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与公司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同后自己交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可不可以提前退休。本人是一名热处理的天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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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解除劳动合同下岗女性退休年龄
解除劳动合同下岗女性退休年龄
如题,解除劳动合同下岗女性退休年龄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1.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后附),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而且,对于特殊工种(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还可以提前退休(退职)。“听人说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工人要道55才能退休”,应当不可能!因为――A.这一“说法”,违反宪法原则,侵犯公民休息、退休的合法权利!B.单位、企业经营不善,造成职工下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职工的过错,没有理由要工继续延长工作年限,没有理由要求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额外承担更大的义务!C.国家及地方政府严格控制提前退休(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从没有听说要求职工延后退休的。而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在单位工作(补差的、退休返聘的),劳动部门都不承认其继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接受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楼主的道听途说,应当不足为信!不要过于轻信传言!建议楼主,到劳动部门查问,如果劳动部门也有“如此之说”,应积极向上级劳动部门反映,要求纠正错误!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2.“档案是96年转正的,档案和交的养老不是一年”,应当没有影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时,也就是职工的养老保险账户建立的时间,此前的工龄年限(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视为缴费年限,在职工退休时,核算退休金,要一并考虑“视为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因素,也考虑个人账户的缴费累计额。不会对退休金数额有不利影响的。(实际核算过程很复杂,不赘述。)社保部门核算出来后,如果有疑问,可以查询。以上意见,供参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到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的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的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第八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第九条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中学生。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办法所定的标准。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关于下岗工人自己交的,是不是要在55岁才能办理退休,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规定,你只能亲自咨询当地社保明确档案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这里一时半会说不清楚.建议你陪着老娘带着相关证明去当地的负责部门问个清楚吧.关于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工种工人办理退休年龄的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当事人男,曾经在国有煤矿从事井下工作11年,后调到国有企业工作,98年开始下岗在家,但单位仍然继续缴纳养老金,05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自己缴纳养老金,到13年4月,就满55岁了,想咨询一下,此情况,该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候才能办理退休。
当事人男,曾经在国有煤矿从事井下工作11年,后调到国有企业工作,98年开始下岗在家,但单位仍然继续缴纳养老金,05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自己缴纳养老金,到13年4月,就满55岁了,想咨询一下,此情况,该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候才能办理退休。
我是一名从事电力安装的电力工人,是一名临时工(全公司人都是临时工,),公司一直也没给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拥有电工证,自1995年参加工作值今一直从事电力安装工作,现在企业改制,原先是电业局的多经公司,现在改制后,宣布独立,2010年脱离电业局管理,单位不承认我之前的特殊工种和工龄,我该怎么办?
我今年24周岁,是一名电焊工,在国企厂里有5年的合同工龄了,三金都有,现在厂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有哪些?解除劳动合同后我的安全操作证能要回吗?关于特殊工种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本人还要做个身体的检查?现在基本上3金和税每月能扣1500左右,工资能怎么补偿?
我是一名从事电力安装的电力工人,是一名临时工(全公司人都是临时工,),公司一直也没给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拥有电工证,自1995年参加工作值今一直从事电力安装工作,现在企业改制,原先是电业局的多经公司,现在改制后,宣布独立,2010年脱离电业局管理,单位不承认我之前的特殊工种和工龄,我该怎么办?
律师们 好!
我工作地是在深圳,09年4月份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签定劳动合同后,按照公司规定,月薪人员周六、周日加班不给加班费,又没有给我买社保,现在另一家找到合意的工作,而之前那家公司一直不批我辞工申请,说辞工要一个月,新公司也不会等我一个月,请问我能否直接以之前那家公司没给我买社保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立马给我结工资? 如果之前公司不给我结工资要拖死我,我一个打工者没时间跟它耗,我是属于一个弱视群体,不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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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公司做了9年多,01年7月份进厂,其中01-03没有跟我签合同,也没有给我交保险,之后是签的,2010年9月底我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了,请问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给予我怎样的经济赔偿? 如果我只能拿到3个月的经济补偿的话,那我与08年1月1日后进厂的员工有什么两样,这样子陪的话,我太亏了。难道我就这样认了吗?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增加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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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公司是否有权利增加劳动解除期限,并限制员工离职日期?
2.如果我在30天内提交的是非书面的离职申请(比如说是邮件),并在30天后离职,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离职证明和相应的工资?
3.如果没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的证明和书面协议,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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