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新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农商行股金分红红提前支了为什么没有分红股在在里面时挣了

在一家公司入股了(实股5万元)当收回股金后,离职后,就没有了股份和分红了
在一家公司入股了(实股5万元)当收回股金后,离职后,就没有了股份和分红了 5
去年在公司入了5万元的股分,签订合同 说在1年半收回5万元股金(分红),如果此时辞职了 ,公司不返还原始股金 ,同时没有了股份和分红,这合法吗 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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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您买的股票应该都不是合法的。我看是非法集资的可能大,没有经过审核批准,自己在公司内部非法集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什么的,你的钱不会没有了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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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领域专家未上市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企业内部职工股份可以参与企业资产增值后的分红吗?
未上市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企业内部职工股份可以参与企业资产增值后的分红吗。具体怎么分,有规定吗?
09-08-19 & 发布
号 】1-1290【原文出处】国际经贸【原刊地名】大连【原刊期号】199801【原刊页号】17~19【分 类 号】F52【分 类 名】外贸经济、国际贸易【复印期号】199805【 标  题 】外经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作  者 】吴冰【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正  文 】
   外经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自1992年就开始在外经贸部的组织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当今,随着中央把经济改革的重点转向国有企业改革及党的十五大对股份制的进一步肯定,广大外经贸企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外经贸企业应抓住这一机遇,进一步开展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面推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外经贸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模式及其选择    模式一,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外经贸企业改造为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股票上市与否又可分为上市公司与不上市公司,从设立方式上,可以采用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的发起方式或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由社会公众认购的募集设立方式。    模式二,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法律规定,也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模式三,股份合作制公司,指将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内部职工,改造为国家和全体职工共同投资或全部由职工投资持股,实现股份合作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以上几种模式的主要特征对比如下表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制公司资本形式       划分为等额股    不划分为等额    划分为等额股份               份,发行股票     股份, 不发行    ,不发行股票                               股票股权结构       国家股、法人    国家股、法人    职工个人股、职               股、内部职工    股、内部职工    工集体股、外部               股、其中国有    股、其中国有    股(国家股、 法               股(国家股、国   股(国家股、国   人股)其中,职工               家法人股)占多   有法人股)占多   个人股集体股占               数              数              绝大部分或全部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会          职工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     一股一票        按出资比例      一人一票分红方式       按资分红        按资分红        按资分红与按劳                                               分红结合    模式的选择:    附图{图}    对外经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应从横向、纵向两个方面来考虑:    1.横向上,①改造中的“抓大”。实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主要是在大型外经贸企业的基础上进行,而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形式具备更强的融资机制及购并机制,比较适合大型外经贸企业,反过来说,大型外经贸企业也更能满足法律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注册资本的要求。②改造中的“放小”。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合作经济,最大的特色在于职工要购买股份并控股,这些特点决定了该形式比较适合小型外经贸企业,并且这一形式能够赋予小型外经贸企业更大的活力,达到放小搞活目的。③与前两种方式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方式适用面较广,大中小型外经贸企业都可采用,其中小型外经贸企业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对于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不成熟的大型外经贸企业,也可先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2.纵向上,要把外经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看作一动态过程,选择了上述三种方式并非最终选择,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一步转化形式。比如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外经贸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也可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道理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进一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纵向发展并没有固定路径限制,各外经贸企业可结合实际选取不同的形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组建各种形式并存的外经贸集团。            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状况、问题及构想建议        (一)改制情况    自1992年开始改制试点以来,截至1996年底,外经贸企业中共有股份制公司166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71家,国有独资公司15家,股份合作制公司12家,股份有限公司68家,其中上市公司13家。截至1997年12月,又有5家外经贸企业上市。在进行改制的同时, 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工作在外经贸部的领导下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据统计,在上述168家股份制公司中,共有内部职工股5.7亿元,占总股本的4.3%,其中71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46家设有内部职工股0.32亿元,13家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去已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尚有1亿元,其他55家未上市公司共有4.3亿元内部职工股。在 12家股份合作制公司中共有内部职工股840万元。从 1997年年初到目前,外经贸部又原则上批复了24家外经贸企业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同时还有近10家已提出申请,内部职工持股工作正加速展开。        (二)存在问题    1.政策法律不完善。①改制方面。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依据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缺乏具有更高法律效力、内容更加全面的法律规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改造主要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而《公司法》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如对“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界定不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责任规定不明确,“一人”公司的发起主体范围窄不利于集团化建设等等,这些不足都直接影响到外经贸企业的改制工作。②内部职工持股方面。  外经贸企业进行内部职工持股工作试点主要依据1994年6 月国务院批复的《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该法规不完善之处在于将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只限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尚无专门规定办法去依据,限制了试点范围。    2.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中的问题。①许多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的积极性不高。近年来由于国际市场及国内市场竞争的加剧、人民币汇率的上升及国家对出口退税率的调低,外经贸行业普遍不景气,对于效益不佳的外经贸企业,其内部职工对前景缺乏信心而导致持股积极性不高。②外经贸企业本身也积极性不高。许多外经贸企业自身并未意识到内部职工持股的好处,只是被动执行上级命令,并且对推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开展过程中,一遇困难就一拖再拖。③存在着“异化”现象。有的外经贸企业对设置内部职工股的认识错误,把设置内部职工股仅当作为职工谋福利的一种手段,职工对持股也存在认识偏差,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在二级市场抛售牟取暴利上,一旦可流通期限到了就抛出内部职工股,这些行为显然与设立内部职工股,强化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加强企业凝聚力的初衷是不一致的。    3.外经贸企业改制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其他行业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①许多外经贸企业对股份制的认识过于片面,认为股份制改造就是通过改制筹集到资金,从而只重视股份制的融资功能,不重视对所筹资金的运作管理。②存在着换汤不换药问题,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三会(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但经营机制并未转换,管理上仍沿用以前做法,决策缺乏科学性,没有树立对股东负责的意识,致使经营不利,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不仅严重损害了其在二级市场上的形象,而且失去了再融资功能。③在改制过程中,对国有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的评估不按规定进行,低估甚至不估,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④股份合作制的推广中存在盲目性,不论具体情况,对一些资不抵债应破产而因受破产指标限制无法破产的外经贸企业也实施股份合作制,引起了职工的不满,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构想建议    1.国家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①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拓展适用范围或者重新制定适用于所有股份制形式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办法。②在原指导意见基础上,制定《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或者更高法律层次的《股份合作企业法》。③针对《公司法》的不完善之处制定实施细则或进行修改。    2.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经贸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教育,培养他们的“股份意识”。这种股份意识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种:①改制意识,要对外经贸企业的领导和职工进行教育,让他们认清股份制的真正涵义,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好处及改制中会出现的问题等等。②资本经营意识,主要是培养改制后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外经贸企业领导的这种意识,让他们的视角尽快从以前的产品市场扩展到资本市场,认识到资产运作的重要性及如何进行资本运营提高企业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③主人翁意识,主要是强化外经贸企业职工的这种意识,让他们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配合企业改制,并在改制后为振兴企业尽心尽力。    3.开展内部职工持股工作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推广注意适度。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外经贸部对试点企业的审批上,为防止出现一哄而上现象,外经贸部应严格把好关,对条件成熟的外经贸企业尽快批复,对条件不成熟的则要严格控制。①持股自愿。职工是否购买内部职工股应主要取决于他们自身的意愿,不应采取强制手段。对有能力购买而不愿购买的职工应通过说服教育,让他们认识到持股的好处及有关制度对持股的规定;对愿购买而暂时无力购买的职工,企业可以采取向其贷款购买,以后再用职工工资和股息偿还的方法。②限制或禁止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为避免出现内部职工持股的异化现象,对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可上市流通的政策法规进行修订,逐渐限制并最终禁止上市流通。而对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内部职工则严格禁止向外转让行为。    4.规范改制工作,积极推动外经贸企业上市。①外经贸主管部门除了对试点企业审批外,还应注意对获批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监督,尤其是企业内部治理机构的建议要力求规范,真正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国有资产评估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另外应严禁企业改制中借设立内部职工股向有关人士送“关系股”或无偿赠送职工股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③为加快外经贸企业上市步伐,外经贸企业、地方外经贸及外经贸部要“三管齐下”,外经贸企业要积极争取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满足条件的外经贸企业要重点推荐,争取更多的上市额度,使得更多的外经贸企业上市,以利用证券市场,壮大外经贸企业。④外经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多种上市方式上市,比如可采取买“壳”上市方式,通过直接收购上市公司进而注入自己的股份和资产,绕过繁琐的审批手续,达到加快外经贸企业上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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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签劳动合同但是和事实的不一致,那个有法律效力嘛?若上市公司将分红的钱用来回购股份,行情会更好——没有利益也就没有欺骗——东方财富网博客
没有利益也就没有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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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市公司将分红的钱用来回购股份,行情会更好
自郭树清上任证监会主席一职以来,其在不同时间、地点、场合几次提出“分红”这一概念,甚至于用上了“强制”这个词。作为股市投资者来说,用真金白银向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增值、保值。但某些上市公司自当上了“铁公鸡”且融资不断股价下跌后,投资者的这一美好愿望则成了“水中月”“雾中花”。本应是企业主人的投资者,反成了为其“打工者”的砧板肉,想什么割就什么割;想什么时候割就什么时候割,彻底颠覆了资本的属性。可以说,郭主席的这一理念,正是想从根本上扭转中国股市重融资轻回报的恶习,让二级市场投资者投有所报(注意:这里所说的投资者仅指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投资者,不包括发起人),从而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但是,且不说“强制分红”是否有违《公司法》,单就分红本身来说,投资者也并不能从分红中得到多少实惠。而这却是现有制度所造成。曾几何时,“同股同权”问题为市场所热议。当时的情形是二级市场投资者与发起人股东同股但不同权,主要形式是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利用其股票能够市场流通的权力,在二级市场中套利,享受股票溢价的权力;而发起人股东却由于股票并不流通,无法享受股票溢价所带来的利益。这就是引发“股改”的关键性内容。不过,从“股改”以及全流通后的情况来看,当时的“同股不同权”应该是有道理的。二级市场投资者与发起人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在持股的成本上本身就不一致,何来的一定需要“同股同权”?而从全流通后的市场看,股市中除了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向原始股东集中,造就了成千上万个亿万富翁外,市场遍地哀鸿,散户一片狼藉。笔者这样说,并不是反对股市全流通,而是说在市场全流通的过程中,股市成了即得利益群体的提款机;散户成了被屠宰的羔羊。而形成现今这样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制度性的缺失所造成。至少在分红这一问题上,市场形成了新的“同股不同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自此,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实际按红利额的10%征税。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弄清楚。一是征税的范围是个人。也就是说除个人外的其它股票持有者不用交纳10%红利税。这是不是造成新的“同股不同权”了?在个人投资者中,从二级市场上购入股票的投资者占有绝大多数,而从二级市场上购入股票的投资者所持有股份的成本与上市公司发起人或原始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成本有着天壤之别,同样的分红所得率完全不同,更何况除个人投资者外,其它的持有人还不用交纳10%的红利税。这能说是“同股同权”吗?当然,或许有人会说,即使同样是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成本也不一样。是的,但这是市场因素而不是政策原因所造成,因此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二是分红后的实际所得。根据交易所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后的股票要进行除权处理。也就是说,投资者拿到了分红90%(因为被扣了10%的红利税)的现金,却在所持有的股票上被除掉了100%的分红额。这样的所谓分红,实际是股票还未开盘,投资者所投资的股票市值就已缩水了分红额的10%。(譬如说投资者拥有100股10元的股票,在未实施分红前,拥有的资产是1000元。企业实施分红,比例按每股派现金1元,经过交易所除权,股票价格变成了9元;投资者分得了90元红利,却被除掉了100元市值。两项相加,实施现金分红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资产缩水成990元。)更过分的,是上市公司所实施的现金分红本源于税后利润,在现金分红前,上市公司已缴纳了所得税。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前,已就该部分收入代其股东纳过税。红利税的实施,无疑具重复征税之嫌,无异于在“一只羊身上扒了两张皮”。所以说,在一个规范的市场里,公司的股价本身就已经反映了公司的内在价值,分红与否对于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来说并无区别(发起人股东除外)。因为分红后除权,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等于将自己手中的钱从左手转移到了右手,且在转移过程中还漏掉了分红额的10%。另外,据数据统计,截至4月30日,沪深两市2403家上市公司中,有1645家提出了年度利润分配(含转增股本)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8.46%。其中1613家上市公司提出了现金分红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7.12%,比上年提高了6.39%。根据方案,预计现金分红金额为6067.64亿元,比上年增长21.21%,占全部上市公司2011年实现净利润的31.35%,现金分红增幅高出净利润增幅8.07%。这些现金分红的绝对主力,主要来自于如金融、采掘、有色金属等行业,其中仅金融业就占分红总额的50%。这些大块头公司,由于其复杂的历史原因,二级市场上流通股的占有比例相对较低,这样,市场又将绝大部分的分红回流到了发起人股东手中,二级市场上投资者所分得的红利比例其实十分有限。这或许也是中国股市二级市场上缺少长期投资者的原因之一吧。综上所述,在分红问题上,可否换一个思路。譬如说大市值上市公司干脆不实施现金分红,而将分红所需的资金拿来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并加以注销,以减少全流通后由于自身股份的膨大而成臃肿的问题。这个设想在银行及采掘股上最具实施价值。记得前几年工商银行的股票市值一度超越了美国的花旗银行。当时有人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如果你有足够的资金,在工行和花旗中,你会选择收购哪一家?答案就不用明说了,工商银行和花旗银行相比较,其股份上最大的问题就是盘子太大,达到了3493亿股。由于盘子太过膨大,工商银行的股票价格截止2012年5月25日才4.18元,动态市盈率才5.95倍。仅从价格上看,与垃圾股无异;但从态市盈率看,又极具投资价值。如此低的市盈率是如何跌成如此低的价格?这虽然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譬如说每三年银行股会来一次“大融资运动”,所“圈”的钱比起三年所分的红加起来还多;譬如说城市垃圾债问题等。但股本的膨大也是造成其股价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据工商银行公告,其2011年度实施的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2.03元(含税)。假如将这每股0.203元用来回购公司股票并注销,以现有的工行二级市场价格,总股本将可减少二十一分之一,也就是166.3亿股,工行的总股本将由此减少为3328亿股。尽管仍然很膨大,但几年以后,工行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或已成了真正的绩优股。其实,公司股票的价格在二级市场上跌到不光彩地步的案例在国外成熟股市中也出现过,国外通常的做法,是通过缩股从而降低市盈率以抬升股价。但由于中国股市的特色是将送股(拆细)解释成了分红,一旦缩股,从感情上讲,股民恐怕不太容易接受。因此说,为维护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不被低估以及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形象,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利用本身需要的分红款来回购自家公司的股票并且加以注销,是维护二级市场股价稳定的可取之法。而且,上市公司回购自家股票并注销,往往会给市场造成一种公司股票被低估,公司也出手维护市场价格形象的理念,从而能够很好地带动人气,起到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的效果。推而广之,整个市场或就可能迎来一个较好的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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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比较懂公司法的,老公的股份忽然间老板说要收回了,现在已经没有分红,股份可以随意收回吗?
提问者采纳
和公司法没有关系关键看你老公原来的股份来源,如果你老公的股份原来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如果你老公的所谓股份只是老板为了激励你老公努力工作给他的干股,那么他老板是不可能说收就收的,那就是老板说了算的事情
在工商局是有登记的,也有股份出资证明,但这个证明在他老板手上,因老板是他舅舅,当时就没有要回自己手上。
在工商局要是有登记的话,老板想收回或者转让你老公的股份,都必须经过你老公同意,签字才行!
没有任何转让手续,只是这样跟我老公说要收回 ,然后就没有了分红。怎样可以要会自己的股份。
提问者评价
谢谢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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