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股,股东认购价是0.195港元,我想卖掉供股股份,每股公积金该卖多少价格呢?

以每股認購價0.32港元 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股現有股份 獲配一股供股股份的基準供股發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本供股章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供股章程「释义」一节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阁下如已将名下的人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供股章程(连同随附的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购表格(如有))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16.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一段所指文件,连同各份供股文件的副本,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上述任何该等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股份及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买卖可透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管理的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阁下应就该等交收安排的详情及有关安排对阁下的权利及权益可能造成的影响,谘询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所有於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活动均依据不时有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登记地址位於香港以外的股东及居於香港以外的实益拥有人(定义见下文)请参阅本供股章程「董事会函件」一节「非合资格股东」各段所载的重要资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对本供股章程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向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发本供股章程可能受法律限制。获得本供股章程者应自行了解及遵守任何有关限制。本供股章程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进入其境内发布、刊发或分派。本供股章程并不构成或组成於作出有关要约或游说属违法的任何司法权区内,出售或发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的任何要约或邀请或任何要约或邀请的部份,或购买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的任何要约的任何游说,或接纳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的任何配额的任何要约或邀请或任何要约或邀请的部份。RENHECOMMERCIALHOLDINGSCOMPANYLIMITED*人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87)以每股认购价0.32港元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份的基准供股发行……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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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交易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ChinaAgri-ProductsExchangeLimited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公爵大厦44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及普通决议案:&&&&特别决议案&&&&1.「动议待(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经调整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及(ii)本公司为进行股本重组(定义见下文)遵守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6(2)节之规定後,自本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股东」)通过之营业日(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当日下午五时正起生效:&&&&(a)合并本公司股本中每十(1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已发行股份为一(1)股每股面值1.00港元之已发行本公司股本中股份(「合并股份」)(「股份合并」);&&&&(b)将每股已发行合并股份之面值由1.00港元削减至0.01港元,方式为削减并注销每股已发行合并股份0.99港元(「经调整股份」)及股份合并所产生之已发行本公司股本中任何部份(「股本削减」);&&&&(c)将一(1)股面值0.10港元之法定但未发行本公司股份拆细为十(1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经调整股份(「股份拆细」);&&&&(d)将因股本削减而产生之进账转拨至本公司之缴入盈余账,及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以百慕达法律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允许之方式动用本公司缴入盈余账之账款用於抵销本公司之累计亏损,而毋须股东另行授权(连同股份合并、股本削减及股份拆细於本文内统称为「股本重组」);及&&&&(e)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彼认为落实及进行该决议案可能属必需、合适或权宜而批准、签署及签立任何文件并作出任何及一切行动,以及作出及/或促使作出任何及一切行动及事宜。」&&&&普通决议案&&&&2.「动议:&&&&(a)根据及待通过第1项决议案并达成包销协议(定义见下文)之条件後,且包销协议并未根据其条款予以终止,批准供股(定义见下文)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就本决议案而言,「供股」指根据本公司与作为包销商之金证券有限公司(「包销商」)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订立之包销协议(「包销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条件及受该等条件规限,建议按於厘定供股配额之参考日期及时间每持有一(1)股经调整股份获发三十(30)股供股股份之基准,按每股供股股份0.195港元之认购价,向当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合资格股东(「合资格股东」)(董事作出查询後,考虑到有关地区之法律限制或有关地区之监管机构或交易所之规定,而认为排除其参与供股为必须或合宜且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地址为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除外股东」)除外)供股之2,381,597,550股经调整股份(「供股股份」);&&&&(b)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可在(a)不向除外股东发售、配发或发行供股股份之情况下,且特别授权董事在考虑任何公司细则或香港境外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及规例项下之规限或责任後认为必需、合适或权宜就零碎配额及╱或除外股东作出排除安排或其他安排;及可在(b)概无合资格股东或除外股东(视乎情况而定)应可申请之供股股份将可根据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获认购之情况下根据供股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c)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订立之包销协议及批准本公司履行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有关由包销商接纳已包销供股股份(如有)之安排);及&&&&(d)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供股或彼认为就实行供股、包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致使供股、包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属必需、合适或权宜而签署及签立任何文件并作出一切相关行动及事宜。」&&&&注册办事处: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ClarendonHouse香港&&&&2ChurchStreet中环&&&&HamiltonHM11云咸街19-27号&&&&Bermuda威信大厦18楼1801室&&&&附注︰&&&&(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受委代表或(倘该股东持有多过一股股份)一位以上之受委代表出席,并於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惟於任何情况下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为撤销论。&&&&(4)本通告所载之一切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而第(2)项决议案将由本公司独立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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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按於記錄日期 每持有一股現有股份 可獲發八股供股股份之基準 以每股供股股份0.195港元
阁下如对本供股章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所有名下之中国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章程文件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经理、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各章程文件连同本供股章程附录三「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一段所指文件,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任何该等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买卖本公司证券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交收,阁下应就该交收安排之详情及有关安排可能对阁下之权利及权益可能造成之影响,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待供股股份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且符合香港结算收纳股份之规定後,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供股股份按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开始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决定之其他日期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之活动均须依据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结算对本供股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ChinaEnvironmentalEnergyInvestmentLimited
中国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86)
按於记录日期
每持有一股现有股份
可获发八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以每股供股股份0.195港元进行供股
供股之包销商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最後接纳时间为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申请供股股份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程序载於本供股章程第17至20页。股东务请留意股份已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起按除权基准买卖,而按未缴股款形式买卖供股股份将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进行。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或供股之条件未能达成,则供股将不会进行。拟於供股条件获达成日期(预期为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星期四))前买卖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须因此承担供股或无法成为无条件及不会进行之风险。……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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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回到顶部中国太平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100股股份获发2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11.89港元之认购价建议供股发行供股股份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摘要)
供股本公司建议按於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100股股份获发2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11.89港元(须於接纳时缴足),以供股方式发行不少於539,408,176股供股股份但不超过540,561,496股供股股份,集资不少於约64.135亿港元(扣除费用前)但不超过约64.273亿港元(扣除费用前)。供股仅让合资格股东参加,不合资格股东不可参与。本公司将不会暂定配发及发行任何零碎供股股份,亦不会接纳有关零碎供股股份之申请。供股股份之所有碎股将予汇集(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汇集所产生全数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以未缴股款方式暂定配发予本公司或其代名人u代理,并如扣除费用後获得溢价,本公司或其代名人u代理将尽合理努力於市场出售或安排出售该等经汇集的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所得利益拨归本公司所有。假设於供股完成之日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供股股份除外),则根据供股条款而建议配发及发行的供股股份的总数,相当於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21.0%,以及将相当於本公司於紧随供股完成後经发行供股股份扩大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17.4%。根据上市规则第7.19(6)(a)条,由於供股将使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增加不超过50%,故供股无须待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於最後可行日期,中国太平集团(香港)连同其全资附属公司於合共1,771,424,675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68.96%。根据包销协议,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已向本公司不可撤回地承诺接纳及u或促使接纳承诺股份。包销商已有条件地同意包销包销股份。包销商包销包销股份之责任有以下条件:(i)本公告「包销安排」一节内「供股及包销协议之条件」一段所提述之条件达成(及u或豁免(如适用)),及(ii)包销商并无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倘条件未能达成(及u或豁免(如可获豁免))或包销协议根据其条款终止,则供股将不会进行。建议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本公司经考虑认为供股将为所有合资格股东提供以低於股份当前市价的价格分享本集团增长的机会。供股所得是为一般营运资金筹资以支持其业务持续发展及增长。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已承诺按持股比例参加供股,金额约44.231亿港元,将用作偿还全部或大部分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向本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总额为5.7亿美元(相当於约44.254亿港元))偿还後,将进一步巩固本集团的资金基础及增强其财务实力。这亦体现了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对本公司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及支持。因此,董事认为,透过供股筹集资金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估计供股相关费用(包括财务、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约为1,320万港元,将由本公司支付。於扣除所有估计费用约1,320万港元後,估计供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64.003亿港元(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因任何认购权获行使或其他方式而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或於扣除所有估计费用约1,320万港元後约为64.141亿港元(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所有尚未行使认购权获全面行使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但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其他股份)。於全面接纳供股股份之有关暂定配发时,每股供股股份之净认购价预期将约为11.87港元。根据包销协议,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已不可撤回地向本公司承诺接纳及u或促使接纳承诺股份。董事现时拟将认购承诺股份产生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作偿还本公司根据股东贷款协议结欠中国太平集团(香港)之全部或大部分股东贷款之本金额(总额为5.7亿美元(相当於约44.254亿港元))(惟须取得多份贷款及抵押文件下多家银行之正式书面批准及同意);供股之其余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买卖股份及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并无终止後,方可作实。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告「包销安排」一节中「供股及包销协议之条件」一段。另谨请留意,包销协议所载之条文赋予包销商可於发生若干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之情况下终止其责任的权利。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告「包销安排」一节中「终止包销协议」一段。倘包销协议并无成为无条件或被终止,则供股将不会进行。任何於供股之条件全部达成日期(及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结束日期)之前买卖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之股东或其他人士,以及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期间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人士,须相应承担供股未必会成为无条件或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如有任何疑问,股东、其他有意买卖本公司证券之人士及潜在投资者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交易安排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预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股份预期将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星期四)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供股股份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止期间以未缴股款形式买卖。股东须於记录日期(现时预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且该股东不得为不合资格股东,方合符资格参与供股。为於记录日期已登记成为本公司股东,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过户截止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过户处办理登记手续。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最後接纳时间预期为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供股股份以未缴及缴足股款方式上市及买卖。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告「预期时间表」一节。一般事项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一)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交章程文件。在本公司相关司法权区法律顾问之意见规限及合理可行情况下,本公司将向不合资格股东及根据认股权计划之条款的规定(如有),向认股权持有人寄交供股章程,仅供参考,但不会向彼等送交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供股章程亦可在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供股发行统计数字供股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100股股份可获发21股供股股份於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於最後可行日期为2,568,610,362股股份将根据供股发行的供股股份数目:不少於539,408,176股供股股份(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因任何认购权获行使或其他方式而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及不多於540,561,496股供股股份(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所有尚未行使认购权获全面行使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但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其他股份)将筹集资金: 不少於约64.135亿港元(未扣除费用,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因任何认购权获行使或其他方式而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及不多於约64.273亿港元(未扣除费用,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所有尚未行使认购权获全面行使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但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其他股份)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11.89港元独家包销商: 中国太平集团(香港)於供股完成时经扩大已发行股份的最低数目:3,108,018,538股股份(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供股完成时或之前概无股份(供股股份除外)获配发及发行)於供股完成时经扩大已发行股份的最高数目:3,114,663,858股股份(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所有尚未行使认购权获全面行使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但於供股完成时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其他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根据供股可予发行之供股股份数目将就任何可能於最後可行日期後及记录日期或之前配发及发行之额外股份,按比例增加,当中包括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根据尚未行使认购权获行使而可能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於最後可行日期,有涉及5,492,000股股份之尚未行使认股权,有关持有人可行使所有该等认股权,以认购将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向彼等配发及发行的股份。假设上述认股权所附认购权获全面行使,而股份因此而於记录日期或之前配发及发行,则须配发及发行合共5,492,000股新股份,以致配发及发行1,153,320股额外供股股份。於最後可行日期,除上述尚未行使认股权外,本公司并无其他已发行之尚未行使可换股证券或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兑换成或认购股份之类似权利。假设於供股完成之日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供股股份除外),则根据供股条款而建议配发及发行的供股股份的总数,相当於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21.0%,以及将相当於本公司於紧随供股完成後经发行供股股份扩大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17.4%。合资格股东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一)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交章程文件。在合理可行情况下,本公司将向不合资格股东及根据认股权计划之条款的规定(如有),向认股权持有人寄交供股章程,仅供参考,但不会向彼等送交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股东或投资者须:(i)於记录日期已登记成为本公司股东;及(ii)并非不合资格股东,方合乎资格参与供股。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股份将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星期四)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为於记录日期登记成为本公司股东,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五)过户截止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过户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室)办理登记手续。有意参与供股之认股权持有人应根据认股权计划之条款,行使认股权所附之认购权,并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於本公司登记为彼等根据该行使而获配发及发行之股份之持有人。最後接纳时间预期为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倘合资格股东承购本身按比例获配发的全部供股股份,其在本公司的权益将不会被摊薄(惟第三方由於汇集碎股而承购的任何供股股份导致摊薄者除外)。倘合资格股东并无全数承购其在供股中获配发的任何供股股份,其在本公司的股权比例则会被摊薄。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厘定享有供股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不合资格股东之权利本公司不拟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或同类法例登记章程文件或将之备案。本公司正在查询向海外股东提供供股的可行性。本公司了解上市规则第13.36(2)(a)条之规定,并会仅在董事经查询有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限制及该司法权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为排除有关海外股东供股乃属必须或权宜,方会排除有关海外股东之供股资格。排除不合资格股东供股资格之基准(如有)将於供股章程中披露。本公司将不会向不合资格股东发售供股股份。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向不合资格股东暂定配发供股股份。在本公司相关司法权区(即不合资格股东所在地区)法律顾问之意见规限及合理可行情况下,本公司将向不合资格股东寄交供股章程,仅供参考,但不会向彼等送交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倘扣除一切出售费用後仍有溢价,本公司将会安排原应暂定配发予不合资格股东(犹如彼等为合资格股东)之供股股份在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开始买卖後尽快而无论如何在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结束买卖前以未缴股款方式於市场出售。本公司会将以上出售所得款项总净额(以港元计值),按记录日期不合资格股东各自所持股权比例分派予不合资格股东,惟倘任何有关人士可获金额不超出100港元,则有关款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不合资格股东原应有权获配发而未出售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可供合资格股东以额外申请表格额外申请认购。海外股东及在香港境外居住的股份实益拥有人应注意,彼等可能或未必有权参与供股,一切须视乎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查询後的结果而定。本公司保留权利可将本公司相信会违反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的适用证券法例或其他法例或规例的任何供股股份之接纳或申请当作无效。因此,海外股东及於香港境外居住的股份实益拥有人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供股条款认购价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11.89港元,须於合资格股东接纳相关供股股份之暂定配发或(如适用)根据供股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或於任何暂定配发供股股份之受弃让人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承让人申请供股股份时悉数支付。认购价较:(1) 最後收市价折让约33.7%;(2) (假设认购权未获行使)股份按最後收市价计算之理论除权价每股约16.89港元折让约29.6%;(3) 股份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约每股17.98港元折让约33.9%;(4) 股份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连续十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约每股17.53港元折让约32.2%;(5)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股份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8.29港元溢价约43.4%;及(6)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股份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9.30港元溢价约27.8%。各供股股份无面值。认购价由董事参考股份於现行市况下之市价厘定。各合资格股东有权按其於记录日期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以相同价格认购供股股份。考虑到下文「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述进行供股之原因,董事认为,供股条款(包括认购价及上文所示较有关价值之折让)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暂定配发基准暂定配发基准为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100股股份获发21股供股股份。合资格股东申请全部或任何部分暂定配额时,须填妥暂定配额通知书,并於最後接纳时间或之前,与所申请供股股份之股款一并提交过户处。供股股份之碎股本公司不会暂定配发及发行亦不会接受任何供股股份碎股之申请,而合资格股东之配额将向下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本公司不会提供碎股对盘服务。供股股份之所有碎股将予汇集(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汇集所产生全数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以未缴股款方式暂定配发予本公司或其代名人u代理,并如扣除费用後可获得溢价,本公司或其代名人u代理将尽合理努力於市场出售或安排出售该等经汇集的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所得利益拨归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将保留该等出售所得款项。任何未售出供股股份碎股将可供合资格股东以额外申请表格额外申请认购。供股股份地位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经配发及发行後,将在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配发及发行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一切日後股息及分派。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合资格股东可以额外申请之方式申请认购不合资格股东供股股份之任何未售出配额(犹如彼等为合资格股东)、透过汇集供股股份碎股产生之未售出供股股份以及暂定配发但未获合资格股东接纳或未获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受弃让人或承让人认购之任何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合资格股东仅可透过填妥额外申请表格(根据该文所列印的指示)连同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独立汇款一并提交,申请额外供股股份。董事会将根据以下原则在可行情况下,按公平公正基准酌情分配额外供股股份:(1) 倘有额外供股股份可供认购,则申请认购少於一手供股股份买卖单位,而董事认为有关申请乃用以补足所持碎股至完整买卖单位,且有关申请并非旨在滥用此机制者,将获优先考虑;及(2) 倘根据上文第(1)项原则分配後,有额外供股股份可供认购,则将参考合资格股东所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数目,按浮动算法(董事可灵活上调至完整买卖单位)向合资格股东分配额外供股股份,即申请认购较少数目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将获发较高百分比之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而申请认购较多数目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将获发较低百分比之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尽管彼等仍可能较申请较少数目者获取较多数目供股股份)。由代名人持有(或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股份之投资者务请注意,董事会将按照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视代名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前述有关分配额外供股股份中用以补足所持碎股至完整买卖单位安排之单一股东(「登记代名人」)。因此,前述补足安排并不适用於个别实益拥有人。透过登记代名人持有股份作为实益拥有人之投资者,应考虑是否在过户截止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以其个人名义安排登记其股份。透过登记代名人持有股份,并希望将其姓名登记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投资者,应於过户截止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向过户处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以完成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公司股东名册将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过户登记。合资格股东如欲申请认购彼等获暂定配额以外之额外供股股份,必须填妥及签署额外申请表格,连同就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於申请时应付之独立汇款,於最後接纳时间或之前,一并提交过户处。供股股份之股票及供股之退款支票在供股条件达成的前提下,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或之前,向接纳及(如适用)申请供股股份并支付股款之人士以平邮寄发,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额外供股股份申请之退款支票(如有),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或之前,向该等申请人以平邮寄发,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申请供股股份於联交所上市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方式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并无任何已发行证券部分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或正在寻求或拟寻求上市或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预期与股份相同,即每手200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方式买卖供股股份须缴付香港印花税以及任何其他适用之费用及支出。供股股份将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算系统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及在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的前提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於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由香港结算决定之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在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进行交易当日後第二个结算日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活动均须遵守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股东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意见,以了解有关结算安排详情以及有关安排如何影响其权利及利益。包销安排包销协议之主要条款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订约方: 本公司;及中国太平集团(香港)所包销供股股份数目: 不少於167,409,003股供股股份(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因任何认购权获行使或其他方式而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及不多於168,562,323股供股股份(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所有尚未行使认购权获全面行使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但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其他股份)包销商佣金: 本公司就供股应付之佣金为950万港元。董事会认为,包销协议之条款(包括本公司应付佣金)符合一般商业条款(或更有利於本公司),且就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中国太平集团(香港)乃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因此,根据包销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2(2)(b)条,由於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7.21条就额外申请作出安排,且鉴於有关包销佣金之适用百分比率低於0.1%,故包销协议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之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包销股份。供股及包销协议之条件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并无终止後,方可作实。包销商於包销协议下之责任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会作实:(1)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於不迟於供股章程寄发日期批准或同意批准(视乎配发而定)以及并无撤回或撤销所有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之上市及买卖;(2) 本公司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3)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於不迟於供股章程寄发日期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及登记所有法例规定须予提交或登记的供股相关文件;及(4) 包销商於终止之最後时间或之前并无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如上述任何条件未能於最後终止时间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时间及u或日期之前达成及u或豁免(倘包销协议条款允许由包销商全部或部分豁免),包销协议将告终止(包销协议下之若干权利或责任除外)及供股将不会进行。上文第(1)至(3)分段之条件不可由任何一方豁免。中国太平集团(香港)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诺於最後可行日期,中国太平集团(香港)连同其全资附属公司於合共1,771,424,675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68.96%。根据包销协议,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已向本公司不可撤回地承诺(i)接纳及u或促使接纳承诺股份;及(ii) 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及其全资附属公司於包销协议日期实益拥有之所有股份於记录日期仍将由彼等实益拥有。中国太平集团(香港)亦已承诺,未首先获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其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将不会:(1) 於包销协议日期至记录日期期间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於同意出售或增设任何期权或衍生工具)(惟包销商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向包销商或该等全资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转让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之任何股份之法定所有权除外)或购买任何股份或其任何权益;或(2) 於记录日期至最後接纳日期期间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於同意出售或增设任何期权或衍生工具)(惟包销商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向包销商或该等全资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转让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之任何股份之法定所有权除外)或购买(惟根据供股及按照包销协议接纳及促使接纳的承诺股份除外)任何股份或其任何权益。终止包销协议包销协议载有条文赋予包销商在发生若干事件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倘发生以下事件,包销商可於最後终止时间之前任何时间终止包销协议:(1) 发生任何事宜或情况致使「包销协议-供股及包销协议之条件」一节所载任何条件不能於指定时间达成;(2) 包销商得知包销协议所载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遭任何违反,或本公司重大违反包销协议任何其他条文,或包销商有理由相信已发生任何有关违反;(3) 包销商得知发生或发现任何事件或事宜,而该等事件或事宜倘於包销协议日期前发生或於有关陈述、保证及承诺根据包销协议被视为作出之任何日期前或任何时间前发生,应会致使任何该等陈述、保证或承诺在任何方面变成失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成份;(4) 供股章程所载任何声明已成为或被发现在任何重大方面属失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成份;(5) 发生或发现任何事宜,而倘於当时刊发供股章程,该等事宜将构成重大遗漏;(6) 本公司撤回及u或联交所拒绝本公司向联交所主板提出有关批准未缴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於联交所上市以及未缴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申请;(7) 发生任何事件、行为或遗漏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公司根据包销协议所述弥偿保证负上任何责任;(8)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出现任何不利变动或预期不利变动,而包销商真诚认为其对供股而言属重大;或(9) 有关或关於下列方面的任何事件、连串事件或情况(不论是否可预见)出现、发生、生效:(a) 香港、美国、欧盟、英国或中国之地方、国家或国际金融、政治、经济、军事、工业、法律、税务、财政、监管或证券市场事宜或情况或货币汇率或外汇管制(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货币与美国货币币值挂h制度之任何变动)有任何变动,或可能导致上述各项有任何变动之任何事件或连串事件;(b) 任何政府机关颁布任何新法例、规则、法规、条例、规例、指引或通告(在各情况下,达到强制性的程度,或倘并不遵从,则为法律或法规後果之基础)、法令、判决、判令或裁定(「法律」),或香港或中国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更改现行法律或其任何诠释或应用;(c) 任何影响香港、美国、欧盟、英国或中国之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其一般适用性项下任何天灾、战争、敌对关系爆发或恶化(不论是否已经宣战)或恐怖主义活动、或宣布国家或国际进入紧急状况或开战、内乱、经济制裁、疫症、灾祸或停工(不论是否在保险保障范围内);(d) 由於特殊金融情况或其他原因,联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买卖全面实施任何延缓、暂停或限制,或香港任何证券结算或清算服务或香港商业银行活动有任何重大中断;(e) 香港之税务或外汇管制(或任何外汇管制之实施)有任何变动或涉及预期变动之发展;或(f) 股份暂停买卖为期连续超过三个营业日(因宣布供股者除外),而包销商全权认为:(1) 现时或将会或可能会对本集团之一般事务、管理、业务、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或前景或对任何现时或准股东之身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 现时或将会或可能会对供股之成功或供股股份於二手市场之买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3) 导致根据本公告及供股文件所拟定条款及方式进行供股变得不可行、不智或不宜,则於任何上述情况下,包销商可通过於终止截止时间前向本公司送达书面通知,撤销或终止包销协议。倘於最後终止时间前发生下列各项,包销商有权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包销协议:(1) 包销商获悉包销协议所载任何保证或承诺遭任何严重违反;或(2) 包销商获悉於包销协议订立日期或之後及於最後终止时间前发生之事件或出现之事宜,而倘该事件或事宜於包销协议订立日期前发生或出现,会导致包销协议所载之任何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属失实或不正确。包销商须於最後终止时间之前送达任何有关通知。倘若包销商行使其权利终止包销协议,除包销协议下之若干权利或责任外,协议各方的责任将告终止,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包销协议引致或与之有关之任何事宜或事情向任何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有关任何先前违反者则除外)。倘包销商行使上述权利,包销协议将不会成为无条件,供股亦不会进行。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预期时间表供股之预期时间表於下文载列:
二零一四年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十月十五日(星期三)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月十六日(星期四)递交股份转让文件及相关文件以符合参与供股资格之截止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十月十七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首尾两日) . . . . . . . . . . . . . . . . . . . . .十月二十日(星期一)至
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一)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一)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二)寄发章程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三日(星期一)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五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截止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十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十三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接纳供股股份及付款与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付款之截止时间及日期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终止包销协议之截止时间及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预期供股成为无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发出接纳及额外申请供股结果之公告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寄发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额外供股股份申请之退款支票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或之前寄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或之前买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附注: 本公告所述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本公告所列日期或期限仅供参考,并可因本公司与中国太平集团(香港)订立协议而延後或更改。预期时间表如有任何变更,本公司将向股东及联交所发出适当之公告或通知。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截止时间的影响倘在下列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则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的截止时间将会顺延:1. 在最後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前任何本地时间在香港悬挂或发出上述警告信号,但在中午十二时正後取消。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的截止时间将顺延至同一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及2. 在最後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本地时间,在香港悬挂或发出上述警告信号。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的截止时间将改为下一个营业日(在该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并无悬挂或发出任何该等警告信号)下午四时正。倘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的截止时间并非现定之最後接纳日期,则上文「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的日期可能亦受到影响。本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就预期时间表的任何变动以公告形式知会股东。供股对本公司股权之影响(略)建议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本公司经考虑认为供股将为所有合资格股东提供以低於股份当前市价的价格分享本集团增长的机会。供股所得是为一般营运资金筹资以支持其业务持续发展及增长。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已承诺按持股比例参加供股,金额约44.231亿港元,将用作偿还全部或大部分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向本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总额为5.7亿美元(相当於约44.254亿港元))偿还後,将进一步巩固本集团的资金基础及增强其财务实力。这亦体现了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对本公司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及支持。因此,董事认为,透过供股筹集资金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估计供股之所得款项总额将不少於约64.135亿港元(未扣除费用),及不多於约64.273亿港元(未扣除费用)。估计供股相关费用(包括财务、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约为1,320万港元,将由本公司支付。於扣除所有估计费用约1,320万港元後,估计供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64.003亿港元(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因任何认购权获行使或其他方式而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或於扣除所有估计费用约1,320万港元後约为64.141亿港元(根据最後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所有尚未行使认购权获全面行使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但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其他股份)。於全面接纳供股股份之有关暂定配发时,每股供股股份之净认购价预期将约为11.87港元。根据包销协议,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已不可撤回地向本公司承诺接纳及u或促使接纳承诺股份。董事现时拟将认购承诺股份产生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作偿还本公司根据股东贷款协议结欠中国太平集团(香港)之全部或大部分股东贷款之本金额(总额为5.7亿美元(相当於约44.254亿港元))(惟须取得多份贷款及抵押文件下多家银行之正式书面批准及同意);供股之其余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可能对认股权作出之调整於最後可行日期,尚未行使的认股权涉及5,492,000股股份,有关持有人可行使所有该等认股权,以认购将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向彼等配发及发行的股份。假设上述认股权所附认购权获全面行使,而股份因此而於记录日期或之前配发及发行,则须配发及发行合共5,492,000股新股份,以致配发及发行1,153,320股额外供股股份。由於进行供股,尚未行使认股权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u或尚未行使认股权之认购价可按认股权计划之条款予以调整。本公司预期将於适当时候就有关适当调整(如有)及其生效日期进一步刊发公告。本公司过往的集资活动除供股外,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完成了6亿美元永续次级资本证券的发行,该证券将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计入公司股东权益。本公司计划将永续次级资本证券所得款项净额用於集团一般企业用途。税务倘股东对收取、购买、持有、行使、出售或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且就不合资格股东而言,如对代表其自身收取出售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所得款项净额(如有)所涉税务问题有任何疑问,建议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一般事项载有有关供股进一步资料的供股章程或章程文件(如适用)目前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一)或之前寄发予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根据上市规则第7.19(6)(a)条,由於供股将使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增加不超过50%,故供股无须待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预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股份预期将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星期四)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供股股份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止期间以未缴股款形式买卖。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并无终止後,方可作实。另谨请留意,包销协议所载之条文赋予包销商可於发生若干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之情况下终止其责任的权利。倘包销协议并无成为无条件或被终止,则供股将不会进行。任何於供股之条件全部达成日期(及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结束日期)之前买卖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之股东或其他人士,以及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期间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人士,须相应承担供股未必会成为无条件或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如有任何疑问,股东、其他有意买卖本公司证券之人士及潜在投资者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牵头财务顾问及联席财务顾问渣打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牵头财务顾问,以就供股向本公司提供意见。太平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联席财务顾问,以就供股向本公司提供意见。定义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在本公告中有以下含义:「董事会」指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之执行委员会「营业日」指香港银行一般开放办理日常银行业务之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承诺股份」指中国太平集团(香港)已不可撤回地承诺接纳及u或促使接纳供股下供股配额不少於371,999,173股之供股股份「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经不时修订及补充「本公司」指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董事」指本公司董事「额外申请表格」指将就供股发出之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最後接纳日期」指就接纳供股暂定配发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截止日期,现定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二)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後收市价」指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每股收市价17.94港元「过户截止日期」指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五),即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前提交股份过户之最後日期「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星期五),即本公告刊发前股份之最後完整交易日「最後可行日期」指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星期四),即发出本公告前为确定载入本公告若干资料之最後可行日期「最後接纳时间」指目前预计为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最後终止时间」指紧随最後接纳日期(预计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後之营业日下午四时正「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不合资格股东」指根据相关司法权区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意见以及,且考虑到有关地区法例项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董事认为不让其参与供股乃属必要或权宜之海外股东「海外股东」指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且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地址於香港境外之股东「暂定配额通知书」指将就供股发出之暂定配额通知书「供股章程」指本公司将就供股刊发之供股章程「章程文件」指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合资格股东」指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不合资格股东除外)「记录日期」指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一)「过户处」指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室「供股」指本公司建议以供股方式,按於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每持有100股股份获发2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发行供股股份「供股股份」指根据供股将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不少於539,408,176股新股份但不多於540,561,496股新股份)「认股权计划」指本公司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七日有条件采纳之认股权计划「认股权」指根据认股权计划授出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股东贷款协议」指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太平集团(香港)(作为贷款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就本金总额为5.7亿美元之若干定期贷款融资而订立之协议「股东」指股份持有人「股份」指本公司现有之无面值股份「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购价」指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11.89港元「认购权」指认股权所附之认购权「中国太平集团(香港)」或「包销商」指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包销协议」指本公司与包销商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就包销包销股份及有关供股之若干其他安排而订立之有条件包销协议「包销股份」指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条款所包销除承诺股份以外之供股股份(即不少於167,409,003股供股股份(根据於最後可行日期已发行之股份数目,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无论是否因行使任何认购权))但不多於168,562,323股供股股份(根据於最後可行日期已发行之股份数目,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悉数行使全部尚未行使之认购权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但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配发及发行任何其他股份)「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定货币「%」指百分比於本公告内,美元金额已按1美元兑7.7638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惟仅供参考。概不表示任何美元或港元金额已经、应可或可以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根本无法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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