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股票的区别发行制度和证券和股票的区别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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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之证券发行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对如何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反思,自上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金融体系最大规模改革方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更是宣告了公权力更有力地介入金融体系。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证券市场、最健全证券法律体系和最悠久的市场主导型自律监管传统的美国,在经受金融危机冲击后,采取一系列立法改革动作,逐渐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在证券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监管的角色和作用,这不能不对尚处于幼年阶段的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和研究证券发行和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经济法学和民商法学提出新的课题以及产生导向性的影响,引起学界对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思考。
发行市场作为整个证券风险的发源地,与广大投资者的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有着紧密联系,而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又长期存在首发价格虚高、各种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密集的现实,在证监会2010年10月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而启动第二轮证券发行市场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从法律层面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和立法建议,成为经济法学界责无旁贷的任务。刚刚构建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设计上先天不足,实践中举步维艰的严峻现实下,证券发行市场法律规制的理论研究,又多局限在以私权中心和私法自治为原则之民商法角度。而那些国家涉及在对证券发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带有明显公共属性性质,其属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产生之社会关系,在《证券法》第十条已经发出发行监管实质核准的立法宣言下应由经济法调整殆无疑义。因此,本文以经济法角度,以证券监管链条为线索,全面分析了国家协调本国证券发行市场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并结合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立法改革建议。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本文首先以经济法视角对证券发行的概念予以全新厘清,指出证券发行行为形式上乃特指《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具备特殊主体资格的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在一级市场宣传推介与制作交付特定投资证券的行为。在概念上与非法学学科乃至其他部门法予以区别,从外延角度划清彼此间的界限。实质上证券发行之内涵当应包括发行的邀约邀请行为与证券登记转移行为两部分及其配套之程序。并比较了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两种立法模式,阐明了我国证券法的立法选择。
第二部分,首先从我国证券法一般劝诱条款的逻辑矛盾出发,以经济法属性的证券监管法对发行市场参与者实质地位的分析,和监管成本之考量,阐明了建立我国发行核准豁免制度的构想,并明确了公开发行乃经济法规制之边界。并在公开发行客观标准等一系列制度探讨中确立了“需要保护"标准代替“特定”和“人数标准”的构想,解决完善了证券发行事前规制的核心问题。
第三部分,在发行市场运行的事中规制制度建设中,详尽分析了证券发行市场种种排除竞争、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现状,阐明了经济法介入事中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一,经济法以竞争法之路径介入,通过新股发行询价制度的改革、增加中小投资者供应等手段对抗证券发行市场中一般垄断和反不正当行为;第二,证券发行市场在存在特别严重的信息偏在、广大投资者理性人假设又不成立等私法不能有效调整的市场失灵之下,经济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路径介入规制,通过在询价、路演整个发行过程中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承认发行市场主体的资本、资源、技术、信息乃至个人所处地位等方面实质差异的前提下,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发行者、承销商、机构投资者等课以更多法律义务,对处于弱势地位之公众投资者进行特别的倾斜性保护,以追求实质公平。
第四部分,根据证券发行市场公共属性的特点和我国民事责任制度发育不成熟现实,和传统四大责任体系的理论缺陷,阐明了经济法通过着力建设独立的责任体系的理论和现实必要性,并探讨设计了有特色超额赔偿制度,追究各种违法主体之经济法责任,以事后规制的形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以作为经济法规制链条的最后一环。
第五部分,本文探讨论述了在证券发行市场明确公法、私法调整界限问题。提出了在立法上宜进行相应区分性建设,即分别制定民商法属性之《证券交易法》和经济法属性的《证券监管法》,使经济法与民商法合理分工对接的立法建议。
至此,证券发行市场上,经济法之事前、事中、事后规制链条完整形成。形成以民商法、经济法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全方位立体法律体系,以对证券发行市场公私利益的冲突和协调提供充分法律支援,完成对证券发行市场进行全面法治监控的时代要求。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工商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2【分类号】:D922.287;D922.29【目录】:
摘要2-6ABSTRACT6-11目录11-12引言12-14一、经济法视角下证券发行相关概念的理论辨析14-18 (一) 证券发行内涵的重新厘清14-17
1. 从形式角度而言14-15
2. 从实质角度而言15-17 (二)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念与立法模式选择17-18二、事前规制:证券发行市场经济法监管边界的重新确立18-26 (一) 一般性劝诱禁止条款带来的逻辑矛盾18-19 (二) 建立证券私下投放的核准豁免制度的理由19-21
1. 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边界分析19-20
2. 收益与成本的绩效考量20-21 (三) 证券公开发行界定标准的理论探讨与重新构建21-26
1. 现行界定标准理论价值的缺陷和实践运用的模糊性21-23
2. 全新“需要保护”标准的构建设想23-24
3. “需要保护”界定标准下的几条客观主义判断方法24-26三、事中规制:发行市场运行过程中经济法介入规制的路径分析26-42 (一) 经济法以竞争法角度介入规制的路径分析27-33
1. 证券发行市场不完全竞争之现实27-29
2. 现行询价制度的不足和垄断弊害的加剧29-31
3. 竞争法的介入和新股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31-33 (二) 经济法以消费者保护特别立法的角度介入规制的路径分析33-42
1. 证券发行市场严重的信息偏在问题33-35
2. 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投资者“非理性人”的现实35-36
3. 消费者保护特别立法的介入和发行信息监管制度的完善36-42四、事后规制:建立证券市场经济法独立责任体系的构想42-52 (一) 建立经济法独立责任体系的理论基础42-44
1. 传统四大责任划分的缺陷42-43
2. 证券发行市场的公益属性43-44 (二) 建立经济法独立责任体系的现实要求:私法责任的发育不良44-46 (三) 完善证券发行市场经济法独立责任体系几个问题的探讨46-52
1. 证券发行违法所应承担经济法责任之主体的分析厘定46-49
2. 证券发行责任体系中引进超额赔偿责任的设想49-52五、结语:关于证券发行市场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调整的一点思考52-54结论54-55参考文献55-57后记57-58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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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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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审查制度,是指证券法规定监管机构或部门,对证券(主要是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一种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审查制度,是指证券法规定监管机构或部门,对证券(主要是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一种法律制度。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确保证券发行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规范证券发行秩序,从而健全证券一级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但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有悖于建立统一有效的证券市场的理念,势必影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按照证券法第11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据此规定,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1)证券发行核准制与审批制相结合。(2)核准机构与审批部门分立,证券发行核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证券发行审批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3)股票发行与公司债券发行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核程序,股票发行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公司债券发行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审批。
  公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可见在证券法颁行之前,股票发行亦采取审批制,并且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发行统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可见,公司法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确立的二元审批机制,是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企业债券的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审批。但是,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4月颁布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其第1条规定该办法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制定,其第64条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要包括公司简况等内容,显然把公司债券作为企业债券的一类予以规制。至此,证券发行的二元审批机制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演变成股票发行要经证券管理机构审批,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的发行则要经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批。
  证券法将股票发行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这是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适应了按证券市场运行规律监管证券市场的需要。但是,证券法仍然保留了公司债券发行审批制,形成了核准制与审批制并存的制度结构。证券法所确立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不仅是核准制与审批制相结合,而且审核机构的分立,以及由此导致的股票与公司债券发行须适用不同的审核程序,股票发行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公司债券发行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审批。可见,证券法并没有消除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二元结构,反倒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定了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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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原作者:孙智)摘要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国家对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活动的外在干预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的高质、高效运行。该项制度作为一国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前提。本文通过对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详细阐述,指出了我国在该项制度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有益于其发展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发行 审核准制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起源。
相对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起步较晚。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才开始有证券发行,但当时主要处于探索试行的阶段,政府没有制定统一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而是由各地试点,且当时的证券监管具有浓厚的行政特色。尤其是在证券发行审查上,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的发行模式,由政府来决定融资的企业,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主导证券市场的运行、决定资源的使用和配置。于1990年和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成立之后,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才逐渐步入正轨。
(二)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发行体制大致经历了以下的发展阶段,早期实行行政审批制,目前已经转变为核准制,且已从核准制项下的通道制转变成了核准制项下的保荐人制度,并逐步向注册制的方向发展。在这几种体制的演变过程中,政府权力的影响正在逐步被削弱和淡化。
1、行政审批制。
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证券监管模式带有极为浓厚的行政特色。在证券发行的监管方面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的监管方式,主要由政府来决定融资企业,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主导证券市场运行,并决定资源的使用和配置,其主要特点是指标分配和行政推荐。
行政审批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其一,在行政审批制度下,企业的选择过于行政化,资源主要按行政原则来使用和配置,证券市场处于僵化状态;其二,行政色彩过于浓厚,证券的发行指标处于高度稀缺状态,滋生了权利寻租的存在空间;其三,受发行额度的限制,上市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导致二级市场极易被操纵和控制。行政审批制的上述缺陷严重扭曲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
2、核准制。
因行政审批制严重扭曲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阻碍了证券市场上资本的有效运作,1999年施行的《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监管方式进行了修改,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的发行申请。日《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发行模式在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上施行。核准制下,企业能否上市,不再取决于能否从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和水平,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
在我国,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所谓通道制是指有主管部门向各类综合证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家数。这一政策的初衷是防止出现过多的发行申请,保证发行质量。但在实践中,通道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通道制被批评为一种平均主义的作法,带有行业保护色彩,不利于证券业务的有机整合及纵深发展;二是由于各券商手中的通道数有限,各家证券商都对数额较小的发行不感兴趣,相对较小企业的融资难以进行。基于上述缺陷的存在,2005年,我国《证券法》正式废止了通道制。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于2004年正式引入了保荐制度,并沿用至今。立法者认为这一制度可发挥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约束和担保作用,发挥市场对证券发行质量的约束力,同时还可以强化市场监管,进而为从源头上增强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二、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的现状
(一)核准制项下保荐人制度的确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在证券市场上确立了核准制的证券发行审核方式。特别是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实现了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从核准制项下的通道制模式向保荐人制度的转变,可谓是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又一新的里程牌。
(二)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浅析。
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乃核准制项下保荐人制度,该项制度在2004年被正式引入。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和推荐,核实公司的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的资料准确、完整和真实,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并承担风险责任的证券市场准入制度。欢迎您转载分享并保留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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