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科及企业所得税科要取消吗

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纯文字版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根据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外商投资企业(系指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取得的所得可否由总机构或管理机构统一汇总纳税以及所得如何计算问题,要求作出统一规定。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
一、关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汇总纳税的问题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业务,凡是在中国境内同时承包几个工程、不论各项工程的工期长短,应统一在其企业登记注册地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临时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分别在几个地区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各工程项目或服务项目均系各自独立进行的,应在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在地按各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的服务项目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从事上述业务
活动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其在华各项工程和劳务服务项目,可由其管理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关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期限和税款计算问题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及外商临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其在华承包的各工程及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机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按实际所得额或按本年度计划利润额的四分之一,或上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缴纳所得税。年
度终了,应按其实际工程进度计算的所得额计算清缴所得税。
(2)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便于征管、简化手续的原则确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和预缴、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临时承包工程和提供
劳务的期限不足12个月的,可在全部工程竣工或服务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工程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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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公告》制定的背景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二)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
  (三)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
  《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公告》中一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二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三是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
  (四)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三、《公告》对《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二是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三是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是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日起开始执行。
  (三)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四、《公告》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公告》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3.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公告》。
  (二)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
  1. 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2.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3.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同时为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进行退(免)税正式申报。
  4.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相济管理的指导思想,《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三)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
  1.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2.增加了退(免)税、免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3.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4.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要将经营货物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6.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四)增加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细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遵从度;二是可以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
  3.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公告》规定有一些资料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因此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善之前暂报送纸质资料,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成后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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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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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是否需办理税务登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1、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22、如何判定非居民企业来华承包工程作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华有多处承包安装工程应如何处理?  根据(86)财税协字第15号文件规定,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包括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的持续期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就视同构成常设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  对为同一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是否限定条件列为常设机构问题,在已签订的协定中,一般都定为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设有常设机构。但也有例外的处理。如中日、中法、中英协定。
23、我公司经常委托外方给公司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性质工作,按照税法要求,我公司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所得税。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技术服务费的所得,应该按照那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合同额,还是根据一定得利润率来核定该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核定,利润率一般为多少?10%或者其他?
对于非居民提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构成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核定的利润率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般不低于15%。
此外,对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有些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收入全额由支付人按照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协定规定执行。
24、台湾地区等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是按25%的税率交税,还是按10%的税率交税?
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机构、场所,不再进行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
25、外国公司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
26、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包税问题,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27、我公司接受德国一家企业提供的课题研究服务,负责为我们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最后外方提供给我们一份报告,其间偶尔会派人来华开会,这样的情况下,外方需要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则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税务登记。
28、问: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实际在中国工作的时间只是三十天。在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看哪个时间,是合同期限还是实际在中国的天数?
按照有关规定,判断承包工程是不是构成常设机构,应按承包工程的持续时间进行认定,其中临时性或季节性停工不减少工程持续时间。
29、“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署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
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0、若合同双方均为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有部分劳务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首先,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3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也就是说过去按照每次对外支付时缴税并开具完税凭证的实践做法是否会延续?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办理。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过去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等境外机构付汇要求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如税票等。
编辑: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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