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注册正规培训机构:(机构代码:1190466)是正规机构 英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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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教育委员会文件
&开教办〔2014〕49号
开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县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教育均衡中心,中小学、幼儿园,相关培训机构:
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重庆市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教民办〔2014〕20号)要求,现将《开县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县教育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12月9日
开县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加强全县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培育健康的文化教育培训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81号)、《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渝教民办〔2014〕17号)、《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教民办〔2014〕18号)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和审批办法》(渝府办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教委依法审批的开展文化(含艺体)教育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设置条件。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参照《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教民办〔2014〕18号)、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和审批办法》(渝府办发〔2011〕242号)执行。
第四条 管理体制。县教委是培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主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县教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培训机构的牵头管理职责,负责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日常监管和查处所审批培训机构的违规办学行为,具体工作由职成教科组织实施。辖区教育均衡指导中心对本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配合县教委职成教科参与全县培训机构的重大检查、评审和清理整治等工作。各培训机构在县教委、辖区教育均衡指导中心监督管理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县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工作机制。县教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定期与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县级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沟通协调,落实281号令分工职责,共同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施行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抄告制度,共商监管措施、共享管理信息;建立查处联动机制,县相关部门、辖区教育均衡指导中心联合开展培训机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纠正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严格对象条件。申报对象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非现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开县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进行文化(含艺体)教育培训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跨区县或跨城镇以合作办学、连锁办学、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办学者,须经我县教委重新审批同意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否则按无证非法办学(经营)处置。
第七条 严格设置标准。按照《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教民办〔2014〕18号)要求,参考《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1〕242号)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举办者、负责人、开办资金、场地条件、培训教学人员和制度建设等各项基本条件要求是否达到,对其中一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申报者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严格专业条件。培训机构申报的培训专业,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教学场地、设备、专业师资、课程资源及专业培训教学实施计划。原则上同一地点两所培训机构专业设置不重复。
第九条 严格审批程序。成立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小组,制定评审量化指标体系,实行综合量化计分评审。申报审批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申请:举办者向县教委递交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初审:主管科室初审举办地点和专业是否符合布局规划,场地条件是否达标、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三)受理:在接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办者。
(四)评审:专家评审小组到培训机构办学场地现场审核评议,量化计分,做出评审综合报告。
(五)决定:在受理申请的3个月内做出拟批准对象的决定。
(六)公示:在县教育城域网向社会公示拟批准对象的基本信息并征集意见。
(七)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批准的培训机构报市教委备案。
(八)颁证:正式行文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九)完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到相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银行开设账户、收费备案、刻制印章。
(十)公告:接受培训机构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银行开设账户、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及印章式样、开户银行账号等备案后,向社会公告已审批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严格资料归档。审批合格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教委统一要求,将申报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形成《开县XX教育培训机构申报书》一式三份,交县教委二份、自留一份存档备查。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严格亮证培训。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非企业法人登记》等必须悬挂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机构或单位和个人办学、办班。
第十二条 严格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必须在批准的办学地点并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专业项目开展培训活动。若需变更或新增教学点,新场地必须符合培训机构布局规划总体要求和设置条件标准,提出申请后提供新场地相关资料(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建筑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及对应专业的设备设施条件证明材料,由教委相关职能科室现场核实并备案许可后予以变更,严禁不经县教委备案许可同城(同镇)私设教学点或跨区域办学。若需新增培训专业(项目),须具备该专业的师资、设备等条件并经县教委核准备案后开展,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不得与学校或在职教师联合组织集体学科补课,不得未经审批超范围开设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规范收费管理。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培训事项,应当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严格按学期(或按课时)收费的政策,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课时最长不超过60学时),严禁以折扣优惠等理由捆绑收费、恶性竞争超低收费、违规跨学期收费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须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通用发票。
实行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已批准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渝教民办〔2014〕17号)的要求,及时到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XX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并报教委备案,并把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专户,确保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同时,县教委根据各培训机构的办学信誉、办学成本等合理确定每个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标准,保证最低余额能够维持6个月的正常运转。县教委配合相关金融机构,监控培训机构的大额资金流向,共同建立资金预警机制,防范办学风险。
第十四条 规范用工管理。培训机构应遵照《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载明281号令的规定内容,落实相关福利保险等待遇,建立教职工的人事及业务档案,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在职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在任何培训机构兼职补课(我县艺术类教师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签字盖章同意和教委备案后,可在非工作日参与合法培训活动)。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各培训机构同时加强本机构所有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切实保障培训学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规范培训合同。培训机构要与学员(监护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培训合同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核定事项,培训对象姓名,办学场所,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鼓励使用培训服务示范合同。
第十六条 规范招生行为。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委备案,并接受工商部门监管。简章和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取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虚假、夸大宣传或诱骗学生报名缴费,严禁与学校教师串通强迫、利诱学生或买卖生源。
第十七条 严格教学计划。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对培训专业(项目)分别制定培训总体计划和阶段教学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考核鉴定措施等,并按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教学计划内容,严禁随意降低培训标准、缩短培训时间和不完成培训承诺甚至擅自终止办学。
第十八条 完善学员档案。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学生注册登记表应写明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家长或监护人姓名及关系、联系电话、培训专业周期及收费等,并将相关电子信息及时录入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保障安全稳定。培训机构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并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安全应急演练和安保工作,完善消防、监控等安全设备设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各培训机构在培训合同中要与学员或其监护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各培训机构要及时妥善主动地处理好与本培训机构有关的各项矛盾纠纷,确保校园教学秩序正常和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 严格年度检查。完善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各培训机构进行年度自查总结,填写并上交年检量化评估表。1月10日&30日为集中年检时间,对上述9项&规范办学&要求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培训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况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年检结论一年为不合格或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结论通过开县教育城域网或县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加强培训机构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开展督导评估。与民政部门合作,制定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组织) 督导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推行3-5年一次的综合评估制度,视评估情况授予A级(5A、4A、3A)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公开。县教委建立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名录库、信用资源数据和&黑名单&制度,及时、真实、准确收集并向市教委民办教育信息系统上报相关基础数据和基本信息。开县教育城域网将开辟&民办教育&专栏,及时公开已审批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对违规违法、不良诚信的举办者和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每期放假前,向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印发《风险告知书》,提醒家长审慎选择培训机构,签订规范培训合同,坚决抵制跨学期或超课时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自我管理。鼓励、支持合法的培训机构自主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培训教学、管理成果展示及经验交流活动,扩大合法、优质培训机构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法举办非学历文化(含艺体)教育的培训机构或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审批主管部门给予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场所、专业项目等超许可范围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二)将许可证租借其他机构或个人、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未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显著位置的;
(四)招生过程中采取虚假宣传诱骗学生报名缴费或存在买卖生源行为的;
(五)未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的;或虽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但其内容未载明规定内容的;
(六)未将所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的。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由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学期、教育培训周期或者课时为单位收取培训费的;
(二)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预收费超过6个月的;
(三)按课时收费,预收费超过60个学时的。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诱骗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或者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的,交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合作办学、连锁办学、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合作办学、连锁办学、分支机构中任一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相关联的机构应当同时予以整顿;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非营利性文化(含艺体)教育培训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营利性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按281号令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监督管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文化(含艺体)教育培训机构涉及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与境外教育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文化(含艺体)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办理法人登记或其他备案手续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程序。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抄送: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并呈华东常委,永吉副主任,光银副主席。&
开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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