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实施,好像制造企业要办理一个上面建设性项目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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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2015年实施
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 新《环保法》明年起实施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近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确定日施行。
  昨天,苏州市环保局请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朱副会长对新法予以解读。专家表示,新法从环保违法处罚力度、监管部门相关责任、公众参与及环境知情权、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做出了创新,可谓&史上最严&。
  责令不改的将按日罚款
  新《环保法》原文: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解读:
  &新法在对排污单位的违法处罚力度上可谓空前严格,&朱副会长说,&按现行法律,如果违法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责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处罚力度有限,但新法增加的日罚款可令其望而生畏。&
  对方表示,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一般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10万元,按新法计算,从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每天罚一次,用不了几天企业就将面临巨额罚款。
  当然,提高处罚力度的目的并非为了罚款,朱副会长认为,这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给予震慑力,同时督促那些受到处罚的企业尽快责令整改,停止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
  违法者将面临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原文: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解读:朱副会长告诉记者,这里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去年的&两高&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刑事拘留,因此新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采取行政拘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补充,&他说,&例如两部分内容均提到了&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污染物&,执法部门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看违法者是否构成犯罪,选择行政或刑事拘留的处罚。&
  包庇违法行为要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原文: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解读:
  &新《环保法》提出了9条可能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不仅加大了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提高要求。&朱副会长表示,将相关负责人的&饭碗&与环保挂钩,是环保法的另一种进步。
  比如今年在苏召开的2014年度苏州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推进会上,提到苏州正在探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考核与领导干部的政绩直接挂钩,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新《环保法》原文: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解读: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新环保法新增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与环境监督权,这也成为此次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朱副会长认为,新法第五条确立公众参与成为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第五十三条确保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一类是出于公民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影响,还有一类是出于对环境的保护,二者以前者居多,&他解释道,&将公众参与引入到环境治理中来,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也可对政府环境监管及排污单位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至于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新法对环境信息的要求更加透明化,除相关部门理应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对于公众想得知而未公开的信息,公众也可申请公开。
  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原文: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苏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解读:
  在新法出台前,我国对于环保公益诉讼并无明确立法。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2013年由环保组织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未予立案的理由是&原告主体不适合&。
  朱副会长称,新《环保法》确立了公众环境公益制度,认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依法在设区的苏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避免了因诉讼主体导致公益诉讼无法受理的尴尬。
  那这会不会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突增?对方分析,新法实行后公益诉讼的案件应该会有所增加,但目前全国符合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的社会组织不超过400家,所以并不会出现漫无边际的井喷现象,&另外,每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的缺失。&
 责任编辑: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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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2015年实施 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新《》明年起实施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近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确定日施行。
  昨天,苏州市环保局请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朱副会长对新法予以解读。专家表示,新法从环保违法处罚力度、监管部门相关责任、公众参与及环境知情权、诉讼等方面做出了创新,可谓“史上最严”。
  责令不改的将按日罚款
  新《》原文: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解读:
  “新法在对排污单位的违法处罚力度上可谓空前严格,”朱副会长说,“按现行法律,如果违法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责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处罚力度有限,但新法增加的日罚款可令其望而生畏。”
  对方表示,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一般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10万元,按新法计算,从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每天罚一次,用不了几天企业就将面临巨额罚款。
  当然,提高处罚力度的目的并非为了罚款,朱副会长认为,这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给予震慑力,同时督促那些受到处罚的企业尽快责令整改,停止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
  违法者将面临行政拘留
  新《》原文: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解读:朱副会长告诉记者,这里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去年的‘两高’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刑事拘留,因此新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采取行政拘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补充,”他说,“例如两部分内容均提到了‘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污染物’,执法部门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看违法者是否构成犯罪,选择行政或刑事拘留的处罚。”
  包庇违法行为要引咎辞职
  新《》原文: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解读:
  “新《》提出了9条可能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不仅加大了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提高要求。”朱副会长表示,将相关负责人的“饭碗”与环保挂钩,是的另一种进步。
  比如今年在苏召开的2014年度苏州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推进会上,提到苏州正在探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考核与领导干部的政绩直接挂钩,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新《》原文: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解读: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新新增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与环境监督权,这也成为此次新的最大亮点。
  朱副会长认为,新法第五条确立公众参与成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第五十三条确保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一类是出于公民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影响,还有一类是出于对环境的保护,二者以前者居多,”他解释道,“将公众参与引入到环境治理中来,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也可对政府环境监管及排污单位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至于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新法对环境信息的要求更加透明化,除相关部门理应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对于公众想得知而未公开的信息,公众也可申请公开。
  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原文: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苏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解读:
  在新法出台前,我国对于环保公益诉讼并无明确立法。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2013年由环保组织提起的8起诉讼无一被受理,未予立案的理由是“原告主体不适合”。
  朱副会长称,新《》确立了公众制度,认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依法在设区的苏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避免了因诉讼主体导致公益诉讼无法受理的尴尬。
  那这会不会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突增?对方分析,新法实行后公益诉讼的案件应该会有所增加,但目前全国符合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的社会组织不超过400家,所以并不会出现漫无边际的井喷现象,“另外,每一起诉讼的提起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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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id="artibodyTitle" pid="31" tid="1" did="" fid="年多项新规实施:新环保法下排污按日计罚
  2015年,多项新规将改变我们的生活
  2014深改元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年。《立法法》实施14年后首次大修,升级法律体系;《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后大修为“民告官”添底气。法治的改革,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着每个人的生活。从2014走进2015,新的一年,我们的生活还会有怎样的新变化?“史上最严”环保法让污染环境的成本暴涨、不设上限,为生活环境护航;档案保管取消收费,每年至少数十亿元的档案保管费从此纳入各地政府同级财政预算。高考全面取消多项加分项目、侵害未成年人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法治,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新《环保法》
  元旦起实施 违法排污“按日计罚”
  近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有望本月正式出台。依据《办法》,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将不准开设餐馆;露天烧烤将划定经营区域,“越界”最高罚款2000元;餐馆应安装油烟净化在线监控设备。
  而此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日起,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首次提出,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并且将6月5日定为环境日。
  由于新《环保法》设计了“按日计罚”,按日连续处罚施行后,只要不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罚款每天都在往上涨,处罚不设上限,因此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对于企业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环保部门可直接限产或停产。
  去年12月30日,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宣布:从日起,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将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向社会发布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6项指标在内的实时数据。
  关键词:档案保管费
  元旦起取消 相关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
  今年26岁的王欢是甘肃兰州人,大学毕业后留在了成都工作,档案一直放在省人才交流中心。2013年底,他因为换工作,新单位要调他的档案,从未关心过自己档案的他第一次开始关心这个问题。“我的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放了4年,每年要交200元的保管费,为了保留我的干部身份,我一次交了800元把之前的欠款都补齐了。”王欢说,在他的同学里,遇到这种情况的还不少。
  此前,媒体曾发布消息,据专家估算,全国每年收取的档案保管费至少达数十亿元。同时,全国尚无哪个省市公开过档案保管费的具体使用、支出细目。
  而这种情况从2015年元旦起发生改变。日,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按照《通知》的要求,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关键词:立法计划
  我省2015年立法计划即将出炉
  日至11月28日,省法制办汇集的73件省政府2015年立法项目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35件,包括《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省政府规章项目38件,包括《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四川省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公众可从中选出有立法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和省政府规章项目10件。12月31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目前,投票选出的各个项目已送交审核,四川省2015年立法计划即将出炉。
  关键词:其他新规
  侵害未成年人 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于日起正式实施。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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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都市报实习记者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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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还有号前建成并使用的且没环评手续的能使用本条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移动基站是不是没环评手续县级监督部门就可以处罚。”以前都是由有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去处罚、是不是可以说权利下放,现在说监督管理职责的就可以“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
提问者采纳
//c,因此2015年以前存在的未批先建情况同样适用本条,在1月1日后也正常按照新法进行执行和处罚.jpg"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查看大图" class="ikqb_img_alink"><img class="ikqb_img" src="http.hiphotos.baidu,正如你认为的那样.com/zhidao/wh%3D600%2C800/sign=64db135eb5003af34defd466051aea64//zhidao/wh%3D600%2C800/sign=eeed87c0da33c895a62b907dede9c82d158ccbf8dbc3eb15年1月1日新法实施开始、失职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com/zhidao/wh%3D450%2C600/sign=4c022dc7993b7ecbd7db/b2de9c82d158ccbf8dbc3eb03541f5./zhidao/pic/item/e924ea916f664f086e061d95f7b4.hiphotos,同时也对渎职.hiphotos,有利于树立环境执法的权威性。新法强调了环境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为独立执法提供了保障,而不再需要由审批部门执行,旧环保法同时废止。你提出的问题://b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强化执法方面.hiphotos.baid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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