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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物流事业部 富基融通并购茂进系统-物流 系统 事业 并购 新闻发布会 总经理 董事长 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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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物流事业部 富基融通并购茂进系统
文章摘要: 日,北京富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并购茂进公司,茂进系统的资产、业务与人员转入富基融通物流事业部,茂进系统卢光洋担任富基融通首席物流顾问并兼任物流事业部总经理。富基融通董事长颜艳春、富基融通总裁童德良、茂进系统董事长兼总经理卢光洋及京客隆公司、九州通公司、中粮集团的相关负责人等出席了供应链及物流整合解决方案发布会暨富基融通并购茂进系统新闻发布会。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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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铁路物流支付宝融通仓在乌海上线了
4月3日,中国铁路物流首家网络支付宝融通仓—乌海区域铁路金融物流服务平台正式运营。这是全国铁路首次以经营主体参与物流金融服务,是铁路货运适应市场需求进行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这一平台由铁路乌海货运中心与中国银行乌海分行合作构建,依托“12306”平台、铁路信息平台及银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资源,打造了呼铁局乌海货运中心铁路金融物流服务平台。目前,该平台主要开展包括综合结算服务、代收货款服务、垫付货款(短期融资服务)等铁路电子商务物流金融服务项目,解决了铁路货主办理运输时间长、现金风险大和资金短缺造成的发货难的问题。
与乌海货运中心、中国银行乌海分行签订了《代理结算服务协议》的客户,可通过登录“12306”网站呼铁局发货界面,向乌海货运中心下订单,货运中心将自动生成电子货票,并为客户提供一条龙货运服务,发货成功后,货运中心实时向银行发出缴费指令,同时向银行、客户发出缴费短信提醒通知,银行即自动从客户铁路运费缴费专用账户上扣划应缴费用,并向客户和货运中心发出缴费成功短信提醒通知。货运中心还可根据客户需求,定期将纸质银行转账进账单(送款簿)、电子对账单、货票、增值税发票和其它各种票据一并送达客户,真正实现足不出户,轻松缴费。
“就像开通了"支付宝"一样!过去我们要七八个人拿着汇票去各个站点的开户行、银行和货场来回跑,一单业务常常要三四天,费人、费时不说,每天还会产生不菲的滞纳金。现在好了,我做什么、多少量,打一个电话,点几下鼠标全解决了。”鄂尔多斯西金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永峰坐在办公室里享受着铁路金融物流服务平台带来的便利。
目前,铁路金融物流服务平台服务范围涵盖阿拉善盟、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在内40多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共有签约会员企业6家。该平台的建成在降低铁路货主的运输成本,提高铁路一体化服务水平,拓展生产企业融资渠道,扩充金融机构服务领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物通网)
行业解决方案& 融通物流有限公司
融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公司位于人民南路与牡丹南路交汇处往东300米路北,占地60多亩,内设大型停车场、宾馆、餐厅,仓库。承接全国整车零担往返义务。
公司名称:融通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规模:20人以下
公司行业:
公司类型:
联系人:梁经理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山东菏泽牡丹珠江东路3333号人民南路与牡丹南路交汇处往东300米路北
公司名称:融通物流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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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山东菏泽牡丹珠江东路3333号人民南路与牡丹南路交汇处往东300米路北
工作地点:
薪资待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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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松斋、王东芹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159号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驻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央赣路与下小路交汇处向西1500米路南(兴安街道四海)。法定代表人陈永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增,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松斋。被告王东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82吉祥大厦11层。负责人胡金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松斋、王东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娜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祥增,被告孙松斋、王东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诉称,日17时15分,孙松斋驾驶车牌号为鲁XXX的小型客车,沿省道22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央赣路三十里铺村东处时,由于未靠右侧通行,与对行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高连喜驾驶的鲁XXX(鲁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曹立利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曹立利受伤,三车受损,路面受损。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孙松斋负事故全部责任,高连喜、曹立利无责任。经查,鲁XXX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为王东芹,在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松斋、王东芹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鲁XXX号车辆的驾驶人为孙松斋,登记车主为王东芹本人,二者系夫妻关系。该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在保险责任期间,应由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具体赔偿数额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本案还有另一伤者,法院应当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商业险约定仲裁,我公司要求仲裁处理。鉴定费等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日17时15分,被告孙松斋驾驶车牌号为鲁XXX号的小型客车,沿省道22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央赣路三十里铺村东处时,由于未靠右侧通行,与对行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连喜驾驶的鲁XXX(鲁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曹立利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曹立利受伤,三车受损,路面受损。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孙松斋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高连喜、曹立利无责任。鲁XXX号车的登记车主系王东芹,被告王东芹与被告孙松斋系夫妻关系,该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200000元商业三者险各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鲁XXX(鲁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及实际所有人系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高连喜系该公司的职工。日,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安丘市嘉泰价格评估公司对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XXX(鲁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作出评估,损失价值为65203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2340元。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如下损失:车损费65203元,停车费80元,清障费6348元,评估费2340元,共计7397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松斋驾驶鲁XXX号轿车与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高连喜驾驶的鲁XXX(鲁GM99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清楚,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供的安丘市嘉泰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数额过高,但是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于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安丘市嘉泰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真实、合法,予以采信。因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被告孙松斋在本次事故中的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本院确定由被告孙松斋对本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告王东芹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王东芹无需对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损失,请求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清障费6348元,评估费2340元,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车费8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费用不应作为损失认定,故,本院对于停车费80元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损费65203元,原告提供了安丘市嘉泰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及维修发票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本院予以支持车损费65203元。综上,本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如下:清障费6348元,评估费2340元,车损费65203元,共计73891元。关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公司提出的商业三者险中约定仲裁,要求仲裁处理及要求原告提供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身体健康证明的主张。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为侵权而不是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中虽约定仲裁条款,但受害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保险合同中仲裁协议条款的约定不应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原告的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且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提供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身体健康证明无相应法律依据。故,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分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公司承保了鲁XXX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本院确定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公司在交强险分项有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费1975.7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车损费63227.24元(0%)。剩余损失评估费2340元、清障费6348元,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被告孙松斋按照10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68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975.7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3227.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孙松斋赔偿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86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715元,由被告孙松斋负担50元,由原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孙松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石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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