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2014年规范性广东高温补贴标准201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  发表时间:日 
江北府发〔2014〕58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集中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级驻区部门:
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我区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市政府要求,区政府对我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截至2014年10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51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9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 江北区2014年度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 江北区2014年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江北区2014年度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 2014年11月19日
江北区2014年度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建立健全推进新型工业化激励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北经信发
关于印发《2013年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质量强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住宅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更新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临时占道经营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征地拆迁及闲置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
关于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通告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2013年廉租住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区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社区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北计生发
关于开展2006年江北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暨农村独生女升市内大学加分确认工作的通知
江人口计生发
关于农村及城市低保人员中0―14岁的独生子女重大疾病医疗扶持金发放的通知
江北人口计生
关于符合再生育条件放弃再生育奖励金发放的通知
江北人口计生发
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人口计生发
关于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凭卡结算优质服务的实施办法
江北人口计生发
关于印发《江北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基数》的通知
江北人口计生发
关于印发《江北区怀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的通知
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江北国土发
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安置房综合造价和建安造价的通知
江北国土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勘测定界成果的通知
江北国土发
关于征收2014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出租土地收益的通知
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暂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关于大力推进商标兴区战略的意见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开展全区少年儿童免费体检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助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方案和江北区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助残惠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宝整治办
转发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国土整治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宝整治办
转发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国土整治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试行)修订意见》的通知
五宝整治办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集镇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林水利局
关于印发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林水利局
江北府通告
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通告
农林水利局
关于印发《江北区渔业船舶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林水利局
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
农林水利局
关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通知
农林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转发区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扩大推行基本药物“零利润”销售范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制定《重庆市江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机构基本设备标准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江北府通告
关于禁止施放“孔明灯”的通告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江北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通知
都市工业园(楼宇)环保准入指导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制定江北区农村困难家庭收入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实施细则》的意见(试行)
关于下发《重庆市江北区低收入群体救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定期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进一步解决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敬老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适当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联合)
关于江北区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流浪乞讨志愿者服务队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优抚医疗巡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城乡低保对象渐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三无”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法的通知
转发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北区民政局、江北区财政局关于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再就办发
江北区关于做好就业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创建充分转移就业村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操作意见的通知
江北区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全区就业信息员队伍的通知
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市场失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奖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关于印发寸滩街道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寸滩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石马河街道
关于成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站的通知
石马河街道
关于对村(社区)“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实施方案
铁山坪街道
关于印发铁山坪街道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制度的通知
铁山坪街道
关于印发《铁山坪街道经济发展统计考核办法》通知
铁山坪街道
江北鱼府发
关于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北鱼府发
关于《建立城乡低保专业听证评议制度的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北鱼府发
关于印发《鱼嘴镇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复盛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江北区2014年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北府通告
关于禁止载重0.6吨以上货车驶入铁山坪生态区的通告
需要继续完善,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规定
关于印发江北区渔业船舶GPS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林水利局
某些条款涉及垄断需要修改
江北府通告
关于加强观音桥商圈地区城市管理的通告
部分条款设置不够人性化需要修改
江北府通告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观音桥商圈户外广告设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某些条款涉及垄断需要修改
江北区2014年度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创意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作机构撤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创意产业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作机构撤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容修改且经信委文件江北经信发[号替代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工业经济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已被府发【2012】62号文件替代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会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已不适应新的形式需要
江北府通告
关于观音桥商圈房屋立面整治工程后期管理的通告
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关于实行街镇属地统计的通知
文件已不适应新的形式,在江北府发2014年35号文件中废止
关于印发江北区农村“三权”抵押工作实施方案及江北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调整对象逐步消失,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通知
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人生保险应由市场行为调节
关于印发江北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不适应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江北国土发
关于征收2012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出租土地收益的通知
阶段性任务,使用时间到期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有原则性抵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微型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有原则性抵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新发文件府办【2013】9号替代
印发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里出台新标准替代
关于明月湖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农林水利局
阶段性任务,使用时间到期
江北府通告
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农林水利局
阶段性任务,使用时间到期
关于加强涉农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林水利局
阶段性任务,使用时间到期
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已不适应新的形式需要,已被江北府发【2009】88号替代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已过有效期
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关于印发江北区2010年度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优惠购买鱼嘴集镇移民统建安置房商业用房办法的通知
此项工作已完成
江北鱼府发
关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偿资金用于兼业安置的实施方案
此项工作已完成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关于贫困有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江北委办发〔2011〕44号)替代
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关于进一步做好江北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江北府发〔2013〕30号)替代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江北府发〔2013〕30号)替代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民政救灾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北财文〔2012〕65号)
江再就办发
关于建立社区就业信息员的通知
新文件江人社〔2012〕259号替代
江再就办发
关于贯彻《重庆市江北区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实施细则
渝财社〔2014〕7号替代
江再就办发
关于印发《江北区用工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文件江人社〔2012〕259号替代
关于建立空岗收集联系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文件江人社〔2012〕259号替代
江北区人力资源市场用工信息补贴办法
新文件江人社〔2012〕259号替代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文件江人社〔2012〕259号替代
江北区就业服务管理局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工作已停止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我区在成为重庆市第二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区县后该文件废止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该文件内容只针对2013年当年有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印发&
主办: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承办: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技术支持:重庆市江北区电子政务中心 建议浏览分辨率:及以上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临夏东乡县率先落实规范性津贴补贴增资3850万
  中国甘肃网2月6日讯 (通讯员 白晓荣)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关于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关会议精神,逐步缩小津贴补贴差距,东乡县高度重视,结合县情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县级财力,多方筹措资金,按照州政府批准的《东乡县县直机关公务员提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和政策标准,于日全面落实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离休人员、退休科员(70岁以上)和办事员2013年全年及月津贴补贴增资共计3850万。2014年津贴补贴增资将于2016年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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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洋(见习)
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甘肃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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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梅区府【2013】32号&&&&&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政府及广大市民对保障供应、平抑物价、食品安全的要求,确保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和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梅区府〔201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确定。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标准
原已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仍种植且连片50亩,连续种植3年以上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四、青苗补偿费(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849元/亩,旱地663元/亩、蔬菜基地1503.5元/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种植水稻的,另行给予奖励15000元—20000元/亩。(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四)苗(花)圃补偿标准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予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元/亩,平均直径12.1㎝—20㎝的补偿4元/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元/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元/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五、有关项目的补偿(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元/亩。(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元/亩。(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元/亩。(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寄放,临时寄放费由政府统一支付给相关公墓公司,坟墓由坟主自行搬迁,给予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坟墓补偿标准表》。(六)禽畜的迁移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在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7天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并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镇(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计算留用地面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1.留用地不足10亩;2.该村民小组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3.该村民小组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各村民小组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按价格近似原则,以商铺评估价值优先购买,按留用地折款和安置区商铺价值互补差价结算。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八、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表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按面积补偿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主杆直径20—30厘米
主杆直径10—20厘米
主杆直径10厘米以下,已挂果
人工种植,未挂果
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
主杆直径25—40厘米
主杆直径15—25厘米
主杆直径10—15厘米
主杆直径5—10厘米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人工种植,未挂果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主杆直径20—25厘米
主杆直径15—20厘米
主杆直径10—15厘米
主杆直径5—10厘米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人工种植,未挂果
大黄皮、沙梨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中黄皮、沙梨
主杆直径15—30厘米
小黄皮、沙梨
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
幼黄皮、沙梨
人工种植,未挂果
大柿子、板栗、芒果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中柿子、板栗、芒果
主杆直径15—29厘米
小柿子、板栗、芒果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幼柿子、板栗、芒果
人工种植,未挂果
大柑桔、脐橙、椪柑
树高150厘米以上
中柑桔、脐橙、椪柑
树高100—150厘米
小柑桔、脐橙、椪柑
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
幼柑桔、脐橙、椪柑
人工种植,未挂果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主杆直径15—25厘米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人工种植,未挂果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主杆直径12—20厘米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主杆直径8—12厘米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人工种植,未挂果
大杨桃、橄榄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中杨桃、橄榄
主杆直径15—30厘米
小杨桃、橄榄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幼杨桃、橄榄
人工种植,未挂果
树高100厘米以上(其中已挂果的每株20元)
麻竹、苗竹(毛竹)
竹高400厘米以上
黄竹、泥竹、东竹
竹高400厘米以上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主杆直径8—15厘米
主杆直径4—8厘米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主杆直径8—15厘米
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主杆直径8—15厘米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主杆直径8—15厘米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大、中火龙果
大、中葡萄
大、中百香果
人工种植,未挂果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株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株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表二: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单价:元/株
一、二年生
(美丽异木棉)
兰花(普通)
兰花(标准)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表三:坟墓补偿标准表
标&准(元)
骨灰存放费
有石碑墓堂
3500,每增加一灵位加1000
无石碑灰坟
&表四: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单位:万元/公顷
(3.51万元/亩)
(2.7万元/亩)
(1.24万元/亩)
(3.65万元/亩)
(1.08万元/亩)
(3.16万元/亩)
(2.43万元/亩)
(1.08万元/亩)
(3.29万元/亩)
(0.97万元/亩)
(2.69万元/亩)
(2.07万元/亩)
(0.99万元/亩)
(2.79万元/亩)
(0.83万元/亩)
(2.21万元/亩)
(1.7万元/亩)
(0.81万元/亩)
(2.29万元/亩)
(0.68万元/亩)
(2.01万元/亩)
(1.55万元/亩)
(0.72万元/亩)
(2.09万元/亩)
(0.62万元/亩)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指挥部。三、征收范围:位于梅江区城北镇黄明村、黄留村和西郊街道黄塘村,东北至206国道,西南至黄明村大塘村道,东南至205国道,西北至黄明村委会址(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2.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2)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如需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可在剩余车位中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购,额满为止。(4)属街(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北镇黄明村规划建设安置房,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①临迁方式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3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②临迁期限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四)搬家(迁)补助费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2.日至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3.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在安置住宅用房规划设计出来以后,允许给被征收人一次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机会。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九、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十、奖励办法(一)凡在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元/㎡。凡在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的通知》(梅区办〔2012〕79号)执行。十二、争议的解决(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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