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015南昌二模铁路局职工医疗保险转地方管理.是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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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吉化医保卡及个人账户资金仍有效
  W首席记者 王欢
  从日零时起,原吉化参保人员将整体纳入吉林市统筹管理,原吉化参保人员将按照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那么,吉化医保纳入吉林市统筹管理涉及哪些单位和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是如何规定的?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
  所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纳入市统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有关规定,吉化医保所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整体纳入吉林市统筹管理。具体包括:吉林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原在吉化参保的行政关系不隶属吉化管理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原在吉化参保的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原在吉化参保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在吉化享受家属和独生子女医疗待遇的人员,原在吉化管理的经市人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工伤人员。按照人社部发[2013]66号文规定,原在吉化医保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最早从日以后在吉化参保时开始累计计算。
  原吉化医保卡继续有效
  原在吉化参保的人员纳入吉林市统筹管理后,原吉化医保卡继续有效,不需要更换新卡。同时持医保卡、身份证可以到所有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原个人账户资金继续有效(归自己所有)。按照吉林市医保政策规定,既可以在吉林市区各个定点医院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中个人承担部分,也可以在吉林市区各定点药店购药。
  原职工家属子女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在吉化享受家属和独生子女医疗待遇的人员统一纳入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第一年由吉化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以后每年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自行到所在社区参保缴费。
  已办的门诊慢性病等待遇
  仍有效
  已在吉化享受门诊慢性病和重大疾病待遇的人员,移交后继续享受待遇,以后按照吉林市门诊慢性病、重大疾病相关规定管理。
  已在吉化办理异地居住手续人员纳入后,人员信息导入吉林市医保数据库,继续享受待遇。对于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按照费用跨年度住院的时间为准,在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吉化按照原政策负责报销。在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吉林市现行规定到吉林市医保局报销。
  对于外转人员医疗费报销,按照办理转院手续时间,即在日前的,由吉化按原政策报销,在日以后需要外转的,到吉林市医保局按规定办理,吉化医保不再受理。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如广大职工和家属在就医或办理业务时遇到不了解的问题,可向吉林石化公司医保中心或市医保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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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文  号:景府发[2000]4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和《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财政、卫生、体改、医药、物价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部省属驻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所属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除外)均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两级统筹,条件成熟后过渡到以市为单位统筹。珠山区、昌江区纳入市本级范围内实行统筹。
  乐平市、浮梁县按本方案执行。
  第七条 老红军、离休人员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老红军、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管理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局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八条 享受半费医疗的职工直系亲属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在上月25日前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确保医疗保险的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列支渠道: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由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视财政补助及事业收入情况安排。
  (二)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
  (三)企业提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除此之外,下岗职工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人事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在批准之日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破产企业在结算财产时,应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缴足在职职工1年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合并计入该职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为: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7%计入;36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9%计入;46岁以上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2%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养老金的3.4%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免征税费。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时,由职工(退休人员)自付。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但应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的自付比例以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具体支付方式为: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直医院起付标准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9%自付,厂矿社区医院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自付;第二次住院市直医院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7%自付,厂矿社区医院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自付;第三次住院市直医院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自付,厂矿社区医院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自付。三次以上住院,市直医院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自付;厂矿社区医院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自付。
  (二)全年累计使用医疗统筹基金总额在50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15%;5001元至10000元的,个人自付12%;10001元至15000元的,个人自付9%;15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6%。
  (三)职工现有水平较高的特定行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退休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与个人负担的比例均为在职职工的70%。
  第十九条 常规情况下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需经社会保险局审批,转送外地医院诊疗的,除经社会保险局审批外,个人负担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车旅费护理费自理。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患急性病须就近医治的,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二十条 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经鉴定认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由统筹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以及未经批准转送外地医院的诊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险局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审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社会保险局所需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局应根据中西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单位职工医院实行社会化管理之前,应将其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二十五条 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局应与定点医院及销售药品单位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和用药,其费用不能在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局应参照前三年年职工就医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床日费用分别制订定额标准,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每年修订1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院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经考核达标的医院由政府给予嘉奖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点医院,扣除其同期偿付费用的2-10%。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逾期二个月未缴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可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执行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及个人医疗帐户;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有权核查与医疗保险费有关的医疗处方、诊疗报告单、费用收据等原始凭证;有权查阅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病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征缴,并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迟延缴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规定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不得贪污、挪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得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景德镇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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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丰讯 广丰县医保局高度重视铁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保工作,及时组织专人负责,积极做好衔接工作。根据户籍划分,该县有81名铁路职工家属新纳入广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从日起参保的铁路职工家属享受医疗待遇。  据悉,经市医保局与南昌铁路局社保处协商,南昌铁路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保关系从日起统一纳入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不实行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不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补缴规定;确保日起参保的铁路职工家属享受医疗待遇。3月3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所在地经办机构现金结算;要求铁路局3月31日前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金额全部到位,并将参保所需资料提供给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  (王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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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 :铁路沿线职工有了定点医疗机构
  大江网上饶讯通讯员苏国婷、郑伟敏报道:近日,记者在江西省玉山县采访时,正巧碰到在玉山县中医院看病的南昌铁路为鹰潭供电段玉山电力工区职工吴强和鹰潭机务段玉山调机点火车司机杨伟华,据他们介绍说,今年初,南昌铁路局为了彻底解决沿线铁路职工及家属就医难问题,将玉山县中医院作为铁路职工医疗保险第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此举大大方便了玉山地区和沿线的所有铁路职工家属看病难问题。
  过去由于玉山铁路地区附近没有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家属要刷医保卡看病就医就得到上饶、南昌这样的大城市去。一来交通不便,其次大大增加职工和家属的经济负担。往往看上一个小病都要花去最少一天的时间,和双倍的金钱,现在好了,自从玉山县中医院成为铁路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后,不但彻底解决了我们和家属的看病医疗问题,更重要的是让我们在工作中更加安心了,更加能把全身心投入到铁路安全生产当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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