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人2015所得税计算方法10000起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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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
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个体税收虽然规模小,但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税源分散,涉及面广。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公平,提高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意义。自日实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以来,我省地税的个体税收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营改增”扩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金税三期即将在我省上线,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的有些条款已不适用,必须进行修改。此次修改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目前我省大部分地方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定额是不含开出发票额的,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下称“总局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应包含开出发票额。同时,金税三期中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也是指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即总局办法规定的方式。因此,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确保金税三期顺利上线,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应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含开出发票额)”。
  (二)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的需要。由于生产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是个体工商户的生活来源,其中其实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活费用(业主费用),因此,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业主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5号)“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当年度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额”的规定,修改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计算公式,即先核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生产经营所得-业主费用的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三)适应税制改革(“营改增”)的需要。“营改增”之后,实行“营改增”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的流转税不再由地税部门管理,因此,有些附表中涉及“营改增”的内容要修改。
  (四)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需要。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和申报方式的核准,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要作相应修改。
  (五)提高个体税收管理工作透明度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按照富有效率、开放有序、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快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步伐”的要求,必须进一步规范程序,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核定的“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内涵和定期定额户征收原则。一是将“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包含开出发票额)。二是将定期定额户按定额加发票征收改为按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二)将“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
  (三)增加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明确先按照月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税率以及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出月应纳税所得额,再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款,最后计算出每月应纳所得税税额,防止按固定带征率(核定征收率)来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将累进税率变成比例税率,影响税负公平。
  “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以及改变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将使我省130万特别是小型微利的双定户受惠(其中未达起征点的100万户),预计可以减负10亿元/年,其中“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减负7亿元/年(起征点以下双定户减负5亿元/年)。
  (四)明确先公示后下达定额的程序。核定定额之后要先公示,纳税人对公示的定额无异议,才下达定额。
  (五)改革有关行政审批制度。一是将停(复)业核准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因此,将《双定户停、复业报告书》改为《停业登记备案表》。二是取消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三是下放定额审批权限,所有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无需上报批准。为此,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对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后,再根据公示情况来确定定额,不需报县(区)局审批。
  由于本次修改内容较多,“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下称“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修改后重新公布,原“我省地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的操作指引
  (一)合理核定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下称“双定户”)的“应纳税经营额”。
  由于“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已将“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包含开出发票额,下称“经营额”),并将双定户按定额加发票征收改为按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因此:
  1.对于经营营业税项目的双定户。
  (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原来按照按定额加发票征收的地区,要根据双定户原来的定额和最近三个月的平均发票开出额重新核定其经营额;原来已经按照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核定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的地区,双定户的核定经营额可不作调整。
  (2)日之后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按“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核定其经营额(核定的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
  2.对于经营增值税项目的双定户(包括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及日之后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执行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二)确定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
  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各地的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注明“所得率仅适用于双定户”)。
  (三)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下称“应纳所得税额”)的简易方法。
  1.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直接核定为0.双定户的月开出发票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其月应纳所得税额仍然为0;应纳所得税额核定为0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按照本项第3点规定计算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2.过渡期内(日至日),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29450元/(所得率×35%-原带征率)]/12的,按照现有税负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7。月实际经营期不足7个月的,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实际经营月数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实际经营月数,或者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现有税负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时,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是: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所得率×35%。即,按照现有税负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时,按月开出发票额计算征收的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所得率×35%。
  3.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双定户,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四)过渡期内的日至日作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此定额执行期双定户的定额一般不作调整。
  附件: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操作指引的说明及示例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操作指引的说明及示例
  一、核定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下称“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下称“经营额”)的简易方法。
  为了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操作指引》提供了核定经营额的简易方法(适用于大部分“双定户”)。
  (一)经营营业税项目且在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
  1.原来按照按定额加发票征收地区,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原来核定的月经营额+最近三个月平均发票开出额。如A双定户,原来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0000元,最近三个月平均发票开出额为20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经营额为30000元;
  2.原来已经按照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核定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的地区,双定户的核定经营额可不作调整。如B双定户,原来核定的经营额19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经营额仍为19000元。
  (二)对于经营增值税项目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执行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如经营增值税项目的C双定户,2014年8月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50000元,那么就执行150000元的月经营额。
  (三)既经营营业税项目又经营增值税项目的D双定户。按上述第(一)项核定新的营业税项目月经营额为15000元,另外2014年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0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经营额==25000元。
  二、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理由。
  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各地的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注明“所得率仅适用于双定户”)。理由如下:由于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其与应税所得率差别只在于有无扣除业主费用,而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是整个行业所有纳税人(不分规模大小)都适用的,如果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很大,其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几乎是相同的,比如某纳税人年经营额为1亿元,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为1004?2万元,业主费用标准为4?2万元,那么所得率=(00)%=10?042%,其应税所得率=()%=10%,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只有0?042%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
  假设某市应税所得率如附表
  三、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下称“应纳所得税额”)的简易方法,以及过渡期内(日至日),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如果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计算将增加所得税税负的,其新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现有税负的简易判断方法。
  先分行业计算出划分应纳所得税额为0,以及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现有税负的双定户判断标准。
  假设某市应纳所得税额为0,以及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现有税负的双定户判断标准如下表(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上表:
  (一)根据“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0时,月应纳所得税额也≤0,也就是: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即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月应纳所得税额≤0。根据“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计算的‘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0的双定户不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即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为零)”的规定,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即月应纳所得税额≤0)的,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为零。
  因此,“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就是月应纳所得税额是否为0的判断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目前的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12=3500元,因此,凡是核定月经营额≤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即3500元/所得率)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直接核定为0。凡是月开出发票额≤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同样为0.如制造业的双定户,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或者月开出发票额)≤50000元(即3500元/制造业所得率=3500元/7%=50000元)的,其月应纳所得税额都为0。
  如果是经营多种行业的双定户。
  根据“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所得率”的规定,假设上述D双定户经营娱乐业月经营额为15000元,且经营零售业月经营额为10000元,核定的月经营额为25000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主营项目为娱乐业,那么其适用娱乐业16%的所得率,由于其核定的月经营额2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21875元),因此其应纳所得税额为&0。
  (二)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现有税负的月判断标准[即29450元/(所得率×35%-原带征率)/12]的,按照现有税负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7。月实际经营期不足7个月的,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实际经营月数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实际经营月数,或者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
  如交通运输业的双定户,凡是核定的月经营额≥122708元[即29450元/(交通运输业所得率×35%-交通运输业原带征率)/12=29450元/(10%×35%-1?5%)/12=122708元]的,新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都不高于现有税负。假设上述C双定户,2014年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50000元,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为15750元,其新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15750元/7=2250元。
  假设交通运输业的E双定户,其核定的月经营额为300000元,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4500元(现有税负),2014年12月的开出发票额为310000元,那么其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000)×10%×35%=350元。即,按月开出发票额计算征收的应纳所得税额=4500元+350元=4850元。
  (三)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双定户,则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比如上述D双定户,其适用娱乐业16%的所得率,其核定的月经营额2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21875元)但&按照现有税负核定的月判断标准(79167元),因此其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5000×16%×12-42000)×5%]/12=25元。
  由于过渡期从日起至日止,因此,从日起“按照现有税负核定的月判断标准”不再适用。因此,从日起,本条第(一)项情形之外的双定户,都要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上述C双定户,其适用交通运输业10%的所得率,2015年其核定的月经营额30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35000元),因此2015年其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2-42000)×35%-14750]/12=8045.83元。
  四、过渡期内的“日至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申报纳税期则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之间的各月申报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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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率& 表&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 率& 表&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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