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货运代理是新手电放保函是什么中的内容填错怎么办

广州海事海商律师|外贸律师|无单放货|海上保险|货损货差|船舶|国际贸易法律顾问|海事商事仲裁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案例评析】“电放保函”交易模式的风险与保护(沪海事07)
“电放保函”交易模式的风险与保护
――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喜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法律明文规定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但承运人凭托运人的电放保函放货也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在近洋运输中,由于货物的运输时间要远远短于提单的流转时间,为了提高贸易的效率,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从法律上看,电放保函作为一种凭单交货的变通方式,可以用来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该交易模式同样存在较大的风险。当事人双方应该如何遵照交易惯例形成流程来进行操作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关注。
原告: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雅喜货运有限公司
日,原告以海运出口委托书的形式委托被告承运一批货物从宁波到洛杉矶。同年7月24日原告将货物送到被告指定仓库待运。被告向原告开具专用发票,收取各种费用并签署提单,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ADT,载明收货人为STK INTERNATIONAL,运费到付。根据报关单记载,出口单位为原告,成交方式FOB,结汇方式为电汇。货物出运后,集装箱于日被空箱返还。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承认电放保函是安排目的港交货的方式而不使用提单,但原告认为按照惯例都是收到货款后发电放保函给被告,由被告安排目的港放货。被告则认为原告认可其先交货再收款,随后由原告补交电放保函。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另行查明原被告之间其他航次运输货物的交易惯例均为原告先收到货款再发电放保函给被告,由被告安排目的港放货。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海运委托关系,原告在交货给被告进行承运时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原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被告对承运人的地位也没有异议,故原被告双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先收到货款,再向被告出具电放保函安排交货的行为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被告对此流程不予认可,但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原告的作为违反交易惯例,同时也未举证证明自己所称的凭保函放货的流程符合交易惯例。因此在货物脱离其控制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未按照与托运人长期形成的运输习惯,凭电放保函在目的港交货,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上海雅喜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2377.04美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双方和解,被告撤回上诉。
本案所提出凭“电放保函”放货的问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当事人在无法回避该操作模式时如何有效地防止风险发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凭“电放保函”放货的客观现实及法律现状
凭“电放保函”放货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难题。法律要求船舶到港交付货物必须“凭单交货”,而且是正本提单,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最理想的交付货物的程序。但是在现实中,船到单证还没有到的情形很多,为了顺利完成货物交接和考虑到商业效率,保函才作为一种变通的手段来代替提单达到交付货物的目的。目前法律没有关于保函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仅在1988年的司法解释中就个案定义了保函的效力。根据该解释来看,保函的法律性质不同于提单,前者是双方合意就交易习惯或商业惯例所拟制的放货凭证,属于约定范畴。而后者是法定的物权凭证。
二、“电放保函”的法律特征
电放保函的特征在于只能约束出具保函指令放货的一方和接受保函进行放货的一方,而不能延展开去针对和约束善意第三方。事实上,保函的作用从本质上看是托运人或是货主保证承运人无单放货后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即放弃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或者保证弥补承运人涉讼的损失。保函只是一个合约,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在订约自由的大原则下,法律会充分尊重保函在缔约人之间的效力;而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上的商业惯例(即约束双方内部的运作模式)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法律亦会充分保护和尊重。同样,案件审理也会根据双方约定的保函内容和商业惯例来划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最终的责任归属。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建立起来的商业惯例便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三、凭“电放保函”放货的风险及救济措施。
应该说,凭“电放保函”放货的操作模式中,承运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托运人的风险。承运人在接受托运人保函放货的情况下,通常风险较小;在接受收货人保函放货的情况下,则面临很大的风险。其中既包括托运人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风险,又面临凭保函追偿无着的商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应当尽量避免接受收货人的保函放货,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就托运人而言,通常情况下总是一次运输一份保函,其要规避的仅是贸易上的风险。但如果象本案原告那样在一段时期内连续运输,并且只以保函方式委托承运人放货,则应当与承运人订立一个明确的协议,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减少诉讼中繁琐的举证。这样的协议对于承运人而言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
(张亮& 撰稿)
〖裁判文书〗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07)沪海法商初字第354号
&&&&& 原告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闸路58号29楼。&&&&&&& 被告上海雅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 原告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雅喜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一批货物从宁波到美国洛杉矶。原告将涉案货物交到被告指定仓库待运,被告将货物装载于“万海311”轮E012航次出运。被告签署了编号为NIN0607056A的提单。由于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运输程序,在收到原告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致使原告无法收回货款计12,377.04美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12,377.04美元及利息损失(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由于涉案货物运输并非原告订舱,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此外,根据原、被告以往的业务往来,原告的通常做法都是在收到货款后另行签发电放保函。因此,原告对于无单放货的行为事实上是认可,原告不能因贸易风险将损失转嫁于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海运出口委托书及被告向原告收取涉案货物运输相关费用的商业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是托运人,被告是承运人。被告对海运委托书的真实性有异议,称从来没有收到过,对商业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仅收取了内陆运输费用及报关费用。本院认为,海运出口委托书虽为复印件,但其记载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提单、报关单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提交的装货单、涉案货物运输相关费用的商业发票,可以确定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委托被告海上运输的事实。本院对商业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事实予以确认。&&&& 2、装货单,用以证明被告已经接收涉案货物。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发货人不是原告,而是案外人ADT公司。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报关单的记载,可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交付承运货物的事实。&&& &3、编号为NIN0607056A的提单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签署了提单,但尚未向原告交付正本提单。被告称其从未签发过提单,对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该提单虽为复印件,但其记载内容与海运出口委托书、报关单等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且该提单号已记载于被告向原告收取包干费、报关费等多项费用的发票上,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定涉案运输的提单并不实际流转,故原告未从被告处取得该提单正本。&&&& 4、涉案货物报关单,用以证明涉案货物报关出运的事实以及货物价值为12,377.04美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涉案货物商业发票,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为12,377.04美元。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记载的货物价值与报关单一致,对其真实性及证明事实予以确认。&&&& 6、两组原、被告以往运输流程中的单据(包括海运出口委托书、入库通知、商业发票、联运提单、交通银行结汇水单、电放保函、加盖“SURRENDER”章的提单复印件、被告开给原告的发票和原告的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惯常的运输业务操作程序。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原、被告双方一贯的运输业务操作方式为,原告收到货款后,向被告出具电放保函。因此,被告认为提单不是原告结汇的必要文件。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可予确认,对于原、被告之间惯常的运输流程双方均无异议,可以确认。&&& &7、原告日发给被告的传真及传真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已默认在目的港放货。被告称没有收到该传真,也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默认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传真附传真记录,被告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默示行为需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前提,原告的单方行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8、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海公司)的证明,用以证明涉案货物被拆箱放货。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涉案货物是拼箱货,不能证明货物被提取。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拆箱放货的事实。被告主张货物未被提取,但对其主张的事实又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确认原告证明的事实。&&&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日的两份电子邮件,用以证明涉案货物运输的订舱来自于案外人。原告认为电子邮件未经公证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为电子邮件的打印件,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日,原告以海运出口委托书的形式委托被告运输一批货物(包括门铃警报器、塑料制家庭用具、胶带、胶水、阅读灯、防护镜、厨房用具、手工工具、口罩)从宁波到美国洛杉矶。同年7月24日,原告将货物交到被告指定仓库待运。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收取包括包干费、报关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发票上明确记载提单号为NIN0607056A。7月28日,被告签署了编号为NIN0607056A的提单。提单根据海运委托书的要求记载托运人为ADT(ASIA DIRECT TRADING LLC),收货人为STK INTERNATIONAL,起运港宁波,目的港美国洛杉矶,船名和航次为WAN HAI 311 V.E012,货物品名为门铃警报器、塑料制家庭用具、胶带、胶水、阅读灯、防护镜、厨房用具、手工工具、口罩,运费到付,集装箱号为WHLU4013938。根据报关单记载,出口单位为原告,集装箱号为WHLU4013938,成交方式为FOB,结汇方式为电汇,门铃警报器价值1,067.04美元,塑料制家庭用具价值2,869.20美元,胶带价值1,728美元,胶水价值540美元,阅读灯价值864美元,防护镜价值540美元,厨房用具价值2,688美元,手工工具价值1,432.80美元,口罩价值648美元,合计价值12,377.04美元。涉案货物出运后,该集装箱于日在美国洛杉矶被重箱领出,8月15日空箱返还。&&&& 根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均确认在以往的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原告均以电放保函的形式安排目的港货物的交付,提单并不作为原告在贸易中结汇的工具。双方的分歧在于,原告称每次出具电放保函均在其收到货款之后,才指示被告放货;被告称,原告认可先将货物交付,在收到货款后补一个电放保函。本院另查明,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一批货物自宁波至美国洛杉矶,提单记载与本案相同的托运人、收货人,原告于同年2月5日收到货款后,2月6日向被告出具电放保函。日,原告再次委托被告运输一批货物自宁波至美国洛杉矶,提单记载与本案相同的托运人、收货人,原告于同年3月24日收到货款后,当日向被告出具电放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海运委托关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海运出口委托书,交付了出运的货物,支付了涉案运输装货港的所有费用,其一系列行为的法律特征均表明原告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被告对其系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无异议,仅主张涉案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并非原告,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另有他人系托运人。因此,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建立于原、被告之间。在原、被告长期海上货物运输的合作中,提单一直未被用作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取而代之的是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电放保函。原告在贸易中采取电汇的结汇方式,其通过向承运人出具电放保函的形式来掌握对目的港货物的控制权,符合交易惯例,原告也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所称原告认可在目的港先将货物交付,在收到货款后补一个电放保函的情节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一般交易惯例,原告先收款再指示放货的行为不代表原告认可先放货。被告的此节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另认为,本案中,在原告初步证明涉案集装箱在目的港已经拆箱返回的情况下,被告不能说明货物的下落,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目前仍在承运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同时,根据被告自述,按照以往的运输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被告即先行交付货物,原告在收到货款后补一个电放保函。就同一交易惯例,原被告双方对操作的先后顺序表述不一,原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可以推定涉案货物已经在目的港交付收货人,脱离了被告的控制。&&&&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作为承运人未按照与托运人长期形成的运输习惯,凭电放保函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从涉案提单签署之日开始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根据本案案情,可以从原告起诉之日,即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雅喜货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12,377.04美元及利息损失,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上海雅喜货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5.41元,由被告上海雅喜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 张& 亮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计晓庆
点击率:24948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律师执业证号:41&&&&ICP备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滨江中路308号海运大厦12楼&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任建风律师电话:139 & 传真:020-EX-work 条款下 提单是由我们卖方确认,提供保函 才能电放吗?还是货代直接把电放提单给收货人??_百度知道
EX-work 条款下 提单是由我们卖方确认,提供保函 才能电放吗?还是货代直接把电放提单给收货人??
所以,而电放是发货人向承运人提供电放保函,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接货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后即告完成交货义务,即买方自己或者他委托的货代才是发货人,何来向承运人(船公司)提交保函,不存在提单需要确认提单和提供电放保函之类的问题——因为,因此,连出口报关等手续都是由买方自己搞定,卖方不负责之后的具体装运EX-WORKS(EXW)卖方在自己的工厂或者仓库,卖方不是提单的发货人。那么,卖方既然不是发货人
那在EXW条款下,我们卖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如拖车费 报关费 订舱费等等这些费用
只要货物装上买方派来接货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后,货权就直接转给买方了 接下来我们卖方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 对吧 ?即使在报关时发生查验,查验费也是买方付的,对吗??
是的——EXW交货条款,卖方只要在自己的工厂或仓库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即可,之后的一切费用卖方都不承担。因此,EXW条款是所有贸易条款中卖方责任最小和费用最少的条款。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按照条款的解释来说
货只要出了你们工厂 就跟你们一点事情都没有了!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当中 有的客户或者货代会要求工厂提供电放保函! 这个都是没一定的特例的! 主要是看实际的操作过程采纳我呗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电放提单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想请问下,我们货代把货物转给同行,我们直客是拿正本提单去放货,那请问我们货代还需给同行电放保函吗?_百度知道
想请问下,我们货代把货物转给同行,我们直客是拿正本提单去放货,那请问我们货代还需给同行电放保函吗?
提问者采纳
你们的直客把正本提单寄到国外客人的手里,国外收货人去你们那边换单就可以了, 如果放的是你们代理的单,国外客户可以拿着正本提单去你们代理那边换单(此时你们代理已经把提货单从同行代理那边换回来)这个不需要
那付款给同行之后就直接把水单给到同行就可以了? 不需要提醒放货?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正本提单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不把正本交回去人家给你们电放么,来得及就用正本提货,来不及就电放用副本或传真提货二选一
做电放保函的话,船公司不会给你正本提单的。
找谁订舱电放保函就给谁...
那你的意思是需要给到同行电放保函?只是直客也会用正本提单放货,还需要电放吗?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货运代理新手入门---报关商检部分
发表时间:日17:15:0
点击关注微信:
新手入门---商检部分来源:&&&【考试就上,大小考试都不怕】&&&日
报关流程 进口: 一、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THC费等给我司,由我司代客户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提货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三、进口申报后如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报关--出口流程
出口: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转厂的定义:系指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转厂涉及到两个不同的主管海关,企业在办理货物的转厂手续时,需要同时向两个主管海关提出申报手续,其中转入方申报和办理进口手续,转出方申报和办理出口手续,而货物不需要真正出口,直接由国内的一个厂商发送到另一个厂商的货物转移方式。
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1、 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 ① 需商检② 需配额③ 需许可证④ 需产地证⑤ 需提供商标授权、商标品名 ⑥ 出口香港地区货值超过$10万,其他地区超过$50万,核销时需提供结汇水单(复印件) ⑦ 需提供商会核价章 2、 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装箱单(packing list),发票,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报关单的正确性(单证一致)。 3、 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 “中文品名”,对照海关编码大全,查阅商品编码,审核两者是否相符,按编码确定计量单位,并根据海关所列之监管条件点阅所缺乏报关要件。 4、 备妥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舱回单(十联单第五联以后),更改单(需要的话)和其他所需资料,于截关前一天通关。 5、 跟踪场站收据,确保配载上船。 6、 凡是退关改配的,若其中有下个航次,出运仍然需要,诸如许可证,配额,商检,动植检之类的文件资料,退关、改配通知应先于该配置船期一个星期到达,以便(报运部)顺利抽回资料,重新利用。否则只会顺延船期,造成麻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共2页,当前第1页&&&&&&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货运代理考试备考辅导:关于电放提单操作过程
来源:  【】 
  1、托运人向货代提出电放提单,并出具电放保函,表明电放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都由托运人承担。   2、货代再向船公司申请电放,并交电放保函。   3、船公司接受电放申请和保函后,向目的港船代发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   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 电放提单。   5、货代再向托运人签发House 提单。   6、装货港货代将House 提单传真给目的港货代。1&&&
文章责编:gaoxiaoliang&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15:39:26)?&&( 15:39:26)?&&( 14:06:32)?&&( 14:06:32)?&&( 14:06:32)?&&( 14:06:32)?
在线名师: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多年来担任某外企进出口业务主管职位,具有...[]
还没有试卷
还没有试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用工具 |
| 大全 | 大全
     |
版权声明:如果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电放保函 英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