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政府网附近有辅导机构吗

星期日 农历腊月初一
当前位置: &
孝义市人民政府
孝政发〔2015〕26 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孝义市落实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
孝义市落实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工作方案
  为确保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中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工业经济运行形势,研究制定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措施,推动落实上级各项扶持企业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经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政法委、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卫计局、教育和科技局、煤炭工业局、国土局、环保局、人社局、林业局、交通局、工商和质监局、食药局、物价局、商务局、水务局、园林局、档案局、国税局、地税局、电视台、编办、金融办、中小企业中心、畜牧中心、银监办、供电公司、所涉铁路发动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开展企业减负工作。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听取部门开展企业减负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形势,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举措。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不折不扣落实《若干措施》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若干措施》中涉企行政权力、涉企收费、政策支持、创优环境、降低企业用电和物流成本等五个方面政策措施,具体任务及责任单位见附件。其中:
  1.全面落实涉企行政权力254项措施,含取消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9项,下放权力6项,改为属地管理219项。
  2.全面落实涉企收费27项措施,主要包括涉及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占有使用国家资源所缴纳的价款或收益、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收费、企业自提自用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等8个方面。
  3.全面落实政策支持15项措施,主要包括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财政支持政策;困难企业继续缓缴五项社会保险,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补一缓&政策,通过&七补一贷&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社保补贴政策;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方式、价款优惠等土地政策的落实。
  4.全面落实创优发展环境发面10项措施,主要包括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广&助保贷&等融资模式,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加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商税务&三证合一&试点;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确保税率优惠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等优惠政策。
  5.全面落实降低企业用电、铁路物流成本7项措施,主要包括取消用电企业停产或减产期间暂停或减容期限限制;对焦炭、金属矿石、钢铁及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粮食、化肥及农药、鲜活及其他等十类铁路运输货物实行普惠运价;铁路运费优惠及线路优化等。
  (二)精准稳实帮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1.在全面落实《若干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业企业运行情况,尽快制定出台我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地方性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对接,定期深入工业企业调研,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创优政务服务环境
  1.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收费标准超成本的,合理降低;严格执行上级各项税费减、免、缓政策。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合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
  2.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全面清理整顿金融服务收费,取消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以及&以贷转存&等变相的不合理收费。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审贷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严格落实定向降准、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政策。充分发挥市金融办作用,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各类金融对接会、座谈会,促进银企互动合作;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培训,利用上市、债券、股权等融资工具和手段,解决企业融资困难。积极申报省金融创新发展试验区,争取在改革金融机构、培育资本市场、创新融资方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突破。(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办、驻市各金融机构)
  3.抓住&六权治本&试点机遇,深化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全面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四必进、六统一&,推进管办分离、管采分离。加大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高新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大力提升中小微企业服务站综合服务能力,为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小企业中心、煤化工园区、高新园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全市工业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分突出的严峻形势,强化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制定针对性实施方案,明确措施、细化责任,落实到人,限时办结,确保上级政策实实在在落地。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责任单位要本着让企业明确了解上级扶持政策的目的,通过网站、媒体、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广泛公示,确保各项政策宣传到企,深入人心,全力营造全市上下共同帮扶经济发展的浓重氛围。
  (三)互动沟通,注重实效。各责任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有效整合资源,高效落实政策措施;对单位层面存在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内部协调解决;对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困难,要及时上报请示;对现有政策措施不清楚、不明了的,要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对接,全力推进政策措施落实。
  (四)强化督查,问责问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组成专项督查小组,综合运用督查手段,实地查、细算账,找出问题,推动落实。对督查中发现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作风不扎实、执行效能低下等问题,要严格问责。市政府将把督查情况计入年度考核结果。
附件: 1.落实《若干措施》责任分解
&&&&&   2.取消、承接、改为属地管理的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54项)
&&&&&   3.取消、规范的金融机构业务收费项目(22项)
落实《若干措施》责任分解
  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60条减负措施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各部门职能,对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编办
  (一)涉企行政权力方面(254项):
  牵头负责取消、承接、改为属地管理的事项254项,其中:取消29项,承接6项,改为属地管理219项,详见附件2、3。(实施责任单位:涉及市直有关部门)
  (二)创优发展环境方面(1项):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试点工作。
  (联合牵头单位: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
  创优发展环境方面(1项):
  对于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联合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涉企行政权力方面(6项):
  取消涉企行政权力6项,详见附件2。
  (二)创优发展环境方面(1项):
  对于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联合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市财政局
  (一)涉企收费方面(8项):
  1.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地税局)
  2.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物价局、铁路部门)
  3.取消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物价局)
  4.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物价局)
  5.取消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物价局)
  6.暂停征收缺建绿地补偿金。
  (配合单位:市园林局、物价局)
  7.暂停征收临时占用绿地费。
  (配合单位:市园林局、物价局)
  8.暂停提取2015年度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地税局)
  (二)政策支持方面(3项):
  1.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和现代服务业等七大产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2.设立小微企业扶持基金,按市场化运行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以奖补方式支持政银企合作,推广助保贷等融资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中心)
  3.省级政府特别流转金投资期限延长为10年。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五、市农委、畜牧中心
  涉企行政权力方面(26项):
  改为属地管理事项26项,详见附件2。
  六、市教育和科技局
  创优发展环境方面(1项):
  加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平台向企业全面开放。
  七、市卫计局
  涉企行政权力方面(3项):
  改为属地管理事项3项,详见附件2。
  八、市国土资源局
  (一)涉企行政权力方面(1项):
  取消涉企行政管理事项1项,详见附件2。
  (二)涉企收费事项方面(1项)
  缓缴2015年度资源价款。缓缴期内,企业承担资金占用费。(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政策支持方面(4项):
  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3.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4.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九、市煤炭工业局
  涉企行政权力方面(16项):
  1.承接下放涉企行政权力5项,详见附件2。
  2.取消涉企行政权力8项,详见附件2。
  3.改为属地管理事项的3项,详见附件2。
  十、市环境保护局
  涉企行政权力方面(3项):
  改为属地管理的事项3项,详见附件2。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涉企行政权力方面(108项):
  取消涉企行政管理事项2项,详见附件2。
  改为属地管理事项106项,详见附件2。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涉企行政权力方面(1项):
  取消涉企行政管理事项1项,详见附件2。
  (二)涉企收费方面(3项):
  1.2015年度困难企业继续缓缴五项社会保险。
  2.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
  3.降低企业的生育保险费率。企业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7%降至0.5%执行。
  (三)政策支持方面(6项):
  1.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补一缓&政策。
  2.通过&七补一贷&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3.给予创业园区建设和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
  4.给予企业新招用人员组织培训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2015年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6.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从2015年起,为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及其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十三、物价局
  涉企收费方面(2项):
  1.规范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财政局)
  2.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标准降低20%执行。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十四、市商务局
  创优发展环境方面(1项):
  对全市外贸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带动企业投入,提升外贸基地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市房产中心、园林局
  涉企行政权力方面(3项):
  取消涉企行政权力项目3项,详见附件2。
  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涉企行政权力方面(44项):
  改为属地管理事项44项,详见附件2。
  十七、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一)涉企行政权力方面(12项):
  1.承接下放权力1项,详见附件2。
  2.改为属地管理项目11项,详见附件2。
  (二)涉企收费方面(2项):
  1.暂停征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
  (三)创优发展环境方面(1项):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试点工作。
  (联合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八、市林业局
  涉企收费方面(1项):
  取消企业每年25万亩矿区绿化任务,详见附件2。
  十九、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涉企行政权力方面(22项):
  1.取消涉企行政管理事项1项,详见附件2。
  2.改为属地管理事项21项,详见附件2。
  二十、市档案局
  涉企行政权力(2项):
  取消涉企行政管理权力事项2项,详见附件2。
  二十一、市国税局、地税局
  创优发展环境方面(1项):
  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推动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提高办税效率。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
  二十二、市中小企业中心
  创优发展环境方面(1项):
  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推广&助保贷&等融资模式,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二十三、市金融办
  (一)涉企收费方面(1项):
  取消、规范22项金融机构业务收费,详见附件3。
  (配合单位:市银监办,实施单位:各金融机构)
  (二)创优发展环境方面(2项):
  1.加大政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力度。有效提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低费担保服务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银监办)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品种,通过资本市场募集项目建设资金,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四、市银监办
  涉企行政权力方面(7项):
  取消涉企行政权力项目7项,详见附件2。
  二十五、市供电公司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方面(2项):
  1.取消用电企业停产或减产期间暂停或减容期限限制。
  (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物价局)
  2.新增电力用户缓交临时接电费。
  (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物价局)
  二十六、所涉铁路发运站
  降低企业铁路物流成本方面(5项):
  1.对焦炭、金属矿石、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粮食、化肥及农药、鲜活及其他等10类铁路运输货物,实行普惠运价。
  2.对集装箱装运块煤、焦炭实行&一口价&优惠运价。
  3.对一定时期内有连续稳定发送需求或一次运量较大的铁路运输客户,实行运价优惠。
  4.对采取&零散快运&铁路运输的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优惠。
  5.对市内煤、焦铁路运输车流径路按最短计费径路进行优化。
附件2:取消、承接、改为属地管理的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54项)
一、取消的事项(29项)
孝义市实施机关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号)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
经济和信息化局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字〔号)附件
经济和信息化局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字〔号)附件
经济和信息化局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字〔号)附件
经济和信息化局
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知》(晋经信电子字〔号)
经济和信息化局
分布式发电机组并网批复(含自备并网)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
经济和信息化局
集体合同审查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矿泉水水源地年检、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晋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入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物业服务企业入晋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级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运字〔2005〕]323号)
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局
需要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和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前置条件
收费公路收费许可证审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晋交财发〔号)
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局
全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9〕35号)
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和
竣工验收审批
煤炭工业局
监理单位资质备案及中标备案
煤炭工业局
&煤矿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动态考核、监理工程师注册等的审核
煤炭工业局
涉煤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资质备案
煤炭工业局
放顶煤工作面审批和验收
煤炭工业局
节能评估报告预审
煤炭工业局
煤矿井下防爆器材检测检验备案登记和年检工作
煤炭工业局
煤矿井下防爆器材检测检验机构监管
煤炭工业局
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号)
改为报告制管理
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号)
改为报告制管理
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号)
改为报告制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号)
改为报告制管理
信用卡章程审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号)
改为报告制管理
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号)
改为报告制管理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号)
改为报告制管理
二、承接事项(6项)
省实施机关
孝义市承接机关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和煤矿施工项目(中标)备案
煤炭工业局
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竣工投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
煤炭工业局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
煤炭工业局
煤层配采审批
煤炭工业局
回采率管理及特殊和稀缺煤类储量管理
煤炭工业局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改为属地管理事项(219项)
孝义市承接机关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涉及废水在线自动监控的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保部令第19号)&&&
对未进行废水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情况登记或登记情况不属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保部令第19号)&&
对在线自动监控发现超标超量废水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保部令第19号)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或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认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按公布班次行驶、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以及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以及对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以及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未按月结算票款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不按规定维护客运、货运车辆(含危货)、不按规定检测客运、货运车辆(含危货)的;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货运车辆(含危货)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工作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受让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以及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货物源头单位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量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未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未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不接受货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或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产保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未持有检验证书、检验证书过期失效、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涂改浮动设施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浮动设施检验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在船舶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发生污染后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擅自移动、损毁渡口安全设施或标志的处罚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自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54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交通运输厅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国务院令第18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省交通运输厅
对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1996年交通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组织拆除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交通运输厅
强制消除港口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交通运输厅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对违规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对使用违规饲料原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未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对冒充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违规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9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
对生鲜乳违规收购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6号)
对违反《草种管理办法》的处罚
《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56号)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对违规销售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对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养殖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查封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
对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9号)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
省卫生计生委
对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省卫生计生委
学校卫生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省卫生计生委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个内累计达五辆次的暂扣生产工具
工商和质监局
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处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工商和质监局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
工商和质监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
工商和质监局
对涂改、出租、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工商和质监局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
工商和质监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工商和质监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工商和质监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工商和质监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工商和质监局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工商和质监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许可证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处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具有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记录销售信息或保留销售票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集市、展会的举办者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餐饮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1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餐饮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1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餐饮单位未按要求运输食品原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1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主管人员、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1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按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混装非食用产品未按要求警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按要求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标注食品标签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标识不规范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按规定通知停止销售、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召回药品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记录召回情况及销毁召回药品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建立药品召回制度&、拒绝协助开展调查、未提交评估报告、召回计划、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未经备案变更召回计划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药品召回从轻处罚或免责情形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不按处方销售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向无证经营药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凭处方出售处方药或违规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以展会等形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外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未索取、查验供货商资质、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经营企业无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无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和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整改;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库房地址;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单位;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停止销售、使用缺陷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卫生部令8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建立召回制度;不配合调查;未按要求提交报告;擅自变更召回计划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卫生部令8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召回;未按要求重新召回;未按要求记录或报告召回情况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卫生部令8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配合调查、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卫生部令8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按规定生产、经营、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生产企业违规采购或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擅自处理不合格无菌器械;对过期或者废弃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经营使用小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伪造购销记录、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设立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除涉外宾馆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他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在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在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第11号令)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未按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利益关联行为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附件3:取消、规范的金融机构业务收费项目(22项)
取消、规范的金融机构业务收费项目(22项)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银监办&&&&&&&&&&&&实施单位:各金融机构
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有关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银监办
实施单位:各金融机构
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山西省孝义市政府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