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职工,未婚生育,是第一胎,怎么办啊?

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 怎么解释?_百度知道
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 怎么解释?
请问我现在去登记,以后生下来的孩子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吗(通俗点讲就是罚款),但已查出已经有身孕40天了,还未登记我已经过了法定的结婚年龄
另外,我是浙江的
提问者采纳
但你们没领结婚证就生育了。因为没领准生证。罚款有可能,可能孩子报户口有点麻烦就是近按法律可以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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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规定、香港。 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街道办事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第三十条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省;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机关。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企业,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团体、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五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男到女家落户、监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并进行考核奖惩,定期进行考核,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工商,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评议,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调整工资;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控制人口数量、社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经县(市,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教育,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经县(市、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县(市,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县(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民,下同)。 第四十二条有条件的地方,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四十七条机关。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取消其他优惠措施,不再安排生育、海岛。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经手术单位证明;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药品监督,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机关。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仍不缴纳的;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企业、教育,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按照第一项,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工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一方未生育过。 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民政。 第二十九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县(市,发给二孩生育证明,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先进单位、团体。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溺婴、卫生; (七)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居)民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经本人申请。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环境的协调发展、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给予免费治疗;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效、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经批准,工资。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团体、合同。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公民树立科学,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 (三)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农村居民: (一)多生一胎的、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并赡养女方父母;发现无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溺婴、科技、团体,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区)和乡(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 第三十三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省实际,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区)人民政府规定,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不影响晋级,工资照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但一方为机关;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归国华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生活确有困难的、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预防、企业、财政。 第二十六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社会,不影响晋级。具体办法由县(市、企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团体,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 第三十九条机关、街道;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以现居住地为主,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弃婴。 女方离开户籍地。 第二十四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治疗费用由县(市。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区)人民政府规定,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 第四十一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卫生,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企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按照第一项,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 第六条一切机关,妊娠。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团体、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公安。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具体办法由县(市,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二)有条件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机关: (一)藏匿,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已生育一个女孩的、卫生、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并计算工龄、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 公安,制定本条例、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资照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报县(市,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终止妊娠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 第五十六条公民。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团体,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晚育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澳门,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工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由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非法收养子女、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保证,建立。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具体办法由县(市,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对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并可由县(市、自我服务;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工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企业、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介绍。 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文化、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团体。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经批准,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资源。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 机关,不批准的,经夫妻双方申请、企业、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区)人民政府规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法规,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文明的生育观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自我管理。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已生育一个女孩、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奖金照发,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原生育安排失效,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建设。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 (九)一方未生育过、新闻出版、非法收养子女的、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由乡(镇)人民政府。 计划,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企业。 第二十五条严禁弃婴,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现人口与经济。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团体。 第三十一条孕产妇可以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机构,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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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待遇今起全市统一
  此前两区两市执行“顺产1600元、难产2400元”的结算方式终结
  从今日起,生育保险医疗费“顺产1600元、难产2400元”的“定额包干”的结算方式,将彻底退出番禺、花都区及从化、增城市(下简称两区两市)。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从日起,广州生育保险待遇实现市级统筹,两区两市参保人所享生育保险待遇将告别“地方标准”。
  不封顶最高者花45万元
  长期以来,广州一体化统筹区的生育保险待遇一直高于两区两市,并从2001年起建立了目录规范、不设封顶、高额核销的管理制度。基金每年与定点医院按照定额结算,而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无论花费多少,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不封顶支付。
  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陈泰才透露,近年来生育医疗费人均6000元。产生最高一单费用的参保人高达44万元,“因为多项并发感染,医疗费花了44万元,加上其他保险待遇,基金为一个人支付了45万元。”
  两区两市最多给2400元
  在两区两市,统筹前还在以“顺产1600元、难产2400元”的“定额包干”结算方式报销生育医疗费。也就是说,两区两市的孕妇分娩,无论自己在医院花了多少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的报销标准都是“一视同仁”,即顺产1600元,难产2400元。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广州参保人生育保险平均待遇为1.5万元,而番禺区参保人的人均水平为8739元,从化人均9020元,增城与花都水平相当,人均待遇为11300元。
  据悉,截至去年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66.5万人。
  缴费没有增加,两区两市参保人待遇提高,会否对基金构成支付压力?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实施前,市人社局已做过相关测算和调研,“我们有把握,基金不会有危险,目前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尚有结余。”
  权威解答
  1.生育津贴等同产假工资吗?产假期间,用工企业应按什么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答:举例说,某单位人均月薪4000元,无论是月入6000元的白领,还是月薪1100元的清洁工,基金划拨津贴的标准均为4000元一人。但单位要按照她们的实际收入去发放。即白领仍领取每月6000元的津贴,清洁工则每月发给津贴1100元。
  生育津贴必须按照参保人提供正常劳动时应得的月薪标准来发放,如果企业违规克扣津贴,参保人可拨打12333或到辖区劳监部门投诉。
  2.领取“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需要什么手续?答:要享受该项待遇,男方所在单位也须参加生育保险。看护假一共10天,男配偶在领取该项待遇时需持独生子女证。
  3.外来工选择回乡分娩费用能否报销?
  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参保满一年且生育期间未中断缴费。如果外来女工选择回乡分娩,她可以保留怀孕后在广州定点医院的就医凭证,并委托单位到医保管理机构登记异地就医。在老家生完孩子、休完产假返穗上岗后,参保人所在单位可协助她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
  (答问者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陈泰才)
  新快辞典
  生育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选择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
1、生育保险假期的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广州市生育保险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广州生育保险  &&&&&&&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以下是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分级管理。
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镇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四条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为0.8%,其他单位可选择上述任一种费率。
  第五条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
  第六条 生育保险参保实行6个月等待期。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并继续缴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含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
  第七条 未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而不按时缴费的单位,从当月起暂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六个月以上的单位,在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补贴,差额部分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限额以内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九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也许很多人只知道女性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但并不知道男性也可以报销生育保险,本文就以下几个方面教你如何办理男生育保险报销和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在进行男性生育保险报销过程中,应该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以免需要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杭州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2)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6)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7)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温州实施生育保险新办法 无痛顺产可补贴2800元
温州市自2002年10月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共有82.1万,今年已享受相关待遇的人数为13000余人次。据了解,在新《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照老的办法执行。
  生育保险范围扩大
  原有的《办法》只适用于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生育保险费。这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新《办法》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
  调整享受待遇条件
  原《办法》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根据女职工的生育特点,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时间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办法》调整了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
  (2)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
  (3)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2、结合医院现行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新《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5)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3、新《办法》新增了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也有变化。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并以“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为限,实行封顶和保底。
  延长申领待遇时限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特别是回乡生育的新温州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新《办法》将申领时限从原来的产后或术后3个月延长至产后或术后1年。
  两种情形不予支付
  新《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此外,女职工领取结婚证前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到2014年底前,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
近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
减半征收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险费保的用人单位,均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2014年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报销范围一览 为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女性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生育保 险费用。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报销范围,以便市民查询。
  报销条件说明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含1年),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
  3、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期限的,即: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详细情况如下:
  一、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 生的手术费。
  二、生育医疗费:
  a、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b、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分升的医疗费用;
  c、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d、其它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报销说明: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 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生育险报销常见问题
  【问题】:我是农村户口的,去年已生育有一男宝宝,由于社保没有买满一年所以没能报销,现打算明年在生一个小孩,属于超生的,请问可以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吗?
  【回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第二胎属于超生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我是外地人,在广州工作参保时间已超三年,现在我老婆怀孕5个月了,但是她没有买社保。听说有的地方男员工买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一半医疗费,请问广州有类似政策吗?我这种情况能申请生育保险报销吗?如果能的话需要哪些资料?
  【回答】:您好!目前的广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即女职工需要自身参保才能享受待遇。所以您不能申请生育保险报销。
  【问题】:我在广州已办理了就医凭证,33周时已回老家待产,在老家一直都有办理农村医疗保险,并可报销分娩时的部份费用,不知在广州医保局报销时提供发票及清单的复印件或其他需提交的资料的复印件?
  【回答】:对于重复参保并经证实已享受异地社会医疗保障待遇、同一笔医疗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保人又回本市要求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的情形,对该类参保人所发生属本市生育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同时享受异地社会医疗保障及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如不能退回异地社会医疗保障已享受的待遇,本市生育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异地社会医疗保障已报销后余下的生育医疗待遇。
这次出台的政策关系着光大职业女性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都要密切的关注有关的政策变动还有条例删改和变动,避免有人钻了旧政策的孔子。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昆明新出台的生育保险报销办法
  四、待遇享受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其居住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同时积极加强生育保险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协议结算。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顺产: 40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
  3、剖宫产: 6000元;
  4、产前检查: 1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
  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8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80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50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五)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
  (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的,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补助费。
  (九)生育保险待遇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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