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分红再投资能得到多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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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策略:第四次分红公告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1 月 1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
基金主代码                  213003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7 年 1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宝盈策
                       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1.2953
       人民币元)
截止收益分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   1,016,256,144.21
配基准日的  位:人民币元)
相关指标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583,987,806.09
       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1.60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 2014 年度的第二次分红
注:根据《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
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 1 次,每年不超过 12 次,当期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
期基金已实现收益的 6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5 年 1 月 22 日
除息日             2015 年 1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1 月 23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 2015 年 1 月 2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本基金注册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登记机构将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对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进
                 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15 年 1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以
                 通过销售机构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 号《关于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
                 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第 1 页 共2 页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
注:(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和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和转出
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基金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
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
确,如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 15:00 前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根据《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
红利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5)咨询渠道:①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
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
长江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
中信证券(山东)、东吴证券、信达证券、东方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
平安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第一
创业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华福证券、中金公司、中投证券、天源证券、厦门证券、英大
证券、五矿证券、华宝证券、天相投顾、上海长量、众禄基金、数米网、天天基金网、国海证券、
好买基金、中期时代、和讯、万银财富、广州证券、东兴证券、唐鼎耀华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请登录或输入用户名提问,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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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日期:
公告基本信息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宝盈策
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收益分配基准日
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人民币元)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
位:人民币元)
1,016,256,144.21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583,987,806.09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
份基金份额)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
年度的第二次分红
根据《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
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
次,每年不超过
,当期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
期基金已实现收益的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于
日对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进
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
日起投资者可以
通过销售机构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
号《关于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
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和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和转出
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基金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
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
确,如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
前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
红利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咨询渠道:
①、、中国、、、、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国泰
君安证券、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
、安信证券、、(浙江)、万联证券、、渤海证券、、
(山东)、、信达证券、、长城证券、、国联证券、、
、国都证券、东海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第一
创业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华福证券、中金公司、中投证券、天源证券、厦门证券、英大
证券、五矿证券、华宝证券、天相投顾、上海长量、众禄基金、数米
网、天天基金网、、
好买基金、中期时代、和讯、万银财富、广州证券、、唐鼎耀华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③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④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策略增长股票()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
基金规模:37.95亿份&&&&
基金经理:
基金全称: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近一周增长率0.44%
近一月增长率9.72%
近一季增长率31.98%
近半年增长率57.48%
购买状态:
申购-&&|&&
赎回-&&|&&
原申购费率:1.5%
众禄费率:0.6%
"众禄"为您节省9.0元/千元!
服务保障:
申购最低1000.0元起
定投最低1000.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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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注册登记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日起至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募集最低限额为2 亿元,不设最高设立募集目标。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9、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不分机构和个人),1000元以上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0、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各代理销售机构下属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
  11-2-1 宝盈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相关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8转#)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宝盈策略增长;基金代码:213003)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股票,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在严格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财产持续稳健增值,力争获取超过投资基准的收益。
  6、基金投资范围
  11-2-2 宝盈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是基本面良好、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债券、权证和其他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对象是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出的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财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和限制等将另行公告。
  7、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上限。
  8、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9、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1000元以上不设级差限制。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0、募集对象
  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11、直销机构与直销地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层
  电话:8
  传真:0
  联系人:方仲姬
  12、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在以下辖属的37个分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11-2-3 宝盈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北京、上海、深圳、河北、山东、宁夏、福建、黑龙江、安徽、新疆、江苏、江西、湖北、湖南、河南、浙江、内蒙古、山西、辽宁、广西、西藏、宁波、大连、广东、四川、云南、青岛、厦门、新疆兵团、贵州、陕西、甘肃、天津、重庆、吉林、青海、海南。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99,或拨打各分行咨询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公司网址: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除西藏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14000多个下属指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或拨打各分行咨询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公司网址:
  (3)国泰君安
  在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99个主要城市的161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东莞、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海通证券
  在以下50个主要城市的90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11-2-4 宝盈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上虞、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合肥、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国联证券
  在以下6个城市13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广州、北京、上海、杭州、无锡、南京等地。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联证券客户服务热线:,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兴业证券
  以下18个城市23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兴业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长江证券
  在以下27个城市48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大连、哈尔滨、齐齐哈尔、南京、杭州、福州、厦门、青岛、郑州、武汉、荆州、十堰、黄石、宜昌、荆门、仙桃、广州、深圳、佛山、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国盛证券
  以下12个城市的19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城市具体如下:
  11-2-5 宝盈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南昌、上海、赣州、深圳、九江、上饶、萍乡、抚州、景德镇、吉安、北京、鹰潭。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盛证券客户服务热线:,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东方证券
  以下18个城市的56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城市具体如下:
  上海、北京、天津、抚顺、沈阳、长春、武汉、长沙、成都、南京、苏州、杭州、广州、深圳、汕头、南宁、北海、桂林。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方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0)招商证券
  在以下的19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客户服务热线:,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1)国信证券
  在以下20个省、市,20个主要城市的25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珠海、佛山、大连、长春、哈尔滨、武汉、长沙、成都、绵阳、南京、杭州、福州、烟台、西安、义乌。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信证券客户服务热线:800-810-886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2)金元证券
  金元证券在以下12个主要城市的16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天津、沈阳、深圳、海口、三亚、上海、杭州、苏州、武汉、成都、乌鲁木齐。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金元证券客户服务热线: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3)第一创业
  第一创业证券在以下6个城市7家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深圳、长沙、佛山、廊坊。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第一创业证券客户服务热线: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4)广发证券
  在以下63个城市133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太原、上海、杭州、宁波、 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广发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5)中信建投
  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客户服务热线:,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6)银河证券
  在以下64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银河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1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7)国元证券
  以下12个主要城市的36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合肥、阜阳、宿州、淮北、淮南、蚌埠、芜湖、滁州、马鞍山、铜陵、安庆、巢湖、六安、宣城、黄山。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元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8)国都证券
  以下12个主要城市的18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深圳、郑州、开封、天津、武汉、杭州、南京、西安、成都、长春。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都证券客户服务热线:800-810-880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9)中信证券
  在以下21个城市的41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中山、佛山、东莞、深圳、南京、徐州、如皋、常州、苏州、杭州、绍兴、宁波、武汉、长沙、西安、成都。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10-848648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0)华西证券
  在以下四川省各地市及7个主要城市的32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四川省各地市及重庆、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大连。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华西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3、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募集结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日至日(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末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请),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先购先得。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4、基金合同备案与生效
  在基金募集期内,若基金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即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募集基金份额超过2亿份且认购基金的投资者超过200人,下同),本基金可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宣告基金合同生效。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日至日期间,销售网点每日
  (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末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请)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份额确认:销售网点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网点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该网点会将基金认购申请表其中一联作为受理确认凭证交给投资者。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确认单》。
  (五)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和传真委托的方式进行认购。
  (六)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起点为1000元,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收取,用来支付销售代理费、材料制作费、营销宣传费等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开支。
  本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M)
  
M<500万  
1.2%
认购费  500万≦M<1000万  0.6%
  
M≧1000万  
固定费用1000元
  认购费用和认购份数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万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假定认购期利息为2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数=【10,000×(1-1.2%)+20】/1.00=9,900份
  三、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按《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者可以使用存折转账、信汇、电汇或支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日至日,9:00-17:00(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末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请)。
  5、请有意在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6、直销网点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将获得自己的交易账号。
  (3)个人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 若有印鉴章请预留。
  个人如有代理人,则:
  ?? 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投资人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投资人本人和代理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然后代理人持其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代理手续。
  (4)机构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代理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
  ??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T+2日)到直销网点查询和打印开户确认单或致电宝盈客服热线88查询开户确认情况。
  2、缴款
  (1)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1-877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电子联行行号:419999
  交换行号:30055
  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1-2-12 宝盈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行账号: 0192888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湾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电子联行行号:025928
  交换行号:22777
  (2)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认购
  汇款已经到帐并完成开户申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汇款没有到帐的投资者只能在其资金划到直销网点资金专户后,才能进行认购。
  四、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中国农业银行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个人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日至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视同下周一的认购申请)。
  2、个人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手续: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原网点查询开户确认。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2)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借记卡;
  3)填妥《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
  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接受个人投资者认购申请后,即向投资者提供受理凭证;投资者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交割单。
  3、注意事项:
  (1)未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先开立该账户,一名个人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金穗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日至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除外)。
  2、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加盖有效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有效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3)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合法、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填妥并加盖有效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查询开户确认情况。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文件;
  2)《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有效预留印鉴。
  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受理凭证;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打印认购确认交割单。
  3、注意事项:
  (1)未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先开立此账户,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用于认购的银行账户内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个人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日至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视同下周一的认购申请)。
  2、个人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手续: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原网点查询开户确认。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2)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借记卡;
  3)填妥《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
  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接受个人投资者认购申请后,即向投资者提供受理凭证;投资者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交割单。
  3、注意事项:
  (1)未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先开立该账户,一名个人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龙卡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日至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除外)。
  2、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加盖有效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有效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3)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合法、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填妥并加盖有效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查询开户确认情况。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文件;
  2)《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有效预留印鉴。
  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受理凭证;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打印认购确认交割单。
  3、注意事项:
  (1)未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先开立此账户,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用于认购的银行账户内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三)各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包括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国联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国盛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第一创业、广发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中信证券、华西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日至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①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②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本人资金账户卡;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统一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及由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3、注册登记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募集期截止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基金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基金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划出,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总经理:陆金海
  电话:88
  传真:99
  联系人:张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恢复时间: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李芳菲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总经理:陆金海
  电话:8
  传真:9
  联系人:方仲姬
  客服热线:8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蒋浩
  (2)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中心
  (3)国泰君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
  传真:021-
  联系人:芮敏祺
  (4)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
  传真:021-
  联系人:金芸、杨薇
  (5)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8
  传真:9
  联系人:袁丽萍
  (6)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营业管理总部: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杨盛芳
  (7)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30号长江证券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
  传真:027-
  联系人:毕艇
  (8)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
  联系人:万齐志
  (9)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电话:021-9
  传真:021-
  联系人:盛云
  (10)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11
  传真:37
  联系人:黄健
  (11)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继之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林建敏
  电话:3-2181
  (12)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95
  传真:5
  联系人:金春
  (13)第一创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6
  传真:8
  联系人:杨柳
  (14)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
  传真:(020)
  联系人:肖中梅
  (15)中信建投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权唐
  (16)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郭京华
  (17)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话:010-51-2207939
  联系人:赵康、李蔡
  (18)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马泽承
  (19)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陈忠
  (20)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人代表:张慎修
  电话:0
  传真:1
  联系人:杨玲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总经理:陆金海
  电话:88
  传真:09
  联系人:陈静瑜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法定代表人:李兆良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电话:60
  传真:61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立纲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文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按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报、半年度和基金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按规定要求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 六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宝盈”的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七、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
  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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