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加分后的价格得分允许超过价格总评成绩排名证明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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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32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当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第九条&&&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第十条&&&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价较高的节能、环保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的要求。
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第十四条&&&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政府采购事项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六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增加节能、环保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七条&&&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增加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
第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类别节能、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业内通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理。&
(一)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三)采购与节能、环保产品同类别的产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第二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节能、环保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另行下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政府采购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实施意见
采招网资讯报道
  津财采〔2013〕2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促进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号)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现就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于降低能耗,节约能源,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节能环保的政策功能作用,把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节能环保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形式发布,并定期进行更新。    三、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必须采购节能产品,并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投标产品须为节能产品。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购其他产品。    四、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并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的评审优惠标准。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5%-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给予其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各4%-8%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4%-8%的价格扣除。    在上述所设定比例幅度内,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不同节能环保产品的特点,设定合理的加分和价格扣除比例,并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总包工程中涉及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总包供应商应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六、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尾款付款期限等措施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予以支持。原则上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全部款项应当在合同履约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    七、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禁止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收取费用。同时,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可以适当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八、供应商投标产品中全部或占采购金额50%以上的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即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一方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且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的合同金额占全部合同金额50%以上的,联合体视同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涉及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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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章 评审要求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价较高的节能、环保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的要求。
   第十三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第十五条 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增加节能、环保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八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参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可增加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类别节能、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一)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三)采购与节能、环保产品同类别的产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第二十四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节能、环保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另行下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咨询电话供应商注册咨询电话 8供应商、预算单位咨询电话 8/项目咨询电话 采购处 3/ 招标处 3/ 综合处 2/保证金 6
-- 其他站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延吉政府采购网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海政府采购网北京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集团采购网)南宁市政府采购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天津政府采购网重庆政府采购网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南政府采购网湖北政府采购网湖南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网山东政府采购网黑龙江政府采购网吉林政府采购网辽宁政府采购网广东政府采购网海南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政府采购网陕西政府采购网甘肃政府采购网青海政府采购网江西政府采购网新疆政府采购网西藏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云南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福建政府采购网贵州政府采购网安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流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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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学设备(公开招标)
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财经大学教学设备项目的变更公告
(2014年3月24日)
本中心于发布了吉林财经大学教学设备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采购工作需要和本项目招标文件(_XM_1)第一章第五条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变更:
一、变更的事项、内容:
1、本项目第二包的“
(3)对于列入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5)价格扣除的依据: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一)投标报价分: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分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评分基准价/评标价)×基准分值。
(二)价格分加分:
(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3)对于列入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分加分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分加分。
价格分加分依据: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应提交作为评分依据的文件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署,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2、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二、项目联系人:李国庆
联系电话:2
本变更公告(补遗、澄清、修改文件)除了在本中心网站以及其它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之外,并且直接发送到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了“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在线工作区的“采购项目变更、补遗”栏目,或以邮件形式发至各潜在投标人注册时登记的管理员或者业务联系人的E-MAIL信箱。请已经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注意收阅,并立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告之本中心已经收到。但无论供应商是否回复确认,采购中心均视为已将变更公告(补遗、澄清、修改文件)送达。请供应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变更公告(补遗、澄清、修改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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