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证证中的缴费年限那一栏是什么意思?

我妈50岁,做了失业证,以前没有参加社保,现在能申请低保吗?需要什么条件? 我妈50岁,做了失业证,以前没有参加社保,现在能申请低保吗?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我妈50岁,做了失业证,以前没有参加社保,现在能申请低保吗?需要什么条件? 低保的审核条件其实是比较麻烦的.附加条件很多.首先收入要够低.具体多低这个每个地方规定得不一样.其次对家庭成员的收入也有要求.不能买房.不能有电视.手机什么.非常的烦琐.

所以以你的情况来看.买社保可以.低保基本上是没可能的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首先,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比如原户口在北京,而去深圳工作.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就很成问题!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就是说,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意思是这样,比如对于养老保险.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还取不出来.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单位给你交1000如果你跳槽了,这些钱又不能转,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有很大猫腻,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就取不出来的.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种国有、集体企业三资、私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22%7%20%7%13%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才算贫困。如果你家庭具备这样的条件,即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济补助。如何办理广元失业证登记?广元失业保领取条件 当前位置: > 如何办理广元失业证登记?广元失业保领取条件   一、参加失业保险登记   1、缴费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2、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缴费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户以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4、缴费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并提供破产企业报告,政府行政部门批文,法院裁定书等资料,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申报   1、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及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2日内审核完毕。   三、失业保险费缴纳   1、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采取委托银行代收方式或到其开户银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律不得接受缴费单位以现金和现金支票、有价证坏刃问降慕煞选   3、在确定缴费基数时,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应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4、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台账。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单位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应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个人欠费金额、个人欠费时间等。   5、建立单位缴费记录台账。单位缴费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所属行业、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参保时间、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单位应缴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实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单位欠费金额、单位欠费时间、个人欠费金额、个人欠费时间等。   6、转出记录、转入记录。转出(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建立转入(出)缴费记录。   7、停保和续保记录。因退休、死亡等原因中断或终止缴费,经办机构根据变动信息,及时确认个人缴费记录,并将个人缴费记录予以注销或封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经办机构根据其所在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增加信息,并在确认以前其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继续进行个人缴费记录。   8、年终结算。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年应缴数额和实际缴费情况通知参保单位进行结算,经审计稽核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返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年终结算表》一份,并将相关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   1、待遇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规定60日内本人持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原件,到失业前所在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失业人员申领待遇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明、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1张1寸证件照片资料,填写《失业人员保险金申领待遇审批表》,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标准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发放名册应与失业保险系统相符,并将相关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4、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出具《失业保险待遇申报通知书》,并予以公示。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待遇申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及时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通知书》和银行卡。   有劳动能力并有业要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登记 第六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片户口所区劳动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各类人员还须出具下有关证明材料: 、初、高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凭毕业证书及学校出具未能升学证明;高校、专、职业高、技校毕业生未能业凭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退学证明 二、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凭原工作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及本人档案; 跨地区业再次失业人员凭市劳动业服务机构介绍函、本人档案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日&&&&阅读次数:55356&&&&[ 字体:大 中 小 ]&[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加强我省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省厅制定了《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州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要求,为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基础。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三)各州市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省厅将尽快印制下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建立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在还未下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全省各类就业失业相关证件继续发放及有效。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后,各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各类就业失业优惠相关证件和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各类就业失业优惠相关证件的人员,还要将其所持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 三、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六)对原持各类就业失业优惠相关证件或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目前正在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七)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八)各州市要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省厅将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待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各州市可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 五、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本《暂行办法》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十)各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六、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十一)各州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十二)各州市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保证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能够运行。 (十三)各州市对在贯彻执行《暂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1.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 3.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4.云南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加强我省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从业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连续就业满6个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登记就业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准确、及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及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章 证件发放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 (九)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 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及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向委托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七条 符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的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应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省户籍的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失业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持有《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时,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时,向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向常住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八条 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二寸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一)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二)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三)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六)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七)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条 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到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设置的其他内容等情况。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信息准确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具体材料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四章  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到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审核公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证明材料和审核认定程序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登记。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登记后,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并在相应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第五章 证件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第二十五条 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失业人员中的城镇登记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二)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边境县居民;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傈僳族、佤族、景颇族、拉祜族、哈尼族、瑶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普米族、阿昌族、布朗族); (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二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并将工作情况及统计数据上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样式印制,免费发放。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填发。 第二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证件编号使用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国家标准编印; 第7、8位为特定编码,原则上编为&00&。对不在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包括高新区、开发区等),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从&01&开始进行顺序编码; 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 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第三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凡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劳动者应按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检,经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 一、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二、本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本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本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五、本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六、本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厅公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构: &&&&&&& &&&&&&&&&&&&&&&&&&&&&&&&&&&&&&(章) 证件编号: 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详&&& 细&&& 地&&& 址 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详&&& 细&&& 地&&& 址 学历及变更情况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即时就业岗位援助。 5.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6.按规定享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 &&&& &&&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 &&&& &&&&&&&&&&&&&& &&& &&&& &&&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 &&&& &&&&&&&&&&&&&& &&& &&&& &&&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 &&&& &&&&&&&&&&&&&&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位为特定编码,原则上编为&00&。对不在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包括高新区、开发区等),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从&01&开始进行顺序编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国家标准执行。 3.未进行自定义编码的,该2位数字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532501,特定编码为00,该市2011年发放的第16本证书编号应为:&0016&。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云南省昆明市就业局&。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 〖例〗&云南大学法律专业&。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初级&。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实现就业;(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1)个体经营;(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13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长期失业人员)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低保人员) (7)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8)残疾人(残疾人) (9)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10)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失地困难人员) (1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边境县居民(边民) (1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少小和直过区民族人员) (13)其他(其他) 〖例〗&零就业家庭成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灵活就业&。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包括:(1)公益性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介绍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税收优惠政策;(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9)&贷免扶补&创业贷款贴息政策;(10)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在&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贷免扶补&创业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YYYYMMDD- YYYYMM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40521)&。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1)职业介绍;(2)职业指导;(3)创业服务;(4)职业培训;(5)其他服务。 〖填写要求〗 1.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其他服务&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2.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记录持证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享受情况按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共3页,每页可记录一次待遇核定和12个月的待遇享受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月数、日期和金额标准。 〖填写要求〗 1.月数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年月信息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3.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6&个月,&2011&年&05&月,&200.00&元/月。 〖栏目解释〗指不属于该栏以上列出的内容且需要记载的其他标准。 〖栏目解释〗指审核该页记载项目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名称、经办人员姓名和审核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2.可加盖审核单位专用章。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的日期,包括年、月。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依据核定标准实际领取的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政策待遇金额,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指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具体情况。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具体享受&贷免扶补&创业贷款贴息政策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情况。 〖填写要求〗 在&享受贷免扶补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中选择一项填写。 〖例〗&享受贷免扶补政策&。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具体金额。 〖填写要求〗数字为阿拉伯数字,以万元为单位。 〖例〗&5万元&。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经办人员。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到期后,按相关规定的还款情况。 〖填写要求〗在&未到期已提前还款&、&到期已按时还款&、&到期未按时还款&中选择一项填写。 〖例〗&未到期已提前还款&。 记录本证件的年检情况。 记录本证件所列项目中未能记录的持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或需要备注的事项。 按照政策规定,在受理申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1.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2.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1.文中所称&栏目解释&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各栏目的具体含义。 2.文中所称&填写要求&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填写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3.文中所称&例&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的填写示例,以引号内引用的部分为准。 云南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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