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末交纳的2015年的农村合作医疗费4g套餐什么时候生效效?

2015农村社保缴费标准,2015年国家农村社保最新政策,2015新农合政策,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2015,新型农村社保缴费制度,2015农村社保新政。
  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续保已经开始,续保时间截至12月31日。
  白杨街道和下沙街道辖区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的续保缴费手续。
  另外,从2013年的缴费开始,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扣缴账户,居民可以自行到市、区工商银行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委托缴费手续。
  据悉,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和1000元两档,本地农村居民分别自交500元和300元,本地城镇居民需全额缴纳,门诊报销比例最高可达70%,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可达80%,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
  开发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透露,参保人员健康体检两年一次,本次参续保期内,可至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或区医保经办机构,预约明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费体检的时间和体检医院。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据报道,近日,江西省提高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那么具体提高到多少呢?
  日前,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就2015年新农合的参合管理、基金筹集、补偿管理、县外就医转诊备案程序、补偿程序、补偿方案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自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
  明年起新农合个人缴纳90元  参合(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门诊诊查费补偿。参合人员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诊查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次新农合基金补偿13元,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参合人员凭新农合卡(证)和身份证到县级公立医院就诊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垫付的门诊诊查费补偿款实行按月结算,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拨付。
  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0万元  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同时,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0元至800元部分按乡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报销,8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9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8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50%。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35%。
&&&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研究确定了2015年度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5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二、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4年9月―2015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三、按规定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日起开始缴费,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截止日期为日。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暂行)》日前出台,全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依次参保缴费了。全市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缴费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高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录入信息、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位参保居民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医疗保险证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保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
<FONT color=#5年社保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 记者从中国残联获悉,《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年)》日前发布。纲要提出,2015年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将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
  这一纲要指出,今后我国将落实国家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和扶贫开发政策;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纳入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人群。
  纲要提出,到2015年,扶持10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到2020年,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有针对性扶持,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纲要提出,到2015年,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纲要提出,到2015年,普遍开展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和康复救助,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预防知识得到普及,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
  纲要还提出,到2015年,我国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并逐步提高巩固率。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到2020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教育水平,基本消除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发生的现象。
东营市启动2015年度居民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并对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含高校学生)个人缴费由80元提高至10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费由150元提高至200元。二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提高至400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300-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由50元提高至60元,选择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由60提高至70元。为进一步方便居民参保缴费,提高服务效率,全市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统一实行银行代收代征,并正在稳步推进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新模式。
&&& 我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即将开始。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府办近日发出《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通知》,规定从日起,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小病受惠补偿标准均有提高。
  《通知》规定,筹资标准从650元提高到865元,其中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250元(四明山、大岚、鹿亭、梁弄和梨洲街道的茭湖片等山区农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80元,差额部分由宁波财政补助欠发达地区的160元冲抵),各级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615元。其中,市财政补助495元,乡镇财政补助50元,宁波财政补助70元。
  对农村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持证残疾人、“三老”人员、低保边缘户、散居孤儿等困难群众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给予全额补助。泗门镇参合人员的市、镇两级配套补助资金等由泗门镇财政承担。
  同时,调整补偿标准,小病受惠(普通门诊)补偿比例由40%提高到45%,其中中医药项目补偿上浮20%,即54%;普通门诊限额不变,仍为1000元/年/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开始,只要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即同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合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50万元。
  在大病保险报销时,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卡在宁波、余姚定点医院住院,可实时刷卡报销,即报销合作医疗医药费时同时支付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应费用;手工报销的也采取一站式报销方式,即同时支付大病保险相应费用。
<FONT color=#5年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并轨”
2015年起,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并轨”,合并成城乡居民医保。昨日起,这项涉及469万人政策的3个文件(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试行办法、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及2014年居民医保过渡期通知),在广州市人社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城乡居民缴费待遇一视同仁
  目前,广州在养老保险方面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但医保还存在各自为政。例如,白云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增城实施新农合制度,各区独立统筹,筹资标准、待遇范围和标准均有差异。
  按照“并轨”文件,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将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主要涉及3类人群: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和新农合制度,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即城乡居民在医保方面实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范围和标准。
  这项政策涉及人群共469万人。具体构成为:城镇居民医保214万人(截至2014年5月的参保缴费人数),白云、南沙、萝岗、花都、番禺、增城等六区的新农合参合人数210万人,及从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现有参保人数45万人。
  市人社局称,医疗保险实现城乡统筹后,农民就医选择范围更广,医疗保障范围更大,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普遍有所提高。新农合并入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普通门诊报销额度由300元/年?人提高到600元/年?人,未成年人每年增加到1000元/年?人。
  不用额外交钱可享大病保险
  “并轨”文件的一大亮点即在城乡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目前广州市的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已实施了大病保险,但城镇居民医保(含从化城乡居民医保)尚未启动大病保险。这意味着像老年人和小孩得了大病,由于无大病保险,大部分费用不得不自行承担。
  根据“并轨”文件,广州将从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或历年结余中,每年划拨一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用这些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用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大病支出。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来说,不用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参保人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报销7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支付50%。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2万元。
  为鼓励连续缴费,避免“有病就参保,没病就不参保”,文件还规定: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3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6万元。
  目前广东仅广州、深圳未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政府要求,年内全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人社局表示,广州计划于今年9月份提前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明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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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农合政策 &
2015农村社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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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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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局)、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
  为巩固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合患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完善缴费政策&
  2015年,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60元(中央204元,省101.4元,县、市54.6元;延边州执行西部政策:中央252元,省70.2元,县、市37.8元)。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460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0元予以资助。各地要提前做好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在9月底前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新农合基金。&
  二、认真部署,抓紧做好参合缴费工作&
  继续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合原则。凡在我省县域内农村常住的农村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不予报销;继续实行连续缴费和年度内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城镇职工不得参合,参合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召开新农合启动工作会议,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2015年的2月底。&
  三、进一步优化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2015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不低于75%,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各项补偿累加封顶线为16万元。要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将门诊服务逐步引向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按病种差异性的报销补偿政策,不断完善转诊制度,推行分级诊疗,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新农合补偿方案和政策予以贯彻落实。不经省新农合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自行调整补偿方案。凡是与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政策或规定一律废止,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公告,确保2015年1月1日如期启动补偿工作。&
  四、推进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继续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42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要逐步取消42 种重大疾病的转诊限制,维护参合农民就医选择的自主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42种重大疾病转诊政策并报省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医药费用水平,正确引导参合农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维护参合农民利益。&
  要继续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完善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制订大病保险协议、监管、保障、基金结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措施,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业务的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
  要坚决贯彻落实新农合基金管理政策,并要有针对性地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加大对乡村两级门诊统筹和异地就医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审核支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医疗服务监管&
  各地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要继续按照层次管理原则,明确不同层级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按照标准清理、整顿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定点医疗机构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协议医师制度,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纪处罚力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七、要总结经验,继续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深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要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推行按病种付费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增强改革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和病人的覆盖面,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要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卫生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要积极探索按病种定额付费或按疾病分组付费的支付政策,避免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未经充分论证、无考核评价体系的单纯性总额预付,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
  八、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即时结算报销率&
  要继续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在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有效对接的基础上,探索方便参合农民跨省(区、市)流动就医管理、费用核查、审核结报、监督监管的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平台与贫困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及其它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贫困医疗救助等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与救助。&
  各地要加快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结合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基层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平台的有效、完整对接;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在2015年1月1日完成省平台基础数据初始化工作;要及时录入参合信息,2月底前要完成参合信息的整理、确认、修订工作。参合信息一经确认,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按照2015年的工作部署与要求,认真予以贯彻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新农合工作。&
  附件: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5年版)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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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滨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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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件编号:
滨政办发〔号
各镇人民政府,滨海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和省、市统一部署,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人均保障基金增加到460元/人。为建立健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让广大参合群众得到更多、更大的实惠,现按照省、市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要求、新规定,依据2015年新农合基金总量,结合我县近几年来的运行实际,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特制定《2015年滨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滨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自日起我县将调整新农合筹资方法、不再实行滚动式预缴费筹资方式,参合群众在报销医药费用时,按规定标准补偿,报销所得全部直接兑现到位,不再优先用于预缴下年度参合经费。
  一、门诊补偿
  (一)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内镇(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补偿范围门诊医药费用补偿50%,其中履行村医签约服务人群在所签约村卫生室符合补偿范围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县内其他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补偿范围门诊医药费用补偿45%;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草药费用补偿40%;县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10元/人,其中新农合补偿80%。门诊费用补偿日限额不超过80元/人、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700元/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草药费用除外)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在外出务工地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按县内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执行。
  (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特殊病种患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在县内外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专项且在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累计达到1000元以上的,设定起付线300元(每年1次),参照住院补偿标准结报。
慢性病:高血压(2-3级)期、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脏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冠心病、肺心病,年度封顶4000元;
特殊病种:恶性肿瘤(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慢性肾功能不全、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年度封顶10000元(透析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和血友病患者除外)。
  (三)开设日间病房、门诊手术服务
  对部分医疗机构、部分病种、部分人群开设日间病房、门诊手术服务,其补偿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元)
  参合群众在报销住院医药费用时,从符合补偿范围的可报医药费用中扣除起付线后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二)补偿比例。严格实行镇、县、市、省逐级转诊,引导参合群众就近就医,努力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参合群众在县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医药费用补偿85%,在县内其他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医药费用补偿80%;按规定要求办理转诊手续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医药费用补偿70%;按规定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县外医药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在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医药费用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补偿60%、3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5%,在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医药费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补偿50%、5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55%,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可报医药费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补偿40%、5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45%。对于办理正常转诊手续转外就医参合人员,采取保底补偿的办法,可报药品费用达不到总药品费用80%的,以总药品费用的80%作为可报基数,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并确保其实际补偿比达到35%;经县级医疗机构专家组认定不需转诊、但患者自行要求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人员,其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规定标准下浮10个百分点补偿;未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人员,其住院医药费用按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的50%补偿(急诊及外出务工者除外)。对自行要求转诊和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不实行保底补偿。
  (三)参合农民在外出务工地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可报医药费用补偿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执行县外正常转诊人员补偿标准。
  (四)住院床位费日限额标准。一级医院15元、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县级医院35元、其他二级医院25元、三级医疗机构35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数结算。
  (五)单次检查、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手术费)在500元以上的,个人自负20%后纳入可报基数,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医用耗材单项价格(包括一组多个,下同)200元以下的按照100%纳入可补偿费用;单项价格200-5000元之间的按照80%比例纳入可补偿费用,单项价格元之间的按照50%比例纳入可补偿费用,单项价格30000元以上的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50%比例纳入可补偿费用。
  (六)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农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按照省、市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
  (七)县内、外列入按病种付费的限额结算病种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方法另行规定。
  (八)意外伤害无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按20000元限额补偿;低于20000元的,按实际计算结果补偿。
  三、补偿范围:
  (一)补偿范围: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江苏省增补目录》、《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盐城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药物目录(2013修订版)》内的药品;《盐城市新农合异地就医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诊疗项目;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医用耗材。
  (二)不予补偿范围: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肝以外的组织移植(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5)磁热疗法、微波治疗、射频(对室上性心动过速的射频消融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学诊疗类
  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1)省市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多收取的各项费用。
  (3)因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违规违章、违法、犯罪、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正常分娩和剖腹产以外的其他计划生育(包括保胎、流产、引产、堕胎、放环、取环等)手术及后遗症、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第三人、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
  (5)手工票据、民营医疗机构开具的非税务票据、非合法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票据以及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6)境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
  四、封顶线
  新农合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0元/人?年,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门诊补偿。符合省市规定的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其实际补偿额不受最高补偿封顶线的限制。
  五、完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2015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资金标准提高到20元/人,从新农合结余资金中划拨。对参合群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50%,超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86%,年度封顶线10万元,并实行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赔付、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对自行要求转诊的参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其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下降25个百分点,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不予赔付。
  参合农民当年发生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结报。
  本补偿方案自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具体规定,与调整后补偿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补偿标准为准。
上传单位:县政府办  上传时间: 最后修改时间: 1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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