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有期权经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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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证券首批获得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作者:高利英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日,中州证券发布公告,公司于1月16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格,成为首批获得该资格的39家券商之一。根据相关安排,中州证券等将可以在上交所2月9日正式上线该业务前,提前开展与客户的预签约和开户准备工作,相对于未能首批获得该资格的券商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 据了解,股票期权是一种基础性的金融衍生工具,其做空机制、杠杆交易、T+0交易、非线性损益结构、风险转移特性等交易机制与现货相结合,可以衍生出非常丰富的组合策略,满足各类风险管理及投资要求,在各种市场行情下均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利的可能,对于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和风险管理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券商的业务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而在国际资本市场,期权等衍生品交易非常活跃,成交量远超现货市场。&&& 业内普遍认为,股票期权对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未来发展潜力巨大。中州证券总裁周小全告诉记者:“作为国内市场一种创新业务,股票期权不仅能丰富券商产品线,为投资者提供低成本对冲风险的工具,还将对券商经纪、融资融券、自营交易等业务有积极促进作用,其重要性可用再造一个证券市场来形容。”&&& 周小全总裁表示,中州证券一直高度重视股票期权业务筹备,曾获评上交所期权策略推广20家优秀会员之一。成为首批获准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格的券商后,公司将做好业务正式上线前的各项工作,切实抓住股票期权业务开通的重大机遇,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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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征求意见稿)》|损益|期权_凤凰财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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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第三条【经纪业务条件】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 3 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第四条【经纪业务备案材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第五条【组织保障】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 1 名同时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第六条【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股票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场所现场办理股票期权交易开户手续,并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七条【保证金管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存放,并与公司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向投资者收取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妥善记载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数据。证券公司开设、变更或注销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股票期权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第八条【保证金划转】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结算或者为满足客户出入金需要,可以在存管银行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与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之间,或者在不同存管银行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划转客户资金。符合以下情形的,证券公司可以从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向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划转资金:(一)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二)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客户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三)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以自有证券通过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履行自身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四)转回利息收入;(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入金时,客户的收款、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应与客户名称一致。第九条【中间介绍业务】期货公司可以接受一家或者多家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第十条【介绍业务备案】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并于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一条【介绍业务协议】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一)介绍业务的范围和内容;(二)是否提供协助办理期权开户等服务;(三)介绍业务如何对接和管理;(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六)介绍业务的责任界定和追究机制。期货公司按照介绍业务协议对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第十二条【协助开户的合规要求】期货公司协助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办理期权客户开户的,应当配备满足协助开户要求的场地、设备、信息系统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明示委托关系】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相关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第十四条【自营资格】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第十五条【做市业务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 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40 亿元;(三)最近 18 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四)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五)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六)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做市业务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申请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七条【做市规范】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做市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做市业务风险,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基金参与、初始披露】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基金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事项。第十九条【持续披露要求】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第二十条【人员准备】 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第二十一条【交易结算】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清算交收、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老基金或计划参与】本指引实施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存续运营的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的要求执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第二十四条【信息隔离】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第二十五条【风险监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第二十六条【经纪业务风控指标】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对客户保证金(含已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和未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 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4%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二)对欠缴的客户保证金按 100%扣减净资本。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相关业务,风险监管指标应当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相关指标按照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的要求计算。第二十七条【自营业务风控指标】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对已被股票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照 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持有的股票期权资产按照其价值的 20%扣减净资本;(二)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票期权)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其中对于未有效对冲风险的股票期权,其投资规模按照期权 Delta 值绝对额的 15%计算,对于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期权、期货、股票、基金等),其投资规模按照该投资组合 Delta 值总额的 5%计算;(三)对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投资组合,按照投资规模的 5% 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有效对冲风险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投资规模的 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为已有效对冲风险:1、投资组合中的标的一致,或相关标的过去一年价格相关系数不低于 95%;2、投资组合中相关投资为对冲目的而持有;3、投资组合中的多头 Delta 值绝对额与空头 Delta 值绝对额的比例处于 80%-125%之间。本条款中的期权 Delta 值是指股票期权标的股票市值乘以交易所公布的期权 Delta 系数,投资组合 Delta 值总额为该组合中多头 Delta 值绝对额与空头 Delta 值绝对额之和。第二十八条【资管业务风控指标】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二)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三)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四)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第二十九条【保证金监控】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股票期权业务保证金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第三十条【监管措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者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其他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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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六问股票期权:初期风控过严是否会引发市场爆炒?
日&18:35&&
  新华网消息
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股票期权和ETF期权作为对冲风险和投资组合工具,在增强现货市场流动性、活跃蓝筹市场、降低波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增强保险机构等长期资金的持股信心、吸引长期资金回归市场。此时推出股票期权和ETF期权正当其时。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胡俞越表示,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具,期权产品的推出需要重点关注六个问题:ETF现货市场规模、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公平性、做市商制度、期权产品推出顺序、配套制度完善。
  ETF现货市场规模是否足够?
  胡俞越认为,从境外经验看,一定的现货市场规模是ETF期权成功的基础。
  美国于1997年推出首批ETF期权时,其ETF市场总规模仅82亿美元;2000年港交所推出ETF期权时,市场总规模只有43亿美元。目前,沪深两市ETF总规模已达283亿美元,其中沪市为203亿美元,远大于美国、中国香港等市场推出ETF期权之初的市场规模。ETF期权标的为上证50ETF,当前规模为202.9亿元,2013年全年成交额为1812.1亿元,均列单市场ETF第一名。在流动性上,2013年,上证50ETF换手率为944%,远高于香港ETF
期权市场5只标的ETF的平均水平454%。上述情况表明,我国ETF规模足以支持期权产品开发。
  初期风控过严是否会引发市场爆炒?
  在期权试点初期,上交所对期权义务方收取了相对较高的保证金,因此,义务方的成本相对较高,可能会导致供给不足。与此同时,采取了相配套的、严格的限仓、限购等制度以限制需求,能够有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力量,避免爆炒风险。
  胡俞越认为,总体上看,通过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和严密的风控体系,ETF期权市场不会发生类似权证投资者的风险事件,不会引发爆炒风险。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流动性是期权市场的生命力,推出股票期权也应当保持必要的适度的流动性。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否有失公平?
  投资者准入问题,一直是新业务推出时存在较多争议的环节。对于期权在中国市场的试水,胡俞越认为,试水初期,设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必须的。
  因为期权是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个人投资者需要一定的时间适应期权投资的节奏。不能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也可通过期权交易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间接参与期权市场。若不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让对期权缺乏了解的投资者进入市场,才是对这些投资者的不公平。
  做市商是否会形成操纵市场价格的力量?
  国际经验看,做市商是期权业务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若监管不当,也可能导致做市商滥用报价权利,扰乱市场秩序。所以,怎么从制度设计上做好“提前量”,防范做市风险,尤为重要。
  须对做市商设计一套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案。例如,规定做市商必须使用专用账户做市,做市业务必须和自营业务分离,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账户进行自营等非做市业务。对于违法违规的做市商,也必须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总之,如果没有做市商,期权市场可能不活跃或不稳定,不活跃的期权市场也就可能意味着不成功。希望推出的股票期权一举成功,就需要做市商制度作为保障。
  为何率先推出ETF期权?
  胡俞越对此表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首个期权产品,先推出ETF期权有其合理性。
  一是ETF期权和现货证券联系最为紧密,两者投资者群体较为一致,率先推出ETF期权,不仅可有效避免由于投资者群体割裂等导致的投机盛行现象,还可以起到活跃现货证券交易,提高现货市场流动性的作用;二是机构投资者是ETF的主要持有者,推出ETF期权可为其提供便利、可靠、低成本的增强收益机会(如采取备兑开仓策略等),吸引此类资金入市;三是ETF期权采用实物交割,更有利于投资者锁定买卖价格,进行精确的风险转移和对冲;四是有助于壮大ETF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优良且便利的大盘资产配置工具。美国1998年推出首批ETF期权后,ETF市场规模从82亿美元增加至176亿美元,增加了115%;五是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都能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率先推出ETF期权,有助于推动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创新发展,壮大我国投资银行业,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现货“T+1”与期货“T+0”会否带来不便
  股票ETF采用实时“申购-卖出”、“买入-赎回”的“T+0”机制,可以间接地实现ETF的“T+0”交易,方便投资者进行期权与现货的风险对冲。对于融券,目前ETF的融券比单只股票更加便利,而且,一旦ETF期权推出,其标的ETF的融券业务将会更加活跃。此外,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提升ETF融券效率,对标的ETF证券借贷作出更加有效的制度安排。
上交所: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门槛为50万
日&19:17&&
  12月5日,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6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六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门槛)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日&18:53&&新浪财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当性管理制度)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卖者有责)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不得授权营业部办理。
  第四条 (买者自负)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履约责任。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6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六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门槛)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业机构投资者范围)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期权交易: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八条
(综合评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九条 (核查义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条
(综合评估内容)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风险专项评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记录留存所作出的提示。
  第十二条 (现场开户)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十三条
(开户资料保存)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考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五条
(参加人员)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负责期权交易的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六条 (逐级测试)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七条
(测试程序)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考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加盖营业部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负责期权交易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八条 (成绩有效期)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分级管理)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二十条 (交易权限级别)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交易权限)享有一级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头寸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二十二条 (二级交易权限)享有二级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 对本所上市期权合约进行买入开仓、卖出平仓委托。
  第二十三条
(三级交易权限)享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负责期权交易的人员参加并通过三级知识测试的普通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四条 (合格分数)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
  第二十五条 (模拟交易要求)个人投资者申请一级、二级或者三级交易权限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调高权限)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投资者的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调低权限)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要求调低其交易权限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信息更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明显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督促投资者更新。
  第二十九条
(后续评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投资者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条
(自行调低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发现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
  第三十一条
(告知及风险提示)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申请调整其交易权限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投资者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投资者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二条
(依调整后权限交易)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
(前端控制)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投资者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和制止。
  第三十四条
(差异化服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五条 (事后监督)期权经营机构为投资者核定或者调整投资者分级结果后,
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投资者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本所根据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分级结果以及投资者的交易情况,对投资者分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教育制度)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健全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职人员,加强对投资者期权投资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教育方式及内容)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投资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教育专区)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股票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信息发布)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四十一条
(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指引起草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权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
  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期权具有杠杆高、专业性强、风险大等特点,要求投资者必须熟悉产品知识与交易规则、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指引》旨在为期权市场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期权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和制度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指引》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既要根据期权产品的基本特点、复杂程度、风险等级,落实产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各类信息,又要根据投资目标、资金实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以及诚信记录等因素,评估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指引》根据这一原则,规定了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各项基本条件,并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持续管理服务的职责。
  (二)前端控制与持续管理相结合
  鉴于期权的基本特点,《指引》设置了相应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专项评估。同时,明确了以投资者交易权限分级管理为核心的持续管理内容,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按照《指引》对分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根据投资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和服务工作。
  (三)归位尽责与“买者自负”相结合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核查投资者的各项条件,落实分级管理的各项要求,充分地揭示风险。投资者应全面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如实申报开户申请资料,审慎、理性地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承担期权交易的履约责任和投资风险。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计5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章“投资者分级管理”,第四章“投资者教育”,第五章“附则”。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规定了《指引》的制定依据,以及对期权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原则性要求。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两个事项,一是不同类别投资者的准入标准,分别规定了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具体标准。二是明确了个人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综合评估是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综合评估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和诚信状况等。此外,期权经营机构应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为推动投资者了解期权产品特征,本所建立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系统,期权经营机构应按照《指引》要求开展测试,测试成绩用于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评估。测试分为三个等级,通过相应等级的测试是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的前提条件。
  (三)投资者分级管理。《指引》规定了分级管理的基本内容,同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进一步载明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个人投资者期权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二、三级。不同级别交易权限对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有不同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指引》以及本所业务指南的规定,依投资者申请调整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并根据分级结果对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本所根据投资者分级结果及交易情况对分级管理进行事后监督。
  (四)投资者教育。“一个成功的期权市场,离不开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指引》在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期权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健全工作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介绍期权投资知识和相关规定、公布期权业务相关重要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等。具体方式包括公司网站、营业部现场、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
  (五)附则。本所对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自律监管。期权经营机构或投资者违反《指引》的,本所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日&18:54&&新浪财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做市商释义)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 (做市服务类型)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类型)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
(做市商规范)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主做市商或者一般做市商: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二)参与本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
  (三)在全真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
  (四)通过本所组织的现场检查;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申请成为主做市商或者一般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明文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说明;
  (六)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资格授予)做市申请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其做市商资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协议签订)申请人获得做市商资格后,应当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提供做市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
  第三章 做市规则
  第十条 (做市依据)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做市协议的规定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一条 (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单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
  第十二条 (做市合约申请与确定)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单个或多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本所根据做市商的申请,确定和调整不同合约品种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三条
(做市合约指定)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要求主做市商对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合约品种中的特定期权合约,提供相应的做市服务。
  第十四条 (做市业务账户指定与变更)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证券账户,并报本所备案。
  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非做市业务。
  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
  第十五条 (做市资金)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六条 (做市指标)期权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报价的最大买卖差价;
  (二)最小报价数量;
  (三)参与率;
  (四)合约覆盖率;
  (五)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报价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
  (六)其他做市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具体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持仓限额提高申请)做市商可以根据做市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第十八条 (做市义务豁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期权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当期权合约处于严重虚值状态时,豁免做市商对该等合约的买入报价义务。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及时恢复相应做市服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严重虚值状态,是指合约标的为股票的虚值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5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虚值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1元。
  第十九条
(做市服务与做市商资格申请终止)做市商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或者自行要求终止做市商资格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
  第二十条 (统计与评级)本所根据买卖价差、参与率等统计指标,定期统计做市商的做市情况。
  本所每月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的情况进行评级,并向做市商公布;每年定期对做市商做市服务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级,并向市场公布。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级。
  第二十一条 (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评级结果,对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风控要求)做市商应当具备稳定的技术系统、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做市服务的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三条
(防范利益冲突)做市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十四条
(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取消)做市商的做市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连续3个月未达到本所要求的做市标准;
  (二)对本所指定其做市的特定期权合约,连续3个月未达到本所要求的做市标准;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资格取消)做市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连续2个季度未按规定履行做市商的义务;
  (三)连续2次被本所取消对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
  (四)存在操纵或干扰期权市场或合约标的市场、滥用做市商地位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资格被取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做市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检查)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规处理)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主体)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
  业务指引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期权做市商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指引》的必要性
  期权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大多数期权交易市场的共同选择。全球期权交易成交量最大的十家交易所均在股票期权产品上实行了做市商制度。
  (一)期权市场合约数目众多,做市商可以有效提供流动性。期权交易中,由于涉及多个合约月份,同时每个合约月份又包含多个不同行权价格的合约,因此同一合约品种合约数量众多,期权合约的交易呈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一是近月合约交易比较活跃,而远月合约交易比较清淡;二是平值合约附近的期权合约交易活跃,而深度实值或者深度虚值的合约交易比较清淡。国际市场上,解决期权流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是采用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做市商就期权合约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二)期权市场容易出现市场波动风险,做市商可以有效稳定市场价格。中小投资者对期权合约的定价能力较弱,有时偏好买入价格较低的虚值合约,增加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做市商是期权交易市场的专业机构,通常根据期权定价模型进行理性交易,可以平衡供给,抑制投资者的非理性投机。
  因此,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为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期权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本所期权业务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并制定了《指引》,对做市商相关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制定《指引》的原则
  《指引》的制定采取在全面性的基础上保持适当灵活性的原则。一方面,《指引》对做市商资格管理、权利与义务、评价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出整体的基础性规定,为做市商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另一方面,《指引》对做市商报价指标、做市商评价指标、交易费用减免等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报价指标要求、评价方法、费用减免标准等将在业务指南及做市商协议中明确,为未来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对具体量化要求的调整留出了灵活的空间。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分5章,共2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做市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附则”。
  (一)总则
  总则部分规定了《指引》的制定依据、做市商的定义和对做市商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承担双边持续报价、回应报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一般做市商承担回应报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格申请
  经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做市业务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做市商资格,本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其做市商资格的决定。申请人获得做市商资格后,需要与本所签订做市商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准入管理部分明确了做市商的申请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做市规则
  1.做市合约申请与确定。做市商需要向本所申请为具体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申请为一个或多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确定并调整某一合约品种的做市商数量。
  2.账户使用要求。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证券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期权自营交易。
  3.做市商的报价义务。做市商应当根据本所规定的指标履行报价义务,包括最大买卖差价、最小报价数量、参与率、合约覆盖率、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报价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等。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4.做市商的权利。做市商可以根据做市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履行报价义务的情况,对做市商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做市商享有减免交易经手费及获得激励的权利。
  5.做市商的保护机制。做市商在承担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在获取价差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潜在的市场风险。因此,为鼓励做市商的参与,本所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豁免做市商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的做市义务,建立做市商保护机制:一是期权合约交易出现涨停或者跌停;二是当期权合约处于严重虚值状态时;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四是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6.做市商主动退出。做市商可以主动申请退出做市业务,一是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二是自行要求终止做市商资格的。做市商主动退出做市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
  7.做市商的统计与评级。本所对做市商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买卖价差和参与率。对做市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本所每月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的情况进行评级,并向做市商公布;每年12月份对做市商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做市服务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级,并向市场公布。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级。
  (四)监督管理
  1.做市商的内部制度、系统建设要求。做市商应当具备稳定的技术系统、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做市服务的风险可测、可控。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2.利益冲突防范。做市商同时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与经纪业务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损害客户利益。
  3.做市商的资格取消。本所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取消做市商资格。同时,建立做市商黑名单制度。做市商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再提出同类申请。
  4.做市商检查。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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