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缴纳2015退休养老金调整退休如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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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问答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问答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政策如何适用?  答:《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政策,凡是原来制定的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办法》从日起施行。  四、《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主要解决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二)异地权益认同。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  (三)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流动性比其他群体突出,返乡或中断就业时,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以及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测,出现大量的退保。本办法明确了了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给了农民工长期稳定的预期,因此他们可以不用退保,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四)管理服务方便群众。《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体现了以人为本,方便了群众。  五、什么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省转移?  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跨省转移:  (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并参保的;  (二)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并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六、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办理时限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持填写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转移接续的经办时限总体是45个工作日。具体为:  (一)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对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各项手续。  (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如何转移资金?  答:《办法》规定转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又转移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的资金),具体如下: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合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八、单位缴费超过12%但跨省转移时只转12%,是否会损失部分养老保险权益?  答:参保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跟地区之间资金转移的多少无直接关系。跨省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积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发。  九、《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日作为一个临界点,这是为什么?  答: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  十、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根据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十一、参保人员中断就业或返回户籍地未继续缴费的,原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中断就业或返回户籍地未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  十二、劳动者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1.《办法》明确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的原则是:  (1)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  (3)如果没有超过l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2.举例如下:  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个地方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个地方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十三、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l0年(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是否要转移?  答:《办法》规定,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流动就业人员,应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者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十四、《办法》实施后,农民工能不能办理“退保”?  答:不能。《办法》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十五、《办法》是否适用于跨省就业的农民工?  答:《办法》明确规定,对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使农民工的权益不因往返城乡而受损。  如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不再办理退保。  农民工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达不到领取条件的,可以转回新农保。  十六、出国、出境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十七、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时,仍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申请人身份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入条件。符合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给申请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参保人员本人持转移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4.转入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含历年缴费基数的个人账户情况表或历年《个人账户对账单》,“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低标准缴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书面材料,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5.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历年个人账户情况表或历年《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在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记录。  十八、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是否需继续缴费?  答:如果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养老金的多少,因此参保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以提高自身养老金待遇水平。  十九、如何查询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答:杭州市区参保人员,目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登陆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通过网上办事栏目查询。  2.拨打杭州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电话查询。  3.至杭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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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杭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建设管理&&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2014东莞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衔接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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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莞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衔接最新消息
&&&&来源:社保频道
  今年8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可以与新农保衔接
  东莞市局召开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媒体交流会,针对近来市民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待遇享受及养老关系异地转移等政策进行了解读。记者从中获悉,今年8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已经可以与新农保衔接,在莞的参保年限会在务工人员回老家领取新农保的待遇中得到体现。所以,只要是在莞就业的务工人员,都要参保。
  当外来务工人员离开东莞到异地工作或回家乡就业时,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单位缴交的金额转移到新工作地或家乡。其中,转移的个人账户部分与转入地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记入转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此外,未达退休年龄回老家后也可在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义继续缴费直到满足领取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条件。
  据介绍,东莞目前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有500多万。东莞从2010年起实现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出,近两年每年都有五六万人转出。
  详解&多地流动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退休领取地&
  省内流动: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陈先生的户籍地是湖南省长沙市,养老保险在中山、深圳及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4年、7年和5年,目前仍在东莞市参保缴费当中。
  根据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陈先生可将中山和深圳的保险转入东莞市合并累计,待陈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可在东莞市办理退休并享受东莞市退休待遇(广东省内是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以满10年的地方为待遇领取地
  张先生的户籍地是江西省南昌市,他在上海、长沙、东莞分别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11年、3年,目前仍在东莞参保缴费。待张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东莞参保的时间不满10年,则以参保缴费满10年的长沙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将其他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转入长沙市合并计算养老金(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是以满10年的地方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若都不满10年,则以户籍地作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市社保局昨详细解答缴费、领取、转移等流程
  市社保局专门邀请各大媒体参加发布会,就养老保险如何缴费、如何领取、如何转移等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按照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参保人累计缴费月数、缴费工资和退休当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总金额等因素确定。
  市社保局透露,当职工离开东莞到异地工作或回家乡时,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单位缴交(缴费基数的12%)的金额转移到新工作地或家乡。其中,转移的个人账户部分与转入地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记入转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如何缴费
  养老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的上限是按申报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4社保年度为13404元),下限目前是1310元(按东莞最低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也称&费率&),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是11%、个人费率是8%;地方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是3%,个人无须缴费。
  ●例子
  参保人王先生缴费工资是1810元/月,个人应缴的8%为144.80元/月,单位应缴14%为253.40元/月,两者合计为398.20元/月。
  如何领取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市社保局表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例子
  今年7月袁女士在东莞一家企业退休,她从日至日缴纳社保,已累计缴费达203个月,个人缴纳14341.08元,单位缴纳20253元,个人及单位缴费合计34594.08元。她从今年7月起就可以领取到基本养老金,每月为802.17元。
  假设基本养老金维持目前水平,袁女士在领取18个月后,领取的金额累计为14439.06元,相当于返还个人缴纳的金额,领取44个月(约3年8个月)后,领取的金额累计35295.48元,相当于返还个人和单位缴纳的总额。10年后,她可累计领取元;若参保人在未退休前身故或退休后身故都可一次性领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如何转移
  &个人账户&可全部转入户籍地社保账户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麦瑞玲表示,当职工离开东莞到异地工作或回家乡就业时,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不同情况
  A.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单位缴交的(缴费基数的12%)金额转移到新工作地或家乡。其中,转移的个人账户部分与转入地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记入转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此外,未达退休年龄回老家后也可在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直到满足领取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条件。
  B.如果在家乡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不能再继续参加职保,但又不想将在东莞参加的职保并入新农保的人员,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均可以用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费,所以这部分人员可以在回老家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参保直到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1.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退休领取地?
  广东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若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应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陈先生的户籍地是湖南省长沙市,养老保险在中山、深圳及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4年、7年和5年,目前仍在我市参保缴费当中。根据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陈先生可将中山和深圳的保险转入我市合并累计,待陈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在我市办理退休并享受我市退休待遇(广东省内是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若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则以最后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属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张先生的户籍地是江西省南昌市,养老保险在上海、长沙、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5年、11年、3年,目前仍在我市参保缴费,待张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东莞市参保的时间不满10年,则以参保缴费满10年的长沙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将其他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转入长沙市合并计算养老金(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是以满十年的地方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若都不满10年的,则以户籍地作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2.达到退休年龄参保未满年限,怎样处理?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缴费年限未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缴费累计不满十五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将养老保险转移回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
  不同情况
  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本人及用人单位申请,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缴费(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非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在市已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原参保单位在您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聘用并且愿意继续为您缴费的(不能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费),可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继续延缴社会养老保险的书面申请,通过按月延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继续聘用的,可将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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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地同时参加了社会保障,并都缴纳了社保费,领养老金怎样领取。?
满足条件,你可以选择转移到一方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解读人力资源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四、关系接续
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解读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五、退休地的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这一政策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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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如果你以后把一处的社会保险转移到另一处,发现有相 同月份两处同时缴纳的话,则社保部门会要求你退一处的保险的。不能同时享受的。
领养老只能领一个地方,在哪里退休的就在哪里领。最好先退一边。
只能领一处的。另一处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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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只能转回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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