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费谁承担伤者的二次手术费保险公司承担吗?车只有强险,现在医药费花了两万多了。对方起诉要十万,起诉费

我家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我车负主要责任!在伤者住院期间我为伤者垫付了两万多的医疗费用。现在..._百度知道
我家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我车负主要责任!在伤者住院期间我为伤者垫付了两万多的医疗费用。现在...
家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我车负主要责任。现在保险公司赔付完了伤者,会不会除了一万的强险剩下的费用按主责给我报呢,我垫付的两万多医药费公司该怎么给我算呢!在伤者住院期间我为伤者垫付了两万多的医疗费用
,并且拿出相关票据、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完毕了么,那么保险公司就是按照你说的扣减1万后再按照主责给你报销。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也就根据你们调解的内容来计算赔款、你垫付的医疗费有票么,然后在调解的时候就给你都算好?2?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你们在调解的时候你把你已经支付的这部分费用说出来。如果已经调解完毕并且从调解书上看不出来你给对方曾经垫付过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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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现在保险公司赔付完了伤者,保险公司赔你70%?你垫付的钱,你拿发票?交强险医药费10000以内全报(限医保内用药),超出部分按责任大小来赔,保险公司是如何赔对方的。难道说保险公司赔给你了。我垫付的两万多医药费公司该怎么给我算呢。对方自己承担30%,你主责,会不会除了一万的强险剩下的费用按主责给我报呢
■先治疗,等伤者出院,出院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保管好相关医学资料。■然后伤者列出所有损失明细,一项一项费用列清楚,后参照交强险各项规定,先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双方主次73分成分别承担。■保险公司医疗只承担1万,超过部分双方73分担,如果你有商业险,则商业险中赔付,没有商业险个人承担。(但是保险公司需要对误工、护理、伤残等费用11万限额内赔偿。)----------------------------------------------------------------------------------------------------------------------------■附上法律规定供参照,详细内容可自行上网查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附】中 国 保 监 会关于交强险的规定:&■【11万以内有责任方或保险公司承担】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以内有责任方或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如果车方没有责任,那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①死亡伤残项目有1万1千元限额;②医疗费用项目有1000元限额。&■财产损失:有责任的话,2000以下有责方或保险公司全部承担,无责:限额100元。----------------------------------------------------------------------------------------------------------------------------★住院类案件赔偿费用一般有如下几项:以下各计算标准参照广东标准,具体标准请结合出险地省市标准。&■医疗:按实际票据赔偿。&■后续医疗费:一般只用于做了大手术,植入了钢板等内固定材料的伤者。可以待二次手术后产生再处理,也可以提前处理。如果伤者方不缺少这笔钱,就二次手术后再要求对方承担或者起诉至法院解决。&■伙食:住院才有,一般30-50元/天×住院天数,广东是50&■护理:住院才有,一般50-120元/天×住院天数(部分发达地区,可以计算到100左右,也可以参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类似于误工费的计算。)也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计算,目前无明显规定护理标准。不同于伙食费。&■误工:一般18-55女18-60男的才有,要有医院休息证明。参照收入标准、户籍标准等综合确认。(如能够证明收入有减少,提供银行流水账,则年龄大于16以上者,不管是不是军人、老师、公务员,也是可以计算误工费的,具体个案分析。) --孕妇的话,参照产假规定进行计算,休产假期间不计算误工费。但是因为受伤,有收入减少仍是可以计算。&■交通:一般好少的,要有票据及病历就诊记录。&■伤残:达到伤残才有。&■精神:原则上只用于死亡、伤残案件,但是对于孕妇类案件,可以适当计算一点,一般,还得看对方责任大小,发达地区高一些,具体结合当地。&■其它费: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只要有责任方同意承担并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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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汉源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汉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汉源分公司。营业场所: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3组。
负责人李庆芬(系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汉源分公司经理),女,生于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代理人张健,系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地址: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二段175号。
负责人张建忠(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经理),男,生于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代理人周德华,系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钧,男,生于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汉源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庆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汉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物流公司汉源分公司)负责人李庆芬及委托代理人张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谐物流公司汉源分公司诉称:日11时许,原告的驾驶员刘飞驾驶原告的川T2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T0357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在石棉县巨丰公司仓库内倒车时与周纪军发生碰撞,造成周纪军受伤,原告当即将周纪军送入石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出院,期间,石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证明书。日,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评定周纪军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日,原告与周纪军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赔偿周纪军各项损失元。原告所有的川T2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0357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垫付的各项损失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辩称:原告所有的川T2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0357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是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的驾驶员刘飞驾驶川T2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T0357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虽造成周纪军受伤,但是在石棉县巨丰公司仓库内倒车时发生,仓库内不属于道路,故此事故不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即使本案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认为原告的驾驶员是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应按无责进行理赔。和谐物流公司汉源分公司与周纪军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且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标准过高,伤者不是城镇居民,也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经审理查明:刘飞是原告的驾驶员。日11时许,刘飞驾驶原告的川T2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T0357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在石棉县巨丰公司仓库内倒车时碰撞到周纪军,造成周纪军受伤,原告当即将周纪军送入石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4天后于日出院,医院诊断周纪军伤情为左肱骨上段开放性骨折、左肩峰骨折、左肩锁关节半脱位和左侧肱二头肌开放性断裂,所花住院费18756.24元已由原告全部垫付,周纪军出院时医院医嘱为:&1、全休6月,加强饮食营养&6、1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内固定物取出时间。同时备注:&2、二次取出内固定费用根据目前物价水平大约:陆仟元&&。周纪军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四川省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日作出加盖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印章的石公交证字(2014)第01002号证明。日,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对周纪军的伤残等级、再次住院手术解除固定的住院时限及出院后的休息时限等鉴定后评定其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评定其解除固定物的费用为6000元,评定其再次住院手术解除固定的住院时限及出院后的休息时限各为1个月。日,原告与周纪军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约定原告为医治周纪军垫付的医疗费18756.24元由原告承担,周纪军的误工费32880元、护理费7680元、残疾赔偿金89472元,鉴定费132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32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917.60元(长女周钰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739.70元、次女周云曦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0415.90元、父亲周克学的被抚养人生活费9190.50元、母亲张永红的被抚养人生活费9190.50元)共计元由原告赔偿元。原告于双方协议当日将协议的赔偿款元支付给了周纪军。
另查明:原告与周纪军协议书中的误工费是以周纪军住院天数34天、医嘱注明的休息6月和鉴定后评定再次住院手术解除固定的住院时限及出院后的休息时限各为1个月共274天每天120元计算;护理费是以周纪军住院天数34天、鉴定后评定再次住院手术解除固定的住院时限1月共64天每天12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是依2014年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周纪军是农村居民,原告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周纪军长期居住于城镇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的充分证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以周纪军住院天数34天、鉴定后评定再次住院手术解除固定的住院时限1月共64天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是以周纪军住院天数34天、鉴定后评定再次住院手术解除固定的住院时限1月共64天每天5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农村居民标准和残疾系数计算,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周纪军因此全部或部分、大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二次手术费是以医院医嘱和鉴定意见确定,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周纪军除手术费用外还需后续治疗费4000元的充分证据;协议书中的鉴定费和交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是以鉴定费票据确定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票据,原告对主张的交通费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的驾驶员刘飞驾车送周纪军到雅安的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鉴定的。
再查明:原告所有的川T2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人身责任限额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期间为日起至日止,并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原告所有的川T0357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营业执照、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川省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证字(2014)第01002号证明,石棉县中医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人费用结算清单,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驾驶员刘飞于日11时许驾驶原告的川T2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T0357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在石棉县巨丰公司仓库内倒车中将周纪军碰撞致残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事故发生地是在石棉县巨丰公司仓库内,因此应当认定该事故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四川省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证字(2014)第01002号证明虽未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应当注意行车安全,原告的驾驶员刘飞在倒车中将周纪军碰撞致残,现没有证据证明伤者周纪军存在过错,故本院依法认定应由原告的驾驶员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作为该驾驶员的雇主或用人单位应对周纪军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又因原告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责赔偿。故原告应担之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人身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依法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进行赔偿。
法律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原告依法可与周纪军就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但因该损害赔偿依法涉及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的利益,原告与周纪军协商中未通知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参与,现也未征得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追认,故原告与周纪军就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书仅对原告与周纪军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周纪军伤后在石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和到雅安的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实产生有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费和交通费,医疗机构医嘱周纪军全休6月并加强饮食营养,周纪军还需到医院取出内固定物需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误工、护理及住院伙食费,周纪军伤愈后遗有玖级伤残,确实给周纪军精神方面造成有损害,故周纪军依法有权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和到医院取出内固定物将产生的医疗费,有权要求赔偿住院期间(含到医院取出内固定物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有权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具体赔偿数额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与周纪军协议书中除以上有权要求赔偿项目外,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53917.6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鉴定费1320元,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周纪军因此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充分证据,未向本院提供周纪军除医院医嘱注明和鉴定意见确定的二次到医院取出内固定物所需费用外还另需后续治疗费4000元的充分证据,未向本院提供相关鉴定费票据,故本院对原告与周纪军协议书中的赔偿项目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依法不予确认。周纪军是农村居民,原告与周纪军协议时是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原告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周纪军长期居住于城镇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的充分证据,本院依法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损失。周纪军的医疗费,本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医院医嘱、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24756.24元,周纪军住院期间(含到医院取出内固定物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院以其住院期限,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计算至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确定误工费为22081.66元[80.59元/天&274天]、护理费为5157.76元[80.59元/天&6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80元[20元/天&64天]、营养费为1280元[20元/天&64天],周纪军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为31580元(7895元/年&20年&0.2),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过错责任等确定为2000元,交通费本院结合受害人的伤情以及其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确定为200元。综上,本院依法可确认周纪军的损失为医疗费24756.24元、误工费22081.66元、护理费515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营养费1280元、残疾赔偿金31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88335.66元。周纪军的损失共计88335.66元并没有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人身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故依法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赔偿。因原告应对周纪军赔偿的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人身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已足额赔偿,故其要求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汉源支公司还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限额内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汉源分公司88335.66元;
二、驳回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汉源分公司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赔偿垫付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限额内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雅安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汉源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庆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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