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发展限制性股权激励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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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600525)公告正文
长园集团: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三个备忘录以下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7&日深府办[2000]45&号文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16&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2002&年&10&月&22&日证监发行字[&号文核准,公司于&2002&年&11&月&18&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向社会发行2,500&万股&A&股。2002&年&12&月&2&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发行的&2,500&万股&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长园新材”,股票代码为&600525。
&&&&2、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351.0112&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公司的股本总额为86,351.011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3、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公司拟以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在公司总部及控股子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核心管理、核心技术、核心营销人员为激励对象,授予&2,300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300&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6,351.0112万股的&2.66%。其中首次授予&2,150&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9%;预留&150&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6.52%,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所律师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
&&&&1、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总部及控股子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核心管理、核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心技术、核心营销人员,不包含监事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下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出具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该名单所列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激励对象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相关人员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经核查,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建立了配套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董事、高级管理人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方可解锁对应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
&&&&本所认为,公司已建立了配套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
&&&&3、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票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是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2,300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6%,不超过10%。其中首次授予2,150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9%;预留150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6.52%,不超过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比例符合《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
&&&&6、经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及核心管理、核心技术、核心营销人员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解锁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解锁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说明。
&&&&本所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重要事项的规定和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经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的禁售期限和解锁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在本次股权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执行期间,若未达到当期解锁业绩条件,激励对象不得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所认为,公司已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和禁售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46元/股,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激励对象的许晓文、鲁尔兵、倪昭华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回避表决,符合《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14&年&12&月&11&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4、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激励对象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5、公司聘请本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1)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
&&&&(2)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3)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即可以实施,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董事会根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等事宜。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5)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激励对象未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
&&&&(8)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与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
&&&&(2)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在激励对象满足授予条件时向其授予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锁定,只有在公司业绩达到相应财务指标且激励对象达到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后才能按规定比例分期解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只有当公司业绩提高且激励对象达到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激励对象才能解锁限制性股票。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使激励对象和公司与股东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中国证监会不提出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许志刚)
&&&&&&&&&&&&&&&&&&&&&&&&&&&&&&&&&&&&&&&&&&&&&&&&&&&&&&&&&(莫海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光迅科技(002281)股权激励授予完成,助力公司长期快速发展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1、确定日为授予日;2、激励对象人数由236人调整为234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44.5万股调整为639.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14%;3、授予价格为19.52元/股,激励成本为4458万元,2014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分别为134万元、1610万元、1548万元、826万元和340万元。
股权激励完成授予,对内激励机制形成:随着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完成,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进入实质执行阶段。具体说来:1、相对于2011年的股权激励方案,此次在激励强度和覆盖人数上都有着显著提升,将有助于稳定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2、此次方案要求公司经营具备持续较快增长能力,年,公司净利润须实现约30%的年增长率;3、解锁条件进一步要求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20%,预示着公司将加快开拓数据通信市场的积极产品战略。
基站建设拉动光器件需求,公司业绩维持高增长:我们看到,三大运营商均表示,将在2015年继续加大4G网络建设投入,使光器件产品维持旺盛需求,具体表现在:1、大规模的4G基站建设将直接拉动基站侧光模块的需求;2、4G用户的增长将加大传输网的带宽压力,促使运营商对传输网的进行扩容,驱动传输领域光器件的需求。我们认为,在行业维持高景气度的背景下,公司主营业务将继续高增长态势。
持续拓展非运营商市场,提供公司长期成长空间:公司在传统光器件市场景气度向上的背景下,积极向非运营商市场拓展。具体而言:1、在数据中心、企业信息化等领域,伴随业务容量的升级,设备间的传输链路的速率需达到10Gbps以上,催生巨大的光传输设备需求;2、公司通过整合有源和无源器件产品资源,进入市场空间巨大的数通产品市场,未来将持续受益于数据中心、企业信息化等领域光器件产品需求的提升。3、公司基于动态可调光器件技术平台,布局光传感器、可穿戴设备等新产品领域。我们认为,公司研发实力雄厚、横向拓展能力极强,长期发展空间巨大。
投资建议:我们看好公司长期发展前景,预计公司2014年-2016年全面摊薄EPS为0.91元、1.18元、1.54元,重申“推荐”评级。
光迅科技(002281)光纤传感器-工业4.0的触角
本报告导读:
我们看好工业4.0时代光纤传感器在国防、电力、石油、建筑、医学等领域的巨大发展前景,维持光迅科技56.5元目标价和“增持”评级。
投资要点:
维持56.5元目标价和“增持”评级:我们看好工业4.0时代光纤传感器在国防、电力、石油、建筑、医学等领域的巨大发展前景,光迅作为国内光纤传感器的领导者有望受益最大,我们维持年EPS0.84/1.13/1.59元,维持56.5元目标价和“增持”评级。
光纤传感器的发展前景广阔:市场对工业4.0的传感器主要关注在千亿人民币空间的电学传感器和无线传感器上,而不到30亿人民币空间的光纤传感器的价值和前景被忽视,我们认为光纤传感器未来5年复合增速有望达到40%,理由:①光纤传感器具有抗电磁干扰、轻巧、灵敏度高等优势,将信息传感与信号传输合二为一,便于构成分布式网络,易于实现远距离监控和多点实时监测,在国防、电力、石油、建筑、医学等领域有望得到大规模应用②从美国发展经验看,2007年美国光纤传感器市场规模为2.35亿美元,此后以30%的年复合增长速度增长,2014年已达到16亿美元。
光迅有望成为光纤传感器最重要的受益者: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我国多数传感器企业集中于低端产品的生产,以价格竞争为主,而高端产品集中在龙头企业及外资企业之中,光迅科技作为国内的光器件龙头公司,光纤传感器的销售收入几千万,拥有自研芯片技术,毛利率高达50%以上,同属武邮院的以光纤传感解决方案为主业的武汉理工光科公司已经在创业板申报上市,有望在未来为光迅光纤传感器的发展提供更大机遇。
光迅科技(002281)业务布局合理,持续高成长可期
日,光迅科技股价强势涨停。我们认为,公司基本面良好,仍存在明显投资价值。
4G基站建设驱动光器件需求,公司业绩维持高增长:随着FDD-LTE试运营城市范围的扩大,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均加大基站建设的投入,4G建设的热潮使光器件产品维持旺盛的市场需求,具体表现在:1、大规模的4G基站建设将直接拉动基站侧光模块的需求;2、4G用户的增长将加大传输网的带宽压力,促使运营商对传输网的进行扩容,驱动传输领域光器件的需求。我们认为,在行业维持高景气度的背景下,公司主营业务将延续高增长态势。
非运营商市场稳步拓展,提供公司长期成长空间:公司在传统光器件市场景气度持续向上的背景下,积极拓展新的市场。具体而言:1、在数据中心、企业信息化等领域,伴随业务容量的升级,设备间的传输链路的速率需达到10Gbps以上,传统的铜类产品已经无法满足以上的要求,催生巨大的光传输设备需求;2、公司通过整合有源和无源器件产品资源,进入市场空间巨大的数通产品市场,未来将持续受益于数据中心、企业信息化等领域对光器件产品需求的提升。3、公司基于动态可调光器件技术平台,积极布局光传感器、可穿戴设备等新产品领域。我们认为,公司研发实力雄厚、横向拓展能力极强,长期发展空间巨大。
股权激励事项进展顺利,确保公司稳定成长: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国资委认可,并正在稳步推进中。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长期发展形成积极作用,具体而言:1、相对于2011年的第一期股权激励方案,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强度和覆盖人数上都有着显著提升;2、在新一轮国企改革启动的政策背景下,公司利用政策红利正加快建立股东、公司、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稳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团队,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的长期稳定发展。此外,行权条件中对新业务的收入占比提出了不低于20%的要求,也彰显出管理层对于公司拓展新业务,保障长期快速发展的坚定信心。
投资建议:我们看好公司长期发展前景,预计公司2014年-2016年全面摊薄EPS为0.91元、1.18元、1.54元,重申“推荐”评级。
光迅科技(002281)光连接-工业4.0的核心组成部件
本报告导读:
我们认为工业4.0时代智能制造离不开高速数据传输,光进铜退在非通信领域有望加速成长,维持光迅科技56.5元目标价和“增持”评级。
投资要点:
维持56.5元目标价和“增持”评级:我们看好工业4.0时代智能制造和工业大数据将催生对光器件的巨大需求,光迅作为国内光器件领导者有望受益最大,我们维持年EPS0.84/1.13/1.59元,维持56.5元目标价和“增持”评级。
光连接被忽视:市场主要关注工业4.0时代的机器人技术和工业自动化流程,我们认为光连接在工业4.0时代的价值被忽视和低估,据Infonetics,光器件在非通信行业的市场空间有望在5年后达到50亿美元,年复合增速40%,远高于通信行业。理由:在诸如电力、交通、煤炭等领域,工业流程的自动化将产生大量高速的工业数据,这些高速的工业数据通过传统的铜线传输将面临距离短、干扰大、带宽受限、能耗高等一系列问题,光纤将逐步替代铜线,光器件的应用将持续扩大。
德国西门子将发展有源网络器件作为工业4.0的核心任务之一:作为工业4.0的主要倡导者,德国西门子将SCALANCE(scalable performance高效能)作为工业4.0的核心战略之一,SCALANCE致力于工业通信的发展,在严酷的工业环境下,能够集成、灵活、安全、高性能地构建工业以太网。
工业光器件环境矾土耐受度要求更高:相比于电信行业光器件,工业光器件要求耐高低温、耐湿、耐尘等,光迅的工业光器件已有销售,未来有望持续受益于工业4.0的高速发展。
光迅科技(002281)股权激励计划获国资委认可,加速推进激励机制建设
日,光迅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国资委《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股权激励事项进展顺利,确保公司长期发展:我们看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国资委认可,其事项推进进程顺利。我们重申,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长期发展形成积极作用,具体而言:1、相对于2011年的第一期股权激励方案,此次光迅的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强度和覆盖人数上都有着显著提升;2、在新一轮国企改革启动的政策背景下,公司利用政策红利正加快建立股东、公司、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稳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团队,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的长期稳定发展。
改进激励方案设计,坚定长期发展信心:我们看到,此次股权激励方案在行权条件设立上具有突破性,彰显出管理层对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坚定信心。具体而言:1、从股权激励期限而言,此次方案励设定了2年的锁定期及3年行权期,要求公司经营具备持续较快增长能力;年,公司净利润须实现超过30%的年增长率;2、解锁条件对收入结构提出了要求,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20%,预示着公司将加快开拓数据通信市场的积极产品战略。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希望凭借制度红利为公司经营治理带来积极改善,并对实现长期快速发展的抱有强烈信心。
定增项目提升盈利能力,新市场布局确保长期成长:我们认为,定增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提升光芯片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完善芯片、器件、模块、子系统技术垂直整合。可以预见,随着关键部位芯片自给率的提高,中高端产品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而在传统光器件市场景气度持续向上的背景下,公司持续拓展新的产品市场。具体而言:1、通过整合有源和无源器件产品资源,公司积极拓展市场空间巨大的数通产品市场;2、基于动态可调光器件技术平台,公司开展光传感器、可穿戴设备等新产品的研发。我们认为,公司横向拓展能力极强,长期发展空间巨大。
投资建议:我们看好公司长期发展前景,预计公司2014年-2016年全面摊薄EPS为0.91元、1.18元、1.54元,重申“推荐”评级。
光迅科技(002281)IDC光进铜退,光迅数据业务迎来爆发契机
投资要点:
维持“增持”评级和56.5元的目标价:我们看好国内IDC光进铜退对光迅业绩的拉动作用,预测2014-16年EPS分别为0.84/1.13/1.59元,参考云计算领域和电子芯片领域的可比公司估值,给予光迅科技2015年50倍的估值,对应56.5元的目标价,维持“增持”评级。
光迅科技的IDC光模块收入将超市场预期:市场普遍认为IDC光模块市场还未开启,因此对该收入未有预期,而我们预计该收入2014-16年分别为0.05亿/0.8亿/4亿元,理由:市场低估了IDC光进铜退的动力;低估了掌握光芯片核心技术的光迅的强大竞争力。
国内IDC光进铜退已经开始:光纤布线初始投资成本是铜线的一倍,市场据此认为国内IDC光进铜退动力不足,但我们认为国内IDC光进铜退将快速发展,理由:成本是IDC光进铜退最核心的驱动力,一个拥有500端口的IDC采用光纤布线的年综合成本只有铜线布线的76%,而且光纤的速率可扩展性、稳定性、耗能都明显优于铜线。据CIR,美国IDC内光纤已经占据半壁江山,中国只有5%,空间巨大。
光迅竞争力被低估:目前西方公司在IDC光模块核心光芯片技术上领先,市场据此认为光迅缺乏竞争力,但我们认为光迅有望成为全球IDC光模块领导厂商,理由:光迅是国内唯一一家拥有10G/40G光芯片自研能力的厂商,并凭借国内工程师成本红利不断侵蚀国外厂商份额,有望成为国内外IDC服务商的优先供应商。
光迅科技(00228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台,保障公司长期成长
光迅科技发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计划具体细则为:1、拟授予不超过644.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17%;2、授予价格为19.52元/股;3、授予条件为: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5%;4、解锁条件为:以2013年为基础,2015年至2017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30%和30%,该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8%、8.5%和10%。此外,这三年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20%。
激励计划有利于团队稳定,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相对于2011年的股权激励方案,此次草案在激励强度和覆盖人数上都有着显著提升。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在新一轮国企改革启动的政策背景下,控股股东武汉邮科院积极推动国企人才激励机制的创新,通过建立股东、公司、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稳定公司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团队,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行权条件的设置彰显公司长期发展信心:可以看到,此次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注重公司长期经营情况。具体而言:1、从股权激励期限而言,此次股权激励设定了2年的锁定期及3年行权期,要求公司经营具备持续较快增长能力;通过行权条件的测算,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公司净利润需实现超过30%的年增长率;2、我们观察到,公司解锁条件中要求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20%,显示公司积极开拓数通市场的战略意图。总而言之,行权条件反映出公司对实现长期快速发展的强烈信心。
定增项目提升盈利能力,新市场布局确保长期成长:我们认为,伴随定增项目实施,公司将逐步提升其在光芯片领域的研发和生产能力,进一步完善芯片、器件、模块、子系统技术垂直整合;可以预见,随着关键部位芯片自给率的提高,中高端产品的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而在传统光器件市场景气度持续向上的背景下,公司持续拓展新的产品市场。具体而言:1、通过整合有源和无源器件产品资源,进入市场空间巨大的数通产品市场;2、基于动态可调光器件技术平台,公司积极发展光传感器、可穿戴设备等新产品。我们认为,公司横向拓展能力极强,长期发展空间巨大。
投资建议:我们看好公司长期发展前景,预计公司2014年-2016年全面摊薄EPS为0.91元、1.18元、1.54元,重申“推荐”评级。
光迅科技(002281)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完善利益均衡机制
光迅科技(002281)股权激励给国企插上腾飞的翅膀-股权激励公告点评
投资要点:
上调目标价至56.5元,维持“增持”评级:光迅11月11日公告了股权激励方案:236名高管和骨干员工获得644万限制性股票,行权条件为ROE不低于8%。启动速度和幅度都超出了市场预期,我们认为此举有助于公司5年内从全球光器件市场排名第六跻身为第一,收入和扣非利润有望从2014年的26亿和1.7亿增长到2019年的100亿和12亿,市值有望从2014年的80亿增长到2019年的500亿。我们维持2014-16年EPS0.84/1.13/1.59元,参考云计算和芯片板块的可比公司估值,我们给予光迅科技2015年50倍估值,上调目标价至56.5元,维持“增持”评级。
光迅的竞争力被低估:市场认为美国的光器件技术领先且有规模优势,光迅很难超越,但我们认为光迅5年内有望成为龙头,理由:①工程师红利。光器件的核心是光芯片,光芯片的最大成本是研发工程师成本,中国研发工程师的综合成本只有美国同行的1/10,光迅在中低端光芯片已经自研并打败美国同行,目前正突破高端芯片②产业链和政策红利。下游华为和中兴的全球份额超过30%,上游元器件国产替代成为趋势;芯片在美国是夕阳产业但在我国是朝阳产业,我国政府的扶持力度有望持续加大。
光器件的空间被低估:市场担心光器件空间2019年达到120亿美元后难以继续增长,我们认为5年后硅光技术成熟,光的应用将从交换延伸到计算和存储领域,空间将从百亿美元扩大到万亿美元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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