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2015国债发行时间表专项资金财政还要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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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医院
医院别名:武川县医院
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
医院等级: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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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专项资金平衡财政预算的处罚用专项资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是什么意思,违反了什么法律,如何处罚一、近年来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近3年,全区审计机关共审计17550个单位(项目),查出违规金额99.3亿元,上缴财政金额10.59亿元,向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上报审计报告、信息16700多篇,被批示采用8000多篇。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及纪检、监察、组织、检察、人事、国资委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近3年,全区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7570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249人,查出违纪违规金额58.4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5.3亿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4557万元,查出个人经济问题1116万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99人,移送司法机关45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1人。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个别领导干部受到查处,一大批干部得到保护和澄清问题,对有问题的及时促进整顿,对没问题的促进警示防范,对确有问题的组织上严肃查处。同时,也为干部管理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
3年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强化了财政预算执行、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审计成果不断扩大,质量明显提高。同时,随着审计力度的加大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也确实查出了诸多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主要是:
(一)财政、地税、国库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3年来,我厅在预算执行审计中,共审计一级预算部门45个以及所属大部分二、三级单位,对全区18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金额41.3亿元,收缴各级政府财政1.2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3.1亿元,调账处理8000万元。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财政预算编制没有达到细化的要求,无预算、超预算拨款问题比较普遍,预算追加随意性较大,向非预算单位拨款,专项资金下拨不及时,部分地区编制赤字预算用专项资金平衡,截留自治区级财政收入。预算编制不细,个别盟市预算追加数额达到原预算数的1倍;有的盟市、旗县占用专项资金平衡预算,还存在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等。审计还查出自治区本级存在下拨专项资金不及时的问题,盟市、旗县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
税收征管部门延期征税和征收“过头税”,应征未征及欠征基本养老保险金,在对零星税款的征收管理上普遍存在延压税款的问题。盟市地税部门还存在混淆税种和入库级次的问题。
国库系统违规为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手续费,办理财政收入划转的国库经收处延压收入等。
(二)预算执行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些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违规出借专项资金问题比较严重,主要用于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搞基建、购车,还有些单位出借专项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通过预算执行审计,查出自治区有关单位以及部分盟市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达6.4亿元。二是隐瞒截留预算内外收入。自治区本级有关单位近年来共隐瞒截留预算内外收入6969.7万元;2003年,某市财政局、水资源管理局等单位将拍卖收入、水资源管理费及利息收入等3274.1万元,未纳入预算内管理;2004年审计时发现,某市开发区和土地收储中心收取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公用建设配套费等计3.8亿元,未缴财政;某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属土地储备中心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收费未上缴财政,坐支1246.2万元;自治区某彩票发行中心应缴未缴财政专户款3371万元。这些隐瞒截留的财政收入大部分已经坐支,有的用于弥补单位经费,有的则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招待费等支出,造成财政资金不能集中使用发挥效益。三是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自治区本级及盟市、旗县均存在违反规定收费和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涉及教育、公安、医院等部门单位。四是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经审计发现,设账外账、收支业务不纳入财务账统一核算的问题较普遍,导致大量资金体外循环,逃避监督。近几年,自治区本级部分单位账外设账、公款私存2.2 亿元。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加强了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通过审计查出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专项资金平衡预算、未按预算拨付资金、人为调整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等问题。
――扶贫资金审计情况和主要问题。我厅对全区2000年至2002年的扶贫资金连续3年进行了审计,审计总金额42.6亿元,查出违规金额3.5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主要是财政部门平衡预算、主管部门弥补经费和出借等;滞留资金,每个年度末,均有部分扶贫资金不能拨付到位;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虚列支出和账外设账。
――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审计情况和主要问题。我厅连续3年对退耕还林还草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审计总金额13.0亿元,查出违规金额8000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挤占挪用种苗造林补助费,主要是用于发放工资、归还贷款、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等。如呼和浩特武川县财政局将种苗费300万元分两次借回,用于县直部门发放工资。二是个别地区在钱粮兑付中未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有的单位不按政策规定扣收农业税,有的粮食企业发放不合格粮食。三是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种苗管理不规范。如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未经报批变更建设地点2795亩、改变建设内容55亩。
――住房资金审计情况和主要问题。我厅对全区93个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房管部门2001年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27.3亿元,查出违规金额2.9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未建立公积金制度、违规少提或不提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地方财政欠补公积金,兴安盟财政、呼伦贝尔市财政欠补公积金分别是1003.7万元和1330万元;挤占挪用公积金,主要用于出借企业、基建、弥补行政事经费等。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最低保障资金审计情况和主要问题。我厅对全区2001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27.8亿元,查出以物抵费、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欠缴养老保险费等违规资金1.7亿元。对全区2002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总金额2.3亿元,查出违规资金2000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滞留低保资金,有些地区上半年的资金下半年发,有些地区年终一次发放或跨年度发放,导致低保资金不能按时发放到户;挤占挪用低保资金,主要是财政部门用低保资金弥补财政预算资金不足和借给企业用于困难职工生活费、民政部门挤占低保资金发放工资等;公款私存,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以预付款的形式将低保资金180万元分6次转入储蓄所进行账外收支。
――国债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和主要问题。共对26个城市基础设施国债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查出有问题资金5.1亿元。主要问题是: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滞留挪用出借国债资金、挤占建设成本等。
(四)建设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或违规招投标,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均存在这一问题。二是违规分包、转包工程,一些地区将招标工程让中标单位全部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有些工程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施工质量难以保证。三是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有些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可行性研究不够,造成项目资金闲置。四是高估冒算,审计机关通过对部分工程项目的审计,共核减投资1.4亿元。
(五)国有企业转制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审计发现,一些地区在国有企业转制中存在未经评估转让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转制企业职工社保资金没有落实等问题,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转制的有关规定。如某市将一疗养院转让,据移交时的疗养院资产明细表反映,原疗养院的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和机构设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共计2027.4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实际出让价1678万元(含土地出让金920万元)。2003年,经受让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原疗养院的上述资产评估值为2197.2万元,土地使用权2830.1万元,合计5027.3万元,与出让价相差3349.3万元。受让单位用这些资产重新注册了一家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该公司实际只出资20万元,该公司用这些资产作抵押向银行大量贷款融资。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我厅加强了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企业投资和管理效益差、会计信息失真、资产、负债损益不实、欠缴税金等。如我厅在对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在对国有资本进行运作的过程中,存在公司自营项目投资效益差(买牛、购地以及办酒店等)、出借资金风险高、将大量资金用于自身建设(建设综合楼、职工住宅、购车等)、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003年,审计厅在对某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企业本部及所属单位多计成本费用、少计利润、少提应提基金共计9259万元,少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多提应提基金共计8551万元,造成损益不实。2004年,我厅对某公司 2003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该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利润总额为5.1亿元。经审计,应调增利润7.5亿元,调减利润9553万元,调增调减相抵后,净调增利润6.6亿元,最终审计确认200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1.7亿元。
此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也很普遍,主要是不经批准擅自或越权处置国有资产、核算不规范、资产不入账、少计收入支出、虚增资本等。
二、2004年全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情况通报。
2004年,全区审计机关共审计5581个单位(项目),查出违规金额63.5亿元,应上缴财政金额6.2亿元,已上交财政6亿元,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2021万元。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97件,涉案156人,涉案金额3040万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29件、涉案19人,金额4376万元。向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建议、信息5800篇,被各级党政领导批示采纳2670篇。审计为加强宏观管理,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一)继续深化财政预决算审计,促进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收支行为。2004年,对财政厅、地税局、国库和13个厅局的2003年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突出特点是注重对自治区财政收支中的重点问题、重点资金进行审计;注重对部门综合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注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审计查出应缴未缴收入3.39亿元、挤占挪用专项资金3986万元、乱收费和不合规票据报账400万元和“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账1450万元等九大类问题。审计工作报告向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汇报后,得到了人大常委会的高度评价。在对自治区财政厅审计时,查出其当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笼统,部门预算之外收支大和追回预留专款等14.4亿元。在对地税局和国库审计时,查出地税局围绕税收计划人为调节税收和应收未收社保费等1.32 亿元以及国库延压税款和少上解自治区收入6.09亿元等问题。
与此同时,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还对呼和浩特市、兴安盟、赤峰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并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政府负债专项审计调查。
(二)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强化了专项资金审计。2004年,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对2003年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审计,全区共审计学校689所,占全区实有学校的7.3%。同时,还对全区农村牧区中小学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查出违规金额4700万元,并对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原因,“一费制”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中小学经费保障情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反映,受到了有关方面的重视。自治区教育厅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并认为:“这个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我区教育的实际,对保证教育的正常投入,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有实实在在的推动意义”。自治区政府已批示将审计情况报告转发各盟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教育收费发现的问题是:自定项目,扩大范围收费计1272万元;违反规定代其他单位收保险费,作业本费、各种教辅用书共计355万元;跨学期收费、违犯“三限”规定招收择校生。本次审计还发现学校收费平调、挤占挪用,坐支收费等问题。
围绕“科教兴区战略”,组织7个盟市30个旗县审计机关对2003年二期义教工程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9474万元,审计查出违规金额1148万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12%。通过审计发现,我区二期义教资金在使用中仍然存在部分盟市、旗县配套资金不到位、挤占挪用和出借工程专项资金、投入的教学器材闲置浪费、个别地区资助贫困生计划未完成、助学金有被挪用现象等问题。
对9个盟市驻京联络处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发现,各驻京联络处存在着经费收支未严格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拨款随意性大、重投入轻管理、内控制度不完善、招待费支出过高、收支不入账等问题。审计情况报告共反映8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杨晶主席、岳福洪副主席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将报告转发各盟市,并要求各盟市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对财务管理制度要进行规范整改。
社保审计力度进一步加大,效果明显。一是为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开展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2004年,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对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资金总额15.8亿元,查出各类违纪违规资金9369万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5.9%。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有:失业保险基金漏征、欠缴1.25亿元;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再就业资金2115万元;应缴未缴失业保险调剂金3394万元;滞留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1592万元;违规收费和虚列支出478万元等。对赤峰市本级的下岗再就业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实施了“上审下”,并延伸审计调查了2个旗县。审计查出挤占挪用、出借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基金、应缴未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等852万元。二是为促进医疗改革政策的落实,开展了医院财务收支审计。2004年,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对全区121所城镇医院(含专科医院)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为24.1亿元,共查出违规资金1.89亿元,占资金总额的7.8%。三是对3家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后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及基数核定情况进行了审计。上述审计查出的问题均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
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对12个盟市及旗县2002年至2003年度生态环境建设资金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和审计调查主管部门、乡镇及用款单位206个,实地走访调查了农牧民4658户,审计资金总额34.9亿元,查出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3.6亿元,挤占挪用、损失浪费资金9200万元。此外,审计还发现一些盟市对退耕还林政策不落实及工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察右后旗挤占挪用生态资金700万元,对此我厅写了专题信息上报自治区政府。赤峰市委、市政府针对审计查出的生态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专门召开了有关旗县、局处负责人会议进行整改,通报了审计查出的问题,处理了有关责任人,严肃了纪律。
(三)2004年,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认真总结经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新成绩。全区共审计经济责任人1668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1631人,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37人。查出各类违规资金近18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0.2亿元,损失浪费金额500万元,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57万元,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38人,移送司法机关7人。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开展了13名盟市、厅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盟市长2名,厅局长8名,事业单位领导干部2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1名。
(四)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取得了新进展。2004年,企业审计共完成184个单位(项目),查出违规金额8.95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6.6亿元,应上交财政金额2281万元,已自行纠正金额6.55亿元。如,内蒙古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自1997年以来账面反映投资项目209个,本金13.7亿元,应收利息2.9亿元,合计16.6亿元。至2003年,该公司共核销投资项目183个,所有项目回收及核销贷款本息15.4亿元,其中回收货币资金和抵顶实物9870.98万元,核销14.32亿元。现在该公司账面反映投资项目仅为33个,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4.04亿元,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如内蒙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收支及国有运营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自营项目投资效益差,该公司自2001年以来用于买牛、购地、办酒店先后投入资金1992万元,并且发生亏损338万元;出借资金1680万元,贷款期限已过,本利也未收回;财务管理差,擅自减免一些单位拖欠的财政周转金1401万元,账外设账2571万元,大额支取现金776万元和白条报账等,注册资本不实17900多万元。审计还查出将大量资金用于购车、集资建宿舍楼用地支出等问题。
围绕国家投资政策调整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选准工作突破口,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力度,为促进加强宏观管理服务。截至去年底,审计591个单位,查出违规金额7.9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7435万元,已归还原资金渠道1697万元,已自行纠正金额6397万元。组织全区盟市审计机关审计国债水利建设项目1188个,审计资金总额为19.7亿元,查出违规金额5.7亿元。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建设项目以及人畜饮水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写出了专题报告。
三、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的建议。
通过近几年的审计,我们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对管理,特别是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重视不够,有的甚至忽略不管。有些单位到处跑项目、要资金,但对要回来的钱是怎么花的,关心不够,效益怎么样,很少过问。二是一些领导同志和财务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种倾向还程度不同的存在。三是内部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四是领导干部经济行为不规范,有的领导干部为了完成有关经济指标,在投资决策和经济管理中,不能严格遵守经济运行规律,做到规范运作,导致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潜在损失的问题。五是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违反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有关政策,导致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等等。
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结合几年来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提高财经法律意识,重视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我区经济需要加快发展,资金需求量大。目前,各级财政还比较困难,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如何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关系到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大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区、各单位领导同志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提高财经法律意识,重视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把加强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作为推动依法行政的大事来抓紧抓好。
第二,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首先,各级领导要把好资金分配关,重大决策要经集体研究决定,财政预算要报经人大批准。资金分配是否合理公平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管理重点必然由过去的收入转向支出,为人民当好家、理好财。当前,我区各盟市在预算资金分配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门预算尚未全面推开,预算编制没有达到细化的要求;支出定员定额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有的地区还违反《预算法》规定编制赤字预算,用专项资金平衡预算,或举债平衡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区首先要把好本地区财政资金分配关,严格执行预算法,对大的支出项目要经集体研究和科学论证,预算追加追减要履行程序;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把好本单位预算编制关,把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与此同时,要重视预算的执行,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花好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
第三,要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都有明确的规定,2004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涵盖的范围较大,涉及各行各业,如扶贫、救灾、社保、生态、教育、农业、国债等。这些专项资金有上级通过转移支付拨入的,也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但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专款专用。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看,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滞留的问题还很严重。因此,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建立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惩处办法,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第四,要做到科学决策,减少损失浪费。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很快,我区去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居全国前列。固定资产投资是实现固定资产更新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其投资数额大、投资范围广,耗费大量国家资源,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运行的状况,固定资产投资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投资领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国家财政性资金的投资效益和效果,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问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如果决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浪费,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甚至损害政府形象。因此,必须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机制,现阶段要突出强调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科学性,促进投资决策科学规范化,减少因投资决策失误导致损失浪费,节省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要从制度上提高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这是根本措施。从内部形成一种制约、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和严格的支出标准,制定严格的银行开户管理、现金管理制度和定期进行财务状况分析等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机制和体制上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还要带头遵纪守法,管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提高工作和管理水平。作为审计机关,我们不希望每次审计都查出很多问题,我们希望问题越少越好,没问题最好。但如果有问题,我们也不能回避。希望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把有些问题解决在萌牙状态,不要等到问题发展到很严重才解决,那样损失和影响是无法挽回的。| 加入收藏
【法规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黔府发〔2001〕41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01〕4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号)、《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国债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三条 国债专项资金分为国债补助、国债贴息、国债转贷资金。   第四条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筛选上报国债专项资金项目时,要符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规划,严禁重复建设。   第五条 在申报国债项目时,各级财政、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或本行业的综合财力、偿债能力,对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还款、配套资金等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使用转贷资金的项目,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有关部门必须对偿还国债贷款向省财政厅作出还贷承诺。   第六条 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的前期论证要做到科学、合理,尤其要做好项目风险规避论证工作。严禁在项目研究不充分、设计未完成、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坚决杜绝”三边工程”(边施工、边设计、边筹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未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财政有权拒绝拨款。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遵循国债资金拨款原则,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国债资金拨付到国债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挪用、挤占、滞留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已经批复的项目筹资方案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债项目概算中其他各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要按照国债资金的到位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要求,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其工程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方可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部分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十二条 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不符合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的,前期工作未完成的,工程概预算未核定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达不到应有进度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建设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使用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坚持专款专用,坚决堵住不合理支出,严禁挤占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必须按项目进度,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证,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项目法人审批后,方能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合理确定项目投资。对已峻工的基建项。目,由项目隶属管理的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基建决算审查,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对已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国经贸投资〔号)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下达我省的国债转贷资金由省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转贷协议》。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的债务人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十八条 为建立有效的还贷机制,确保按时还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有关部门利用国债转贷资金,要与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签订《再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包括转贷资金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数额、专户帐号、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有关各方必须遵照《再转贷协议》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国债转贷资金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平衡全地区综合财力,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工作。接到上级财政部门应付国债转贷本息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督促其筹集资金,按时归还转贷资金本息。   第二十条 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的项目单位,要根据《再转贷协议)的规定,积极做好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准备工作。有关单位要在年初安排资金计划时,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国债偿贷准备金”,用于偿还项目的到期本息。   第二十一条 偿还转贷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项目实施单位收益;(2)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农林水、教育卫生等专项资金;(3)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政府基金;(4)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5)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转贷资金,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并按《再转贷协议》约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属于各地、州、市的项目,省财政厅将如数扣减对各地、州、市财政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属于省级的项目,省财政厅将如数扣减省级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农林水、教育卫生等专项资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直至还完本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国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项目信息,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项目,变更工程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拖延建设工期;确需更改的,必须按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国债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号)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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