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红双喜c款两全保险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新华保险“红双喜盈宝顺”全面上市·华西都市报·四川在线
第026版:财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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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红双喜盈宝顺”全面上市
&&&&进入三季度,社会公众的投资理财渠道正遭遇“围堵”:股市持续下滑,基金成为“鸡肋”,黄金间歇性暴跌……人们更关注如何在确保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持续稳健的财富累积,保证中长期的生活品质。顺应市场需要,日前新华保险推出了一款具有返还功能的中长期期交产品——“红双喜盈宝顺”。该产品的显著特点在于实现保险保障功能的同时,可以帮助消费者实现理财安全性、规划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且中短期交费、长期受益、快速领取。从10月18日起,消费者可在银行网点进行咨询购买。&&&&首先,“红双喜盈宝顺”能够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从交费的第五年末开始,客户就可以每年领取生存保险金。而且保险期满后,客户还可领取高于所交保费的满期保险金。&&&&其次,“红双喜盈宝顺”能够帮助客户灵活有效地进行理财规划。由于生存金是五年之后每年返还,客户可以根据家庭所处的各阶段做出资金安排与预期规划,保证日后能够专款专用,起到强制储蓄的作用,从而实现长期的财富积累。这样,日后面临养老或孩子教育、婚嫁的时候,红双喜盈宝顺将能给客户提供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再次,“红双喜盈宝顺”能够给客户提供稳健持续的利益。秉承新华保险独特的保额分红优势,红双喜盈宝顺通过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的双重设计来缓解社会经济周期性起伏带来的不利影响。当外部投资环境低迷时,未分配盈余的“平滑功能”能够给客户带来相对稳定的年度分红,而当外部投资环境良好时,保额分红能跟随市场大势获得较好投资收益。同时,“红双喜盈宝顺”设立了“累积生息账户”,所有返还的生存保险金都直接进入这一账户,每月底以复利来结算。实现了资金的“二次增值”。&&&&除理财功能外,“红双喜盈宝顺”还可以给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包括因疾病、一般意外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而导致的身故、全残,并可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全方位捍卫客户的生命价值。另外,“红双喜盈宝顺”的交费期限可选择5年或者10年,而保障期间可为15年、20年,短期交费、长期受益,更符合广大老百姓的消费习惯。华西都市报记者王矜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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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银保产品
是否是投连险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
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在18周岁前,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在18周岁后,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倍。
4.公共交通意外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5.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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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积累 规划领取 新华红双喜盈宝顺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存保险金
首次所交保费×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未届满的,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届满的,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5倍。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未届满的,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届满的,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
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3.4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未届满的,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
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届满的,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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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万,缴费年限5年,保期10年。满五年后可以取出本金嘛?如果可以取出,还有所谓的分红嘛?
何军 回答:
您好,友邦稳赢一生可以一次交钱,也可交6年或15年。
2013年购买该保险,每年2万,缴费年限5年,保期10年。投保保额101120,保费总额20000.但是我已经在年共计交了4万了。5年后我取出来多少钱?10年后呢?是在银行办理的,当时银行的人只是说了是理财产品,当做5年存款利息高。有欺诈成分,太可恶了!
吴涧 回答:
很高兴为您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您提到的是关于新华保险方面的问题,建议您可以拨打新华保险客服电话:95567进行咨询,这样是最准确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剛滿一年 想退保 能拿回多少 (年供1萬)
李巧芬 回答:
你好!保险退保是退回现金价值,建议不要退。
今天买的新华红双喜盈宝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不理想.可以退保吗
潘华荣 回答:
您不满意是可以退保的。并且您今天刚刚买的,保单都还没有下来,退保是无息退回您的保费,只是新华可能会收您10元的工本费的。
不知道您为什么要退保,如需要咨询欢迎您来咨询我!
祝您及家人一生平安!健康幸福!
请问您这款保险产品是单纯的理财产品还是就是一份保险?因为看过不少新闻,银行欺瞒消费者,明明是单纯的保险产品,硬说成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和利息一起返还。结果消费者到期后到银行拿钱,得到的答复是仅仅是一款单纯的保险产品,无任何分红,到期后钱仅仅作为保费。导致最终对簿公堂。因为对这款产品比较感兴趣,所以想明确咨询一下。期待您的答复
赵巧英 回答:
您好 ,您这款产品的利益:1.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2.生存保险金首次所交保费*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投保后,每满5个保单年度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首次所交保费*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缴费期间为5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2).缴费期间为10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新华红双喜盈宝顺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存保险金
首次所交保费×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未届满的,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届满的,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5倍。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未届满的,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届满的,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
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3.4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未届满的,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
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届满的,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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