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经营成果可以是负数的认识ppt,即为亏损这句话对吗

本人为乙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涉及保底条款,既对方甲方不参与企业经营,每年获得定额利润分层,亏损乙方自负_百度知道
本人为乙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涉及保底条款,既对方甲方不参与企业经营,每年获得定额利润分层,亏损乙方自负
招标款甲方归60%,甲方招标义务是否需要履行,乙方归40%,那合同期满后。但合同最后说明,亏损乙方自负,合同期满后由甲方对外招标,导致合同无效。假如因保底条款。联营合同为四年,每年获得定额利润分层,既对方甲方不参与企业经营本人为乙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涉及保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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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成立公司吗,什么形式的?
双方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依据合同,甲方投资部分厂房和搭电义务,乙方负责经营,资金投入。成立了一个教材厂
营业执照,是写的私营(合伙)企业
合伙真不能那么约定,看来你懂点。至于是合同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就看辩论了。不过如果甲方坚持全部无效不履行的,应该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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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亏损弥补是一个老生常谈但有恒久的话题,特别是新税法和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处理都进行了修订。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
  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
  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3、对境外所得弥亏有别。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这说明,境外所得可以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旧准则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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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问题与建议
来源:中国会计网
  目前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非常普遍,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已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粉饰利润的常用手段。本文通过观察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分析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并提出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  一、子公司超额亏损和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持续亏损从而使得所有者权益为负数,这部分所有者权益负数金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为“超额亏损”。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则被称为超额亏损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则仍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以正确反映集团整体的真实财务状况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  例如,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的投资为5000万元,占50%股份,因此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若子公司第一年亏损6000万元,母公司就应当按照50%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亏损份额3000万元,冲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冲减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减至2000万元。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这种冲减是以零为底限的,若子公司第二年又亏损6000万元,母公司就不能按照50%&份额(即3000万元)计算应承担的亏损来冲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而只能将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减至为零,此时的减记金额只有2000万元。此外,子公司发生的超过净资产的亏损将导致其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由于不能继续冲减账面数,从而形成母公司的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亏损。尽管这时的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但如果并不准备破产清算,而是准备持续经营,根据有关规定,这类的子公司仍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这时在会计处理上就产生一个问题:还有1000万元的超额亏损应该如何入账?  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账面确认的投资损失不是子公司净亏损中母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应分担的全部,从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子公司净资产中母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抵销时,该差额应如何处理呢?财政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10号)规定: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投资企业“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正是这一会计处理方法使得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均无需在当期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  二、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财会函字[1999]10号文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准确反映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差额的责任归属,同时也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投资准则的要求,并与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配套。上市公司不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子公司出现超额亏损时,母公司对其出资额已经减至为零,自然也不应当再继续承担这类亏损。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又产生一些新问题:一些已经资不抵债而当年又巨额亏损的控股子公司反而有可能成为公司合并报表的利润来源。  关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规定存在着制度上的漏洞,使投资者难以正确认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甚至有可能被某些公司利用,成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手段,从而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一些内部交易,可以通过合并会计报表将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及利润予以抵销,以反映上市公司真实的业绩。但由于会计制度关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规定,在合并会计报表时,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予确认,故某些公司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将一些成本、费用故意转嫁到超额亏损子公司身上,让已经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承担更多的亏损,另一方面让集团内其他成员获得更多的利润,从而使母公司和集团的财务报表都能得以粉饰。在存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某家公司利润总额是负数,而净利润却反而为正。例如,上市公司国际实业(0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显示,利润总额为-万元,在扣除所得税&元,加上元的少数股东收益,加上元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之后,公司的净利润却达到&元。  制度上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利润操纵的主要手段是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等,但是随着相关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利用这些方法操纵利润的行为逐渐受到了遏制。现在,利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又成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新手段,但是由于这一做法合乎法规规定,监管部门又很难认定其为违规行为。目前,上市公司子公司超额亏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情况更加普遍。在2002年年报和&2003年中报中出现次数逐渐增多,到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中,上市公司子公司超额亏损的,约为10%.二是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也越发巨大。例如轮胎橡胶在2003年末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高达2.70亿元,主要源于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所致。三是子公司超额亏损成为上市公司连续多年的惯常现象。如上市公司锦州六陆2001年利润总额为-元,得益于2499.4万元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实现净利润1193.9万元;2002年利润总额-&1127.2万元,又凭借元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实现净利润达942.775元;2003年利润总额为699万元,加上未确认投资损失,净利润达元,再次得益于未确认投资损失。如果不对当前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进行制度上的修订,那么利用未确认投资损失操纵利润的做法将被更多的上市公司所效仿。  三、对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建议  面对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应当重视起来,除了证券监管机关应加强研究对上市公司子公司行为的监管外,有关部门还应着手改进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形成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超额亏损子公司形成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进行利润操纵。  1、如果子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即母公司的该项投资尚存在恢复投资成本的可能,就应该将该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因为在超额亏损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实际上无论是从整个集团的角度还是母公司的角度看,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都是要其承担的,而只有在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以外的义务才能免除。同时,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同样反映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那种认为“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捌全额抵减合并净利润,报表使用者会产生误解、经营者也不服”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超额亏损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将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同时,还应减少合并净利润。在具体会计处理中,母公司对于持续经营于公司的超额亏损,应继续确认为投资损失,在母公司会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按贷方余额列示;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均进行抵销处理。如果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超额亏损子公司后来又破产清算,这时可再将超额亏损作为合并收益处理。这种处理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因为子公司已经破产清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以外的义务可以免除。这样处理同时也需要对我国有关投资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但不需考虑母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因为母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已经体现在合并净利润的减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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