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担保贷款提前还款能提升个人信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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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在信用社的贷款担保一下。造成我们担保人为他支付了全年的利息。当时我联了一个村。因为这个合同的用途写明是借旧还新,一个村干部叫我帮忙,金额10万,我在银行中的信用度是否会受到影响??,将来如何还款,要是法院判决你好,这已远远超过他的还贷能力,这显然是以贷还贷,要是法院起诉后?,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村干部一个人就向同一家信用社贷款120万,我就准备让信用社起诉好了,我已为他支付了一年的利息,由法院判决决定。目前,我在一家机关单位工作??要是没有影响,我们担保人是承担全额赔偿。而且合同规定利息要每月支付的,资不抵债。还有,还是部分赔偿。我觉得信用社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不合法的。我作为但保人。我的第二个问题是。现在他还不出,就为他担保了这笔贷款,我考虑村务工作需要他的配合,信用社准备起诉到法院,至少是一半责任。我想问的是?我们觉得信用社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但信用社一直没有向他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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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绩效、问题及对策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100094北京
  内容摘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小额信贷的高固定成本问题,实现了农户求贷难、金融机构放款难问题的缓解。同时,该模式还根据常规贷款记录决定后续贷款或累增额度,形成了动态激励机制,有利于农户建立主动还款意识,实现了农户贷款的较高回收率,制度绩效明显。但在该模式的推行中,存在操之过急现象;同时:贷款投向结构单一,贷款风险集中度较高;贷款客户群体选择上出现"扶富不扶贫"和贷款集中于大户现象;没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的机制;对农户获得新贷款和获得更高额度贷款的激励仍然不够;等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农户的贷款激励机制,改善信息收集和信息披露技术。但是,要从根本上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需要进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造,实现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多元化。
  为解决农户贷款融资困难问题,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多方探索,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从1999年就开始推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提高农户信贷可获得性和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解决贷款难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12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央银行开始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担保贷款方式,考虑实行金融创新以改善对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据人民银行统计,到2002年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5782亿元中农户贷款余额3361亿元,比年初增加657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789亿元,比年初增加454亿元,增幅139%;联保贷款余额297亿元,比年初增加178亿元,增幅150%.全国9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5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得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支持的受益农户总计达到5684万户,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59%,占全部农户数的25%.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收入的提高。但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性绩效何在?是否真正有利于农村中低收入农户获得贷款?是否真正提高了中低收入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
  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低成本地发放贷款和农户低成本地获得贷款?在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和应该怎样改进?等等,均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的制度绩效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两个基本问题:金融机构在放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小额信贷的高固定成本正规农村商业信贷市场机制存在两大障碍:第一,中低收入农户和农村新建企业缺乏抵押品;第二,小额信贷在获取信息、监控、收集和处理成本等方面的固定成本较高,限制了农户小额金融合同与交易。由于存在进入正规金融部门的限制,小额资金需求农户、中低收入农户、农村微型企业和个人只能求助于各种非正规或准正规金融安排,通过一系列非正式金融渠道来实现无法通过正规金融体系满足的金融需求。对农户问卷调查时,在36份对"您家急需资金时,首先要向谁借?
  "问题的有效答卷的回答中,有77.8%的农户(28户)是首先选择向亲朋及近邻借款,仅19.4%(7户)的农户回答是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仅有1户(占2.8%)回答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非正规金融中最大部分是以亲朋间贷款、持股或上述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的非中介型双边金融安排。非正规金融的规模与正规金融深度呈负相关关系,但是,尽管它范围广,内容丰富,非正规金融在大范围内动员大规模资金并集中风险方面依然无法成为良好运作的正规金融的完备替代。非正规金融在解决交易操作和信息问题方面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在小规模和孤立客户上。
  在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推进过程中,农村信用社通过与村委会成员组成的信用评定小组合作(有些地区信用社还建立了村信贷协管员制度)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对农户信誉信息过滤、处理的过程,因为村委会成员比信用社更充分地了解农户,因而,能够现实地避免贷款客户选择中的"逆选择",进而可以较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降低贷款的违约风险,提高贷款的回收率。同时,村委会的推荐和监督,不仅避免了农户贷款物质担保要求,而且构成信用社贷款过程的预评估和准备,缓解了信贷人员的工作压力,为信用社节约了人力、时间等放贷成本。村委会(村信贷协管员)帮助信用社催收贷款,在有利于增加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性的同时,还降低了信用社贷款贷后管理的成本。从这一点出发,可以认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的推行,找到了解决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因农户贷款成本高而不愿意发放农户贷款问题的答案,有可能减少农村资金的"农转非".同时,农户向信用社申请一定限额内的贷款,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不仅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的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的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
  2.信用放款,解决了农户申请贷款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博弈中因信息不对称而较长期存在的农户求贷难、农村金融机构放款难的问题相对于大企业或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与大的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因为小规模基础上的农户经济活动,没有建立财务核算制度,缺乏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为前提的道德信用,信用贷款缺乏原始基础。由于信息不对称,有些认识对农户贷款融资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1)东方人的储蓄倾向超过借贷倾向,因此农户(特别是中低收入农户)未必存在对信贷资金的需求;2)农户即使具有一定的有效资金需求,但是他们的能力有限,没有能力将资金用好,难以保证偿还。农户有能力进行创造性的生产活动,是勿容置疑的,但是未必能够管理好资金。农户(特别是传统农区的农户)活动范围窄,距离市场远,获取信息的渠道少,决定了他们在项目选择上的单一;加之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很低,生产技术能力差,管理资金和账目的能力也差,选好的项目未必能够管好,借给农户的生产性资金也往往容易落入消费陷阱。3)农业贷款的风险高于非农业贷款的风险。进而,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放款时要求抵押担保,而较多中低收入农户难以提供抵押品,信用社农户贷款难以发放,这个问题普遍存在。同时,较多农户也认为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需要与金融机构有一定关系,畏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又不能提供信用社要求的信用担保,结果出现信用社放贷难和农户求贷难的困境。小额信用放款的开展,彻底消除了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长期存在的这种困境。
  3.实现了农户贷款的高回收率在一些地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展,实际上是从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就开始的。3年多的实践表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回收率(有较多地区的贷款回收率在90%以上),大大高于政府过去建立的补贴性信贷计划贷款的贷款回收率。并且,信用社的贷款经验也表明,对农户贷款和种养殖业贷款风险较低。作者在对16个基层信用社的问卷调查中,有7个信用社认为一定限额内的小额贷款基本无风险,占43.75%;有5个信用社认为农户贷款基本无风险,占31.25%;有4个信用社认为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基本无风险,占25%。从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风险的这种评价中也可以看到在一定限额内的农户贷款(特别是种养业贷款)的成功之处。
  4.根据常规贷款记录决定后续贷款或累增额度,形成了动态激励机制,有利于农户建立主动还款意识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只要农户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担保,手续比较简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根据农户全年纯收入水平和信用度决定,发达地区一般达元,高者可达3万-5万元,欠发达地区为元,低者为元。在最高限额的确定过程中,有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还把信用等级卡评定(按照贷款户的经济情况和资信情况将其划分成金卡持有者、因卡持有者、普通卡持有者)与贷款证结合使用,在农民贷款证上注上金卡、银卡、普通卡,并授予额度不等的可获得的信用贷款额度。信用社给予讲信用的农户获得再次贷款的便利,并给予农户信用升级的机会(普通卡上升为银卡,银卡上升为金卡,并相应地获得更大的最高贷款限额)。
  小额信用贷款的该种运作机制,有利于促进农户良好信用文化的形成,最终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对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制度的创新。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行,操之过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过程中可能形成信用社新的不良贷款一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甚至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一项以满足农户贷款需求为目的的巨大工程,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项政治任务,有些地方甚至将其与政府官员(乡村干部)的政绩联系起来,带有一定的强制推行的意识。为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中国人民银行也对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农户贷款证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面,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实地转化为一种行政命令。在一些地方,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片面追求扩大农户贷款面而突击放款的问题。二是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出现形式化现象。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工作。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2002年春天开始,基层信用社在较短的时间内就突击性地实现了对数量较多的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工作不仔细、草率行事、等级评定不合理等情况。
  2.贷款投向结构单一,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风险集中度较高农户小额信贷的发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投向结构单一,风险较集中。如脐橙生产已发展成为江西崇义县所辖各乡镇的主导产业,该县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集中在促进农户开发脐橙方面。据该县龙勾乡政府统计,占50%以上的脐橙户都或多或少地获得过小额信用贷款的支持。龙勾乡良田村有脐橙户76户,有46户(占61%)接受过小额信贷支持,杨眉乡50%的小额信用贷款也投放给了脐橙,但贷款拖欠户中也主要是脐橙种植农户。因为1999年出现冻害,不少脐橙种植农户家庭经济受到影响,不能按期还款,农户贷款按期还款率由以前的98%下降到86%。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群体选择上出现"扶富不扶贫"和贷款集中于大户现象高收入农户,有能力进入商业贷款市场以满足资金需求,所以,中低收入农户才应该是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关注的重点。而在实际操作中,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入农户,在对中低收入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入农户的信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而从农户收入分布状况而言,高收入农户一般仅占20%左右,80%左右的农户属于中低收入农户。高收入农户可以获得正常的商业贷款扶持,中低收入农户才更需要扶持。
  问卷调查中有效答卷涉及的16个信用社,平均资产规模为2718.5万元,但其最大贷款户的平均贷款规模达到306万元,最大贷款户的平均贷款规模占其资产的平均规模的比例为11.26%;16个信用社平均,最大十个贷款户的贷款总规模达到1474万元,最大十个贷款户的贷款总额占平均资产规模的比例达54.2%;贷款集中度太高,一是造成较多的农户不能满足贷款需求,二是贷款风险集中。相同样本信用社,对于最大贷款户的贷款,"一逾两呆"的比例平均达32.14%,对于最大的十个贷款户的贷款,"一逾两呆"的比例达75.7%。
  4.没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的机制,贷款期限普遍较短,贷款期限甚至短于生产周期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而言,95%的贷款期限为1年,其余短于1年,超过一年者较少。江西赣州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中投向脐橙种植的贷款期限也仅为1年,而脐橙挂果前的生长期是四年。农作物生长特点是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如果向这些农户投放的贷款期限较多,就意味着农户不能以贷款投资项目本身的收益偿还贷款,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本身就包含着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因素。
  在农户访谈中,农户普遍反映目前提供的小额信贷期限太短,几乎所有的拖欠户都希望获得周期更长的贷款。近70%的农户认为长于1年的贷款更适合他们,有的甚至认为贷款期限短是导致贷款拖欠的一个主要原因。对1999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中农户的实际还款周期的统计分析表明,还款周期为1年的农户约占40%,有50%的贷款是在2-3年期内还款的,其余10%的贷款偿还周期在3年以上。同时,信用社对农户的拖欠似乎不是很敏感,他们更看重的是贷款户能否按季度偿还利息,只要农户能够按时支付利息,信用社也认可农户对贷款的拖欠,并习惯了农户1年期贷款而实际上在2-3年内还款的行为。
  5.对农户获得新贷款和获得更高额度贷款的激励不够在2001年12月《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出台后获得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中,约70%的农户是第一次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了贷款,但这类农户中的大多数不知道在贷款及时偿还以后是否还可以在需要贷款时还能获得新的贷款和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由于宣传解释上的原因,农户对贷款证和信用等级的理解不到位。同时,在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管理办法中,一是对正常还款的激励不明确(或者就是根本不存在);二是对贷款户提前还款没有激励;现行政策不对称,贷款逾期加罚息,而提前还款不予激励,农户提前还款时执行合同利率,原则上甚至可以收取全部贷款期利息。
  6.没有将小额信贷的开展与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农户单独面对市场,市场信息不足,市场谈判地位低下,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着眼于支持单个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而较少支持为农户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的经济活动主体,即没能支持与农户生产活动有关的关联产业(延伸部门)的发展,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就可能出现问题。江西崇义县有几个乡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均主要集中在脐橙种植业,投向结构单一,且种植品种单一,贷款风险集中度较高。信用社没能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赣州市政府正在大力推进脐橙产业的发展,把脐橙产业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和增长点。2001年底,全市脐橙种植面积38万亩,产量9.8万吨;据规划,2005年全市脐橙种植面积将达100万亩以上,脐橙总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200万亩,总产量达到100万吨以上;到2015年,总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总产量达到200万吨以上。
  各级政府均在关心种植面积的扩大,而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完善关心不够,农户生产出脐橙,单独面对市场销售初级产品,价格及其市场供需信息不充分,风险较大。
  7.没能建立小组联保贷款机制小组联保,一是可以消除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金融机构放款难、农户求贷难的困境;二是如果农户扩大生产规模,投入较大,贷款需求量高于小额信用贷款限额,这时通过联保贷款方式就可以获得更大规模贷款。调查问卷涉及的16个信用社,仅有两个信用社开展了小组联保贷款业务,该类贷款分别占该信用社贷款总额的17.66%、26.67%,其它信用社没有开展农户小组联保贷款业务。据调查农户小组联保贷款的推进存在一定困难,主要表现在:
  (1)联保小组难以在自愿基础上形成;农户要形成联保小组需要有下列条件:一是比较富裕的且家庭经济条件相当的农户;二是要以充分的信任为基础;三是要有一定群众基础或经济头脑的人担任联保小组组长。据江西赣州市信用联社对南康县三江信用社小组联保贷款涉及的三个联保小组的调查,三个联保小组均是由村干部(村主任、书记)出面任组长从中撮合才得以顺利组建的。
  (2)农户贷款需求量和资金需求时间不一致,难以形成各成员在承担的联保责任一致基础上的联保小组。农户之间因生产经营项目不同,资金需要量有高有低,资金需求时间有先有后,小额度资金需求者难以对大额度资金需求者担保,远期资金需求者难以为及其资金需求者担保。
  (3)小组联保贷款的发放办法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推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的挑战。
  据江西赣州市信用联社对辖内四个信用社2001年发放的1012户农户贷款的统计,贷款额在500元以下的占总户数的11%,贷款额在500-1000元者占17.1%,贷款额为元者占50.7%,元者占9.4%,1万元以上者占11.8%。可见,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元之间,基本上属于农村种养业农户资金需求群体。贷款需求超过3000元的农户,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种养业规模化发展和种养业以外的创新性生产发展的资金需求。而根据现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3000元以下的资金需求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不需抵押和担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农户联保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农户年收入以内,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一般将此额度控制在3000元左右,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控制额度基本一致,而农户联保贷款的手续却远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繁琐,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自然受到限制。
  8.小额信贷的服务层次和服务力度不够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9.8%的农户认为农村信用社在支持种植业方面还比较欠缺,籽种、化肥等小额贷款的供给应加强,金额在元左右;45.6%的农户认为养殖业贷款起点太低,应在1万元左右;24.6%的农户认为在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和商贸活动方面应加大支持力度,起点资金3-5万元。同时65%的农户需要信用社在为其提供贷款的同时提供科技致富信息。47.4%的调查农户表示向农村信用社贷款不够容易或办理借款手续不够方便,信用社的官办习气和放款垒大户现象仍然存在。
  在对某县信用社的调查中发现,2001年某村有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过贷款申请农户26户,得到贷款的只有11户,占42.3%,未得到贷款的有15户,占57.7%;未得到贷款的原因主要是:有旧贷款、不能满足信用社提出的抵押和质押要求。
  三、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机制和提高农户信贷可获得性的金融安排
  要提高农户信贷的可获得性,缓解农户贷款难的关键在于解决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收集、记录、分析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各种信息的信息库,并通过一定方式促进农户贷款偿还率的提高,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对于农户贷款发放的信心,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用贷款发放的比例。
  1.农村金融机构要完善对农户的贷款激励机制,提高农户贷款偿还率,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的信心要通过培训宣传等手段,让农户充分了解贷款偿还以后是否还能得到贷款、是否有获得更大贷款的可能?等等方面的信息,使借款者看到还款的后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好处,如利率优惠、资信升级、再次贷款便利等,实现对借款客户贷款偿还的充分激励,以建立农户主动偿还贷款的激励和贷款自动偿还机制,克服因激励不足而可能带来的拖欠。同时,可以利用社会压力促进还款,如加强小组联保贷款制度的推进、贷款公示制度等。
  2.改善信息收集和信息披露技术以降低农户放款的中介成本加快对农村居民和小企业借款行为的历史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进程,可以极大地降低信用评估的单位成本,改变激励机制和对市场的影响力。较多研究均证明,信贷信息可获得性的提高,提高了农户和小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世界银行经济学家Jappeli 和Pagano(1999)在比较了43个国家的数据后发现,即使对贷款人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信息分布更广泛的国家的银行信贷存量显著高于其他国家。其原因在于:一是更充分的信息使银行能够部分地避免"逆向选择"(Stiglitz和Weiss ,1981),为信用程度高的客户提供更为优惠的利率;二是借款人清楚其信贷行为将被未来的贷款人评估,提高了违约成本并因此而降低了道德风险。
  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安排,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问题,诸如,如果信息披露过度,可能形成对借款人私人信息的部分侵害,并进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是仅披露良好的信贷记录还是仅披露违约情况,还是全面披露信息?政策安排必须做出选择。世界银行经济学家Barron和Staten(2000)的研究证明,在银行追求的某一风险目标(贷款违约目标控制水平)
  下,全面信息披露模式下客户获得贷款的比例要高于负面信息披露模式下客户获得贷款的比例,银行追求的贷款违约水平越低,这种状况越明显。
  3.合作金融是支持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最佳金融组织形式农户和农村企业规模越小,其信息就越不充分,难以提供抵押担保,其资金就越难筹集,商业性贷款就越难以得到。因此,为农户和那些处于初创阶段的农村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事实上是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中最困难的环节。除了建立有效的资本进入渠道之外,为实现债务性资金支持,建立合作性金融制度是最重要的。
  同时,农村企业规模越小,农户收入越低,合作金融就越重要。对此,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也可以得到解释。金融业本身是一个信息行业,贷款活动可以看作是收集信息、分析比较信息、处理信息、跟踪信息变化的一套处理信息的过程。较大型的农村企业,因为建立了以会计和统计报表形式存在的信息收集框架,有持续的信息公开渠道。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缺乏信息收集框架,经济活动中包含的风险信息不充分,难以成为金融机构贷款服务的对象。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不能提供完整而可靠的信息有关。而合作金融组织及其成员彼此了解对方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财富状况、社会关系,合作以对信息的充分掌握为前提,合作金融组织在集聚资金到使用资金的活动中,并不需要大规模的收集信息的工作,是一种依靠人的相互了解而发展起来的金融活动,有效地克服了信息收集的困难。因而,发展和完善合作金融制度,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机制的较好途径,合作金融组织是支持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发展的最佳金融组织形式。
  4.建立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现代市场型农户实际上多是以农村小企业(私营个体工商户)方式发展和推进的,因而,解决农户融资中的信用担保问题,实际上与解决农村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问题具有同样的意义。农户融资担保基金,对于传统农区的农户和中低收入农户,是较为重要的。因为这些农户群体收入的现金流量较小,难以提供商业操作下的金融机构贷款所需要的物资信用,在进行债务性融资时,在更多地依靠物资信用保证的现代社会信用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融资担保基金可以为化解这一难题找到出路。
  农户融资担保基金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在政府的资助下,以民间资金(社区资金、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资金、农户资金)为主,实行民有民管,以克服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基金在管理上可能出现的委托代理成本。
  5.实现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多样化,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的核心是进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造,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为此要改造农村金融市场,使之从有限的、非正式的、传统的、当地储蓄、当地借出的金融体系转变成完整的、正式的、全国性的储蓄和信贷体系,即创建一个开放型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为此,要克服片面强调农村信用社主力军作用的观念,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或是政府以一定方式引导其它金融机构经营农村金融业务(很有必要在贫困地区充分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消除农村信用社在较多农村地区一社独大的局面,形成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多元化的格局,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
  一是可以考虑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金融机构,允许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在这些领域投资和发放贷款,由于它们产权关系更明确,经营者的收益与企业运作效益联系更加紧密,可以肯定,它们能够实现比国有商业银行或是政策性银行更高的效率,不但可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还有利于在竞争的基础上实现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提高。二是建立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指导中心、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农业发展风险基金等,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大型集团企业可以组建企业财务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民间投资机构。四是建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扩大农业产业化投资的资金来源。产业投资基金将是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也将成为投资者投资于资本市场的主要金融工具之一。以大型龙头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建立专业性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对龙头企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进行股权等形式的投资,不仅拓宽了农业产业化利用资本市场的途径,而且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减轻政府对农业投入的财政压力和银行的信贷压力。五是中央政府可以从宏观调控角度出发,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把其他金融机构推入或引入农村金融市场,以满足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巨大金融需求。在中国城市金融领域,一个由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和独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的非完全竞争局面已经基本形成,但在农村金融领域,除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外,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领域的涉足较少,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强调和鼓励的"工商银行下乡"推进并不深远,农村金融领域内的业务活动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供给,竞争局面基本没有形成,甚至可以说基本没有竞争。因而,农村金融领域内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中国市场型农村金融体系发育成熟度的关键因素。
  在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进入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农村金融市场给予保护是有必要的。
  例如,泰国中央银行1975年就曾规定,各家商业银行投放农业部门的贷款不得低于其贷款总额的5%,到1984年,又规定不大少于当年存款总额的11%,该措施的实施,使泰国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比例在10年间由6%提高到19%,不仅促进了一个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逐步形成,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农业投入的可持续增长。其实,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40号」中就已经提出,为确保支农信贷资金来源,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国家银行新增支持农业发展的贷款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10%,农村信用社用于种植业的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40%,对农村信用社社员的贷款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只不过其法律约束力不够,没能真正落实到商业银行的业务之中。六是为民间信贷开辟渠道,使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合法化,或是在吸收民间资本的基础上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股份制金融机构,或由民间资本独立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据估计,全国民间金融资本存量约10万亿元,仅浙江省就有3500亿元,缺乏有保障的可实现投资的正规渠道。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真正走上商业化道路后,追求效益的冲动、国际标准的实行和到海外上市的准备使它们大规模收缩战线,压缩基层经营机构。各商业银行年报数据显示:1998年到2001年间,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总数减少了2722家,同时中行还撤并县支行246家,县支行总数比1997年末减少22%。中国建设银行削减县支行3601个;1998年到1999年,建设银行累计净减少营业网点4000多个。工商银行则撤并了8700个分支机构。农业银行网点由约6万家下降到4.4万家。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的同时,多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率较高,资产实力和资金规模十分有限,在中国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难以对金融需求分散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有效的金融服务供给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乏,在经济弱势地区出现所谓"金融空洞化"现象。较多的传统农区,一方面发展资金短缺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正规借贷渠道十分单一,农户和农村小企业难以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另一方面通过邮政储蓄和正规金融机构基层机构等又从农村倒流出去大量资金。资金匮乏已成为农业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地方经济的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目前中国县域经济萎缩严重就是最好的证明。在农村私营企业比较发达到地区,民间借贷较为活跃。浙江温州苍南县,地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占45%,自有资金占35%,银行贷款只有20%左右。中国农村金融现实格局,为民间资本直接进入金融业创造了必要,应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逐渐引导民间金融活动。
  参考文献:
  1.龙希成,2002:"中国需要怎样的金融体系",《21世纪经济报道》日。
  2.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小组,2001,《金融与增长——动荡条件下的政策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
  3.Jappelli ,Tullio,and Marco Pagano(1999):"Information Sharing,Lendingand Defaults:Cross-Country Evidence."Working Paper 22,Centre for Studies in Economicsand Finance ,University of Salerno ,May.4.Stiglitz,Joseph E.,and Andrew Weiss.1981."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American EconomicReview 71:393-410.5.Barron,John M.,and Michael Staten.2001."The Value ofComprehensive Credit Report :Lessons from U.S.Experience."Forthcoming in MargaretJ.Miller ,ed.,Credit Reporting Systems and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Cambridge,Mass.:MIT Press.
  原载《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1)。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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