入等,作为资产作抵押融资,最终借到了几十亿的贷款,这其中有银行贷款,也有信托基金贷款。
  而当拿到融资后,中山城投陆续将资金投入到众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如轻轨中山站、石岐站等十多个大型项目。这一切都发生在2008年之后的国家4万亿投资期间。
  &但是,轻轨站周边的滩涂至今未得到开发,并没有形成新的城市商住区,一些新的规划区,城市广场也是如此。实质上,这反映的是,这种巨额融资背后的效率是很低的。而这并不是中山独有,全国都是如此。&赵细康说。
  在接到委托一年多后,彭璧玉的团队向中山城投集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的发展战略主要有三方面:如何增加资产量;为其制定融资策略;做好实体经营,增加收入。 中山城投同时还邀请上海一家公司也为其做出了发展战略报告。但两份发展战略并没有改变中山城投的命运。
  2013年12月,因为负债严重,中山城投集团最终和另一家市属国有企业中山公建集团合并成立中山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其时,中山城投员工除了部分于中山城建&竞聘&上岗外,100多名员工被下放到二、三级子公司,而另有一部分员工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
  赵细康表示,从中山城投集团的身上,我们能看到它并不是市场化的产物,而是诞生于地方政府的特定政策环境,所以它必将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消亡,除非它能实现转型,更早地融入市场经济之中。
  中山城投集团仅仅是全国政府融资平台命运走向的一个缩影。
  一年窗口期,命系三途
  如今,国务院的&43号文&与财政部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的处置办法》,更是如约而至。对于城投公司来说,在一年的窗口期中命系三途&关闭、合并,或者转型。
  按照《处理办法》,被剥取融资功能后,地方融资平台将由融资主体转向产业经营实体,不能转型的,将被关停或破产处理。也就是说,全国近8000家融资平台公司,不但需要背负沉重的既有债务,准备还本付息,还得尽可能地找到一条能够持续获得经营性收入的经营模式。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组建之初,侧重于&合&和&装&,而现在其改革转型主要是&拆&和&分&。一部分平台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资产、业务拆开,比如,将医院、学校、林地等公益性的资产、负债交还给政府,同时将经营性的保留或者分别再重组成一般的地方国企,进入市场,以求生存。
  剥离融资功能,对于城投公司来说并不全是坏事。
  &实际上,很早之前,就已经有许多城投公司未雨绸缪,已经从融资平台公司转为实体企业了。如体量巨大的天津城投、重庆城投集团等已经变成了控股实业公司。&汕头大学财金学院教授王宋涛遗憾地说,他们曾为中山城投集团设计的转型路径就是让其成为控股实业公司,更多地转向实体经营,可惜的是它未能做到。
  在他看来,全国8000家城投公司中,一些信用资质比较低、没有产业经营实体的城投公司,走到尽头是必然。
  表示,在城投公司的转型中,资产与负债的剥离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解决,尽可能地用市场机制去对接,该卖股权的卖股权,能证券化的证券化,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便按PPP模式的方向走。
  &国务院 43号文表明,中央已经接受以市场为基础解决地方债问题的思路,地方政府也应有市场的思维。&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教授刘煜辉说。
  而各级融资平台亦纷纷忙于融资,以期迅速转型,实现自我造血。如辽宁本溪市城投公司11月17日召开职工大会,对年底前的融资、偿债工作进行了专项动员部署&在11月20日至12月31日之间必须融资近30亿元,以应付即将到期的负债;同时要落实并签订2015年上半年偿债需要总额为20亿元的融资项目合同。中山城建集团则发布短期融资券2亿元,其中1.7亿元将用于&归还母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银行贷款&。
  &收窄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
  11月21日,28个月来首度宣布降息,将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分别下调0.25%和0.4%,这被相关评论称为中央写给地方政府的一封情书。但实际对地方政府解套高额地方债意义不大。
  据国家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逾20万亿,其中地方政府债务10.89万亿。而在地方债的构成中,市级政府负债占了 45%(除开4个直辖市),县级占比为36%。
  如今,财政部正在布局新一轮地方债统计。按《处置办法》,各地将锁定融资平台数量,甄别负债存量,并区分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及或有债务,最后由省级政府日前上报财政部。
  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刘俏看来,地方债的本质是&患了投资饥渴症的地方政府用金融做财政的事&。在过去30年中国经济的发展中,中央政府采用了一种巧妙的制度设计&地方政府分权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主要以经济增长指标为主,鼓励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地区之间的经济竞争。而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机会也同地方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不言而喻。
  &地方分权模式非常符合经济学里的激励相容原理,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它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刘俏表示。
  但是,地方经济分权是一把双刃剑,地方政府的增长主义倾向导致更为偏好上大项目、大投资,但这些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的资本收益率并不高,而且占用了大量的原材料和金融资源,形成了对民营经济的排挤效应。
  &地方债问题,就是地方经济分权所带来的后果。&刘俏说,由于地方政府长期的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资金缺口靠卖地外,主要来源于地方融资平台的借贷,最后还贷也大多依靠土地,这就催生了土地财政。
  显然,国务院、财政部的两个文件指向非常明确:在经济增速放缓时,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中央已接受了低GDP增速,更强调资金的效率,它必须将这些信息传递给下一级政府。
  但意义不止于此。刘煜辉认为,当土地财政、房地产业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GDP,排挤了实体经济,其影响正慢慢扩展,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少一些投资冲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发展地方实体经济,尤其是第三产业。
  &我们应该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国务院43号文,它是中央深改组所确定的国家财税改革的一部分,是对地方事权、财权的重新划分,从而形成新的央、地之间的利益格局,这是一年来央、地博弈的结果。&刘煜辉说,除了终结城投公司,解决地方债问题外,43号文的深意在于通过收窄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迫使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金融学院副院长亦说:&地方政府在财权、事权受到更大约束之下,将不得不转变大融资大基建的唯GDP发展模式。&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处 城投公司 中山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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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关于盘活存量资产与清理投资及债权债务奖惩暂行办法
石油公司关于盘活存量资产与清理投资及债权债务奖惩暂行办法
为了盘活存量资产,加快债权清收、撤回不良投资、清偿各项债务等工作进度,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销售非上市企业深化改革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石化财[]121号)以及省公司《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湘石财[]55号)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非上市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石油总公司系统所属单位。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创效增收,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利于调动各单位人员积极性。 第三条 组织领导。省公司成立由江景星总经理为组长,邓扬建、刘唐益副总经理、黎晓副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省分公司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省总公司综合、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总公司财务处。省公司各所属单位均应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盘活存量资产奖惩办法 第四条 盘活存量资产范围。所有帐销案存资产以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房屋、铁路专用线、车辆(船舶)、关闭加油站、关闭油库、清欠回收物资、积压存货、低值易耗品等帐内帐外资产。与股份不可分割处理的闲置存量资产,一并纳入盘活存量资产范围,但审批程序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操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存量资产的处置程序、审批权限。按省公司湘石财[]55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出租。对本单位占用、管理的资产实行租赁经营以及对原已实行租赁经营但租金偏低现调高至市场价格,在规范租赁行为的前提下,可按年度新增收入8%计提奖金。 第七条 出售。对本单位闲置资产未用又无开发价值,或者随时可能被政府收回的土地等资产,可积极寻求变现途径,在规范处置行为的前提下,可按单项处置收入的5%计提奖金。 第八条 联合开发。对本单位拥有的地理位置较好,有开发价值的闲置土地、房屋等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招商引资,联合开发后出售或出租,但我方只能以闲置资产作为投资,不得再以现金投入。在规范联合开发行为的前提下,按联合开发后我方所得收入的5%计提奖金。 第九条 置换。对于本单位闲置未用的资产可充分利用有关优惠政策或债权人政策,通过协商,抵偿相关债务,实现债务结构调整。在规范债务清偿行为的前提下,按置换出债务总额的5%计提奖金。 第十条。上述收入为抵减相关税费支出(如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后的净收入,其中出租、出售、联合开发必须是现金收入。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省公司下达的盘活存量资产预算中,如有未完成预算指标的,经年度考核确认后按欠完成程度扣减未完成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5%―8%。 第三章 债权清收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对各项债权进行分类排队和建立台帐,落实债务人及形成欠款的当事人、债务人偿清债务能力、债权形成的原因及时间、清欠记录等业务,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三条 对分立运行以来形成的各项债权原则上要全部清回,对分立前形成的各项债权,要本着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进行清收,能够落实形成欠款当事人的,应采取责任清收,无法落实当事人的,也要在保留的人员中形成一支清收队伍,落实清收责任和清收措施。要通过上门追讨,聘用中介机构、法律诉讼等手段,锲而不舍,一追到底。 第十四条 对分立以来形成的各项债权,二年以内采取只罚不奖,二至三年的按收回金额的3%计提奖金,三年以上的按收回金额的5%计提奖金。对于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债权应限期收回或者在发放的工资和补贴中扣回。 第十五条 对分立前形成的各项债权,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 1、当事人为在岗人员的,由当事人牵头追索,可在追回债权现金的10%的范围内,经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据实报销相关差旅费等费用。 2、无法落实当事人的,由各单位分管存续的副经理牵头,存续综合办具体负责追索,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奖励: (1)债务单位仍在持续经营且帐目核对一致,可按追回金额的5%计提奖金。 (2)债务单位已改制或已被收购且帐目核对一致,可按追回金额的10%计提奖金。 (3)债务单位已被个人承包或者原为个体且帐目核对一致,可按追回金额的20%计提奖金。 (4)债务单位已关停但有资产及债权可追索且帐目核对一致,可按追回的20%计提奖金。 (5)债务个人为改制人员、协解人员或其他形式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帐目核对无异议,可按追回金额的30%计提奖金。 (6)债务个人为系统外单位人员且帐目核对无异议,可按追回金额的30%计提奖金。 (7)债务单位已倒闭又无资产可追索或者债务个人已死亡又无承接人的,取得合法注销债权手续的,单笔增加下拨费用元。 3、各单位没有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年度清收指标的,按完成进度的程度,扣减未完成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5―10%。 第十六条 对预计形成损失的债权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处理: 1、单笔债权净损失(帐面原值―可收回金额)小于1万元的,由各单位集体研究后自行处置。 2、单笔债权净损失在1―20万元以内的,由省公司集体研究确定后处置。 3、单笔债权净损失超过20万元的,由省公司报集团总部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七条 在清收债权过程中以物抵债收回的实物资产,要纳入存量资产处置范围。 第十八条 对已核销的各项债权,要严格按照“帐销案存”管理制度,按照省公司湘石财[]38号文件要求,建立台帐,积极追索清收,对追索清收的款项可按30%的比例计提奖金,对取得合法销案依据的予以销案的,单笔增加下拨费用1000元。 第四章 撤回对外投资的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大对外投资的清理力度,按投资项目逐项分析,按省公司下达的撤资计划逐项落实。 第二十条 对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撤回投资,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计提奖金: 1、被投资单位运行情况正常且有偿付能力,已纳入省公司撤资计划且能保值增值而撤回投资的,凭据追拨撤资相关费用。 2、被投资单位经营困难且无偿付能力的,按照收回投资净额(收回投资额―相关税费)10%计提奖金。 3、投资项目产权归属清晰,且已纳入省公司撤资计划而撤出投资收回现金的,按收回投资净额的5%计提奖金。 4、投资项目权属资料不齐全,但被投资方存有投资记录等依据的,按收回投资净额的10%计提奖金。 5、投资项目没有权属资料,但被投资方有投资记录等依据的,按收回投资净额的20%计提奖金。 6、被投资单位已倒闭,或者投资项目无任何权属资料和投资记录,取得合法销帐依据的,单笔增拨费用元。 第二十一条 对已核销的帐销案存的投资,通过追索,重新收回投资款项可按30%计提奖金。 第二十二条 没有完成省公司下达的撤资计划的,按未完成程度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5―8%。 第二十三条 对于撤资形成的损失,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所有投资清理发生损失均由省公司核批。 2、单笔投资清理净损失(投资金额扣除收回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超过投资额10%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 第五章 债务偿还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和核实债务,区分有主债务和无主债务,区分未过诉讼时效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对有主债务和未过诉讼时效债务做到债务清晰明确,债务档案完整规范,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偿还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无主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债务,在核实确认的基础上,要及时收帐,真实反映企业财务成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主债务和未过诉讼时效债务在解除债务关系后,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债权单位依据充分,但属本企业原下属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的非并表单位转入债务,债务期限在三年以内的按减免额的20%计提奖金。 2、债权单位依据充分,但属本企业原下属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的非并表单位转入债务,债务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减免额的10%计提奖金。 3、债权单位依据充分,属本单位自身债务,债务期限在三年以内的按减免额的30%计提奖金。 4、债权单位依据充分,属本单位自身债务,债务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减免额的20%计提奖金。 5、债权单位依据充分,本单位以物抵债且物资实际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按实际价值与市场价值差额30%计提奖金。 6、债权单位(个人)依据不充分,本单位通过诉讼等其他手段和方法进行减免的,按减免额的10%计提奖金。 第六章 考核兑现 第二十七条 考核兑现分为单项兑现和年度兑现两种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兑现单位需要提供充分合法依据,按时上报省公司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上报的奖励兑现书面报告中需要包括收入(费用)、资金等财务依据以及所采取的方法、措施,奖励分配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兑现奖励办法为现金奖励和增拨费用奖金两种,现金奖励由省公司在集中的工资基金中奖励,增拨的费用在次月日常拨付费用中追加。该项奖励由市公司综合办按本办法规定统一支配,专款专用。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推进改革工作不断深入和顺利进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盘活资产等改革事项中,涉及损失核销的问题,除按审批程序报批外,还要按照国土、税务等部门的要求申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为省石油总公司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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