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年办理了国营、集体和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请问刻章都需要办理什么手序?_百度知道
请问刻章都需要办理什么手序?
提问者采纳
刻章规定如下:1、刻字业系指对外营业的刻制公章、钤记、钢印、火印、专用章、名章的业户。2、开办以上刻字业务的业户,必须由所在辖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其中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须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业户领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申报备案。已开业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申报备案的,要按照《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补办手续。无照经营或不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一律取缔。3、经营刻字行业的业户,凡遇有体制变动、所有权转让、转业、歇业、迁移、合并、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自行变更。俯触碘吠鄢杜碉森冬缉4、凡经营刻字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要接受必要的训练,必须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客、顾客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5、经营刻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设置营业登记簿,对承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和定制单位、定制人及其住址,详细登记。(2)承制机关、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国营、集体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个体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印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定制单位如要求修改原样、增加数量时,应重新办理证明手续。公章和印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凡承制公章的业户须经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营业执照上加以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承制公章。(3)承制的公章,必须设专库或专柜妥善保管,不得转托其他厂店或个人代制。(4)刻制的各种印章,在定制人取章前不得粘红。(5)每月底必须将定制单位的证明文件汇集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查。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时,公司经营范围的前置手续和后置手续--武汉百盛世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公司注册,公司代帐,代办资质,税务筹划,政府扶持企业奖励政策咨询,中小企业财务外包及企业托管服务......
武昌服务中心
地址:雄楚大道书城路7号名士1号4栋1505(省出版城后)
办公电话:027-
汉口服务中心
地址:汉口江岸区香港路18号君悦尚品2单元1803
办公电话:027-
汉阳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开发区万达写字楼B2-26-19
办公电话:
1、具有多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专业经验2、拥有业内广泛的人脉关系3、办理公司注册,价格实惠,快捷方便,专业机构值得信赖4、多名资深专业会计师为你代帐,让您报税无忧5、熟悉注册地财税政策,有多年实操经验6、会计做账规范,上门服务,快捷方便7、政府的合作平台,能给予企业财政扶持政策8、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帐,纳税申报,商业服务等一站式服务
[0]:贵公司代理记账吗
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时,公司经营范围的前置手续和后置手续
[浏览次数:5700 次]
[更新时间:]
前置审批项目是指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本目录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及开展经营时参考。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调整的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目录》并公布。本目录适用于在武汉市登陆记注册的企来和个体工商户。
项&&&&& 目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36号)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法》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
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境外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有关主管理机关批准
《公司法》
国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部门批准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设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
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
中央军委批准,并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分别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
国务院有关决定
设立军队审计事务所
解放军审计署批准
国务院有关决定
政法机关设立企业
省级以上政法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股权
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委托中外合作才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延长合作期限
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设立外资企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延长经营期限
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0项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交爱主管部门批准
《道路运输条例》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交爱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海运条例》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交爱主管部门批准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外国会计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法》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质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外资金额机构管理条例》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法》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92项
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批准
《认证认可条例》
外国旅行社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旅行社管理条例》
境外版权组织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版权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7项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1项
境外广播电影机构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6项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
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法》
生产其他农(林)种子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法》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
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
经营其他农(林)种子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和种子进出口企业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
生产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经营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
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 , , , 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生产经营其他种畜禽
县级以上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化肥、农膜经营
由国家规定的专营单位经营(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棉花收购加工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核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棉纺企业
国务院纺织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茧丝绸生产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5项
缫丝绢纺生产经营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4项
羊绒收购、加工、生产、出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资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
甘草、麻黄草收购
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建设兵团发改委(经贸委、工交办等)核发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4项
边销茶生产加工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定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
边销茶批发
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场有关部门认定资格
(国办发[2001]49号)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
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批准
商业流通和农牧等主管部门批准定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法实施条例》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定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42项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法》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法》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
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制品批发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烟草制品零售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烟草专卖部门的地方由上级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
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
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石油、天然气勘查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
其他矿产勘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其他矿产开采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生产、碘盐加工
国务际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食盐管理办法》
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经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单位经营,其他单位代销食盐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炼油企业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
石油、成品油批发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零售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仓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
省级辖区内设立、变更供电营业区
省级电力工业主管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法》
跨省级辖区设立、变更供电营业区
国务院电力工业主管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派出机构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1项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
《民用航空法》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业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民用航空法》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参股和改制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97项
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立、变更、撤销
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1项
县级区域内容运经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
省内跨县客运经营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
跨省客运经营
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
其他货物运输经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
出租车经营
县级以上地主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水路运输业务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业务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际海运条例》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国际海运条例》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国际海运条例》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国际海运条例》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6项
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
由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供应站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
港口经营业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法》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港口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7项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56项
公务用枪制造
《枪支管理法》
民用枪支制造
公安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枪支管理法》
民用枪支配售
省级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枪支管理法》
弩的制造、销售
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
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0项
烟花爆竹生产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批发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零售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核发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I类放射源和I类射线装置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TR&
生产、销售其他放射性产品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压力容器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充装单位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维修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检验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核安全局)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254项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商用密码产品维修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计量器具制造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法》
计量器具维修
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法》
化妆品生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营剧毒化学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经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生产
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定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国务院监控化学品工业主管部门指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国务院监控化学品工业主管部门实行特别许可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经销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指定的生产企业销售给经批准使用的单位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经销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国务院监控化学品工业主管部门指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从事经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国务院监控化学品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氰化钠生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定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项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变更药品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变更许可证
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经营药品
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生产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生产、经营麻黄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49项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定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设置单采血浆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变更兽药生产范围、生产地点
原批准机关换发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兽药管理条例》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经营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
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7项
营利性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地(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6项
从事动物诊疗业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动物诊部许可证
《动物防疫法》
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业务范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商业银行分立或者合并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82项
结汇、售汇业务
外汇管理机构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外汇管理条例》
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许可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
设立财务公司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人民币管理条例》
设立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迁址、转计或者互换营业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33、34、35项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投资基金法》
设立期货交易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
国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32项
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场所、业务范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39项
保险经纪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变更重大事项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23、424项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37、38项
保险兼业代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37、38项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变更重大事项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8、419项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变更重大事项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413、414项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公支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40项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2项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变更重大事项和终止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3、404、406项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9项
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9项
设置、撤销邮政企业
国家邮政局批准
《邮政法》
设置、撤销分支机构
省级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邮政法实施细则》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5项
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省级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6项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
省级以上电信管理机构核发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
《电信条例》
跨省级区域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省级以上电信管理机构核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43项
省级区域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核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条例》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地址
原审核机关批准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3项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省级以上新闻办公室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2项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4项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4项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41项
设立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57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定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
定点生产企业销售给经批准的安装企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3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5项
设立电影制作片单位
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
其他单位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批准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
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批准
《电影管理条例》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省级电影行政部门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电影行政部门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
设立文物商店
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及其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发(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设立演出经纪机械及其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发(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设立娱乐场所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变更场地、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专门从事名片印刷
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以及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
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悬挂的国徽制作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国旗制作企业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制作企业
中央组织部从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人民币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专门企业
《人民币管理条例》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
其他发票印制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
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发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设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发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其他单位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单位
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出版(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制作)单位,以及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
原批准机关批准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指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
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22项
设立出版单位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复制业务
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以及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
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
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出版管理条例》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及其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6、324项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
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2项
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出版管理条例》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7项
外商投资设立出版物分销企业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9项
设立出版物进口单位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
《出版管理条例》
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编制资质证
设立国际旅行社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
设立国内旅行社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
原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旅行社管理条例》
经营边境游业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0项
经营港澳台旅游业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1项
食品生产经营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法》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项
公共场所经营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设立直销企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直销管理条例》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企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进出口指定经营企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批准军品出口经营权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指定单位专营
《核出口管制条例》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理条例》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6项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16项
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
国务院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及其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7项
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海关法》
开办市内免税店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0项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法》
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2项
会计代理记帐业务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会计法》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
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实行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项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2项
设立拍卖企业
省级拍卖业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拍卖法》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保护法》
设立典当及其分支机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181项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2项
设立认证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批准
《认证认可条例》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4项
电子认证服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电子签名法》
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质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质量检验检疫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许可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7项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局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8项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6项
设立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4项
为外国企业、机构提供雇员、翻译、出版等外事服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国务院有关决定
从事对台渔工劳务合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有关决定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6项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5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认定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项
因私出入境中介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58项
境外就业中介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0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县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6项
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省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6项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8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9项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
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批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
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52项
开办保安服务企业
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附件第40号
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号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商业网点
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宗教事务条例》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批准
《专利代理条例》
代理国防专利事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指定
《国防专利条例》
印花税票代售
税务主管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5号
机动车维修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 /TD&, ;
设置大中型拆船厂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设置小型拆船厂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经营危险废物收集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经营其他危险废物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作为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3项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县、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殡葬管理条例》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县、设区的市、自治州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殡葬管理条例》
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殡葬管理条例》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
国务院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殡葬管理条例》
审批项目是指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   本目录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及开展经营时参考。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调整的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目录》并公布。本目录适用于在武汉市登陆记注册的企来和个体工商户。
后置审批项目
农林牧副渔
区县粮食局
动物医院(动物诊疗)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企业
种子, 生产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审批)、市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生产审批)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区县农业局
市林业局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矿产资源与电力建设
石油、天然气勘查
国土资源部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取水(地下水)
市水利局或区县水利局
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市经济委员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建设委员会
设立建筑业企业(含各类建筑施工企业)
市建设委员会或区县建设委员会
设立建筑中介机构(含建筑招投标代理机构、建筑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
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市建设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程勘察、设计
市规划委员会
经营性测试业务
市规划委员会
未出版地图的编制、出版、印刷、展示
市规划委员会
设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市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或其它服务
市交通委员会
道路运输(包括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
市交通委员会
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市交通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
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
市交通委员会(日前为临时许可,届时废止)
设立出租汽车企业
市交通委员会
汽车租赁经营
市交通委员会
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交通委员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民用航空总局华北管理局(至日废止)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销售民用航空器不需要审批)
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总局
邮编:430000 电话:027- Email:,百盛世家企业官方网站
网站IPC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