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租用期间出了事故且只有交强险价格应当如何处理?

也谈车主应否对未购买交强险车辆被盗期间的事故担责作者:青原区人民法院 王勇生&&发布时间: 11:34:00&&&&日,江西法院网刊登乐平市人民法院吴浩润、孙爱群二同志撰写的《车主应否对未购买交强险车辆被盗期间的事故担责?》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形成文字,以供探讨。&&&&【案情】&&&&&刘先生原有一辆北斗星,近几年生意较为兴隆,2012年5月,刘先生鸟枪换炮,买了广本作为坐驾。新车买来后,旧车就要处理,虽有人前来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几次都未谈成。日,刘先生的北斗星保险到期,刘先生心想,反正是要卖,平时也不开,最多是下乡钓鱼用一用,买不买保险也无所谓。日,刘先生开门发现放在家门口的北斗星不见了,知道车已被盗走,刘先生报了案,认为是旧车也值不了几个钱,也就未放在心上。可七天后,公安干警找上门来,刘先生还以为破了案。谁曾想原来偷车贼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股骨中断性骨折,驾驶员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车方负全部责任。日,案件侦破,盗车并肇事者徐某被抓获,但无赔偿能力。2013年4月,被害人李某在索赔未果后,以刘先生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分歧】&&&&&车主应否对未购买交强险车辆被盗期间的事故担责?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应当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要求车主赔偿,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如果赔偿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就无法通过保险这种手段分散风险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责令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而且还会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参加强制保险,进而推动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车主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车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车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但认为应当予以修正,即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车主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赔偿责任,其垫付之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理由如下:首先,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国家强制执行交强险制度,是针对机动车保有量增多,交通事故频发,使得交通事故变成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而强制每位购车者购买交强险。购买机动车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车主,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机动车车主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机动车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承担。&&&&其次,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符合立法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两个条款都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一种不考虑事故加害人过错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的根本目的。即使当车辆被盗窃、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也没有排除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的法定赔偿责任,只是赋予保险公司一项垫付费用的追偿权。根据该立法精神,本案由于车主本该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致使受害人权益无法受到保护,本该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理应由车主承担。&&&&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事人请求本案投保义务人(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只是由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综上,本案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车主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赔偿责任,其垫付之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第1页&&共1页编辑:张慧斌&&&&我到朋友开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没有签合同及登记,出车祸,才知道只有交强险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到朋友开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没有签合同及登记,出车祸,才知道只有交强险怎么办
人觉得,你朋友起码要承担部分责任,应该告知你车辆的自身情况,租赁公司在交车的时候,而且他是属于经营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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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承担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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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段晓东
   【案情】
  日,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孟双线10km+600m处时,与停在路边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等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是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后应设置警告标志未设置是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伤后到医院治疗各项费用总计80466.65元。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日,王某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以上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如何承担?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织险并非受害人受损的原因,但是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而机动车所有人违反关于交强险的法律而具有了可赔偿性。同时,立法者也明确了受害第三者对交强险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虽然不是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但可以向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且作为交强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与被保险人的过错无关,即交强险责任的确定与作为交强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责任大小无关。
  其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同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徐某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自无异议。徐某因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并导致受害者徐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赔,所以应由徐某个人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某违法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徐某应当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即55711.65元,其余损失24755元,根据双方的8:2的责任比例,徐某应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某19804元,加徐某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法院判决徐某总计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75515.65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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