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号,塑业规类到纸制品行业了吗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商标经营范围是食品,以后我要经营其他行业怎么办_百度知道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商标经营范围是食品,以后我要经营其他行业怎么办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商标经营范围是食品以后我要经营其他行业怎么办,就是以后经营不和食品相关的行业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你这要分两点来回答:1、变更行业后,营业执照需要增加经营范围;2、变更行业后,原商标注册证只能在当时注册的类别上使用,如你注册的是食品类,那就只能在食品类使用。要在变更后的类别使用的话,必须使用增加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重新申请。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可以增加经营范围,注册商标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New Page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 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第一节 信用分类标准
第五条 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 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警示市场主体指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3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3万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1千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一般失信市场主体指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没收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没收价值3万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1千元以上罚款、没收1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指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自动进行分类。
第二节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修复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从该市场主体最近一次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相应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评定。市场主体同时符合多类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的,以失信程度最高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是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经过规定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用分类标准,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B级和C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信用等级评定后一年。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内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新的处罚记录的,从新的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信用等级修复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D级企业和被责令停业的D级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停业期结束恢复营业后一年。其他情况的D级市场主体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动进行评定和修复。
第三章 市场主体行业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 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热点行业和一般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指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高危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道路运输行业;
(二)水路运输行业;
(三)煤矿开采行业;
(四)非煤矿山开采行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
(六)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行业;
(七)药品经营行业;
(八)食品经营行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食品销售行业);
(九)其它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指经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市场主体。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以下场所:
(一)歌舞厅;
(二)影剧院;
(三)住宿服务场所;
(四)茶楼、茶座、酒吧;
(五)餐饮服务场所;
(六)商场;
(七)网吧;
(八)游戏厅;
(九)洗浴(含洗脚)服务场所;
(十)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八条 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指阶段性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行业的市场主体。热点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广告行业;
(二)粮食行业;
(三)废旧金属经营行业;
(四)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
(五)农资经营行业;
(六)中介行业;
(七)其它热点行业。
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变化,热点行业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一般行业市场主体指除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热点行业以外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属于多种行业的,以风险度最高的行业确定其风险行业类别。
第四章 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
第二十一条 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重点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学校周边;
(二)商业繁华地区;
(三)旅游景区;
(四)车站、码头;
(五)农村集贸市场;
(六)其它重点监管区域。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上述重点监管区域进行调整,并划定其具体区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指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是否采取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
各区县局、直属局未采取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的,其辖区市场主体视为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五章 市场主体预警分类
第二十五条 依据警示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预警市场主体和无预警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 预警市场主体指具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无预警市场主体指没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 警示信息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或由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录入。
除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警示信息外(如全国、全市黑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未年检企业、案件查处信息等),相关人员应录入市场主体下列警示信息:
(一)主体资格警示,包括:登记材料不全、被有关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股权被冻结、有关部门建议吊销执照、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或冻结、产权未过户、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含经营期限到期);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资格警示,包括:因企业破产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三)企业名称警示;
(四)重点行业专项整顿;
(五)违法违规情况警示,包括需要警示的案件立案信息、大要案件及典型案件;
(六)退出市场未经清算的清算责任人;
(七)其它警示信息。
第六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行业风险分类、经营地域分类等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Ⅰ类监管等级、Ⅱ类监管等级、Ⅲ类监管等级、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符合多类监管等级条件的,以最高监管等级确定其监管等级。
第二十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A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一般行业;
(三)经营地域分类为一般监管区域;
第三十条 对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年检验照时,提供便捷服务。对经申请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企业,经登记机关认定后,年检时免予审查;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非高危行业市场主体为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B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公众聚集场所或热点行业。
第三十二条 对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针对性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关注;
(四)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五)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三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C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高危行业;
(三)监管区域分类为重点监管区域。
第三十四条 对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加强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辖区需要特别监控的C级、高危行业以及重点监管区域的市场主体提高巡查频率(可改设定为每个季度至少巡查一次或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在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四)实行严管机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五)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 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指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
第三十六条 对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对停业整顿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改正,对其新的违章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在登记和验照时,加强全面审查;对责令关闭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一)自吊销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
(二)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企业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年检,并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设立相关企业,要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依法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和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市场主体监管等级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监管等级。
第七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处(科)室应加强对本业务口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工作的督促落实,确保分类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到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属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广告媒体单位、商标注册人、无照经营户等其它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片区,并明确每个网格片区的分管干部及其监管职责,实现网格片区划分率100%。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以下要求全面落实辖区经济户口认领,实现经济户口认领率100%:
(一)企业应在核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二)个体工商户应在核准登记后两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三)商标应在商标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后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格式印刷品、户外广告应在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以下权限落实重点行业标注工作,实现重点行业标注率100%:
(一)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新设立和变更登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的标注;
(二)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标注错误的,工商所可进行重点行业标注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局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进行标注。
第四十四条 录入的警示信息实行“谁警示,谁解除”的原则,由录入警示信息的部门负责解除。
第四十五条 监管巡查干部应按本办法要求实施市场主体巡查工作,实现分类监管巡查到位率100%,并在巡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巡查记录录入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
&&& 红果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
 红果经济开发区军民路  553537
 红果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经济信息中心技术部开发
建议使用IE4.0&& 分辨率浏览本站旅馆法人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它们的顺序_百度知道
旅馆法人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它们的顺序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首先,你的旅馆是公司还是个体,如果是公司,直接做法人变更即可,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等。。首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其次变更其他许可。如果是个体工商户,那你的问题不存在,因为个体户不是法人。而且,个体工商户不能变更经营者。
我接手的旅馆是个体工商户
怎么样才能更名呢
我上面不是说了么,个体工商户不能变更经营者。
其他类似问题
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纳税人声明 等有效身份证件; 3、生产经营期限起、止栏: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纳税人声明 等有效身份证件; 3、生产经营期限起、止栏: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书上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