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扶持资金金对台资企业

您还没登录,还不能发表评论。山东省青岛市出台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当前位置:首页 -& && -&
山东省青岛市出台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color=#13-07-03 16:03:58
华夏经纬网
  5月22日至26日,中共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李群率青岛市经贸文化交流团赴台访问。在台期间,举办了海峡两岸城市发展论坛、蓝色经济与两岸产业合作座谈会,与台湾工商界重要人士进行了交流,阐述了青岛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青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新举措,获得了台湾工商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图: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李群在台北向台湾工商经济界人士介绍青岛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青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新举措
  交流团返青后,青岛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对台经贸交流与合作,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为契机,推动落实工作措施,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深化青台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建设和两岸关系发展。
  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青台经贸合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3〕18号文件,附后)。《意见》从主要从六个方面做出了十九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持台资企业向更宽领域发展。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台湾投资者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文化产业、发展农业产业。
  二是加大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成立青台合资银行和其他类金融机构,支持台湾投资者设立总部性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台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上市、发债融资。
  三是加大对台资企业的财税支持。从增值税、所得税两个方面对台资企业执行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开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台资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
  四是加大对台资企业的用工支持。加大对台资企业人员招聘的支持力度,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定期举办台资企业专场人员招聘会。对台资企业招聘特定人员,给予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见习补贴及税费优惠。
  五是强化各项涉台服务。加大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政策的宣传引导力度,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台资企业的行政服务,清理规范服务型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依法维护和保障台资企业、台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台商子女入学给予优待,台胞就医开设定点医院并开辟就医“绿色通道”。
  六是支持青岛企业赴台投资和开展交流合作。落实《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及促进协议》,支持青岛企业赴台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商会、中介组织的合作,增进双方交流合作。加快建立对台投资项目信息库,搭建对台投资合作服务平台。
    
图:青岛市委副秘书长、市台办主任田云南向台商宣布《意见》的出台,受到台商的欢迎
  青岛市政府的新举措得到了台商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在6月21日举行的青岛农商银行和青岛市台协支持台资企业发展金融合作签字仪式上,青岛市委副秘书长、市台办主任田云南致辞时,向广大台商宣布了《意见》的出台,立即引起了台商的强烈反响,台商对《意见》中优惠政策表示了极大的期待。
  目前,青岛市台办等市直相关部门正按照责任分工积极推动《意见》的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在青发展。(青岛市台办经济处& 苏彦)
  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青台经贸合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青台经贸合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3〕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4号),深化青岛与台湾的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两岸关系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青台经贸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台资企业向更宽领域发展
  (一)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资源配置,重点支持台资企业进行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培育等。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经规划部门批准为工业用途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支持转型升级。对台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扶持。利用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与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资金,支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支持台资企业在青岛设立地区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将台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相关产品。
  (三)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 “绿色通道”和 “直通放行”制度。允许台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青岛市举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可享受有关财政补助和税费优惠。
  (四)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对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可享受市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放宽台湾投资者投资未禁止文化产业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均允许台资企业经营。
  (五)支持发展农业产业。支持台湾投资者参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对园区内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享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对园区内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项目建设,可享受与青岛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优先推荐台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财政贷款贴息扶持。完善海峡两岸 (青岛)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功能,对入驻台商场地租赁费实行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青岛市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和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推动成立青台合资银行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对来青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台资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台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的补助。
  (二)对新设立的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区域性管理总部,依据其经济贡献能力和业务跨区域管辖范围大小,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青岛市设立分行、中心分 (支)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农村增设分支机构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商业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国际结算业务等多个领域加强对台湾投资者、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台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
  (四)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对拟上市的给予政策重点支持。鼓励台资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捆绑发债,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优化台资企业资金结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小微企业免收反担保费。采取政府部分补贴的方式,依托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利用自有资金为台资企业提供低收费过桥资金服务,保证企业资金链的接续。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的财税支持
  (一)增值税扶持政策
  1.台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台资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对台资企业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按规定可暂免征收企业增值税。台资企业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2.台资企业在青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对其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3.加快台资企业出口退 (免)税进度,确保将应退税款及时退付给企业。对台资企业外购的货物,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可办理退 (免)税,不符合的可申请免税;对生产周期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实行在货物出口前先行退 (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规定可即征即退。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 (不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1.台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个纳税年度内,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依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台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采取财政资金奖励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小型微利企业,依规定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台资小微企业,其所得依规定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台资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台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台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台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台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台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同等条件下对台资企业优先。台资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对台资企业用工支持
  (一)加大对台资企业人员招聘的支持力度,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定期举办台资企业专场人员招聘会,帮助台资企业招聘人员。对台资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对台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台资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
  (三)对台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强化各项涉台服务
  (一)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 “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规范对台资企业的相关行政审批。建立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在政策咨询、投资指导、受理核准、标准认证、产品检验、设备检测等方面为台湾企业和台湾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台资工业项目落户青岛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市级工业功能区的,享受落地审批涉企收费的扶持政策。清理规范经营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禁止指定收费、违规收费、变相收费、垄断收费。加大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政策的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台资企业及时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三)优化生产、生活环境。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依法维护和保障台资企业、台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干扰台资企业经营的行为,确保台资企业经济安全和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稳定。加强涉及台资企业重点区域的综合治理,大力解决涉企治安热点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台资企业和台湾投资者的行政复议和投诉,为台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台商子女就学,入学条件、升学条件、毕业条件、收费等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持市台胞联谊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台湾籍子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在青岛市升高中优待政策。在定点医院开设台商、台胞就医 “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六、支持青岛企业赴台投资和开展交流合作
  (一)落实《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及促进协议》,支持青岛企业赴台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与台湾企业联合拓展国际市场。通过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省、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赴台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境外人员和境外投资保险费、项目贷款贴息等予以支持。
  (二)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商会、中介组织的合作,定期举办研讨会、展览会、交流会及企业互访,增进双方交流合作。加快建立对台投资项目信息库,开展人才培训,提供专家咨询,搭建对台投资合作服务平台。以往青岛市有关台资企业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相关政策,国家和省有规定且有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意见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各项政策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相关报道
&&·&&·&&·&&·&&·&&·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 15:5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川府发〔2010〕17号 二○一○年七月八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川台经贸交流合作规模从小到大,层次逐渐提高,领域日益拓宽,台资企业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两岸关系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为川台经济合作带来新的契机。为进一步推动台湾岛内和沿海更多台资企业来川投资,促进来川投资的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落实台资企业相关财税和土地支持政策
  (一)减免部分设备更新税收。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台资企业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并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减征、缓交困难企业有关税收。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现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报批。台资企业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
  (四)加大对台资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财税支持。支持台资企业使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材料和产品,对符合我省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给予扶持;对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积极指导和帮助争取中央财政节能减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台资企业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五)台湾农民创业园内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予以倾斜安排,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办公楼、厂房、生活用房等占用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二、加强对台资企业的融资支持
  (六)加大对台资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对符合国家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四川台资(外资)企业给予适当的信贷倾斜。
  (七)减轻台资企业还贷压力。对生产经营一贯良好,因受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贷款重组,帮助台资企业缓解还贷压力。
  (八)创新金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保理、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支持台资企业协会牵头,组织台资企业联合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九)积极推进川台金融合作。加快我省金融机构与台湾金融机构合作进度,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两岸金融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时优先批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在政策和条件允许时可成立合资银行,服务台资企业。
  三、鼓励台资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台资企业独立建立或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共建各种形式的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支持台资企业委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开发科技项目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台资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台资企业在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奖励,有关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
  (十一)对高科技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总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省政府优先给予用地、用电支持,免收项目建设期间的所有省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促进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各级政府可比照省政府的支持政策,对引进重大台资项目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进行农业技术革新。支持台资企业引进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先进农业设施设备,促进农业转型升级。鼓励台湾农民以及种植、养殖和农产品深加工类企业进入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优先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在贷款、农业科技经费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四、支持台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质的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
  (十四)帮助台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批发、零售等商贸企业,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利润核算中心、物流配送分销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参与“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万村千乡”等扩大内需工程,简化主体资格、资信证明等审批手续,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给予有关政策支持。
  (十五)优化台资企业进出口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实行“多点申报、多点验放”的通关新模式;对台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模式和绿色通道制度。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开放口岸开通与台湾的直航业务,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充分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政策的各种优势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十六)优化台资企业贸易收结汇手续。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时,允许在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造成可收汇额不足的台资企业,可先结汇后核查。简化台资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度核定比例。
  (十七)优化台资企业出口退税手续。简化台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手续,优先将台资企业纳入出口退税申报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范围。台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税单证有困难的,如能在退(免)税申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且有合理理由的,均予以批准延期申报。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但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1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台资生产企业,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汇等违法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以减少台资企业的资金占用。
  (十八)优化台资企业检验检疫手续。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推荐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台资企业推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减少出口抽检比例。加大对台资企业利用优惠原产地签证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应用原产地电子签证,最大限度享受进口国家关税减免。对台资企业从事小额贸易根据“同等优先、适当放宽、风险管理、有序促进”方式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快速签证放行。
  (十九)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落实台资企业贸易问题抄告反馈制度。为台资外贸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营商环境,着力推动平等互利、发展共赢的双向贸易合作。
  五、优化台商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
  (二十)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台商投资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克服“重招商,轻服务”的现象,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台商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台商投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特事特办。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不得继续征收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十一)完善台商维权机构和机制。省台办要建立健全台商权益保障机构和机制,加强对全省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台商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依法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二十二)保障台资企业用工需求。支持省内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台资企业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实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适当培训补助。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三)妥善解决台商子女在我省就学问题。切实贯彻《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对台商子女入学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原则,为台商子女解决在我省入托、入学的困难。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京公网安备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