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县地税业户的管理编码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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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市地税局
发文日期: 日
名  称:东平县地税局创新个体业户管理服务
文  号:无
主&&题&&词:
东平县地税局创新个体业户管理服务
  一是创新日常检查工作形式。立足宣传与监督并举,日常检查前发放《友情提醒单》,进行预前告知和善意提醒,并设置举报电话主动接受执法廉政情况监督。
  二是创新日常检查工作方法。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要求检查组不以查补税款为唯一目的,同时注重宣传政策、清查漏征漏管户、核实核准经营收入、调整税收定额、非正常户确认等个体税收日常征管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个体税收征管新方法、新途径。着重强化个体大户税收征管,加强纳税辅导,推行建账建制等方式,督促业户正确进行核算,准确依法纳税,对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业户,通过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办法,着力解决定额方面的“大户不高、小户不低”问题。
  三是创新日常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对于日常检查结果的处理,坚持进度碰头会、集体审议会制度,由检查组汇报检查进度、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处理意见提请集体民主审议研究,统一做出补办税务登记、调整定额、查补税款、行政处罚、加收滞纳金等决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出具相应文书。同时对特殊业户采取快速处理机制,由领导小组集体即时作出处理,做到边检查、边定案、边入库、边调整定额,杜绝一切说情风和腐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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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定”业户发票管理的思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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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管理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发票管理到位将会带来良好税收秩序: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也能有效避免税收执法风险。今年开始,营业税起征点按月计算调至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日)纳税提高至500元。起征点的提高毫无疑问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在客观上也使当前发票管理的矛盾更加突显,给发票管理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和挑战,并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
&&& 一、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 按现行税收政策及实际操作,目前原月核定营业额20000元以下经营户,可享受免税发票也接近20000元,月核定营业额超过20000元经营户可按核定营业额足额领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管理漏洞的可能性就将增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 1、起征点提高后免税发票金额总额大增,增大非法操作空间。起征点提高以后,一是一些在原来较低纳税标准框架下,本需要纳税的经营者转变为不需要纳税的经营者,税基正常变薄;二是部分本需要纳税的经营者想方设法使自己营业额处于起征点以下,由此享受免税的发票,税基非正常变薄。这些情况的出现毫无疑问加大了税务部门的管理压力,而且第二种现象更是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导致税款流失。
&&& 2、起征点以下经营户以低于税负金额转卖定额发票。由于起征点以下经营户可以领取2万元以内的免税发票,部分经营户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其免费领取的发票以较低税率转卖,从中非法牟利。这种行为毫无疑问也损害了征管秩序,导致税款流失。
&&& 3、起征点以上经营户以低于税负金额转卖剩余定额发票。如月定营业额5万元经营户,其实际月发票开具金额为3万元,剩余2万元发票(其实为未向消费者开具的发票),造成发票领用过剩,纳税户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以低税率将剩余发票转卖从中获利。
&&& 4、即使安装税控设备后,不法分子仍可利用现代网络低价转卖发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QQ群等方便快捷的现代信息传播工具,以低税率为其他用户提供免税或过剩机打发票,在利益的驱使下这类非法“纳税服务”真可谓“周到细致”。
&&& 5、大户变小户,套取免税发票。现行工商登记门坎较低,工商注册容易,大户拆分为小户也相对容易,目前有较多个体大户为逃避国税部门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将原有企业进行拆分,分别核定纳税。因此个别经营户可能将大户拆分注册成若干小户,多装税控机,想方设法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套取免税发票,造成税收流失。
&&& 二、当前应对发票管理问题的流行做法和利弊
&&& 就如何避免发票中的税收执法风险,强化发票管理,各地也做了一些有价值的探索,笔者总结归纳,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 1、以票控税法。即只要纳税户领购发票,其所购发票金额不论在起征点以上还是以下,都按正常税率全额征税。这种管理方式对发票进行了有效控管,实现了每份发票都征税,最大限度的防止了税款流失。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未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没有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有违反税法规定之嫌。并且对营业额达起征点以上,按核定营业额全额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中,可能存在的转借、倒卖剩余发票的问题还是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 2、定额调整法。即由纳税户提前提出领票申请,管理员调整当月营业额使其达到起征点后,准许其当月领购发票,发票领购成功后,下月给予调回至起征点以下。此类管理方式从表面上看是规避了税收执法风险,落实了税收政策,但是仔细分析,却有变相执法、借机强行调整税负、加重纳税人负担的嫌疑,而且仍旧没有解决起征点以上纳税户将剩余发票转借、倒卖的问题。
&&& 3、后续管理法。即按上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起征点政策,所有纳税户按月核定营业额全额领用发票,同时强调后续管理。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重新调查据实调整税负。对未达起征点发票领购户适量供应50元以下定额发票,同时加大税控机的推广工作,加强发票领用后的后续跟踪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完全执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但后续管理为被动式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对发票管控能力不强。从实践上来看这种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基本达不到发票控管要求,不法经营户可钻漏洞较多,甚至可能以此为赚钱工具,注册经营空壳户套取发票,倒买倒卖,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导致税收流失,同时加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风险。
&&& 三、当前发票管理漏洞原因分析
&&& 为什么随着起征点、盈利点提高以后,发票管理矛盾反而越来越多,漏洞越来越明显,管理风险越来越大,税收流失的可能越来越大呢?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当前发票管理理念与税收征管实际现状不相符。
&&& 众所周知,当前个体核定营业额偏低,尤其是营业额起征点提高以后,发票管理矛盾愈加突出,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因素造成:一是发票管理思想偏向于Y理论即“性善论”,认为所有消费者消费后都会自觉足额索取发票,税负核定建立在发票用量之上,基本以发票使用量作为全月营业额,忽视非发票部分经营收入,导致税收核定额偏离实际,进而偏低;二是具体管理上由于大宗税源成长快,长期以来税收征管“抓大放小”,忽视个体小微税收征管,造成个体税收征管双方“减免优惠为常态,照章纳税为特例”的思维定势,发票管理积重难返,一时难以纠正。
&&& 四、发票管理的可行性对策初探
&&& 发票管理与税负核定是分不开的,发票管理到位则能推动税负核定工作。结合基层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欲解决上述发票管理漏洞的问题,应本着三个方面原则:一是确保2万元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得到很好落实;二是确实有利于对发票后续管理实现普遍管理,操作简单、合法合理;三是有利于税控机的推广工作。据此、笔者认为可对发票实现系数核定税负管理,具体方法如下:
&&& 首先、对所有发票领购户按月进行平均使用量统计,以每0.5万为一个用量统计点。如0―0.5万(含)户数,0.5万(不含)--1万(含)元户数,1万(不含)--1.5 万元户数,以此类推。
&&& 其次、建立发票系数采集制度。根据《江西省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制定全县统一的系数采集制度,要求分局按统计情况,分段对发票用户进行典型调查,并确保每个段的典型调查面必须达到10%以上,根据调查结果分户统计发票用量额与非发票经营额比例,分段计算出发票比平均数,确定发票系数。具体计算方法为:如发票用量额a与非发票经营额b,则发票系数计算公式为X=1+b/a.比如,某经营户发票月领购1万至1.5万元的纳税户,通过典型调查其开具发票业务额(1万元)与非发票业务(0.5万元)比例在2:1,则确定其发票管理系数=1+0.5/1=1.5,即月定营业额核定为发票业务营业额乘以1.5,再报县局民主评税小组讨论后最终确定每段系数。一般情况下,月发票使用金额越小的经营户,其非发票业务部分营业额越大,发票管理系数则大;反之,发票管理系数小。
&&& 第三、发票系数根据实际按年采集调整。根据民主评税要求,每年年初重新采取发票系数,重新确定并下发执行,强化发票管理,据实调整税负。
&&& 第四、发票系数管理应与税控机相结合,强化应用。在落实起征点、发票系数管理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大力推广税控机,通过税控机取得相对准确的发票开具信息,并对之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税控机的作用。例如,某经营户每月实际发票用量1.5万元,申领定额发票1.8万元,潜在倒卖发票面额0.2万元。按照发票管理系数法其系数为1.2,则其每月核定额为1.8x1.2=2.16万元,需按正常税率征税1836元/月,这里就压缩了倒卖发票的获利空间;另外,如果使用税控机开具发票1万元,税务机关按系数核定为月营业额1.5万元,则免征税,一年下来可以享受少缴纳税款00元,远远超过购买税控机和相关服务的费用。这样享受国家政策的同时,也可以极大地促进纳税人主动接受税控机推广使用。
&&& 第五、改进税控机后台管理。要使税控机自动适应发票系数管理,就要对其后台功能进行调整,要实现只在系数录入的情况下,自动对发票用户进行税负核定,开票征收税款的功能。
&&& 最后,从逐步减小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减少印制量,过渡到取消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大量使用不便税务部门的后续跟踪管理;定额发票的使用也给套现、扰乱财务制度等提供了便利;定额发票的使用也给税控设备的推广应用增加阻力和难度。
&&& 通过系数管理,可以实现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可以实现以点面结合进而普遍管理,可以使税收核定更加接近实际,可以有效制止随意调整税负行为,最终可以有效杜绝利用免税发票、剩余发票转卖获得,利用免税发票逃避税款,利用空头户套取免税发票转卖等行为,真正起到缩小违法空间,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止国家税款流失,降低税务执法风险的作用。
(作者单位:寻乌县地税局)红山区地税局桥北地税所加强业户停业、废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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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地税局桥北地税所加强业户停业、废业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711&&&&更新时间: 7:43:25
&&& 红山区地税局桥北地税所加强辖区纳税人停业、废业管理,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 进入5月份以来,随着红山区桥北新区开发工作铺开,临街商业用房大范围拆除,桥北地税所管户由原来的370多户,降至150多户。税务所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先后迁址4次,给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缴销等诸多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该所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采取税收管理员每天实地检查,全员每周普查,所长重点抽查的方法,避免业户因停业、废业导致欠税的发生。并明确规定,管片内纳税人若出现逃户、漏税问题,由税务管理员承担相应责任。鉴于税务所迁址频繁,为便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他们采取张贴告示、电话联系、上门通知等方法,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同时,加强发票的缴销管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坚持以票控税,先交纳税款,再领购发票。尤其对因商用房拆迁,停业和废业的业户,工作靠前,跟踪监控,及时收缴未使用的发票,确保发票安全。
&&&&&&&&&&&&&&&&&&&&&&&&&&&&&&&&&&&&&&&&&&&&&&&&&&& (地税局)
文章录入:jia&&&&责任编辑: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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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征字[号发布日期: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饮食、娱乐业的发票和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两票一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税工作会议讨论后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饮食业、娱乐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护业户的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饮食、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均适用本办法。对流动性大、营业额较小的饮食餐点(含三桌以下的就餐门点)由各基层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饭菜单、酒水单、入场证券(以下简称“二单一票”),是指业户在经营中活动计算和收取营业收入的原始单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娱乐业、应以《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票证的印制和购领
  第五条 “二单一票”由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并印制,套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如格式、内容等不能满足个别业户的需要,可由业户提出申请并自选设计式样,经地税机关逐级审批后印制,交付业户使用。
  第六条 “二单一票”必须在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厂进行印制,非指定的印刷厂不得受理“二单一票”印制业务。
  第七条 购领和印制“二单一票”的业户,需持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证明,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给“二单一票”购领簿或准印证明。
  第八条 购领“二单”时,对用量较小者,采取“审旧领新”的方式办理;对用量较大者,进行抽查审核。
  第九条 饮菜单分为若干种。为便于业户填开使用,在同一业户中可同时购领使用多种饭菜单。
  第三章 票证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 业户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二单一票”使用及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饭菜单应如实记载顾客消费的菜肴、主食、饮料、水果、烟酒、雅座费、服务费等价款金额;酒水单位记载台位费、点歌费、烟酒费、饮料费、茶水费及其他各项收费等。定额管理业户使用“二单一票”后,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高于定额幅度不超过20%,可不予调整定额;超过20%,则应按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计征税款,并作为核定下期定额的依据。
  第十二条 使用“二单”按顺序号由小到大全份一次复写。开票日期、项目、价格、金额等,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清晰、准确。填写有误需作废的,要求各联齐全,并逐联加盖“作废”戳记。
  第十三条 “二单”不得拆本使用。为满足服务需要,业户可同时使用若干本“二单”,但应健全内部领、用、存制度,严防丢失。
  第十四条 业户必须按“二单”各联标明的用途进行传递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过的“二单”存根联,业户必须按地税机关的要求保存三年。保存期满,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验后销毁。
  第十六条 业户应以填开的“二单”记帐联编制记帐凭证,并附于记帐凭证之后。对使用数量较大的,业户应自行设并填制“二单一票汇总单”,注明使用号码及填开金额,编制记帐凭证,同时,将“二单”记帐联按顺序号于月终装订成册,单独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单位,将自营业务用于业务招待,也应使用并填开“二单一票”,并按规定记入营业收入。饮食业户内部工作人员用餐,不使用饮饭菜单。
  第十八条 顾客包桌餐,也应填开饭菜单,并按规定列明饭菜、烟酒等项目及包饭桌数。
  第十九条 在就餐及娱乐过程中,顾客要求退减饭菜、烟酒、饮料等项目时,可在原饭菜单或酒水单上采取“划线更正法”予以调整。增添项目时,应重新填开饭菜单或酒水单。
  第二十条 使用“二单一票”的业户,必须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领、用、存情况,并将当月使用的“二单一票”所载金额合计填写在申报表上。
  第四章 票证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对使用“二单一票”的业户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二单一票”的购领、印制、使用及结存情况;
  2、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二单一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在查处“二单一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或扣留。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二单一单”的业户,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更不得唆使不明真相的顾客和群众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二单一票”时,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否则,业户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二单一票”的业户要设置“税务检查记录卡”,由业户保管。税务检查人员必须将每次检查的详细情况,按要求填写在“税务检查记录卡”上。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二单一票”检查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检查人员以及群众举报有功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奖金从罚没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二单一票”工作健康发展,地税机关要有重点地在一些饭店和娱乐场所设置举报箱,以便于广大群众对业户或检查人员的不法行为,随时进行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业户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购领或印制"二单一票“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丢失、毁损“二单一票”或在保存期内“二单”存根联的,视数量、情节,处以50—5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1、只部分使用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二单一票的;
  2、填开项目、价格、金额等不符合实际的。
  3、采取大头小尾、弄虚作假等手段隐瞒收入的;
  4、转让、代开“二单”的,对当事人双方同时并处;
  5、未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地税关检查的。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未按规定要求全份一次复写,以及填写项目不齐全,但未隐瞒金额的;
  2、未按“二单”各联标明的用途进行传递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填开使用“二单一票”而造成收入不实的业户,地税机关除依照本章有关条款规定处罚外,还可进行下列处罚:
  1、定额管理业户,因违反本办法被地税机关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从第三次起,每违反一次,加大其定额50%—100%;对屡查屡犯者,应从严从重掌握。
  2、非定额管理业户,主管地税机关有权从高核定其营业额。
  第三十二条 对私自印制、伪造、倒买倒卖“二单一票”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构成偷、抗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业户已印制使用的“二单一票”,如库存数量较大,为避免造成浪费,可由业户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逐联编码并加盖“延期使用”戳记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996年底,特殊情况,需报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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