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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讲义
对大多数企业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日常的财务处理、报税都不是什么难题,最头疼的就是应付税务稽查,为什么?就是因为在税务稽查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偷漏税问题,根据我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经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是故意偷税型,按照表现形式又分为明目张胆偷税型和精心策划偷税型两种。
  (1)明目张胆偷税型:比如该企业预售收入就是放在账上挂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转收入,就是不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恃自己有关系,明目张胆的少缴税款。这种类型的偷税手段,我认为叫抢税可能更合适一些。应该说,对于此类企业税务机关的对策比较简单,就是重拳出击,因为这种偷税行为的检查难度比较小。
  (2)精心策划偷税型:精心策划性是典型的偷税手法,体现了偷税的特点,这类偷税行为是税务稽查中比较难办的类型,如为了偷税,不惜采取两套账,构建关联交易,接受虚开发票等等方法。但是随着税务稽查手段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家对税收管理的逐步加强,对这类偷税行为的查处也越来越严厉,也就是说风险越来越大。
  上面的偷税行为一般都是在企业领导授意意思下的偷税行为,作为企业领导,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老板,绝大多数都不会痛痛快快的如实交税的,这是中国的现实情况,老板一般都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一般不会出什么问题,这是中国民营企业老板的一个普遍性思维。
  但是作为我们从事具体工作的财务人员来说,大家都会看到或遇见过,随着咱们国家税务执法系统的不断完善,这样明目张胆的偷税行为越来越困难,就拿税务稽查来说,以前是征管稽查一体的,只要搞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一个领导,就不会出现被查处的风险,可是现在不行了,首先税务稽查机关都是独立设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跟征管的税务人员打交道,跟税务稽查直接交往的机会少了很多;另外现在的税务稽查往往是电子系统选案、交叉稽查、甚至是异地交流稽查,想凭借认识一个或几个税务官员就能避免被检查的命运,实在是小概率事件。可以说,难度是越来越大,自然,偷税风险也是越来越大。
  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在领导授意下其实是很难反抗的,一般情况下只能是按照领导的意思做,这样很容易就把风险留给了自己,尤其是企业财务负责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财务负责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样对财务人员来说就不是很值得了,当然如果收益很大,那就另说了,咱们说的是一般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怎么办呢?一个比较现实的做法就是把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后果以及有关的案例、最好是判刑的案例都明确的告诉领导,让领导斟酌一下再说,因为很多的领导都不懂税法,认为偷税了,被查到了,无非就是补税、定多再就是罚款,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刘晓庆了,这可是家喻户晓的例子了。
  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如果领导执意继续偷税,那你就的考虑一下后果自己是不是能承受,不能最后把自己也给装进去。实际上,我的意思就是,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明白税法的有关规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自己有一个参考,能不能做、做了后出现问题自己的风险多大,这是对自己最负责、最保险的做法。
  在风险不能承受的情况下,如果自己不能说服领导,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领导聘请外部专家对这个情况进行一下审核,借助外部的力量来说服领导。一般来说,企业老板比较容易接受外部的专业意见,如果还不行,就只能走人了。
  例子:今年初,在北京我们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客户,就出现这种情况,他们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就在中关村,卖了两年,卖的不好,最后剩下一部分就出租了,由于中关村的租金是很高的,企业就面临很沉重的企业所得税负担,老板说咱们怎么要交这么多的税?财务总监就说,咱们没有做固定资产,不能提折旧,自然利润就高了,领导说这可不行,转固定资产吧,把折旧补上,省的交那么多税,财务总监就犯难了,跟我们咨询,我们也建议他不要这么做,大家都知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产品转做自己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这个规定是很明确的,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那怎么办呢?跟领导汇报说这么做不行,事务所也说不行,领导说我不管怎么样,你自己想办法吧,反正必须把所得税降下来,最后怎么办?结果财务总监就辞职了。企业其他财务人员就在帐面上做了转固定资产,在所得税申报时没有交纳所得税,在北京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申报是需要做鉴证报告的,由于他们是我们的老客户,找到我们说给我们做个鉴定报告吧,对他们的问题我们是很清楚的,看看实在是不敢做,就推了,后来他们又联系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给他们出的报告,看来不管什么时候都有胆大的。
  这家公司转固定资产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00万,要交税的话就是接近1000万,可不是小数目,今年税务稽查这个事情就出来了,直到现在还没结束,找到我们,我们也没办法,据说那家税务师事务所的领导还在继续做工作呢,最后结果如何不好说,毕竟北京的水是很深的,什么情况都会出现,不过对一般企业来说,就是不进入司法程序,移送公安机关,不判偷税罪,光补税、罚款、再加上找人疏通的费用就很可观的了。
  这个例子是想说,作为财务人员,大家一定要在专业上有一个明确的判断,不然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的。那就悔之晚矣!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老板开始认识到偷税的风险,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这种风险也在逐步下降,只要你把严重后果给他说清楚了,大多数老板一般情况下会接受的。
  在说一下偷税的基本手法,无非就是通过种种手段隐瞒收入,提高成本,没有太神秘的办法,我接触个一个企业,他们就敢拿一个亿的虚开的工程发票入帐,过程是这样的,这家公司(A)有钱但没有关系,另一家公司(B)能拿地但是没有钱,他们就合资成立了一个公司(C),注册资金就1000万,以该公司的名义拿地后,A公司再以购买C公司股权的方式将土地拿到手,按说这种方式也是非常普遍的运做模式,但是B公司不愿意高价转让股权,因为土地实际价值很高,如果高价转让股全,B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就太高了,他不想承担,最后的处理方式是A按照B在C公司中的股权原值购买股权,另外由C向B指定的工程公司开具1亿元的土地平整费用,取得发票入帐,而且还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2、疏忽大意偷税型:
  由于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一些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搞不清楚,致使少缴税款。我把它叫做疏忽大意偷税型,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企业不知道自己的有关处理是违反税法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一个原因是中国税法变的比较快,另一个原因是中国税法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财务人员很难全面把握税法,在一些特殊事项处理上就很容易违反税法规定。
  在税务稽查中,这种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很尴尬的,我相信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最不愿意面对的,一是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被罚款、补缴滞纳金;二是领导对财务人员会产生不好的看法,认为财务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专业职责,认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严重的后果就是被辞退。
  例子:根据规定,企业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是要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条规定大家注意到了吗?)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无法执行的,原因:怎么取得对方已经申请财产损失并在税前扣除?实际执行中,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只要是三年未还就并入所得,有没有道理?如何应对?),外资是2年,关于外资企业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内资企业三年的规定很多人并不熟悉,这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很容易犯错误,我们的很多客户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出现过这种情况下。
基本对策:就是要将房地产税收政策弄懂搞透,将疏忽大意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消灭以避免纳税风险。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有12366纳税咨询热线,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咨询税务机关,也可以向熟悉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咨询,总之,不管通过什么方式,最终的目的就是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就可以。
第一部分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偷税与偷税罪
<font COLOR="#、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解]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偷税的行为特征。所谓偷税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手段,蒙蔽税务机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所谓伪造账簿,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登记会计账簿的行为。所谓变造账簿,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所谓伪造记账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填写、制作记账凭证的行为。所谓变造记账凭证,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记账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所渭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所谓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予以毁灭的行为。
二是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所谓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瞒报或者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所谓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指的是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所谓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偷税行为的行为人一般为纳税人,但是,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是一种偷税行为。
二、依法追究偷税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偷税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并没有规定下限。在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在处理偷税案件时,出于各种因素,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较轻的罚款处罚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不利于警戒偷税人,不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这次修改,对偷税行为的罚款处罚规定了“百分之五十”这一下限。
三、依法追究偷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font COLOR="#、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9733;问题:
(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答案:应该偷税行为: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瞒报或者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答案:不属于偷税
文件原文: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释: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定的基本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履行此项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即由税务机关制作限期缴纳决定书,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所欠税款。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末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3、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文件原文:因纳税入、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解释: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也就是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征,并从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还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对这种数额较大的情况规定追征期延长到五年,主要是考虑如果一律以三年为限,可能会出现有的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干方百计避开躲过这三年的现象,因此对一些特殊情况有必要将追征期延长到五年。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征管法第51条)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释解]本条是对退税的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经常性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身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人并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一种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认定确实是纳税人多缴了,就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马上退还。
为了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一直对多征多缴的税款实行退税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现行作法是,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纳税人的,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迟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于已经入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办理程序,因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问题,法律需要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为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践中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一般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款内。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入的税款,更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文件原文: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解释:税款征收的原则应该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征缴入库,这是对税款征收在时间上和数量上的要求。所谓及时,是指纳税人要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所谓足额,是指必须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保证应收税款收齐,既不能多收少收,更不能不收。对于实际工作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纳税入、扣缴义务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法未征少征要补、未缴少缴要追。本条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补缴和追征期的规定。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因本属国家的既得利益,自应收归国库,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如果规定允许无限期的补缴和追征,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会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一些国家的税收法律对此一般也只规定了有限的补缴和迫征期,例如法国规定为四年,但属税务欺诈行为的,可延长二年;英国规定为六年,但对偷税或欠税而犯罪的,则追溯无限期,对纳税人漏税而犯罪的,税务机关可追溯二十年;日本规定为六年;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也是六年。本条区别不同情况,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缴和追征期分别作出规定,既有利于法律的操作执行,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公正。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属于这种情况的,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但为体现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不得加收滞纳金。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文件原文: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账簿进行核算,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确认收入,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以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且该行为并未构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答案:并不构成偷税行为,依据: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人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并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力,应当按照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释: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超过税款缴纳期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由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在纳税期限届满前足额缴纳税款。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属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只有在“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下,才属于偷税行为!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答案:很容易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只有在税务机关确认企业不存在故意的前提下。(这个很难认定,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会以纳税人存在偷税故意,而不认可企业不知道税法的理由,只认可计算错误导致的少交纳税款可以不处罚,由于不知道税法导致少交税,就是偷税!)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某生产企业200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06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6年1月。某税务稽查局2006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问题]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答案:很容易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只有在税务机关确认企业不存在故意的前提下。(这个很难认定,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会以纳税人存在偷税故意,而不认可企业不知道税法的理由,只认可计算错误导致的少交纳税款可以不处罚,其他行为,就是偷税!)属于在帐簿上故意“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但是在检查前主动补交了税款,税务机关可能会减轻处罚,或者认可企业的解释。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font COLOR="#、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font COLOR="#、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font COLOR="#、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font COLOR="#、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常见的税务风险
<font COLOR="#、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应该属于股东借款,超过一年算股利分配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
<font COLOR="#、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font COLOR="#、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font COLOR="#、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font COLOR="#、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font COLOR="#、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如何补救?跨期费用入帐肯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利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的规定申请退税);
<font COLOR="#、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font COLOR="#、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font COLOR="#、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font COLOR="#、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font COLOR="#、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font COLOR="#、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font COLOR="#、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font COLOR="#、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font COLOR="#、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font COLOR="#、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这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否采取降价销售比较合适?);
<font COLOR="#、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font COLOR="#、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font COLOR="#、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务稽查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涉税风险点
对企业来说,最主要的税种就是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我们主要就增值税、营业税(建筑业)和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中经常出现问题的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现在的增殖税税控系统已经比较完善,取得进项票后要认证、当月申报抵消,进项抵消一般不会出现太大问题,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也比较容易检查,从税务稽查的角度讲,企业日常的财务税务处理一般不会出现太大问题,除非是故意偷税,隐瞒收入、虚增进项等(如运费、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抵税凭证等),出现问题的地方主要是一些特殊事项,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注意到这些事项的特殊税收政策,导致处理错误,被税务稽查处罚。今天我们的分析就以这些税收特殊问题为主线进行分析,首先分析的是增殖税稽查中发生问题的主要情况:(一)增值税销项税额风险点分析1、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缴增值税?有无实现收入挂往来不计销项税的?
例:预收账款发出商品,当货物发出时,有无计算销项税?
通常是长线产品(消费品)。
5、边角余料有无计算销项税?
(1)误记入营业外收入,少算销项税?应记其他业务收入(2)小金库(车间)
<font COLOR="#、价外费用有无计提销项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的利息、代垫款项、手续费等等。不包括:销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代垫运输。(必须是和流转过程有关的费用)审核:营业外收入。代垫款项可以转变成代理业务。(代理业务交营业税)
<font COLOR="#、包装物押金有无按规定计算销项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到时,无论将来是否退还,一律计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如果超过一年(满12个月)应当计算销项税。
国税发[号及国税函[号。
9、视同销售业务,是否计算销项税?细则第4条。
凡是自产产品或者委托加工货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凡是外购货物,对外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
10、混合销售业务有无故意缴纳营业税的?生产设备并负责安装、防火工程国税发[号:铝合金、玻璃幕墙、金属结构件、设备、其他经国税总局认定的设备,如果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注意”可以分别征税:第一: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第二:购销合同分别注意价款和安装费注意:不得擅自抬高安装费金额。
11、应征增值税的融资租赁设备业务有无改纳营业税?
国税函[号:没有取得融资租赁资格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果设备租赁期满,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应当缴纳增值税。
14、兼营营业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有无转移税负的?
如果属于同时向同一个对象提供,应按混合销售处理。
15、折扣: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否取得了对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销货退回与索取折让证明单”为原始凭据。
案例:以折扣为名义行赠品之实;“促销费”冲减收入冲走税款390万。根据工作安排,5月25日,市国税稽查局对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针对行业特点做深入分析,掌握相关税收政策,了解行业特点及生产流程,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有的放矢开展检查。经了解,该企业增值税是“先征后退”,所得税全免。稽查人员采取了实地与调帐相结合的形式展开检查。第一次检查,“食品公司”财务总监非常自信地说:“两年以来,我们接受过各种检查,没有什么问题,不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我们是严格按照政策,该计收入计收入,该转出的转出,方便面的边角废料(就是方便面碎渣)销售给饲料厂都做收入计提销项税,不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
该企业财务软件比较先进,管理比较规范,财务核算相当健全。伊始,稽查人员对企业帐目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没有发现问题。随后,稽查人员先后两次到企业的生产车间详细的调查分析,了解生产流程,从面粉到方便面的出面量,每个生产线的新老程度,一台机器上有多少人,大概能安排多少残疾人员,等做了详细的了解。
稽查人员:帐面上发现不了问题,是不是企业真的没有问题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和“食品公司”总经理助理座谈,了解企业销售情况。助理说:“近两年,我集团公司全国销售第三名,每年集团公司给我们下达任务指标,我们是民营企业,讲的是效益。”稽查人员:“完成任务量,企业财务上的数字与集团公司管理需要的数据口径一致还是不一致?”助理回答不一致。
经了解,该企业使用的是比较先进的K3系统财务核算软件,从原材料进库开始录入,到生成出库单,核算相当健全。生产200多种方便食品,型号都在K3系统输入。企业财务核算的数据与上级集团公司上报的数据收入上每月差异100万左右,企业解释的是折扣。
根据行情,“食品公司”做买面赠面、现金折扣等促销活动。
为什么会出现100万左右的差异?“食品公司”赠面、折扣活动到底是怎么核算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带着问题,稽查人员对“食品公司”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
到“食品公司”配送中心了解情况。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该企业各地的经销商发生的赠面、广告费、商家费、管理费、堆头费等促销费由“食品公司”承担,上期发生的促销费以折扣的形式冲减本期销售收入,企业的收入减少,而报给集团公司的方便面量没有减少,形成了每月100万左右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
日,郑州市国税稽查局对“食品公司”做出补税390万元的决定。8月15日,该企业主动缴纳查补税款100万元。
该案件具有很大的震慑力,是本次专项检查中企业规模最大、查处税款最多的福利企业,检查结果是企业预想不到的,用“食品公司”自己的话讲:连方便面的边角废料销售都做了收入,没想到这里会出现
<font COLOR="#、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21、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有无申办资格认定?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细则30条(申办时点的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只有证明自身1年的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才可申请认定,时间为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年1月底前。)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9.顶账不计税
(1)以货物“顶账”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货物,凡属于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顶账”,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销货方将购货方用于“顶账”的货物(含固定资产)直接用于销售或直接顶付本企业债务的,应视同销售,应按以上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二部分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抵税
日前,江西省安福县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网络,查证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却化整为零,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修理配件名义骗取抵扣进项税,偷逃税收1.69万元的案件。
稽查人员在对某铁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在2007年3月购进的矿山机械维修耗材中,有2笔业务,发生时间前后相差2天,且都是向同一矿山机械制造厂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配件名称为机壳、大轮、动颚、轴承等,每份发票注明的配件型号都一样,票面价税合计为5.8万元,总计11.6万元。该矿以制造费用-修理费用入账,进行税金抵扣。
稽查人员询问企业会计,会计说企业每年都要对矿山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因设备较贵,配件也贵,这些配件是在检修过程中所耗用的,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一年,按会计制度作修理费用列支,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稽查人员来到车间实地查看,但都已安装在设备上,难以发现问题。
怎么办?带着疑问,稽查人员想到了互联网。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厂家名称、配件型号,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该供货厂家是一家专业矿山设备制造公司,主要生产矿山用破碎机,只进行整机销售,一般不单独销售配件。再通过型号查询,该型号为一颚式破碎机,销售单价为每台5.8万元,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配件价税合计金额基本一致。至此,稽查人员初步判定,该矿存在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进行偷税的现象。稽查人员将网上相关信息、图片进行下载,并请该矿负责人进行解释。在事实面前,该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企业新上一条生产线,购进了2台破碎机,为了少缴增值税和缓缴所得税,要求供货方将该机器化整为零,开成配件发票,这样不仅可多抵扣进项,还可直接进入当年成本。最后,税务机关按照税法,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税1.69万元,罚款1.69万元处理。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有无扩大抵扣范围,如:邮寄费、运杂费、定额票据、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进口海运费等不得抵扣。有无虚开的运输费用?
5、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有无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的?
审核“低值易耗品”,看有无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6、有无将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先将工程物资作原材料入库,迟缴税)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的4.进货退出或折让不冲减当其进项税额(1)是否保存“证明单”?(2)是否冲减了进项税(3)冲减金额是否正确(4)冲减时间是否延期5.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或少转出的8.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善意和恶意法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案2004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立案查处了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偷税案。
经查,该公司主要生产生命一号口服液等产品。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该公司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5279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36.5万元;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542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46.4万元;以不符合规定的和为自己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入账,虚列、多报成本和费用,共计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135万元。
目前,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共应补税款8417.9万元,滞纳金1715万元,罚款1268万元,合计为1.14亿元。税务机关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并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
9、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有无转出进项税?
办公耗材能否抵扣?(能够抵扣)
10、发生非常损失,有无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1)什么是非常损失?
非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超过定额(合理)损耗的金额。
一般地,偷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存货的霉灿、变质、失效等,均属于非常损失。存货减值不属于非常损失。
会计差错(如少转成本),不能视同存货损失?
问题:1、企业购进货物因市场价格下跌,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是否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另:固定资产处置,何时为正常损失,何时为非正常损失?
2、企业购进货物因故不需要支付部分款项,是否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定额内损耗是否进项税转出?
(3)计算方法:
A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税率
B农产品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3%)*13%
C废旧物资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0%)*10%
D在产品、产成品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物耗率*综合抵扣率
物耗率=(产成品成本-折旧-工资)/产成品成本17%7%6、返利资金有无转出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57348;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57348;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7348;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57348;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57348;企业可能会冲减销售成本、红字冲减费用、债务重组注意两点:一返利是含税的,计算转出要换算;二、关联之间内部往来如水电费、电话费等不作为返利资金;三、超市从供应方取得的“商品陈列费”不属于返利资金(国税函[号)。
取得返利不一定都纳税,有一种情况例外,如国税函[号: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1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有无计算期初存货进项税?(不得计算期初存货进项税)国税函[号15、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未抵扣的进项税有无抵减以后应纳税额的?(未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减)应转至存货成本。
此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售价低于原价免征增值税,高于原价按4%并减征50%。
15、有没有滞留进香票没有抵扣的问题
滞留发票不抵扣说明有隐瞒收入的嫌疑,按照正常情况,企业取得发票后必然要抵扣的,不过有的企业由于隐瞒了部分收入没有入帐,这样进香票越来越多,导致未低扣进项税额越来越大,容易被税务机关盯上,成为稽查重点,所以的有的就不低扣,偷逃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起由增值税进项抵扣滞留票挖出的偷税案
一、案件来源日,浦口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本局征管科发来的内部工作移送单,反映辖管户南京某科技公司滞留深圳市某通讯技术公司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04,957.26元,税额68,842.742元;滞留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3,328,327.34元,税额565,815.06元。上述发票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金,涉嫌隐瞒增值税。
二、企业基本概况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XX,注册资产51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05年7月,主营:通讯器材、手机销售,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月申报销售收入959,753元,应纳税所得额-5,654.58元。已交增值税1,027.24元,增值说税负率为0.1%。
2006年度申报销售收入8,256,690.66元,应纳税所得额-9,968.83元。已交增值税5,880.47元。期末留抵37,687.53元。增值说税负率为0.07%。
三、存在的违法事实
为查清滞留票涉及的货物情况,检查人员到销售单位进行协查取证。该纳税人为其特约经销商。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销售小灵通产品经过以下流程:1、客户以传真方式向公司发出订单,以电汇或现金方式将货款存至公司帐户;2、业务经理安排生产,财务核实款项到帐后通知仓库和承运部门发货;3、承运部门发货至指定地点,开具货物收据方式并由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发货品种及数量。4、财务根据发货情况确认销售收入开具发票。
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发给该公司小灵通产品1191.16万元(含税),共开具211份货物收据(或货物交运单),收件人一栏均由该公司员工唐X、顾X等人签字盖章确认收货,该公司少入帐小灵通产品714.62万元(.54)。此时企业法人代表解释为是别人冒用其名义购货,自己并不知情,更不知道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在什么地方。
为进一步查清情况,检查人员就上述货物的资金流向进行外围调查,查明黄XX用个人信用卡帐户汇往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购货。帐外自行销售以及他人挂靠其公司购销货物,资金往来均通过多张个人信用卡帐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法人代表最终交待:为了加大整体购货资金,提高货物折扣,降低进货成本,联合同业朋友共同购货。为了少交税又达到收支帐面平衡,将朋友购货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及自己购货的部分增值税发票未进帐处理。同时也未将该部分收入申报。
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应补交增值税121.49万元。
2、因企业购货发票已丢失,无法确定上述帐外收入的销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应补交企业所得税7.39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属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62.56万元。
4、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企业所得税
在日将开始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后内资企业将享受相同的扣除标准,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今年稽查查的是05、06年度,适用的还是旧的所得税有关规定,另外2007年度企业还得按照原所得税条例进行纳税申报,今天我们主要就一些容易被忽视或比较特殊的项目进行分析:一、收入项目容易出问题的地方1.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财税字[1994]74号文规定:企业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9312;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9313;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6.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7.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
8.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12.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
(1)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1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4.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人。
2、“主营业务收入”
注意事项: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5、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政策依据:对于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使用费超过一年以上的,可以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6、“建造合同”
政策依据: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10、“包装物出租、押金”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13、“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在会计核算时,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税字第003号]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例题:某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一批用于职工福利,成本8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A、会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97
贷:产成品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B、所得税处理及填报:
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14、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企业所得税中将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分解为销售和投资、分配、捐赠或抵偿债务等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处理。数据来源于不涉及补价部分该非货币性资产,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政策依据:国税发[号;国税发[号;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令6号;国税发[2003]45号例题:甲企业以存货一批用于给投资企业支付利润130万元,存货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
A、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130万
贷:库存商品80万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资本公积33万B、所得税处理及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分配所得——130-100-17=13万元2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无法执行的,原因:怎么取得对方已经申请财产损失并在税前扣除?实际执行中,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只要是三年未还就并入所得,有没有道理?如何应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总局13号令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6]56号:“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4)会计处理
借:应付帐款
贷:资本公积
26、“债务重组收益”
政策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或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对外资企业不适用
以现金债务重组:
例题:以80万元归还100万元的债务。
&#9312;税法规定:总局6号令规定:企业以现金债务重组的,支付的现金与债务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313;会计处理:
借:应付帐款100
贷:现金80
贷;资本公积20
&#9314;所得税申报:
注意事项: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企业帐务处理记入“资本公积”,不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但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利润总额。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债务重组的:
例题:甲公司应付乙公司货款24万元,因甲公司财务困难,无法偿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一批产品抵偿该笔债务。该批产品公允价值20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税率17%。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240000
贷:库存商品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资本公积56000税务处理:上述经济业务,首先按销售业务计算纳税所得额:(元);其次,确定抵债产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元)。
视同销售收入2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15万元,
27、“接受捐赠的资产”收入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日以后接受捐赠各项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3)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
贷:资本公积
二、投资所得或损失
1、注意事项:&#9312;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9313;企业取得的投资持有收益,是补征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转让所得是计征企业所得税。前者补税时需还原为税前利润,后者计税时无需还原;&#9314;税法中所说的投资转让成本(计税成本为原始账面成本)与会计核算中的投资账面成本(账面价值)是两个概念。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为时间性差异。(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政策依据:国税发[号
2、转让股权时需要注意的节税点,先分配后转让?95%股权是分水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概念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展开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方法。
2002年,A企业投资1600万元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A企业持股比例为80%。截止到2005年底,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2005年底,A企业预将持有的B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议定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假定自B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A企业与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按照前述的规定,A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因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792万元[()&33%]。
由于A企业的持股比例仅为80%,所以不能享受将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股息性所得的好处,从而多缴了税款。下面,我们提供两种方法,以使A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可以考虑从小股东手中购买一部分股权,达到95%以上后再行转让。假定A企业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16%的股份,这样,A企业投资成本上升为2250万元,持股比例上升到96%,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上升为4650万元。我们对应缴的所得税款进行具体的测算如下:股权转让所得=-0(万元);股息所得=2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520&33%=171.6(万元);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持股80%时的情况相比,方案一节税620.4万元。
本方案虽然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却受到一定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即A企业要向小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企业的筹划就会落空了。所以,本方案A企业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另外,受让方是否同意购买96%的股权也是一个未知数。
方案二:虽然持股比例80%时不能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确认为股息性所得,但A企业可以通过先行分配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知道,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合法的,而A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股息性所得,在本例中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A企业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决定B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所以本方案A企业具有相当的操作主动权。
3、如何理解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先申请财产损失,再做股权转让?
某股份公司准备上市,提前进行资产重组,原先投资的一公司股权拟转让,原始投资为280万元,收回投资款120万元,投资损失为160万元。2006年底,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列支损失160万元,但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只批复当年税前列支40万元,其余120万元无限期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问公司2006年税前可列支投资损失是160万元还是40万元?
国税发[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只能扣除160-120=4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四条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中规定:(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关于财产损失的扣除政策是: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对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况的投资的限制条件如下:“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如果被转让投资属于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的“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况的投资”条件,企业最有利的做法应该是先申请该项投资损失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作为财产损失项目经审核后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然后在转让,以尽量在当期消化转让亏损或损失,一避免影响以后年度。
根据国税发[号文的规定,可以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对118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即如果被投资企业出现了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等文件所列示的4种情况之一时,投资企业应当把该项投资损失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作为财产损失项目经审核后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分析,这家公司协议转让一项投资所发生的投资损失160万元,如果不属于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的“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况,只能按照国税发[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即当年只能扣除“不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广告费支出
1.广告费的构成要件(国税发[2000]84号):(1)广告是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发票(3)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媒体的范围包括报纸、期刊、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通讯设备及广播电影电视等。)2.扣除比例:(1)国税发[2000]84号:广告费根据纳税人销售(营业)额的2%在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89号:食品、日化、家电、通信、集成电路、软件开发、文化体育、房地产、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为8%;国税发[号:服装生产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
(3)国税发[2005]21号:制药行业的广告费支出可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的风险投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可全额扣除。
(5)广告费支出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可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6)国家禁止作广告宣传的企业或行业、产品,以公益广告形式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照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
(7)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要点:10大行业8%,制药25%,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的风险投资企业全额,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可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3.计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的依据: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根据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目前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的计算依据是一致的,都是根据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最新的所得税条理中规定一律按照15%扣除!
四、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新税法中据实扣除,但强调投资人的工资必须合理,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1、工资薪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支出。
2、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国税发[号)&#9332;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9333;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9334;从已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9335;各项劳动保护支出;&#9336;雇员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9337;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9338;独生子女补贴;&#9339;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340;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国税发[2001]39号文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薪金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计税职工人数:(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6]56号)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有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下列人员不包括在企业计税职工人数中:&#9332;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工资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9333;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9334;已出售住房及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
&#9335;国税发[2006]56号:由工会经费支付工资的专职工会人员。
4、计税工资标准:
(1)财税[、.国税发[号文:从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各省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整规定停止执行。
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
(2)本期核准计税人员:以每个月的工资表中的计税工资人数相加然后除以12=平均职工人数(小数点全部进位为整数)。
5、工会经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国发[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出台,该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下发的,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为"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明确"通知自日起执行财建[号规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五、坏帐准备与损失
准备提取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第八条的规定:八、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坏帐损失: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关联企业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执行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七、利息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税发[2000]84号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9312;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9313;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9314;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9315;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这条规定已经失效)可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八、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一)劳动保护费(二)劳动保险费1.社会保障性缴款2.企业劳动保险支出(三)差旅费(四)会议费:(五)车辆使用费:(六)公杂费:(七)邮电费: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八)外事费:也可叫涉外费,指企业从事外事活动的费用支出。
(九)董事(股东)会费:包括董事会及其成员发生的董事津贴、会议费、差旅费等。
(十)租赁及物业费
(十一)修理费:
&1.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3.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4.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超过原址20%;变更用途;延长使用寿命2年以上。
(十二)水电取暖费
(十三)折旧费:
1、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
(十四)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摊销:(十五)无形资产摊销:(十六)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经营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2、开办费的摊销:(十七)会员费: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费,准予税前扣除;(十八)总机构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自查重点1、与开户银行进行帐务核对,是否笔笔对应、金额相符。
2、对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对,对交易事项已结束的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结余款应及时收回企业基本帐户。
3、盘点库存现金,检查帐款是否相等,有无白条抵库。
4、清查企业的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确实存在,与对方单位的债权、债务金额是否核对一致。有无企业股东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的情况。
5、对应收款项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进行评价,并结合帐龄分析,分析结算风险,对账龄超过三年、确已收回无望、符合坏帐核销标准的应收款项,应准备核销必备资料,按程序申报核销。
对帐龄超过三年的应付款项,积极与债权人联系,如果确实无法支付,应作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收账。
6、盘点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等各项存货是否帐实一致,对盘亏、盘盈、报废、积压的存货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理。
7、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是否已经减值,投资收益的计量和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8、对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申报处理。
9、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检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帐面记录是否一致,库存工程物资帐实是否相符,有无盘亏、变质、损失等情况,对需要报损的工程物资准备必要的资料,准备申报。
10、请技术人员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对已减值和已无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作出书面鉴定,为无形资产报损准备资料。
11、与贷款银行核对借款余额并复核银行计息清单的正确性,检查有无漏计的利息。
12、核对应付债券,检查余额是否正确,已付或应付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漏计的应付利息。
13、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内资企业)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外资企业适用:国税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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