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主要责任,定损25000元,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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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陈建强诉平保成都分公司具有驾照的借用人驾驶投保车辆时发生的借用人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
日&&作者:&&深圳律师在线&&编 辑:杨翌亭律师&&出处:&&本文已被浏览&875&次&&
投保人陈建强诉平保成都分公司具有驾照的借用人驾驶投保车辆时发生的借用人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案情】  原告:陈建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成都公司)。  原告陈建强与被告平保成都公司于日约定,陈建强将所有的川AA3292奥拓车向平保成都公司投保并交付保费3080元,平保成都公司为此签署了“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奥拓车保险车辆损失险金额为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5万元,司机座位险2万元和乘客座位责任险2万元,共计保费3080元。该保单背面明示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  日,陈建强将川AA3292奥拓车借与具有正式驾驶执照的江建伟使用。次日2时10分,江建伟驾驶该车搭乘杨晓宾、何君红、伍洁、张燕、雷丽萍、羊桦共七人,在沿国道213线都江堰至成都行驶至1058公里+580米处时,因跨越公路中心实线,与相对行驶的张建驾驶并搭乘罗学林、蒲开新的A65276农用车相撞,造成江建伟、杨晓宾、张燕、雷丽萍、羊桦五人死亡,何君红、伍洁、蒲开新、张建受伤,奥拓车严重受损,农用车损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驾驶员江建伟违反《》(以下简称)第、第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张建违反第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次要责任;车乘人员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平保成都公司现场拍摄了照片,但未核定损失和出具定损单。1998年6月,陈建强向平保成都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同年12月,平保成都公司出具“拒赔案件通知书”,载明:以涉案保险车搭乘7人属超负载事故主要责任为由,根据第之规定予以拒赔。为此,陈建强遂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称:其向被告提交了各种必要单证办理索赔。但被告既不核定车辆损失,又不与我协商理赔。要求平保成都公司赔偿车险损失赔偿金44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5328元,座位责任保险赔偿金32000元及迟延理赔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平保成都公司答辩称:该车是由于超载行驶出现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未履行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的义务,故对原告拒绝赔偿。  【审判】  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川AA3292奥拓车行驶证上载明“核定载客4人”,原购买价格为68500元。事故发生后,经成都市价格事务所郫县分所鉴定其残值为739元。郫县人民法院于日以(1998)郫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建强赔偿死者羊桦21649.2元,死者杨晓宾24634.8元,死者张燕7926元,死者雷丽萍14712.6元;赔偿伤者蒲开新6660元,伤者伍洁23855元,共计赔偿总金额为99437.6元。  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建强与平保成都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有效。保险期间,陈建强将投保车辆交与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属保单所附第规定的驾驶员副驾驶座位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的保险责任。由于事故的发生是陈建强所允许的驾驶员跨越公路中心实线逆向行驶造成的,并非直接由车辆超载引起,且事故发生时陈建强未在车内,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亦无过错责任。被告拒赔引用的条款第二十二条关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履行保险车辆装载符合规定的义务,是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防护义务,而被告拒赔引用的条款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包括第二十二条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以外的其他驾驶员不履行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故该免责条款含义不明,应按照第的规定(注意:修改后的相应条款的序号有所不同,下同),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其他驾驶员不履行安全义务发生事故,保险人拒赔不符合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被告拒赔是将其他驾驶员的不履行义务行为转嫁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是违反公平原则和《》第、第和条款第规定的,不予支持。条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安全防损义务。对应的《》第规定(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是属于对保险人权利的限制条款,即限制保险人在此规定权利之外选择拒赔等其他权利。被告拟定的格式条款第二十七条中部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应认定此部分无效,保险人不得以该条款拒绝赔偿。依照《》第、第、第、第之规定,该院于日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平保成都公司赔偿原告陈建强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44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5328元,座位责任保险金32000元,赔偿迟延理赔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元。  宣判后,平保成都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保单所附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被保险人陈建强未履行第规定的义务,将投保车辆借与有驾照的第三人驾驶,发生严重超载,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第和《》第、第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担后果。原审认定江建伟不是第所确定的义务主体,不符合合同规定和的规定。保单载明的内容清楚明确,双方当事人并不产生争议,故原审适用《》第规定解释的内容不当。请求二审改判驳回陈建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建强答辩称:本案保险事故完全是在作为被保险人的我不知情也不能控制情况下,由案外人造成的,我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无过错,也无责任。保单是格式合同,保单背面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非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条款。上诉人向我签发保单时未对内容作出说明和提示,我对条款的内容根本不知晓。《》第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上诉人的拒赔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平保成都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建强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上诉人持有的上诉人签发的保单及保单上所载明的,应作为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有效依据。陈建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收到该保单后,对保单载明的的内容是应该知晓的;且第至第所作的规定,并非免责条款,而是属于被保险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条款,故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平保成都公司对上述条款未按《》第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保单背面所附第的规定,江建伟系经车主陈建强同意驾驶其投保车辆的,并具有正式驾驶资格,应属于该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江建伟在超载3人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不仅违反了第的规定,且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系江建伟“跨越公路中心实线”和“搭乘人员超载”造成,其中“搭乘人员超载”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依照第、第、第,《》第第一、二款和第的规定,江建伟驾驶投保车辆超载行驶,致使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陈建强及其驾驶员江建伟又未及时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据此予以拒赔于法有据。原判将第所确定的义务主体仅界定为投保车主本人或其本人特定的驾驶员,而排除经投保人同意的其他驾驶人员,其结果势必不合理的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和赔付责任,该认定不仅违背了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我国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应予以纠正。至于《》第第三款的规定,应该界指在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对投保标的应尽安全义务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保险人两种选择权,确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正常履行保险合同,以达到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目的,而不是仅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行使拒绝赔偿的权利,故《》该规定与中第的规定并不矛盾。原判以《》第第三款为据认定涉案第为无效条款是错误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于约有据,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将投保车辆交于他人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违背合同的约定和《》的相关规定,其要求上诉人承担该起保险事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第第一、二款,第,《》第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该院于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建强的诉讼请求。  【评析】  投保人将投保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审理中存在很大的差异。笔者认为,要处理好本案,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1?本案中,投保人陈建强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份是不容置疑的,但对江建伟身份的确定却是本案的关键。保单所附《》第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状态”。该条将“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作为履行该项义务的主体,但对何为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未作进一步的说明。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驾驶员应界指经投保人允许使用投保车辆,并具有相应驾驶证照的人员。由于江建伟驾驶该车的行为是经被保险人陈建强同意的,所以应认定江建伟为该规定中的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将该条中所确定的义务主体仅限定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本人的驾驶员,首先,该认定不符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因为陈建强在投保时并未特别注明被保险人的驾驶员为何人,即该驾驶员的身份未明确化;其次,该认定的结果势必会不合理地加大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和赔付责任,与我国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对此,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公布的保监会[2000]16号《》中,已将使用保险车辆的人员明确规定为“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2?保险合同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一般是采取格式条款形式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这就涉及到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说明问题。  《》第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保险公司在订立此类合同时对其中责任免除条款所作明确说明的要求显然要高于一般说明。但该说明义务并非是无限制的。在实践中,如果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单附有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的内容也没有超过一般投保人的理解能力范围,且文义内容清楚、准确,易为大众理解,在保单经投保人签字后,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说明义务。  本案中,平保成都公司向投保人陈建强签发的保单上附有《机动车辆条款》,且条款内容清楚明确,陈建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签收保单后,对保单所载保险条款的内容是应当知晓的。该保险条款应作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受权利和利益的最重要的依据。  3?由于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故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具有更高的要求,故其又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既然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民事责任。相对于投保人来说,如果违反了《》第、第规定的告知和通知义务,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基于上述的原则和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在车辆保险合同期限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第、第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成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本案在解决了前述义务主体的确定和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后,要正确解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是否有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客观事实;其次,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是否是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且又未履行通知义务;最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江建伟驾驶保险车辆是经被保险人陈建强允许的,江建伟驾驶该车搭乘人员严重超载是其故意行为,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又已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故根据《》的相关规定及双方所签保单中保险条款的约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编写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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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人伤案件理赔" 详细介绍如何做好车险人伤理赔求解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工作需要以下六步沟通工作: 第一步沟通:回访客户,提供及时的咨询和有力的支持 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在遇到人伤案件后往往比较担心,而且无所适从。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对客户的回访往往能够拉关于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的具体程序详情:
本人在驾驶机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对方车辆追尾.对方负全部责任。
⒈我和对方去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交警要我出示《定损单》(交警要的是最终定损单)..对方保险公司让我这边的保险公司去定损.(本人车已放在维修站.)
⒉我这边的保险公司定损完后.(开始维修工作)出示了《非最终定损单》.然后我联系对方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要我“先把车修好,再去出示定损时的一些照片及资料.交给对方保险公司,然后理赔维修费用”
1.这是不是正规的理赔程序?
2.我应不应该按照对方说的程序去做?
3.这样最后对方保险公司会不会认可我方保险公司出示的《定损单》?
4.如果对方保险公司不认可我方保险公司定损时的〈定损单〉,我该怎么办?
因为涉及到的维修费用不是很大,我只想清楚具体的流程,
请各位帮我想下办法
100分,满意后拿去,嘿嘿~~根据事故种类不同,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的单证和手续也不尽相同,但是涉及到人伤的案件总体可归纳为四大类: 一、事故证明文件:根据不同事故由公安、消防、气象部门出具如:责任认定书、火灾鉴定报告、气象证明 二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理赔8月份一起交通事故,我是车方(买了不计免赔),全责。伤者缺失牙齿3颗,嘴唇缝6针。现有《法~医~验~伤~所~》出具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一份:牙齿每次,有效期7~10年。嘴唇伤痕修复费用9000元。但是保险公司认定牙齿每次按400元每颗标准赔偿,伤痕修复费用未发生,不予赔偿。
问题: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我要怎么才能减少损失你好,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 保险公司理赔有其内部的规定,从伤者角度考虑是很不合理的; 作为肇事方,建议让伤者通过起诉来解决,第一,有利于伤者;第二也有利于你。这样一来,具体赔偿标准就由法院来判决我是车险人伤医生,主要工作就是对车险人伤这一块进行理赔,想请各位大师提供点相关书籍。平时主要是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调解案件,上庭参与诉讼等。但是我是半路出家,对交通法,法律,诉讼这些存在很多的盲点,想请各位大师能给我推荐相关的书籍看看。比如,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时候车子能被放出来,保全各个期限,上诉相关流程,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相关法律法规,因为都是师傅教,但是感觉还是有很多的不规范。我想进行系统的学习。机动车辆保险人伤调查易保系统录入规范 针对人伤调查在易保理赔系统录入项目不规范,单证上传不清楚、不完整、上传顺序混乱和单证填写不规范的问题,为了配合集中理赔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岗位管控,提高人伤调查人员有人伤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需要提交什么手续?有人伤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需要提交什么手续?交强险根据事故种类不同,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的单证和手续也不尽相同,但是涉及到人伤的案件总体可归纳为四大类: 一、事故证明文件:根据不同事故由公安、消防、气象部门出具如:责任认定书、火灾鉴定报告、气象证明 二关于车险,人伤和理赔的问题首先本人全责,其次对方比较严重,鉴定下来九级伤残,跟腿和腰部有关的
对方现在手术结束康复期间,我想咨询的有几点,首先,我是人保的,请问保险公司处理我这个案子,有效期的多久? 是不是从责任认定书下来的那天算,两年?
第二个,这种事情,是私了好还是法院判定好,对我本人来说。
第三,我咨询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如果判定了伤残鉴定,那后期二次手术费用是不是就不给报销了?
第四,这个事情我没遇到过,所以比较紧张,不知道有没有相同经历的朋友给小妹点经验,应该怎么处理。对方现在也不急,也没说怎么处理,就整天催着问我们怎么给他们个说法。
第五,我的车子也修过了,发票也有,是不是等最后一起报了?连医药费一起,我们家已经拿了12W出来了,这些保险公司能报多少?
我的三责险,交强险,以及不计免赔都有,三责是20W,首次出险。
请达人指教。200分送上,解决之余,再追加。(复制的就算了,麻烦您一一解答。)首先确定你的保险是否保全了,车损,三者及前两项的不记免赔。保全了都可以赔到。 因为你是全责,所以全是用你的保险赔。车损险会赔偿你自己车辆的损失。 而三者险是用来赔对方的,假设你保了20万,就是说,所有我是主要责任,对方是次要责任,对方人伤车损,保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呀交警事故认定书下来了,我是主要责任,对方是次要责任,对方人伤,还在住院,对方的车辆受损较大,想知道保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1、立案查验 2、审核证明和资料 3、核定保险责任 4、履行赔付义务 基本流程就是这样的,既然认定书已经下来了,那就想办法找保险公司理赔吧。建议您看下自己的保险合同里面有没有一项增值服务,就是第三方救关于车损理赔中人伤的问题我于日发生车辆交通意外事故,正好是年三十,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双方车辆均已理赔结束,而我碰到的电瓶车人员受伤,也已经治疗完毕,现在的问题是人伤理赔这一块,对方不和我去交警填写人伤理赔处理,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付3000多,人伤家属和我对除了医疗费用外的费用。达不到统一意见,所以一直拖着不和我去交警大队处理,而此前我垫付的医药费也无法结案到保险公司理赔。想请问大虾如果对方一直不和我去解决处理,我的医药费就永远没有办法报销了,我前后找伤员家属谈过很多次,他就是不同意额外的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金额,我有什么办法或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去解决这个事情?您好,以上事故如果交警大队已经结案,拿着案件报告去找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不行。你便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送。 如果交警大队还未处理结案,你可以单方面去交警大队,将对方的态度告诉交警大队。他们可以办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三车受损,伤一人的交通事故,我方汽车,我是车主驾驶员,对方摩托车并且人受伤,另外一方汽车受损,我方购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0万,车损险,购买了不计免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全责,其他两方无责,3车修理费共计3000多元,都通过保险公司定损的,伤者胫腓骨(小腿)骨折,现在已经出院20多天,医院住院发票3万8千多,还有出事当天伤者门诊照片子发票200多,我请护工花了2000元,(打有收条,加手印),给伤者生活费2000元,打有条子,出院给伤者买轮椅和拐杖一共400多,伤者想做伤残鉴定,我想让对方直接起诉我方和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我所花费的哪些费用保险公司能够报销。能够报销百分之几十?(保险公司说手术材料费上了5000只能报销百分之60的材料费用,这样我损失就大了),有律师愿意代我打这个官司吗?争取我的损失小点。我在成都,在简阳出的事故。(保险公司要求的票据我都在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别听保险公司的人给你胡说,你这个保险事故包括人伤,(医药费)误工费、护理我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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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4-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我是主要责任方,定损修车费用2000多元,保险公司赔付多少,对方是机动三轮车,无保险,
我是主要责任方,定损修车费用2000多元,保险公司赔付多少,对方是机动三轮车,无保险,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你自己的车修了2000多吗?
如果对方是&机动车你自己的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限额2000内赔对方的车损,超过部分赔70%;
你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扣除2000(对方交强险限额,不管对方有没有保险都要扣),然后超出部分赔70%。
我的车修理费用2000多,保险公司怎么才理赔300多,我要自己掏2000多,付修理费,纳闷。
保险公司赔钱的时候只要对方是机动车不管他有没有保交强险都视作保了,先计算交强险,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才按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的。
假设你修了2500,那么你的保险公司是这么算的:()*70%=350,先扣掉对方交强险应该赔的2000,然后超出部分按70%比例赔。
你自己掏的这部分钱应该由对方那辆机动三轮车主(驾驶员)来赔偿,如果他没保险那就是他自己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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