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怎样降低从交易成本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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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期末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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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和合约安排
&&&&&发稿日期:
&&&【搜索关键词】:研究报告 投资分析 市场调研 国有商业银行 交易成本
&&&中研网讯:
本书重点介绍零售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现状,战略规划,产品分类及功能,以及关于营销管理等方面内容
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外资的全面进入,对国内零售银行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零售银行业要在短时间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
【报告页码】 214页
【图表数量】 150
银行营业厅是银行与客户沟通的桥梁,所以营业厅的运营管理对于银行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营
  摘要:交易成本与合约安排是制度经济学的两个重要概念,根据制度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与合约安排的研究,合约安排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研究如何通过我国银行体系的合约选择来降低交易成本,对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无疑具有极其深远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国有两业银行交易成本的确定
  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康芒斯曾将人类的经济关系概括为交易,并将其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概念。康芒斯将交易分为三类:一是市场的交易,表现为平等的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关系;二是管理的交易,表现为长期契约规定的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三是配额的交易,表现为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政府对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也称为政府的交易。这三种交易也可以分别称为市场交易、企业内交易和政府交易。它们分别对应于现代社会中的三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市场、企业和政府。
  根据康芒斯对交易概念的概括,可以将银行体系的经济活动界定为一系列的交易关系,而这一系列的交易关系中,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借款方(银行)、贷款方(企业)、储蓄方(居民和企业)以及监管方(政府)。因此,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的分类,可以将我国银行体系的交易相应划分为三类:一是银行与企业之间以及银行与居民部门之间的市场交易;二是银行内部的管理交易;三是政府对于银行管理的政府交易。并且,根据康芒斯对交易的定义,每一种交易都相对应于一种合约安排(包括制度安排),我国银行体系的不同交易关系因此也相对应于一系列的合约安排:市场交易对应于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合约以及银行与居民储户的储蓄合约;管理交易对应于各银行的治理结构以及内部的管理组织结构;政府交易则对应于银行管理部门(政府)之于银行的监管制度。
  1.市场交易成本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交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二是银行与居民部门之间的储蓄关系。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过程中,信贷合约是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载体,信贷资金则是交易的标的物。通过这种市场交易,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银行则获得对企业未来还本付息的索偿权。信贷合约是银行与企业间信贷交易关系的集中反映,体现了两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交易所要支付的费用额,因此,信贷合约是银行与企业之间交易的主要研究对象。
  相对来说,银行与居民之间的交易关系就对应于他们之间的储蓄合约,储蓄合约具体来说就是指银行的各种存款帐户或存款单。储蓄合约的设计通常具有较为固定的格式,因而储蓄合约具有通用性。银行与居民之间交易的是储蓄资金,银行获得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居民储户获得提取存款和收取利息的权利。
  2.管理交易
  根据康芒斯对管理交易的定义,国有商业银行体系的管理交易是指银行内部的约定的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包括银行的治理结构以及银行内部的管理组织关系。进一步从交易的角度来说,治理结构问题就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内部的管理组织关系则表现为一种控制秩序的权威―服从关系。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是惟一股东,因此体现银行内部的管理交易关系上,政府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惟一的委托人。国有商业银行在管理组织上的权威一服从交易关系则主要体现在银行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以及总行与其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上。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采用的是与行政区划对应的、多层次的分支行制,在组织结构上呈现很长的纵向管理链条状态。
  3.政府交易
  在康芒斯的政府交易定义中,政府交易是指政府对于公民的关系,应用于银行体系,主要就是银行监管部门(政府)对于银行体系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具体来说,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非价格竞争管制,包括银行业市场进出的限制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价格竞争管理,即利率的管制;法定准备金率的管制;银行经营风险的管制,如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等;对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
  二、国有商业银行交易成本的度量与现状
  目前,有关交易成本度量的文献,大多都是结合具体行业领域的特点,从一个间接的角度来对交易成本的现状进行实证。本文对国有商业银行交易成本衡量指标的界定,正是基于当前交易成本理论的这种研究现状,选取较为合理的指标和度量方法。
  1.市场交易成本
  国有银行市场交易成本其中一个内容是事前的筛选成本与事后的监督成本,这是由于银行与企业的有限理性以及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筛选成本和监督成本不仅仅是指银行在筛选和监督过程中实际所支出的费用,还包括由于筛选制度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而错误选择了劣质的客户,或者错误淘汰了优质的客户而带来的机会成本。从必要交易成本与非必要交易成本的分类来看,前者偏向于必要交易成本,而后者更偏向于非必要交易成本。非必要交易成本对改进合约安排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更注重对后者的研究。筛选制度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下降,因此,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是反映这部分机会成本的有效指标。
  为反映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现状,本文选用了英国《银行家》杂志2000年度1000家大银行的前20位银行作为标准进行对比,见表1。
表1  2000年度1 000家大银行前20位银行不良贷款率
  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这20大银行当中,不良贷款率最高的是日本的住友银行,达到了6.7%,最低的是美洲银行,为0.85%。而中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率在2004年平均达到了15.19%,远高于不良贷款率最高的日本住友银行。而表现最好的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率也达到了6.5%,与20大银行对比仍处于较高的位置。由于受到数据收集渠道的限制,我们只能收集到2000年的部分数据。但考虑到外国银行不良贷款一直保持着比较平稳的比率,并且,我们还应该看到,目前我国银行体系这一比率还是政府多次剥离银行不良贷款、多次注入资金的结果。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到,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率即使在目前仍处于一个较高的位置,不良贷款已构成我国银行体系一项庞大的市场交易成本。
  垄断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率损失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体系的“资产专用性”是导致银行业高度垄断的主要原因,这种“资产专用性”一方面体现在银行的专用性上,即银行业务高度集中于国有商业银行;另一方面体现在企业的专用性上,即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偏向于经营效益相对较低的国有企业,见表2。
表2  中国银行体系市场结构变化表
  资料来源:年《中国金融年鉴》数据的计算整理结果
  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商业银行在存款、贷款还是资产的占比上尽管在慢慢的逐年减少,但仍达到80%以上,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垄断是市场经济化过程中造成效率损失的重要因素,垄断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市场C制的重要交易成本,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经营效率带来的损失已构成我国银行体系市场交易成本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首先,垄断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低下。国家控制下的银行垄断,使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规模、人员及机构网点扩张的同时,缺乏成本及利益约束,结果导致单位营运成本上升、单位收益下降,出现规模不经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低于同期国内新兴商业银行,和国外银行相比更是相差甚远。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交易中具有“企业专用性”的特点,这就是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的信贷。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而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又有着特殊的关系,再加上政府的干预,国有企业因此可以较容易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但国有企业正处于改革的进程当中,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普遍比非国有企业低。银行信贷资金偏向效益相对较低的国有企业加大了银行不良资产出现的可能性,这对我国银行体系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交易成本。根据有关调查,到2000年底,我国非国有部门的产出增长大约占GDP的27%,但直到1999年底,它们仅获得银行贷款总额的1%,它们90%以上的原始资本来自业主、合伙人或家族,严重束缚了其进一步发展。
  最后,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实践上近年来还表现出不如股份制银行的创新活动活跃。因此,我们对1987年至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银行体系表外业务的创新内容进行了分析(见表3)。从年合共17项表外业务的创新内容当中,由股份制银行开发的占7项,国有商业银行占10项;而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当中无论是资产占比,还是业务(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占比,都达到了8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显然与其市场份额是不对称的。这更进一步反映出,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能力甚至比不上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而,从业务创新能力来看,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更高的市场交易成本。
表3  我国银行体系表外业务创新内容情况表(年)
  资料来源:焦瑾璞,《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研究》,第166―167页。
  2.管理交易成本
  银行的管理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合理产权制度对银行经营利润最大化原则的损害,体现在对银行盈利能力的损害上;二是由于银行委托一代理关系链过长而导致的控制成本,银行内部控制能力的现状可以反映这部分成本;三是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所带来的费用支出以及效率损失。
  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在产权制度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国有商业银行一直以来保持着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政府是实际上的控制者;而新兴的股份制银行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产权制度安排更为科学、合理。因此,为了探讨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对其经营利润最大化原则的损害,本文对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行对比,以反映我国银行体系的管理交易成本。
  统计结果显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18%,资本利润率为3.82%。而10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利润率是0.43%,是国有商业银行的2倍多;平均的资本利润率达到12.78%,为国有商业银行的3.3倍(资料来源:《2003年中国金融年鉴》相关数据计算结果)。国有商业银行本来就具有垄断的地位,但在盈利能力上却远远低于规模更小、成立更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是两者产权制度的差别问题。股份制商业银行从成立开始就明确确定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并且这一原则在实际经营中也得到了落实,银行的产权明晰,不受政府行政干预;而国有商业银行从成立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政府主导的色彩,虽然近年来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引进了竞争机制,但产权改革仍然滞后,导致了在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方面与股份制银行存在巨大的差距。由于这种盈利能力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产权制度的差异所引至的,因此,这种盈利能力的差异可以反映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并且是相对于股份制银行产权制度所多出来的非必要交易成本。
  相对于西方商业银行扁平式组织结构,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层级过多,国有商业银行有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多级经营管理机构,每层机构中还有部、处、科等部门,多层次的行政层级管理体制使得委托一代理关系多层化,拉长了激励约束机制的传导链条、削弱了总行对分支机构的控制力、管理效率弱化,增加了管理费用的支出。
  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结构基本上是按业务种类和产品来划分的,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还带有鲜明的机关模式特征,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主要表现在部门臃肿重叠,不计成本,机构中非经营性部门占比过重,比如劳动工资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行政部门、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等,这些完全可以与其他机构合并的部门,却作为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并列的机构而存在。
  人均资产与人均利润率可以反映银行经营与盈利质量的好坏,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过于庞大的分支机构对银行的经营与盈利质量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这些损害构成了我国银行体系管理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见表4。
表4  我国商业银行的人均状况(2002年)
  资料来源:《2003年中国金融年鉴》相关数据计算结果。
  从表4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拥有庞大的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均资产、人均资本和人均利润额都低于股份制银行。为了进一步反映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盈利质量,我们以1998年英国和美国各四大银行的人均状况作为标准进行比较。从表5来看,英美银行无论在人均资产、人均资本还是人均利润额上都大超过了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因此,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的对比,以及国内银行我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对比反映出我国银行体系管理交易成本的这样一种现状:国内银行经营和盈利质量与国外银行仍有一段距离,这说明,国内银行在分支机构以及人员安排上仍存在大量的非必要交易成本;而从国内银行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在分支机构以及人员管理中存在更高的交易成本。
表5  英、美商业银行的人均状况(1998年)
  3.政府交易成本
  从央行监管体制到银监会监管体制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个重大转变,转变预期能为我国银行体系的监管带来更多的收益,这是不容置疑的。但从银监会建立的过程来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延续性关系,银监会的监管成本并不会比原来的央行监管更低,甚至会由于体制的转变而存在更多的转换成本。银监会是通过央行拆分组建起来的,其监管队伍基本上吸收了金融工委和央行监管局的成员。原监管队伍的监管思维定式不利于监管模式创新,而新充实的监管成员因为原本处于被监管者位置而受到原监管模式的影响,这对于监管模式创新的影响也是不利的。这就决定了银监会体制下的监管模式更大可能是央行监管模式的简单延伸,并且会由于监管体制的转变而承担一定的转换成本。
  在银监会监管体制对原央行监管体制的替代过程中,银行监管体制转换成本首先表现为银监会成立所引发的一系列的机构分拆与机构调整成本。机构分拆是指人民银行从中央机构到地方分支机构的分拆工作;机构调整则是指由于银监会地方机构的挂牌所引起的央行各省行机构设置的回归,证监会、保监会等各级机构的重新设置等。银监会中央机构在2003年4月份就已经挂牌,但其地方机构的组建工作(也即央行地方分行的分拆工作)由于将引发一系列的组织机构调整问题直至在中央政府的强制干预下,各省级银监局才于日前面世。其现实后果是,银行业监管系统的许多职责因为央行与银监会划分不清、衔接不顺和协调不好而搁浅,使被监管部门无所适从。
  协调成本也是政府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成本可以包括信息成本和摩擦成本。首先,在银监会通过分拆央行成立后,原本央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将被央行与银监会两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协调机制所取代,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与货币政策信息共享的时效性与全面性大大降低,金融监管和央行货币政策的信息成本双双骤然增加。其次,从摩擦成本来说,本来通过单一机构可以完成的业务,在被分成两个部门后,凭空增加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困难所增加的成本。职能与责任不明确带来的相互推诿是摩擦成本增加的重要因素。机构的分拆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命令完成,但职能的分拆则不那样容易,因为许多职能是不能截然分开的。货币政策与监管本非相互孤立的,在货币政策紧缩时,二者具有方向一致性;在货币政策扩张时二者虽有替代,但依然存在互补性。机构拆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从而降低冲突成本;但却增加了为实现二者功能互补所需要的信息成本与协调成本,从而提高了社会总成本。
  除此以外,银监会本身的运作还需要相当大的成本,与机构分拆等成本的不同,这部分的成本是显性的。另据财政部的方案,银监会以后的运作费用将由监管对象以交年费的方式来分担,每家银行所要承担的费用由风险程度等10多个变量决定:四大行承担接近一半的费用,股份制商业银行每家分摊上千万,其他的国内被监管机构相应要少一些,外资银行也有一部分。
  三、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交易成本的合约安排
  在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交易成本的现状、原因以及影响因素后,笔者认为应该利用合约安排降低交易成本的总体策略。实施市场合约化,从本质上来说就要实现资源配置由命令服从的计划或强制方式转化为平等自愿交易的合约方式。也就是说,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不是由计划体制下的强制命令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交易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个个合约安排来实现的。这种通过一个个合约关系来改变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资源配置的方式就是市场合约化的过程。
  (一)政府交易合约的完善
  1.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
  要通过合约安排来规定交易主体的信用关系,约束交易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必须要以中央政府为首带动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商业银行以至具体到企业,从法律建设、信用机构、信用指标设立等多个方面来构建。
  法律法规为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依据,这是构建信用体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一是大力推动信用立法,通过制定《信用法》,规范信用机构设置和信用管理体制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的法律责任等。二是修订《破产法》,建立破产保护期制度,使保护期内企业的济行为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严密防范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三是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指数,包括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用指数,使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透明化。
  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并不断充实信用信息,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减少信息成本。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中国实情,我国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的建设应以政府和银监会为主导,实行会员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社会服务为核心。同时,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得到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逐步将金融部门数据与其他部门的数据连接起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推动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支持民间信用体系的建立。民间信用中介机构尤其是国外著名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的分析评估等比官方机构更有灵活性,推动、引进民间中介机构有利于信用体系的完善。
  完善信用风险的评价机制。改革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完善单个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不仅要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还贷能力,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变化进行动态观察,而且还要评价借款人的信用道德水平,特别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的信用品德状况深入了解,建立必要的信息资料库,加大动态评价,弥补静态评价的不足。
  改进信用风险追偿机制。贷款质量管理五级分类制度的提出与实施把贷款的期限管理转向贷款的风险管理,为商业银行合法地追偿贷款提供了法规上的保障,商业银行应依法进一步完善贷款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和约定的其他事项明确载入,确保能够按照事先约定、合法地追偿贷款。
  2.推动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造
  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现状来看,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造的方向已达成共识,就是要逐步推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以及实现最终的上市,但改革过程中仍存在须慎重考虑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决定着产权改造能否顺利完成。
  在股份制改革当中,股权结构是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股份制改革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达到上市的硬性要求,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股权结构对银行的治理结构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选择合适的股权结构来进行股份制改革,以有利于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可采取以国有股为主的多元化的阶梯型股权结构,即股权相对集中于一定数量的股东手中,股权分布呈从高到底的阶梯形态,即第一大股东拥有相对优势的股份,成为核心股东,其他股东的地位依次下降。在这种股权结构安排下,国家仍将作为核心股东而存在,但其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方式将会有所改变。采取这样的股权结构,由于各股东持股差距适当,能够实现各股东适度参与,形成对大股东的权力制约;同时,股权相对集中也可以提高核心股东直接监控公司经营的动力和效率,有利于保持银行经营发展的稳定和持续性。
  (二)管理交易合约的完善
  1.完善治理结构
  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要从内部治理机构设立、治理文化以及外部治理三个方面考虑。
  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管会和管理层,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治理机构的权力分配当中也有与一般企业不同的地方。
  首先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建立。保证股东大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有权合理配置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经理)的权力。赋予股东大会上述权力其中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弱化政府对银行的直接行政干预,国家作为银行的股东在行使其权力的时候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
  其次是董事会的建设。保证董事会是企业的核心决策主体是董事会设立的基本要求。对于银行业来说,其经营具有高风险性,董事会在决策的安全性上要给予更多的考虑,因此,在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设立时要考虑这些特殊性。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可以考虑以下两个途径来加强董事会决策的安全性:一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行为,内部董事起监督和平衡作用,可以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二是在董事会下面设立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来监督和辅助董事会的决策,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授信委员会。
  最后是监事会的设立。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董事、经理层的监督权力,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的独立性是保证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力的关键。由于银行业的风险特性,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尤为严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监事会的内部监管与政府的外部监管要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协调的原则是政府监管属于行业监管,它不应干预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权力;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权力要通过公司章程来确立,包括对银行业务和财务的审计权、对管理层和员工行为的监察权、对董事会成员的弹劾权、对董事长和行长(经理)重大决策的否决权、提议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权及代表国有商业银行利益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等等,而这些权力政府是不应干预的。
  相对治理机构而言,良好的治理文化是构建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软基础。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更讲求团体合作,上下级之间的文化异同会影响其沟通和决策的执行质量。因此,有必要将治理文化纳入到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建设中去,应积极创建和培育一种与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我们认为,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建立治理文化就是要建立指导和约束公司治理行为以及员工行为的价值理念,包括:培育协作理念;树立人力资本价值理念;强化奉献、敬业、创业、团队的企业精神,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除了具有内部治理机构外,还需要外部治理的配合。完善外部治理环境就要在三个方面上努力:
  第一,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加强商业银行透明度建设的实质就是加强信息披露、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方式、内容和可比性、增强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他们的行为和表现完全负责,从而对经营者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商业银行治理信息的披露内容可以包括:银行的经营业绩、流动性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与风险管理的情况、遵循的会计准则与原则、主要股份所有权和投票权、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薪酬政策、经营者的重大违规行为等。
  第二,加快对资本市场的完善,使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行为更规范、更便利、更市场化。
  第三,建立经理人市场。一是银行要改变其经营者的聘任方式,以市场招聘逐步取代现时的行政任命;二是建立经理人的信息系统,增加经理人信息的透明度;三是从行政上放松对人才流动的限制。
  2.调整组织结构
  调整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目标就是要改革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重新规划分支机构的职能,减少管理层次,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
  机构设置要脱离行政区划的制约,并视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根据行政区划与之相对应地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样的结果是导致机构庞大,损害了银行整体的经营质量。为此,商业银行应以利润目标为原则,摆脱“粗放式”的经营观念,不把机构网点数量视为赢得竞争的砝码,在机构设置上彻底摆脱行政区划的制约,对现有机构大胆合并或撤销,按照业务的需要来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情况,强化总行集权制,扩大总行直接管理的范围。总行要成为全行能力的建设中心,将金融创新能力、研究发展能力、IT应用能力、统一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核心能力有效整合到总行中去。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尝试建立全国统一的“营销中心”、“授信中心”、“放款中心”、“账务处理中心”等,实行职能的垂直管理,减少管理环节,提高管理效率。
  将一级分行建设成为区域性的营销中心,职能实现由单纯的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一方面,精简分行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科学决策原则,建立辅助决策和决策支持体系,以保证全行的决策科学和高效;另一方面,按照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构建市场营销体系。剥离一级分行营业部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成为一级分行的内设经营机构;撤销部分经营规模偏小的一级分行营业部,由一级分行直接管理其所辖支行,重新构筑省会城市的营业体系;经营规模较小的一级分行,可撤销、整合部分二级分行,由一级分行直接管理部分县支行;突出省行经营与控制,使组织机构呈现扁平化特点。二级分行要建设成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基本经营核算单位,职能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整合市行和市行营业部的重叠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
  逐步取消支行管理职能,使之成为单纯的营业网点。随着分行经营主体的逐步建立,支行将仅保留营业部作为网点,主要从事资金筹措、往来汇划、资金结算、现金存取、电子银行尤其是网上银行、各项代理等零售和中间业务。支行事实上成为对外营业的多功能窗口,开展柜台营业和柜面营销业务。
  3.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是处理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从委托一代理的角度来看,激励机制可以看作是委托人根据代理人的需要情况所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合约安排,其目的是调动代理人积极性,使其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因此,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看作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创新,委托人通过引入新的合约安排来规范代理人的行为,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激励理论认为,人类具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并且其需求程度也因所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建立商业银行激励机制的思路就是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员工,设计相应的激励合约。
  商业银行的高层经营管理者主要是指其各银行总行、分行行长,他们是股东大会以下最高一级的代理人,在银行的决策执行过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商业银行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控制和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经营者直接面对董事会负责,因此,经营者的激励机制要以董事会为主体来制订并实施。商业银行经营者在银行的经营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其实施长期激励更有利于维持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对银行经营者实施长期激励,可以考虑以两种激励合约:一是年薪制激励合约。年薪制一般是针对企业经营者而设计的一项工资制度,经营者年薪一般由基本年薪、目标年薪及风险年薪三个部分组成,而在支付方面由相应采取当月支付、年终支付和远期支付三种方式。年薪制的核心是把经营者的收益与职工的收益分离开来,同时与经营者的经营成果和经营风险挂钩起来。通过引入年薪制合约,一方面可以将银行经营者的收益与其经营成果、经营风险联系起来,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年薪制有利于提高银行经营者的收入,将其收入合约化,可以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二是股票期权合约。也称股票期权计划,或经理股票期权计划,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它作为一种物质激励方法具有长期性、有效性、激励对象有限性和操作过程复杂性等特点。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入,股票期权计划激励逐渐成为国有企业在完善企业激励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而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行,上市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商业银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条件也逐渐成熟。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引入股票期权合约。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行长仍以行政任命为主,而不是由市场产生的,缺乏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改进基层行长的激励合约就是要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合约。要实现聘任的市场合约化。委托代理制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是存在着一个充分竞争的人才市场。基层行长,特别是优秀的基层行长,在国有商业银行是一种很稀缺的资源,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行长资源的配置,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培育和建立起一个有利于基层行长优化配置的市场,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层行长收入定价,以市场价格对基层行长进行激励与约束,使在职基层行长面临内外部人才市场上潜在竞争对手竞争和威胁的强大压力,从而使其增强危机感和责任心。同时,要实现收入与考核的的合约化。基层行长收入合约化的关键是要化隐性收入为合约收入,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将大部分职务消费纳入基层行长的合约收入。实施年薪制是收入合约化的一个创新。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健全激励与约束依据,尽可能使收入差距与每个人的能力贡献的差别相一致。商业银行考核制度合约化的内容要包括:明确考核的标准,考核的标准是要落实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并保证指标体系的相对稳定性;确定考核的主体,在考核中,上级行还可以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部门等方面的力量。
  对普通员工的激励约束要考虑到员工数目众多的特点,选择最应该激励的员工来进行激励,而激励的合约方式以薪酬合约安排为主。因此,商业银行普通员工激励约束合约安排的目标就是通过薪酬合约的重新安排,保留优秀员工,并通过一定的考核制度达到自动淘汰不合格的员工,减轻银行的管理负担,提高经营效率。优秀员工贡献着银行利润的极大部分,因此,有效的薪酬合约必须能够吸引、留住和激励这些贡献大部分利润的精英员工:一是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了解员工的信息,确定真正应该激励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激励。二是要由市场定价机制来决定岗位薪酬标准,即针对某具体岗位,参照同行业同岗位员工收入水平,根据本行支付能力调整员工人力资本以岗定薪、以绩定奖的工资决定机制。三是对优秀员工实施长期激励,与优秀员工建立长期的雇佣合同,同时在物质上给予奖励,比如,可以推出行内员工以折扣利率进行住房贷款的长期激励措施,以留住优秀员工。
  (三)市场交易合约的选择
  1.消除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合约安排
  构建信息共享合约。目前,在信息获取上,我国商业银行大都通过工作人员与借款人的直接接触或者借款人的提供来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都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企业对工商、海关、税务等部门都有定期披露信息的制度,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与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信息共享系统,把各自所拥有的客户资料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加以信息化处理,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既加强了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又节约了银行获得所需信息的成本,消除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
  设计差异化的信贷合约。为减轻逆向选择,银行可以采取对不同类别的借款人采用不同战略或差别待遇的情况,设计差异化的信贷合约,即实行价格歧视。对信息透明度相对较高且现金流量相对稳定的企业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而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的企业,实行信贷配给,同时收取一个较高的信贷配给利率。
  完善信贷合约条款。要强化贷款的抵押要求。抵押品是借款者承诺的在发生违约行为时交付给银行支配的财产,它能使银行在企业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减少损失,从而弱化了道德风险的不利后果。企业在提供抵押品的时候也可能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这个时候就要求银行对抵押品有一定的甄别能力。一般来说,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和机械设备较容易甄别,而企业的应收款、企业存货等则需要较高的判别和定价能力。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常用的方式,应收款、存货等抵押贷款还不多,这虽然有利于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但也阻碍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拓展。因此,银行在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加强的条件下,可恰当扩大抵押品的范围比。银行可以考虑借助中介机构的评估来提高其甄别能力。
  2.构建良性银企关系合约
  良性银企合约是我国银行体系市场交易合约选择的长期发展目标,因为银企关系合约的构建不仅需要银行本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的改革,市场环境的完善等。银企关系是银行体系的核心关系,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其设立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更好地在资金上支持企业的发展。
  要实现合约主体行为的市场化,银行和企业还需要在观念上有所转变。对企业来说,要强化信用观念。企业要认识到它与银行是一种互为依存、互惠互利的关系,增强维护金融债权和自身信誉的意识,摆脱靠逃废银行债务来减轻企业负担的机会主义观念。企业只有以信用为基础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才能实现双赢发展。对银行来说,要转变经营观念,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经营当中,银行对企业在转制过程上的难处应该给予一定的理解,只要企业纠正了逃废债务行为,银行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考虑恢复银企伙伴关系。而对于失信企业,应毫不犹豫地动用法律的力量来进行维权,加大对失信者的法律制裁。
  要摆脱政府主导的关系型融资制度。对于不同的企业,银行应建立不同的关系合约形式。如国有银行和国企之间的合约关系应该市场化,融资业务要以市场化合约进行,消除政策性贷款;对于大量融资不足的中小企业则应该采取多种灵活的合约形式,可以将关系型融资与场距离型融资相结合。政府行为要公开化、透明化和市场化。因为保持经营者预期的稳定对于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政府行为对于银行与企业的预期有很大的影响,是银企活动制度背景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
  要建立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约束机制。银监会要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健全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相关法规;银行之间要加强同业合作,将恶意逃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制裁;司法机关对于企业的逃债行为要依法办事,独立公正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抵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干扰,维护银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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